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无线连接方法、无线连接装置及无线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295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754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81343.6
申请日:2015-09-11
复审请求人:深圳超多维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红丽
合议组组长:李晓茜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H04W76/02,H04W88/04,H04N21/4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解决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则包含上述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81343.6,名称为“无线连接方法、无线连接装置及无线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由“深圳创锐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超多维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2571743 A,其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
对比文件2,CN 102098761 A,其公开日为2011年06月15日;
对比文件3,CN 103200087 A,其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无线连接方法,应用于无线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连接方法包括:
使无线工作站处于开启状态;
在接收到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时,使无线状态机由无线工作站状态跳转至无线接入点状态;
处理完所述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后,使所述无线状态机返回至所述无线工作站状态;
其中,无线接入点功能与无线工作站功能使用不同的网络接口;
所述无线终端的系统启动时将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及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
其中,将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及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的步骤包括:
无线控制器将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保持所述无线控制器的状态机处于关闭状态;所述无线控制器将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将所述无线控制器的状态机跳转至激活状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接收到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时,使无线状态机由无线工作站状态跳转至无线接入点状态;处理完所述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后,使所述无线状态机返回至所述无线工作站状态的步骤包括:
处理接收到的关闭无线接入点的请求或打开无线接入点的请求,并输出预处理结果;
响应所述关闭无线接入点的请求或所述打开无线接入点的请求,以关闭或打开无线接入点功能;
根据所述预处理结果将无线工作站状态返回至所述无线状态机跳转前的无线工作站状态。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线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处理结果包括切换标识结果和当前的无线工作站状态标识;所述根据所述预处理结果将无线工作站状态返回至所述无线状态机跳转前的无线工作站状态具体为根据所述切换标识结果将无线工作站状态返回至无线状态机跳转前的无线工作站状态,且不执行入口单元中的程序;
所述处理接收到的关闭无线接入点的请求或打开无线接入点的请求,并输出预处理结果后包括:
根据所述切换标识结果执行退出单元但不执行退出单元中的程序。
4.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无线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终端的系统启动时还包括:
获取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及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获取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与获取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之间间隔第一时间;
所述无线状态机在接收到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时开启无线接入点功能,在接收到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时开启无线工作站功能。
5.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无线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共享网络接口与所述无线接入点功能使用的网络接口相同。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无线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无线终端的系统启动时获取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的时间早于获取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的时间。
7.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无线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连接方法还包括:
当接收到关闭无线工作站的请求时,根据接收到关闭无线工作站的请求关闭无线工作站的功能;
判断所述无线接入点功能与所述无线工作站功能是否均处于关闭状态;
若所述无线接入点功能与所述无线工作站功能均处于关闭状态,则卸载无线底层驱动程序。
8.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无线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接收到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时,使无线状态机由无线工作站状态跳转至无线接入点状态的步骤包括:
使无线控制器的状态机处于激活状态;
将所述无线接入点的消息输出至所述无线状态机;
使所述无线状态机由所述无线工作站状态跳转至所述无线接入点状态。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连接方法应用于安卓操作系统。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连接方法还包括:当无线接入点处于开启状态并接收到显示无线接入点的消息时,无线终端显示无线接入点的名称及无线接入点的密码。
