发明创造名称:多联机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907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601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51379.0
申请日:2015-03-31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欧岚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雷茜
国际分类号:F24F3/06,F24F11/02,F25B41/04,F25B4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修改属于根据原始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51379.0,名称为“多联机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3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5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5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联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室外机装置、分流装置、多个室内机装置,其中,
所述分流装置包括气液分离器、第一换热组件、第一电子膨胀阀、第二换热组件、第二电子膨胀阀、与所述第二电子膨胀阀并联连接的第三电子膨胀阀,所述多联机系统工作在主制冷模式时,所述分流装置用于获取经过所述第一电子膨胀阀的冷媒流量,并在经过所述第一电子膨胀阀的冷媒流量大于第一预设值时,所述分流装置分别获取所述多个室内机装置中每个制冷室内机装置的室内换热器的出口温度和流入所述第二换热组件中第一换热流路的冷媒的温度,并根据每个制冷室内机装置的室内换热器的出口温度和流入所述第二换热组件中第一换热流路的冷媒的温度计算过热度值,以及根据所述过热度值对所述第二电子膨胀阀和所述第三电子膨胀阀进行PI控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联机系统,其特征在于,当经过所述第一电子膨胀阀的冷媒流量小于第二预设值时,所述分流装置还获取从所述第一换热组件中排出到所述室外机装置的冷媒的温度,并根据流入所述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的温度和从所述第一换热组件中排出到所述室外机装置的冷媒的温度计算所述过热度值,其中,所述第二预设值小于所述第一预设值。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联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装置根据以下公式计算所述过热度值:
ΔSH=T2b平均-Tm2
其中,T2b平均为每个制冷室内机装置的室内换热器的出口温度的平均值,Tm2为流入所述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的温度。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联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装置根据以下公式计算所述过热度值:
ΔSH=Tm3-Tm2
其中,Tm3为从所述第一换热组件中排出到所述室外机装置的冷媒的温度,Tm2为流入所述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的温度。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联机系统,其特征在于,通过设置在每个制冷室内机装置的室内换热器的出口的温度传感器以检测每个制冷室内机装置的室内换热器的出口温度,并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二电子膨胀阀的出口的温度传感器以检测流入所述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的温度。”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系统工作的四个模式,不管在哪个模式下,第一电子膨胀阀和第二电子膨胀阀都不同时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上述四个模式的技术手段都不能实现根据第一电子膨胀阀冷媒流量准确分配冷媒流量的技术问题,也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说明书的内容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而且,在原始说明书中,主制冷模式下,制冷剂只流经第一电子膨胀阀,并未记载流经304B和304C。此外,在附图5中,主制冷模式下,标注了各个流路的相态,但是并未标注有任何制冷剂流经304B和304C。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毫无疑义确定在原始说明书中制冷剂还流经第二电子膨胀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从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49】段以及说明书附图5可知,室外机装置10在判断多联机系统工作在主制冷模式时,此时四个室内机装置中有三个室内机装置进行制冷工作,一个室内机装置进行制热工作。而连接在第二换热组件307B的第一换热流路出口的两个电子膨胀阀304B和304C起到的是旁通的作用,可以将第二换热组件307B的第一换热流路出口的冷媒旁通回室外机装置。相关技术中(例如,CN104896808A),公开了调节第二电子膨胀阀和第三电子膨胀阀开度来满足过热度的要求,由此可知,通过调节第二电子膨胀阀和第三电子膨胀阀开度来满足过热度的要求是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所以,虽然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冷媒在流经第二电子膨胀阀304B和第三电子膨胀阀304C时冷媒通过这两个电子膨胀阀304B和304C进行旁通时的冷媒流向,但是根据相关技术中公开的内容可知,通过两个电子膨胀阀304B和304C进行旁通时的冷媒流向是现有技术,因此,在说明书中可以不进行该方面的说明。进一步,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54】段至【0057】段记载了本申请为了避免过热度控制不当影响室内机的制冷效果,分流装置是跟据不同情况计算分流装置的过热度值;根据计算到的过热度值来控制第二电子膨胀阀和第三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以使其达到目标过热度。此时的过热度控制技术能真实反映系统过热度,避免过热度控制不当影响室内机的制冷效果。也就是说,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了两个电子膨胀阀304B和304C起到的是旁通的作用。基于计算得到的过热度值来控制第二电子膨胀阀和第三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从而避免因很多液态冷媒旁通而导致的制冷内机的制冷效果,解决了本申请所提出的技术问题,实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背景技术中只提到了调节第二电子膨胀满足过热度的要求,申请人没有把相关现有技术的内容记载到说明书中,现有技术并非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毫无疑义确定背景技术的第二电子膨胀阀与本申请的第二电子膨胀的位置、作用相同,也不能确定制冷剂同时流经两个电子膨胀阀。