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奥氏体-马氏体双相不锈钢拉拔细丝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70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578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6455.4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付佳
合议组组长:代玲莉
参审员:万红波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C10N40/24;C10N30/04;C10N30/06;C10N30/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如果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6455.4,发明名称为“奥氏体-马氏体双相不锈钢拉拔细丝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7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7月20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其于2017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695090A,公开日为2014年4月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奥氏体-马氏体双相不锈钢拉拔细丝润滑剂组合物,采用2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为基础油,其特征在于: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基础油 余量,抗磨剂 18%~20%,抗氧剂 1.5%~2%,极压剂 5%~8%,金属减活剂 0.6%~0.8%,摩擦改进剂 5%~6%,抗泡剂 0.01%~0.05%,粘度指数改进剂 3%~4%,补强剂 0.5%~0.8%,助剂 2%~3%;抗磨剂是氯化石蜡T302;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T501与50%的二烷基二苯胺复合;极压剂是硫化异丁烯T321;金属减活剂是噻二唑衍生物;摩擦改进剂是磷酸酯;抗泡剂是丙烯酸酯与醚共聚物T911;粘度指数改进剂是聚异丁烯T603D;补强剂是甲基苯并三氮唑;助剂是硼化磷酸酯。”
申请人广西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本申请是一种奥氏体-马氏体双相不锈钢拉拔细丝润滑剂组合物,而对比文件1为一种铝线精拉的润滑剂,复审请求人对各种金属材料加工工艺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认为加工对象不同导致加工工艺不同,拉拔工艺参数不同使得对润滑剂要求不同,二者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因此不具有可比性;第二、由于对润滑要求不同,因此导致了配方不同,复合后的添加剂在润滑剂中起到的作用和相互影响难以预期,并非简单叠加,具有协同作用,二者表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8月1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二者具体应用领域不完全相同;(2)相关具体添加助剂不完全相同;(3)各组分的含量略有不同。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润滑剂性能将其用于奥氏体-马氏体双相不锈钢拉拔细丝工艺。针对上述区别(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也可以应用于其他类似金属拉拔工艺以解决拉拔过程中摩擦等技术问题,如奥氏体-马氏体双相不锈钢拉拔细丝生产过程;针对上述区别(2),面对奥氏体-马氏体双相不锈钢拉拔细丝生产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其实际生产工艺特点而对该润滑剂组合物的组分进行常规调整以针对性满足其生产要求,本申请限定的具体组分均为在对比文件1润滑剂组成基础上的常规替换以及常规添加选择;针对上述区别(3),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常规范围内对润滑剂各组分的含量进行适当调整,并且权利要求1中上述含量选择并没有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铝线精拉的润滑剂,该润滑剂满足润滑、抗磨、冷却等一般金属拉拔用润滑剂的基本功能,虽然不同金属拉拔工艺对润滑剂具体要求不完全一致,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不同拉拔工艺对其组分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目标工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背景技术中也介绍了常规金属拉拔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奥氏体-马氏体双相不锈钢拉拔工艺对润滑剂性能的要求,因此上述调整过程具有明确的方向。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奥氏体-马氏体双相不锈钢拉拔工艺对润滑剂性能的要求,因此能够对添加剂进行常规调整以满足该需求。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在添加剂功能成分上基本相同,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添加剂组分的选择和配伍给本申请技术方案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技术方案在粘度、闪点、倾点、蒸发损失、杂质、水分、抗腐蚀性、酸值、承载能力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表征,但上述技术参数均为本领域对拉拔工艺用润滑剂组合物的一般性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求进行组分的常规调整,其具体性能也均为通过添加剂的常规选择容易得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意见陈述中详细介绍了有关金属加工工艺的常识,在此基础上认为本申请加工对象与对比文件1不同,因此二者加工工艺不同导致对润滑剂性能要求不同,本申请具体组配具有协同效应,具有对比文件1不具有的性能,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过程中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其于2017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如果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奥氏体-马氏体双相不锈钢拉拔细丝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铝线精拉的润滑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5]段):采用2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及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油性剂 5.0%~8.0%