11.一种无线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连接装置包括:
无线状态机,用于在接收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信息时开启所述无线工作站,当无线工作站处于开启状态,且无线状态机在接收到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时,由无线工作站状态跳转至无线接入点状态,并在处理完所述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后,返回至所述无线工作站状态;
其中,无线接入点功能与无线工作站功能使用不同的网络接口;
其中,所述无线连接装置还包括无线控制模块,所述无线控制模块包括:状态机;
其中,在无线连接装置启动时,所述状态机在所述无线控制模块将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时仍处于关闭状态,在所述无线控制模块将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时跳转至激活状态。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无线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连接装置还包括:
无线服务模块,用于获取开启或关闭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及开启或关闭无线工作站的消息;
无线控制模块,用于将从无线服务模块接收的所述开启或关闭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及所述开启或关闭无线工作站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以使所述无线状态机在接收到所述开启或关闭无线接入点的消息时对应开启或关闭无线接入点功能,在接收到所述开启或关闭无线工作站的消息时对应开启或关闭无线工作站功能。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无线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状态机包括工作站状态处理模块、默认状态处理模块、无线接入点状态处理模块;当所述无线工作站状态处理模块处于打开状态时:
所述工作站状态处理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无线控制模块发送的关闭无线接入点的请求或打开无线接入点的请求,并将所述关闭无线接入点的请求或所述打开无线接入点的请求返回至所述默认状态处理模块;
所述默认状态处理模块用于处理接收到所述关闭无线接入点的请求或所述打开无线接入点的请求,并输出预处理结果,以触发所述无线接入点状态处理模块响应所述关闭无线接入点的请求或打开无线接入点的请求,以关闭或打开所述无线接入点,且使所述工作站状态处理模块根据所述预处理结果将无线工作站状态返回至所述无线状态机跳转前的无线工作站状态。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无线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状态机包括:
初始状态处理模块,用于在工作站状态处理模块接收到关闭请求并关闭无线工作站后触发判断所述无线接入点功能与所述无线工作站功能是否均处于关闭状态,若均处于关闭状态则触发卸载无线底层驱动程序。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无线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初始状态处理模块,还用于在所述工作站状态处理模块处于关闭状态且接收到无线控制器发送的打开或关闭无线接入点的请求时触发无线接入点处理模块打开或关闭无线接入点。
16.如权利要求12至15任意一项所述的无线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连接装置使用安卓操作系统。
17.一种无线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终端包括:
处理器,用于在接收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信息时开启所述使无线工作站,当无线工作站处于开启状态,且处理器在接收到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时,由无线工作站状态跳转至无线接入点状态,并在处理完所述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后返回至所述无线工作站状态;
其中,无线接入点功能与无线工作站功能使用不同的网络接口。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无线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处理接收到的关闭无线接入点的请求或打开无线接入点的请求,并输出预处理结果后,响应所述关闭无线接入点的请求或打开无线接入点的请求,以关闭或打开所述无线接入点功能,且根据所述预处理结果将无线工作站状态返回至跳转前的无线工作站状态。
19.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无线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终端为三维显示装置,所述三维显示装置包括透射反射器件及面向所述透射反射器件的显示屏,且该透射反射器件与该显示屏呈锐角。
20.如权利要求17至19任意一项所述的无线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终端的操作系统为安卓操作系统。”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
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无线接入点功能与无线工作站功能使用不同的网络接口;(2)所述无线终端的系统启动时将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及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其中,将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及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的步骤包括:无线控制器将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保持所述无线控制器的状态机处于关闭状态;所述无线控制器将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将所述无线控制器的状态机跳转至激活状态。其中,上述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它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无线状态机,用于在接收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信息时开启所述无线工作站;由无线状态机接收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2)无线接入点功能与无线工作站功能使用不同的网络接口;(3)其中,所述无线连接装置还包括无线控制模块,所述无线控制模块包括:状态机;其中,在无线连接装置启动时,所述状态机在所述无线控制模块将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时仍处于关闭状态,在所述无线控制模块将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时跳转至激活状态。