(2)说明书中也提到了冷媒液旁通第二电子膨胀阀和第三电子膨胀阀,但是本申请的四个实施例公开了多联机的四种工作模式,结构完全相同,冷媒流向不同,其中,文字记载和附图中,冷媒都没有同时经过第一电子膨胀阀和第二电子膨胀阀,复审请求人在针对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修改的权利要求中限定了旁通作用是在主制冷模式下,但是说明书中并没有限定此旁通作用是在主制冷模式下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毫无疑义确定主制冷模式下,制冷剂同时流经第一和第二电子膨胀阀。原始说明书并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并没有提交新的权利要求,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的权利要求为了克服公开不充分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限定了流入第二换热组件的第一换热流路的冷媒温度,但是在原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冷媒温度是第一换热流路的,第二换热组件具有第一换热流路以及第二换热流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毫无疑义确定上述冷媒是流入第一换热流路的,也即上述修改超范围。即使删除修改超范围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此冷媒温度是哪个换热流路的温度,同样不能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实现本申请冷媒准确分配的问题。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流入第二换热组件的第一换热流路的冷媒温度”。但是本申请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限定的均为“流入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温度”,而由原始权利要求6和说明书【0016】段描述的“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二电子膨胀阀的出口的温度传感器以检测流入所述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的温度”和附图可知,检测的该冷媒温度为流入第二换热组件的第二换热流路的冷媒温度,此外在说明书【0042】段描述“在第二换热组件3O7B的第一换热流路的两端还分别设置温度传感器310A和温度传感器310B”。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毫无疑义确定“流入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温度”是流入第二换热组件的第一换热流路的,也即上述修改超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而且由于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书中的“流入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温度”(例如权利要求2、5中)是哪个换热流路的温度,因而无法准确计算分流装置的过热度值,故不能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实现解决本申请冷媒准确分配的技术问题。综上,由于本申请的申请文件未对“流入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温度”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将2018年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5中的“并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二电子膨胀阀的出口的温度传感器以检测流入所述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的温度”修改后为“并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一电子膨胀阀的出口的温度传感器以检测流入所述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的温度”,未修改其他权利要求,同时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对说明书第【0016】和【0043】段进行适应性修改。并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在多联机系统中,当多联机系统工作在主制冷模式时,如图5所示,高压液体从气液分离器301的液体出口经过第一换热组件307A的第一换热流路到第一电子膨胀阀304A和第二电磁阀308,然后经过第二换热组件307B的第一换热流路分别到三个第二单向阀306A、306B、306C,经过三个第二单向阀306A、306B、306C的三路高压液体分别对应经过三个室内机装置中的节流元件后变成三路低压气液两相,是公知常识。本申请已经明确公开了是当多联机系统工作在主制冷模式时,要检测流入所述第二换热组件中第一换热流路冷媒的温度。根据公知可知,冷媒是通过第一电子膨胀阀304A流入第二换热组件中第一换热流路。另外,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可知,本申请的多联机系统是通过判断流过第一电子膨胀阀的冷媒流量来准确获取分流装置的过热度值,避免大流量、小流量时温度取值的不准确而导致获取的过热度值的不准确,防止不能真实体现过热度控制,从而能够实现系统中冷媒的准确分配。由此,可以直接毫无意义的得出,是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一电子膨胀阀的出口的温度传感器以检测流入所述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的温度。另外,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及图1-5可知,设置在所述第一电子膨胀阀的出口的温度传感器,即为温度传感器310A。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5如下: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联机系统,其特征在于,通过设置在每个制冷室内机装置的室内换热器的出口的温度传感器以检测每个制冷室内机装置的室内换热器的出口温度,并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一电子膨胀阀的出口的温度传感器以检测流入所述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的温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9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5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0001】-【0059】段。