抗磨剂 8.0%~10.0%
抗氧剂 0.5%~1.0%
金属减活剂 0.8%~1.5%
极压剂 3.0%~5.0%
抗泡剂 0.005%~0.01%
助剂 5.0%~7.0%
油性剂是质量比50%~70%的工业猪油与50%~30%的油酸乙二酸酯复合;抗磨剂是磷酸酯;抗氧剂是质量比60%~50%的二烷基二苯胺与40%~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复合;金属减活剂是苯三唑衍生物;极压剂是硫代磷酸苯酯;抗泡剂是二甲基硅油;助剂是质量比60%~50%的乙烯丙烯酸酯与40%~50%的乙烯硬脂酸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二者具体应用领域不完全相同,权利要求1限定为奥氏体-马氏体双相不锈钢拉拔细丝润滑剂组合物,相应的对比文件1为铝线精拉润滑剂;(2)相关具体添加助剂不完全相同,具体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抗磨剂是氯化石蜡T302、极压剂是硫化异丁烯T321、金属减活剂是噻二唑衍生物、抗泡剂是丙烯酸酯与醚共聚物T911、助剂是硼化磷酸酯,还包括粘度指数改进剂聚异丁烯T603D、补强剂甲基苯并三氮唑,而对比文件1中还包括油性剂;(3)各组分的含量略有不同。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润滑剂性能将其用于奥氏体-马氏体双相不锈钢拉拔细丝工艺。
针对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组合物用于铝线精拉润滑剂,说明书第[0016]段公开了其特点为:“该润滑剂具有较强的扩散和渗透性,油膜强度大,抗磨性和粘温性好,极压性强,冷却性、清洗性和润滑性好,较少拉拔工具和拉模的磨损,有较小的流动剪切应力,提高金属的表面光洁度和规格精度,有一定的化学稳定性和减少锈斑等特点。”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具有上述性能的润滑剂也可以应用于其他类似金属拉拔工艺以解决拉拔过程中摩擦等技术问题,如奥氏体-马氏体双相不锈钢拉拔细丝生产过程。针对上述区别(2),面对奥氏体-马氏体双相不锈钢拉拔细丝生产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其实际生产工艺特点而对该润滑剂组合物的组分进行常规调整以针对性满足其生产要求,具体的,氯化石蜡T302、硼化磷酸酯和磷酸酯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抗磨剂,而磷酸酯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摩擦改进剂;硫化异丁烯T321和硫代磷酸苯酯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含硫极压剂;噻二唑衍生物和苯三唑衍生物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金属减活剂,而甲基苯并三氮唑是常用的苯三唑衍生物;丙烯酸酯与醚的共聚物T911与二甲基硅油都是常用的抗泡剂;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改善润滑剂粘温性能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采用粘度指数改进剂,而聚异丁烯T603D是常用的粘度指数改进剂;同时,油性剂和摩擦改进剂都是改善润滑剂摩擦性能的常用添加剂,乙烯丙烯酸酯和乙烯硬脂酸酯也都是常用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添加剂及其具体种类进行选择,并且这些选择也没有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针对上述区别(3),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常规范围内对润滑剂各组分的含量进行适当调整,并且权利要求1中上述组分及含量选择并没有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第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铝线精拉的润滑剂,具有较强的扩散和渗透性,油膜强度大,抗磨性和粘温性好,极压性强,冷却性、清洗性和润滑性好,较少拉拔工具和拉模的磨损,有较小的流动剪切应力,提高金属的表面光洁度和规格精度,有一定的化学稳定性和减少锈斑等特点。可见该润滑剂满足润滑、抗磨、冷却等一般金属拉拔用润滑剂的基本功能,虽然不同金属拉拔工艺对润滑剂具体要求不完全一致,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不同拉拔工艺对其组分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目标工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背景技术中也介绍了常规金属拉拔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奥氏体-马氏体双相不锈钢拉拔工艺对润滑剂性能的要求,因此上述调整过程具有明确的方向。第二,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奥氏体-马氏体双相不锈钢拉拔工艺对润滑剂性能的要求,因此能够对添加剂进行常规调整以满足该需求。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在添加剂功能成分上基本相同,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添加剂组分的选择和配伍给本申请技术方案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技术方案在粘度、闪点、倾点、蒸发损失、杂质、水分、抗腐蚀性、酸值、承载能力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表征,但上述技术参数均为本领域对拉拔工艺用润滑剂组合物的一般性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求进行组分的常规调整,其具体性能也均为通过添加剂的常规选择容易得到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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