其中,上述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特征(1)、(3)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它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处理器,用于在接收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信息时开启所述无线工作站;(2)无线接入点功能与无线工作站功能使用不同的网络接口。其中,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它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8-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对比文件1、2、3并未揭示权利要求1限定的“无线控制器再将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后,无线控制器的状态机仍然保持在关闭状态,在无线控制器将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发送至无线状态机,无线控制器的状态机跳转至激活状态”,以使得无线工作站与无线接入点的开关独立,也未揭示在无线工作站打开的情况下能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发送至无线状态机中,并使无线状态机由无线工作站状态跳转至无线接入点状态。本申请由此可以实现以处理无线工作站状态为主线,处理无线接入点状态未副线的无线连接方法,以同时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与无线工作站的消息,从而实现无线工作站功能与无线接入点功能共存。因此,权利要求1-2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成立,权利要求1-20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和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要认为:
(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①无线控制器在将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后无线控制器的状态机仍然保持在关闭状态,在无线控制器将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无线控制器的状态机跳转至激活状态;②在无线工作站处于开启状态时,在接收到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时,使无线状态机由无线工作站状态跳转至无线接入点状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串行打开无线接入点和打开无线工作站的功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无线终端能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与无线工作站的消息不相互排斥,且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共同实现无线接入点功能与无线工作站功能共存。
(2)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接入点功能与工作站功能只能打开其中一个(互斥),与权利要求1能同时实现两种功能(接入点和工作站)不同。本申请使得无线工作站与无线接入点的开关独立,可以实现以处理无线工作站状态为主线,处理无线接入点状态为副线的无线连接方法,以同时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与无线工作站的消息,从而实现无线工作站功能与无线接入点功能共存。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即:对比文件1,CN 102571743 A,其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对比文件3,CN 103200087 A,其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0日。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线连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信装置及通信装置的动作控制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06]、[0060]-[0078]段,权利要求1,图1-7):便携式通信装置20具备CPU 30,CPU 30起到无线通信控制部31、动作控制部33以及判断部34的功能;动作控制部,其根据通信环境对工作站模式和接入点模式自主地进行切换;对在便携式通信装置20中执行的动作模式切换处理加以说明(相当于:一种无线连接方法,应用于无线终端):在本实施例中,CPU 30默认设定进行工作站模式下的动作(相当于:使无线工作站处于开启状态);CPU 30在规定期间内等待接收除便携式通信装置20以外的工作站即终端TE所发送的探测请求(Probe?Request)(步骤S130);CPU 30将动作模式从工作站模式切换为接入点模式(步骤S170)(相当于:在接收到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时,使无线状态机由无线工作站状态跳转至无线接入点状态);当开始进行接入点模式的控制时,CPU 30对终端TE发送空数据,CPU 30判断是否接收到终端TE发送的ACK帧,若没有接收到ACK帧(步骤S260:“否”),则不存在能够通信的终端TE,之后,由于并未预先设定终端TE向便携式通信装置20发送通信数据包,因此,CPU 30将动作模式从接入点模式切换为工作站模式(步骤S280)(相当于:处理完所述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后,使所述无线状态机返回至所述无线工作站状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以下技术特征:(1)无线接入点功能与无线工作站功能使用不同的网络接口;(2)所述无线终端的系统启动时将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及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其中,将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及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的步骤包括:无线控制器将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保持所述无线控制器的状态机处于关闭状态;所述无线控制器将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将所述无线控制器的状态机跳转至激活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无线终端能同时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与无线工作站的消息,以及如何实现开启无线接入点、无线工作站的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无线路由器、无线路由方法与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40]-[0046]段):根据所述用户命令切换手机的WLAN工作模式,所述WLAN工作模式包括STA模式和AP模式;当所述手机切换到所述STA模式时,手机的应用程序模块连接到手机的WAN接口,通过STA模块连接外部的无线接入点,以实现所述手机的应用程序连接互联网;当所述手机切换到AP模式时,至少一个终端设备连接到手机的LAN接口(相当于无线接入点功能与无线工作站功能使用不同的网络接口);本发明实施例的系统采用WLAN STA、AP和Modem芯片来构造一个无线路由器,在提供AP功能的同时还提供STA的功能。