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区块链的信誉信息的防篡改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366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434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20031.7
申请日:2017-01-11
复审请求人:合肥工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汪宁
合议组组长:李圆
参审员:郭永强
国际分类号:G06Q3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文字记载和附图示出的技术内容能够实施该发明,实现其发明目的、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申请说明书已达到公开充分的程度。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20031.7,名称为“基于区块链的信誉信息的防篡改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合肥工业大学,申请日为2017年01月11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5761143A,公开日:2016年07月13日;
对比文件2:CN 106230808A,公开日:2016年12月1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区块链的信誉信息的防篡改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区块链的多方共建信用记录的方法,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1)以卖方为信誉用户;(2)初始区块区块头为信誉用户ID,主体为构建时间,且第i 1个区块的区块头为第i个区块的地址;(3)买方根据前i区块计算的第i信誉值判断是否进行交易;(4)去除区块链中可能存在的分叉及其具体算法。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将信誉记录和评估方法用于卖方用户并指导交易决策;(2)以前一区块的地址信息构建链接关系;(3)规定信誉区块链的拓扑形式为无分叉。对于区别(1)、(3),仅是将信用评估的方法用于特定的商业活动对象是容易想到的,而利用区块链的数据结构存储信誉记录并计算评估值在计算技术上也是易于实现的。而区别(2)、(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2d、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区块链的信誉信息的防篡改方法,是应用于若干个买方和卖方参与的交易系统中,记任意一个卖方为信誉用户u;其特征是,所述防篡改方法是按如下步骤进行:
步骤一、建立存储所述信誉信息的信誉区块链:
步骤1.1、建立所述信誉区块链的初始区块;
令所述初始区块的区块头为信誉用户u的ID;令所述初始区块的区块主体为构建所述初始区块的时间;令所述初始区块的区块尾为所述初始区块的区块头和区块主体的加密信息;
步骤1.2、定义变量i,并初始化i=1;将所述初始区块作为第i个区块;
步骤1.3、假设所述信誉用户u将第i个区块提供给所述交易系统;所述交易系统利用前i个区块计算得到所述信誉用户u的第i个信誉值;
步骤1.4、任意一个买方根据所述信誉用户u的第i个信誉值判断是否要进行交易,若进行交易,则所述交易系统获得所述信誉用户u的第i次交易信息;否则,返回步骤1.4;
步骤1.5、建立所述信誉区块链的第i 1个区块;
令所述第i 1个区块的区块头为第i个区块的地址;令所述第i 1个区块的区块主体为第i次交易信息;令所述第i 1个区块的区块尾为所述第i 1个区块的区块头和区块主体的加密信息;
步骤二、去除所述信誉区块链中可能存在的分叉:
步骤2.1、遍历所述信誉用户u的信誉区块链,得到所有区块的前驱区块的地址和后继区块的地址、以及所述信誉区块链中所有区块的个数m;
步骤2.2、定义变量j,并初始化j=1;
步骤2.3、判断所述信誉用户u的信誉区块链中第j个区块是否存在2个后继区块的地址;若存在,则执行步骤2.4;否则,将j 1赋值给j后,返回步骤2.3,直到j=m为止,并执行步骤2.8;
步骤2.4、将第j个区块的2个后继区块分别记为区块α和区块β,并将没有后继区块的2个区块记为区块λ和区块γ;判断区块α是否为区块λ,若是,表示区块α为分叉,并将区块α的区块头更改为区块γ的地址;令区块α的区块尾为所述区块α的区块头和区块主体的加密信息;否则,执行步骤2.5;
步骤2.5、判断区块α是否为区块γ,若是,表示区块α为分叉,并将区块α的区块头 更改为区块λ的地址;令区块α的区块尾为所述区块α的区块头和区块主体的加密信息;否则,执行步骤2.6;
步骤2.6、判断区块β是否为区块λ,若是,表示区块β为分叉,并将区块β的区块头更改为区块γ的地址;令区块β的区块尾为所述区块β的区块头和区块主体的加密信息;否则,执行步骤2.7;
步骤2.7、表示区块β为分叉,并将区块β的区块头更改为区块λ的地址;令区块β的的区块尾为所述区块β的区块头和区块主体的加密信息;
步骤2.8、将m赋值给i后,返回步骤1.3。”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并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A、权利要求1申请的是一种为信誉用户构建信誉区块链的方法,是对信誉系统上的每一个用户构建一条信誉区块链,然后基于区块链的原理,构建初始区块;B、权利要求1中在信誉用户需要进行交易时,信誉用户须将自己当前最新的区块提交给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根据区块信息更新此信誉用户的信誉值,任意一个买方根据信誉值判断是否要进行此笔交易;C、权利要求1中信誉用户在交易系统的交易完成后,信誉区块链基于区块链的原理产生新的区块记录此笔交易的相关信息;D、权利要求1申请的是去除信誉区块链中存在的分叉。权利要求1解决的是用区块链记录信誉信息的防篡改的方法,是用区块记录用户的交易信息,去除分叉就是为了将遮掩的信誉信息继续添加到主链上,是一种信誉信息防篡改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只是将信誉信息通过不同的方式记录到区块链上,解决的问题是完全不一样的,采用的技术方案也完全不一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并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不容易想到的,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区别A-D中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了有关用户信誉和交易相关的商业规则,这些内容不属于技术特征,仅涉及自主定义的计算规则,对区块链数据结构及计算技术不具有改进和贡献。而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所涉及的区块链结构和数据处理已被对比文件1或2所公开。而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区块链信誉系统的防篡改特性和去中心化分布,是区块链技术固有的特点,在对比文件1、2均公开了将区块链用于交易行为的信誉记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具体交易需求制定信誉记录、评价规则,并以区块链技术实现,同样达到防篡改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说明书关于步骤2.4-2.7的处理逻辑关系描述不清,无法理解它们之间顺序执行的意义何在。由此导致了说明书关于如何去除信誉区块链中可能存在的分叉的描述是不清楚的,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内容无法理解所描述的是在什么样的情形下采用这样的处理,以及这样的处理是如何实际解决分叉问题的。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结合图2a-2d对步骤2.4-2.7进行了解释说明。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7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图1-2d,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文字记载和附图示出的技术内容能够实施该发明,实现其发明目的、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申请说明书已达到公开充分的程度。
