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金相磨抛设备及磨抛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金相磨抛设备及磨抛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93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657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94888.8
申请日:2016-06-29
复审请求人:东北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全晓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张冰华
国际分类号:B24B37/30(2012.01);B24B37/34(2012.01);B24B37/10(2012.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94888.8,名称为“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金相磨抛设备及磨抛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东北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即2016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即第1-96段)、说明书附图第1-5页(即图1-10)、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708590A,公开日2010年05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固定杆,用于与金相磨抛设备连接;旋转连杆,其一端与所述固定杆连接,并能够绕所述固定杆旋转;以及试样夹持机构,安装在所述旋转连杆的另一端,包括:调节套,外表面与所述旋转连杆通过螺纹连接,内部设置空腔;销轴,设置于所述调节套的空腔中,并从所述调节套的上端面穿出,在所述销轴的上端设置螺纹段,并安装第三蝶形螺母,用于调节所述销轴伸出部分的长度;弹簧,套设在所述销轴上,并由所述销轴下端的凸头压设在所述调节套的空腔内;试样夹持套,可拆卸的安装在所述销轴的下端的所述凸头上,用于夹持金相试样;所述试样夹持套包括用于夹持方柱试样的“U”形夹结构、用于夹持圆柱试样圆环夹套结构以及用于粘接片状试样的夹持盘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杆与所述旋转连杆之间、所述调节套与所述旋转连杆之间以及所述试样夹持套上分别设置紧固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件为蝶形螺母、蝶形螺栓或普通螺钉。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的刚度为16.33N/mm,弹簧定数为1.68kgf/mm,在压缩量为3mm~9mm时,提供的压力值为50N~150N。
5. 一种金相磨抛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个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以及垫板,用于安装所述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磨抛盘,设置在所述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的下方,用于研磨金相试样;电机,用于驱动所述磨抛盘旋转。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金相磨抛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机箱与外罩;所述机箱用于承载所述电机、所述磨抛盘、所述垫板及所述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所述外罩设置在所述磨抛盘的外围,并将所述磨抛盘与所述电机分隔开。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金相磨抛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上水管与下水管;所述上水管的出水口延伸至金相试样附近,为研磨过程供水;所述下水管的进水口位于所述外罩的底壁上,用于将冷却水排出。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金相磨抛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垫板上设置两个以上的安装位,多个所述的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分别设置在所述垫板的各个安装位上,同时研磨。
9. 一种基于权利要求5~8任一项金相抛磨设备的抛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将金相试样用所述试样夹持套夹持固定,然后调整所述调节套与所述销轴的相对位置,使所述弹簧压缩得到预设的压力并锁定;启动所述电机并达到预设的转速;缓慢调节所述试样夹持套的高度,使金相试样接触所述磨抛盘的表面,再小角度旋转所述销轴上端的紧固件,使其与所述调节套刚好分离,将磨抛压力加载到金相试样的磨抛面上。”