可见,对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得无线终端能同时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与无线工作站的消息,且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相同,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通信领域中,通过特定的消息开启终端的不同状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利用该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分别通过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来分别开启无线状态机的无线接入点状态和无线工作站状态,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状态机又是控制器中常用的功能模块,利用状态机的不同状态设置来记录设备的工作状态,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利用该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设置一个控制器中的状态机来记录开启无线接入点以及开启无线工作站的状态,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上述惯用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06]、[0060]-[0078]段,权利要求1,图1-7):CPU 30在规定期间内等待接收除便携式通信装置20以外的工作站即终端TE所发送的探测请求(Probe? Request)(步骤S130)(相当于:处理接收到的打开无线接入点的请求);动作控制部,其根据通信环境对工作站模式和接入点模式自主地进行切换;CPU 30将动作模式从工作站模式切换为接入点模式(步骤 S170)(相当于:输出预处理结果,响应所述打开无线接入点的请求,以打开无线接入点功能);若从已建立连接关系的终端TE接收到解除关联请求而解除与终端TE之间的连接关系,则CPU 30从关联表中删除终端TE的MAC地址,若关联表中不存在正建立连接关系的终端TE,CPU 30将动作模式从接入点模式切换为工作站模式(步骤S280) (相当于:处理接收到的关闭无线接入点的请求并输出预处理结果;响应于所述关闭无线接入点的请求,以关闭无线接入点功能;根据所述预处理结果将无线工作站状态返回至所述无线状态机跳转前的无线工作站状态)。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无线通信领域中,切换标识、无线工作站状态标识为本领域常见的标识信息,且通过执行入口单元/退出单元但不执行其中的程序,以便将设备跳转前的状态挂起,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无线通信领域,当设备启动时分别启动不同的功能,以达到在随后使用此功能的时候能够快速启用该功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在所述无线终端的系统启动时:获取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及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获取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与获取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之间间隔第一时间;将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及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所述无线状态机在接收到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时开启无线接入点功能,在接收到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时开启无线工作站功能,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4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无线通信领域,终端处于无线接入点状态时,其允许不同的设备接入,进而共享其提供的网络资源。同时,共享网络接口为一种网络接口,其允许设备通过连接此接口进行网络资源共享。因而,为了达到节省硬件的目的,共享网络接口与所述无线接入点功能使用的网络接口相同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无线通信领域,根据不同的传输目的,选择不同的时间开启不同的功能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无线终端的系统启动时获取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的时间早于获取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的时间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无线通信领域,根据相应请求关闭对应的状态功能,并且当设备的所有状态功能都处于关闭状态时触发卸载无线底层驱动程序,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3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无线通信领域,状态机是控制器中常用的功能模块,利用状态机的状态设置来记录设备的工作状态以便实现设备的状态跳转,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无线通信领域,安卓系统为本领域常见的手机系统类型,将无线连接方法应用于安卓操作系统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无线通信领域,无线接入点的名称及无线接入点的密码为常见的无线接入信息,当无线接入点处于开启状态并接收到显示无线接入点的消息时,显示无线接入点的名称及无线接入点的密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无线连接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信装置及通信装置的动作控制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06]、[0060]-[0078]段,权利要求1,图1-7):便携式通信装置20(相当于:无线连接装置)具备CPU 30,CPU 30起到无线通信控制部31、动作控制部33(相当于:无线状态机)以及判断部34的功能;动作控制部,其根据通信环境对工作站模式和接入点模式自主地进行切换;对在便携式通信装置20中执行的动作模式切换处理加以说明,在本实施例中,CPU 30默认设定进行工作站模式下的动作(相当于:用于在接收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信息时开启所述无线工作站);CPU 30在规定期间内等待接收除便携式通信装置20以外的工作站即终端TE所发送的探测请求(Probe?Request)(步骤S130);CPU 30将动作模式从工作站模式切换为接入点模式(步骤S170)(相当于:当无线工作站处于开启状态,且无线状态机在接收到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时,使无线工作站状态跳转至无线接入点状态);当开始进行接入点模式的控制时,CPU 30对终端TE发送空数据,CPU 30判断是否接收到终端TE发送的ACK帧,若没有接收到ACK帧(步骤S260:“否”),则不存在能够通信的终端TE,之后,由于并未预先设定终端TE向便携式通信装置20发送通信数据包,因此,CPU 30将动作模式从接入点模式切换为工作站模式(步骤S280)(相当于:在处理完所述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后,返回至所述无线工作站状态)。