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若修改属于根据原始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案中,复审请求人将2018年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5中的“并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二电子膨胀阀的出口的温度传感器以检测流入所述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的温度”修改后为“并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一电子膨胀阀的出口的温度传感器以检测流入所述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的温度”,并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对说明书第【0016】和【0043】段进行适应性修改,即将“第二电子膨胀阀”修改为“第一电子膨胀阀”。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0002】、【0003】段可知,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主制冷模式下,如何控制第二电子膨胀阀开度来满足过热度的要求;在说明书【0015】段中记载本申请的实施例中的多联机系统工作在主制冷模式,说明书【0049】段和图5记载了在主制冷模式时冷媒流体的工作过程,其中可以明确确定:此时四个室内机装置中有三个室内机装置进行制冷工作,一个室内机装置进行制热工作。高压液体从气液分离器301的液体出口经过第一换热组件307A的第一换热流路到第一电子膨胀阀304A和第二电磁阀308,然后经过第二换热组件307B的第一换热流路分别到三个第二单向阀306A、306B、306C,经过三个第二单向阀306A、306B、306C的三路高压液体分别对应经过三个室内机装置中的节流元件后变成三路低压气液两相,三路低压气液两相分别经过对应的室内换热器后变成三路低压气体,然后对应经过三个第一控制阀302A、302B、302C回到室外机装置10。因此,由上述可以确定在主制冷模式时,高压液体是经第一电子膨胀阀304A流入第二换热组件的第一换热流路后由三个第二单向阀306A、306B、306C而流向三个室内机。
其次,说明书【0007】、【0033】段均记载了要获取流入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的温度用于计算分流装置的过热度值,进而对第二电子膨胀阀和第三电子膨胀阀进行PI控制,说明书【0042】段记载了“在第二换热组件3O7B的第一换热流路的两端还分别设置温度传感器310A和温度传感器310B”,由图5可看出温度传感器310A设置在第一电子膨胀阀304A的出口,而第二电子膨胀阀出口未显示设置有温度传感器。
因此,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在主制冷模式时,高压液体是经第一电子膨胀阀304A流入第二换热组件的第一换热流路,并采用第一电子膨胀阀的出口的温度传感器310A用于检测流入所述第二换热组件的第一换热流路的冷媒的温度,用于计算分流装置的过热度,进而对第二电子膨胀阀和第三电子膨胀阀进行PI控制。因此说明书【0016】和【0043】段中提到的“通过设置在所述第二电子膨胀阀的出口的温度传感器以检测流入所述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的温度”属于明显笔误,应当是“第一电子膨胀阀的出口的温度传感器”。故复审请求人的关于权利要求5和说明书【0016】和【0043】段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由于上述修改,本申请也克服了前置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中由“流入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温度”修改为“流入第二换热组件的第一换热流路的冷媒温度”导致的修改超范围问题。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认为不能实现根据第一电子膨胀阀冷媒流量准确分配冷媒流量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毫无疑义确定在原始说明书中制冷剂还流经第二电子膨胀阀。前置意见认为说明书中并没有限定第二、第三电子膨胀阀的旁通作用是在主制冷模式下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毫无疑义确定主制冷模式下,制冷剂同时流经第一和第二电子膨胀阀。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如前所述,本申请记载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主制冷模式下,如何控制第二电子膨胀阀开度来满足过热度的要求;那么,说明书和图5中记载了在主制冷模式时,高压液体是经第一电子膨胀阀304A流入第二换热组件的第一换热流路,并采用第一电子膨胀阀的出口的温度传感器310A用于检测流入所述第二换热组件的第一换热流路的冷媒的温度,用于计算分流装置的过热度,进而对第二电子膨胀阀和第三电子膨胀阀进行PI控制。
而且由说明书【0015】段中记载了本申请的实施例中的多联机系统工作在主制冷模式,说明书【0054】-【0056】段记载了“在本发明的实施例中,当经过第一电子膨胀阀的冷媒流量大于第一预设值即大流量时(制冷需求大),第一换热组件的换热量大,从第一换热组件中排出到室外机装置的冷媒的温度远大于流入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的温度;这时,如果采用小流量时计算方式来计算分流装置的过热度值,以调节第二电子膨胀阀和第三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不能反应分流装置的真实过热度,两个电子膨胀阀越开越大,导致很多液态冷媒旁通,影响制冷内机的制冷效果。而这时分流装置可以根据运行制冷内机传递过来的制冷内机的室内换热器的出口温度来计算平均温度即T2b平均,分流装置的过热度值=T2b平均-流入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的温度,根据计算到的过热度值来控制第二电子膨胀阀和第三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以使其达到目标过热度。此时的过热度控制技术能真实反映系统过热度,避免过热度控制不当影响室内机的制冷效果”。上述记载明确说明在主制冷模式时,第二和第三电子膨胀阀用于液态冷媒的旁通;而且由上述记载中的“从第一换热组件中排出到室外机装置的冷媒的温度远大于流入第二换热组件的冷媒的温度”这句话并结合图5中的箭头方向可知,当调节过热度时,液态冷媒由第二换热组件的第一换热流路会旁通至第二、第三电子膨胀阀,并经第二换热组件的第二换热流路、第一换热组件的第二换热流路排出到室外机装置。
综上,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的关于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说明书及附图公开的内容可以理解出,在主制冷模式时,分流装置用于获取经过第一电子膨胀阀的冷媒流量,以及多个室内机装置中每个制冷室内机装置的室内换热器的出口温度和流入第二换热组件中第一换热流路的冷媒的温度,并根据每个制冷室内机装置的室内换热器的出口温度和流入所述第二换热组件中第一换热流路的冷媒的温度计算过热度值,并根据所述过热度值对第二电子膨胀阀和第三电子膨胀阀进行PI控制从而控制旁通至第二、第三电子膨胀阀的液态冷媒的量,进而调节室内机的制冷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实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