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中的旋转连杆的一端与固定杆连接并能够绕其旋转,销轴的上端设置螺纹段,并安装第三蝶形螺母,用于调节销轴伸出部分的长度,试样夹持套可拆卸连接在销轴下端的凸头上,试样夹持套包括用于夹持方柱试样的“U”形夹结构、用于夹持圆柱试样圆环夹套结构以及用于粘接片状试样的夹持盘结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试样进行夹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金相磨抛设备包括至少一个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的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的不同;本申请还包括用于安装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的垫板。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步骤1中调整调节套与销轴的相对位置,使弹簧压缩得到预设的压力并锁定;步骤3中调节销轴上端的紧固件方式为小角度旋转,使其与调节套刚好分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一侧的垫板”、权利要求5中增加特征“的固定杆”。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对试样夹持机构在径向方向的调节方式不同。本申请通过旋转连杆绕固定杆转动,实现对试样夹持机构相对于磨抛盘的径向调节,进而使得夹持的试样能够在磨抛盘不同的磨圈进行研磨,固定杆设置在磨抛盘的一侧,操作简单方便快捷,而对比文件1中的试样夹持机构套筒的位置调整需要在卡盘孔上进行相对磨抛盘的径向调整,以改变磨抛位置,操作不灵活,无法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本申请中的调节套相对于磨抛盘的轴向位置能够进行调整。其实现方式为调节套的外壁上设置螺纹连接杆,实现对调节套的轴向位置进行调整,进而实现对试样的初始压力调整,同时,还可以通过第三蝶形螺母对销轴进行调整,进而调整凸头相对于调节套的轴向位置,而对比文件1中的套筒外螺纹与卡盘上方的螺母进行配合实现套筒固定,而不是实现轴向位置调节的,因此,对比文件1中无法给出调整试样压力范围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固定杆,用于与金相磨抛设备一侧的垫板连接;旋转连杆,其一端与所述固定杆连接,并能够绕所述固定杆旋转;以及试样夹持机构,安装在所述旋转连杆的另一端,包括:调节套,外表面与所述旋转连杆通过螺纹连接,内部设置空腔;销轴,设置于所述调节套的空腔中,并从所述调节套的上端面穿出,在所述销轴的上端设置螺纹段,并安装第三蝶形螺母,用于调节所述销轴伸出部分的长度;弹簧,套设在所述销轴上,并由所述销轴下端的凸头压设在所述调节套的空腔内;试样夹持套,可拆卸的安装在所述销轴的下端的所述凸头上,用于夹持金相试样;所述试样夹持套包括用于夹持方柱试样的“U”形夹结构、用于夹持圆柱试样圆环夹套结构以及用于粘接片状试样的夹持盘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杆与所述旋转连杆之间、所述调节套与所述旋转连杆之间以及所述试样夹持套上分别设置紧固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件为蝶形螺母、蝶形螺栓或普通螺钉。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的刚度为16.33N/mm,弹簧定数为1.68kgf/mm,在压缩量为3mm~9mm时,提供的压力值为50N~150N。
5. 一种金相磨抛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个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以及垫板,用于安装所述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的固定杆;磨抛盘,设置在所述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的下方,用于研磨金相试样;电机,用于驱动所述磨抛盘旋转。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金相磨抛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机箱与外罩;所述机箱用于承载所述电机、所述磨抛盘、所述垫板及所述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所述外罩设置在所述磨抛盘的外围,并将所述磨抛盘与所述电机分隔开。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金相磨抛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上水管与下水管;所述上水管的出水口延伸至金相试样附近,为研磨过程供水;所述下水管的进水口位于所述外罩的底壁上,用于将冷却水排出。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金相磨抛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垫板上设置两个以上的安装位,多个所述的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分别设置在所述垫板的各个安装位上,同时研磨。
9. 一种基于权利要求5~8任一项金相抛磨设备的抛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将金相试样用所述试样夹持套夹持固定,然后调整所述调节套与所述销轴的相对位置,使所述弹簧压缩得到预设的压力并锁定;启动所述电机并达到预设的转速;缓慢调节所述试样夹持套的高度,使金相试样接触所述磨抛盘的表面,再小角度旋转所述销轴上端的紧固件,使其与所述调节套刚好分离,将磨抛压力加载到金相试样的磨抛面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立柱固定在磨抛盘的一侧,并且公开了采用卡盘开套筒孔的结构用于实现试样夹持机构的径向位置调节,其作用与本申请中的旋转连杆作用相同,都是实现试样夹持机构的径向位置调节,只是本申请采用连杆结构,而对比文件1采用圆盘结构,那么根据具体需要选用机械部件是本领域中常规选择。