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以下技术特征:(1)无线接入点功能与无线工作站功能使用不同的网络接口;(2)无线连接装置还包括无线控制模块,所述无线控制模块包括:状态机;其中,在无线连接装置启动时,所述状态机在所述无线控制模块将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时仍处于关闭状态,在所述无线控制模块将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时跳转至激活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无线终端能同时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与无线工作站的消息,以及如何实现开启无线接入点、无线工作站的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无线路由器、无线路由方法与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40]-[0046]段):根据所述用户命令切换手机的WLAN工作模式,所述WLAN工作模式包括STA模式和AP模式;当所述手机切换到所述STA模式时,手机的应用程序模块连接到手机的WAN接口,通过STA模块连接外部的无线接入点,以实现所述手机的应用程序连接互联网;当所述手机切换到AP模式时,至少一个终端设备连接到手机的LAN接口(相当于无线接入点功能与无线工作站功能使用不同的网络接口);本发明实施例的系统采用WLAN STA、AP和Modem芯片来构造一个无线路由器,在提供AP功能的同时还提供STA的功能。可见,对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得无线终端能同时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与无线工作站的消息,且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相同,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通信领域中,通过特定的消息开启终端的不同状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利用该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分别通过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来分别开启无线状态机的无线接入点状态和无线工作站状态,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状态机又是控制器中常用的功能模块,利用状态机的不同状态设置来记录设备的工作状态,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利用该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设置在一个控制器中的状态机来记录开启无线接入点以及开启无线工作站的状态,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上述惯用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06]、[0060]-[0078]段,权利要求1,图1-7):CPU 30在规定期间内等待接收除便携式通信装置20以外的工作站即终端TE所发送的探测请求(Probe? Request)(步骤S130)(相当于:获取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及关闭无线工作站的消息);动作控制部,其根据通信环境对工作站模式和接入点模式自主地进行切换;CPU 30将动作模式从工作站模式切换为接入点模式(步骤 S170)(相当于:无线状态机在接收到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时对应开启无线接入点功能,在接收到关闭无线工作站的消息时对应关闭无线工作站功能);若从已建立连接关系的终端TE接收到解除关联请求而解除与终端TE之间的连接关系,则CPU 30从关联表中删除终端TE的MAC地址,若关联表中不存在正建立连接关系的终端TE,CPU 30将动作模式从接入点模式切换为工作站模式(步骤S280) (相当于:获取关闭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及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无线状态机在接收到关闭无线接入点的消息时对应关闭无线接入点功能,在接收到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时对应开启无线工作站功能)。而利用功能模块实现相应的功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06]、[0060]-[0078]段,权利要求1,图1-7):CPU 30在规定期间内等待接收除便携式通信装置20以外的工作站即终端TE所发送的探测请求(Probe? Request)(步骤S130)(相当于:接收打开无线接入点的请求);动作控制部,其根据通信环境对工作站模式和接入点模式自主地进行切换;CPU 30将动作模式从工作站模式切换为接入点模式(步骤 S170)(相当于:处理接收到的打开无线接入点的请求,并输出预处理结果,响应所述打开无线接入点的请求,以打开无线接入点功能);若从已建立连接关系的终端TE接收到解除关联请求而解除与终端TE之间的连接关系,则CPU 30从关联表中删除终端TE的MAC地址,若关联表中不存在正建立连接关系的终端TE,CPU 30将动作模式从接入点模式切换为工作站模式(步骤S280) (相当于:接收关闭无线接入点的请求,处理接收到的关闭无线接入点的请求,并输出预处理结果;响应于所述关闭无线接入点的请求,以关闭无线接入点功能;根据所述预处理结果将无线工作站状态返回至所述无线状态机跳转前的无线工作站状态)。而利用功能模块实现相应的功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无线通信领域,根据相应请求关闭对应的状态功能,并且当设备的所有状态功能都处于关闭状态时触发卸载无线底层驱动程序,利用功能模块实现相应的功能,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无线通信领域,为达到节能的目的,在无需某些设备时,使其处于休眠状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所述初始状态处理模块,还用于在所述工作站状态处理模块处于关闭状态且接收到无线控制器发送的打开或关闭无线接入点的请求时触发无线接入点处理模块打开或关闭无线接入点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2-15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无线通信领域,安卓系统为本领域常见的手机系统类型,将所述无线连接方法应用于安卓操作系统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无线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信装置及通信装置的动作控制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06]、[0060]-[0078]段,权利要求1,图1-7):便携式通信装置20(相当于:无线终端)具备CPU 30(相当于:处理器),CPU 30起到无线通信控制部31、动作控制部33以及判断部34的功能;动作控制部,其根据通信环境对工作站模式和接入点模式自主地进行切换;对在便携式通信装置20中执行的动作模式切换处理加以说明:在本实施例中,CPU 30默认设定进行工作站模式下的动作(相当于:用于在接收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信息时开启所述无线工作站);CPU 30在规定期间内等待接收除便携式通信装置20以外的工作站即终端TE所发送的探测请求(Probe?Request)(步骤S130);CPU 30将动作模式从工作站模式切换为接入点模式(步骤S170)(相当于:当无线工作站处于开启装填,且处理器在接收到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时,由无线工作站状态跳转至无线接入点状态);当开始进行接入点模式的控制时,CPU 30对终端TE发送空数据,CPU 30判断是否接收到终端TE发送的ACK帧,若没有接收到ACK帧(步骤S260:“否”),则不存在能够通信的终端TE,之后,由于并未预先设定终端TE向便携式通信装置20发送通信数据包,因此,CPU 30将动作模式从接入点模式切换为工作站模式(步骤S280)(相当于:处理完所述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后,返回至所述无线工作站状态)。