本申请说明书第45-54段结合说明书附图2a-2d,对步骤二“去除信誉区块链中可能存在的分叉”进行了描述。具体地,说明书及附图描述了若某区块j后产生了分叉,则区块j存在两个后继区块,分别将两个后继区块记为α、β,将该信誉区块链中无后继区块的区块记为λ、γ。步骤2.4判断的是区块α和区块λ是不是同一个区块,若是,则更新该用户的信誉区块链;若不是,则转到步骤2.5,步骤2.5是判断区块α和区块γ是否为同一个区块;步骤2.4和步骤2.5是判断区块α是否和λ、γ中的一个区块为同一个区块。步骤2.5中判断区块α和区块γ是否为同一个区块,若是,则更新该用户的信誉区块链,若不是,则转到步骤2.6;若步骤2.4和步骤2.5都不满足需要跳转到步骤2.6,表示已经判断出区块α为长链上的区块即区块β为分叉区块,但是需进一步判断区块β是否和λ、γ中的哪一个区块为同一个区块,即判断λ、γ哪一个是长链上的最后一个区块。步骤2.6和步骤2.7是判断区块β是否和λ、γ中的哪一个区块为同一个区块。步骤2.6是判断区块β和区块λ是否为同一个区块,若是,则更新信誉区块链的信息;若不是,则转到步骤2.7,转到步骤2.7已经说明区块β不是区块λ,此时能完全确定区块β是区块γ。所以步骤2.4-步骤2.7描述了去除信誉区块链中可能存在的分叉的实现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文字记载和附图示出的技术内容能够清楚理解如何实现去除信誉区块链可能存在的分叉。因此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是充分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区块链的信誉信息的防篡改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区块链的多方共建信用记录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0011]-[0013]段、附图1-2):如图1、2所示的信用记录区块链,其中的每个区块具有包含块ID的区块头,由记录主体交易信用信息的Record构成的基本结构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区块主体”),以及区块尾部的第三方对块的签名Sig,一个Block中包含多个Record,每个Block里包含上一个Block内容的Hash值,形成一条无法篡改和伪造的Block链,每个Block含有第三方用私钥对Block的签名,新的记录以新增block的形式添加到区块链中(说明书第[0011]-[0013]段、附图1),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信用区块链的建立,以及每个区块中区块头、包含交易信息的区块主体和具有加密信息的区块尾的技术特征;该方法所得到的信用记录用于信用评级和评估(说明书第[0004]段),因此隐含公开了根据交易/信用记录计算信用值的特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以卖方为信誉用户;(2)初始区块区块头为信誉用户ID,主体为构建时间,且第i 1个区块的区块头为第i个区块的地址;(3)买方根据前i区块计算的第i信誉值判断是否进行交易;(4)去除区块链中可能存在的分叉及其具体算法。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根据卖方信誉值判断是否进行交易;(2)如何去除信誉区块链中可能存在的分叉。
对于区别(1)-(3),结合区块链本身的数据结构特点,将其应用到信誉评估中,使买方根据计算得出的信誉值判断是否进行交易,并根据实际需要将初始区块的区块头设置为信誉用户ID,主体为构建时间,且第i 1个区块的区块头为第i个区块的地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4),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关于如何处理分支链的结构的内容。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5]-[0038]段、附图2):若某人在多个机构存在信用记录,则优先采信最新的信用记录并将存有最新信用记录的区块链接为主链,其他信用记录可链接成支链作为补充(说明书第[0029]段、附图2)。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块链包括主链和分支链的结构,但对比文件2中定义的主链是存有最新信用记录的区块链作为主链,在其他机构存在的信用记录可连接成支链作为补充。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区块链仅用于记录信誉信息,同时要去除信誉区块链中可能存在的分叉,避免信誉区块链中出现分叉。由此可见,首先,对比文件2的主链与支链所代表的含义和用途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区块链及可能出现的分叉链的含义和作用是不同的,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区块链应用技术,并不会产生对用于记录最新信用记录的主链和用于记录其他信用记录的支链结构进行取除支链的意图,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步骤二中的去除信誉区块链中可能存在的分叉(即区别(4))的技术启示。同时,区别(4)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防止信誉信息被篡改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原审查部门的驳回决定相关意见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块链的分叉结构,但在对比文件2中分叉结构的用途是将存有最新信用记录的区块连作为主链,在其他机构存在的信用记录可连接成支链作为补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多个信用数据库之间的高度安全的分布式数据共享。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区块链用于记录信誉用户的信誉值,不需要而且是不应该出现分叉链结构,并且在出现分叉链时要进行步骤二的去除操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方案发明本质不同,基于去除信誉区块链可能存在的分叉结构的操作,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出现分叉链,避免信誉造假,属于技术问题。由于对比文件1仅涉及使用区块链并借助第三方签名等形成一条无法篡改和伪造的block链,对比文件2虽然出现了支链结构,但该支链结构是用于记录在其他机构存在的信用记录,并没有去除支链的需求,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并不能给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启示,将二者结合形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因此,合议组认为当前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7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图1-2d,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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