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过手轮、托筒和丝杆使卡盘上下升降,实现试样夹持机构的轴向位置调整,从而实现对试样初始压力的调整,另外,其套筒和卡盘上方螺母螺纹连接,其套筒的轴向位置也能通过旋转螺母实现套筒轴向位置调整,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采用测微头与凸台柱配合调节凸台柱在轴向方向上的位置,从而调节试样夹持机构的轴向位置,并通过测微头精确的标示处施加压力的大小,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与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对试样压力的调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实现试样压力调整的技术启示,而采用测微头还是蝶形螺母进行压力的精确调整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综上所述,申请人声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即2016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即第1-96段)、说明书附图第1-5页(即图1-10)、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金相试样自动磨抛机,其自动磨抛机包括压力调节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至第[0019]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2)以下技术特征:包括在磨抛盘2的后侧方安装有立柱7;立柱7与托筒16固定联接,托筒16与丝杆13及光杆分别以梯形螺纹配合和光滑配合,光杆与卡盘11固定联接,丝杆13与卡盘11通过轴承14联接(相当于立柱与卡盘连接);以及金相试样夹持机构29(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试样夹持机构),由图1所示其安装在卡盘11的一端;卡盘11上设置有6各套筒孔111,套筒19(对应于调节套)装在套筒孔111中,套筒19外表面的下端设有一凸台,该凸台与卡盘11下表面紧贴,套筒19外表面的上端设有外螺纹,通过螺母22将套筒19固定在卡盘11上,将螺母22旋松,套筒19可在卡盘11的套筒孔111中自由转动及作径向移动,在将螺母22旋紧就将套筒19固定在某一位置;由图1所示,套筒具有空腔,套筒内设有上弹簧21和下弹簧23,上弹簧在圆挡板20与凸台柱24(对应于销轴和凸头)之间,下探后23在凸台柱与套筒之间;凸台柱24线段设有钻夹头2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试样夹持套),用于夹持金相试样,钻夹头25三爪抱合将金相试样26夹紧,并且钻夹头25能够适合于各种不同的形状、尺寸的试样。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固定杆与设备一侧的垫板连接,装置包括旋转连杆,能够绕固定杆旋转;调节套的外表面与旋转连杆通过螺纹连接;销轴置于空腔中并从调节套上端面穿出;销轴的上端设置螺纹段,并安装第三蝶形螺母,用于调节销轴伸出部分的长度;(2)试样夹持套可拆卸连接在销轴下端的凸头上,试样夹持套包括用于夹持方柱试样的“U”形夹结构、用于夹持圆柱试样圆环夹套结构以及用于粘接片状试样的夹持盘结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节试样相对磨抛盘径向、轴向方向的运动及如何对试样进行夹持。
对比文件1中,试样相对磨抛盘的径向运动方式为:卡盘11上设置有6个套筒孔111,套筒19(对应于调节套)装在套筒孔111中,套筒19外表面的下端设有一凸台,该凸台与卡盘11下表面紧贴,套筒19外表面的上端设有外螺纹,通过螺母22将套筒19固定在卡盘11上,将螺母22旋松,固定有试样的套筒19可在卡盘11的套筒孔111中自由转动及作径向移动。而本申请通过固定杆和旋转连杆的结构,即旋转连杆绕固定杆转动,通过旋转连杆的转动和磨抛盘的转动,能够使得试样在磨抛盘上的任意位置进行操作,即调节试样相对磨抛盘径向运动。
对比文件1中,试样相对磨抛盘的轴向运动方式为:调节手轮带动丝杆13转动,进而带动卡盘11上升或下降,从而带动试样上下运动。而本申请通过调节套上的外螺纹与旋转连杆上的内螺纹的相对转动,实现套筒的上下运动,进而带动试样上下运动。
由此可见,由于区别技术特征(1)的存在,本申请的试样的运动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通过设置旋转连接、销轴、调节套的结构及其相互连接,各部分是协同作用的;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由于区别技术特征(1),获得了使得试样的预磨及抛光在一台设备上完成同时转速可调且磨抛过程脱离人手节省人力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5-9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金相磨抛设备,其包括至少一个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的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由于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保护的金相研磨试样压力调节装置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6-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基于权利要求5-8任一项金相抛磨设备的抛磨方法,由于权利要求5-8任一项所保护的金相磨抛设备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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