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以下技术特征:无线接入点功能与无线工作站功能使用不同的网络接口。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无线终端能同时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与无线工作站的消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无线路由器、无线路由方法与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40]-[0046]段):根据所述用户命令切换手机的WLAN工作模式,所述WLAN工作模式包括STA模式和AP模式;当所述手机切换到所述STA模式时,手机的应用程序模块连接到手机的WAN接口,通过STA模块连接外部的无线接入点,以实现所述手机的应用程序连接互联网;当所述手机切换到AP模式时,至少一个终端设备连接到手机的LAN接口(相当于无线接入点功能与无线工作站功能使用不同的网络接口);本发明实施例的系统采用WLAN STA、AP和Modem芯片来构造一个无线路由器,在提供AP功能的同时还提供STA的功能。可见,对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得无线终端能同时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与无线工作站的消息,且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相同,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17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06]、[0060]-[0078]段,权利要求1,图1-7):CPU 30在规定期间内等待接收除便携式通信装置20以外的工作站即终端TE所发送的探测请求(Probe? Request)(步骤S130)(相当于:处理器用于处理接收到的打开无线接入点的请求);动作控制部,其根据通信环境对工作站模式和接入点模式自主地进行切换;CPU 30将动作模式从工作站模式切换为接入点模式(步骤 S170)(相当于:输出预处理结果,响应所述打开无线接入点的请求,以打开无线接入点功能);若从已建立连接关系的终端TE接收到解除关联请求而解除与终端TE之间的连接关系,则CPU 30从关联表中删除终端TE的MAC地址,若关联表中不存在正建立连接关系的终端TE,CPU 30将动作模式从接入点模式切换为工作站模式(步骤S280) (相当于:处理器用于处理接收到的关闭无线接入点的请求并输出预处理结果;响应于所述关闭无线接入点的请求,以关闭无线接入点功能;根据所述预处理结果将无线工作站状态返回至所述无线状态机跳转前的无线工作站状态)。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权利要求19对权利要求17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无线通信领域,三维显示装置为本领域常见的显示装置。因而根据其成像原理,将其设计为所述三维显示装置包括透射反射器件及面向所述透射反射器件的显示屏,且该透射反射器件与该显示屏呈锐角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权利要求20对权利要求17-19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无线通信领域,安卓系统为本领域常见的手机系统类型,将无线连接方法应用于安卓操作系统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便携式通信装置20在工作站模式下时接收到终端发送的探测请求后从工作站模式切换为接入点模式,也就是已经公开了“在无线工作站处于开启状态时,在接收到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时,使无线状态机由无线工作站状态跳转至无线接入点状态”。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及的构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②并不成立。另外,独立权利要求17中并不包括复审请求人提及的区别特征①和②。
其次,创造性的审查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基础的。根据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目前记载的内容仅可以得到如下方案:无线终端在接收到无线接入点的消息时,从工作站状态跳转至接入点状态;在处理完无线接入点消息后返回工作站状态,以及根据接收到的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及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来设置无线控制器的状态机的状态。可见,在上述方案中,本申请的无线终端是在工作站状态与接入点状态之间进行切换的,并不是如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同时处理无线接入点的消息与无线工作站的消息。而对比文件1、3公开的技术方案都是根据通信需要使无线设备在工作站状态与接入点状态之间进行切换,恰恰公开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构思。至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无线控制器在将所述开启无线接入点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后无线控制器的状态机仍然保持在关闭状态,在无线控制器将所述开启无线工作站的消息发送至所述无线状态机,无线控制器的状态机跳转至激活状态”这些特征,其主要限定了通过无线控制器中的状态机来记录是接收到开启无线接入点消息还是接收到无线工作站消息,并不能体现出可以实现无线接入点功能与无线工作站功能共存。而在通信领域中,众所周知,状态机就是一个定义了很多状态的机器,它收到消息后,会根据消息来切换这个机器的状态,利用状态机实现状态切换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利用该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设置控制器中的状态机来记录开启无线接入点以及开启无线工作站的状态,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再者,如上所述,对比文件3明确记载了在STA模式和AP模式下采用不同的接口以便在提供AP功能的同时还能提供STA的功能。另外,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现有技术中已经出现了手机实现个人热点的功能,其中手机在开启个人热点作为接入点工作时也可以执行工作站的操作。可见,现有技术中已经可以实现工作站功能与接入点功能共存,这并不是本申请的独创。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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