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换热器及空调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空调换热器及空调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51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660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89604.3
申请日:2015-11-17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璇斐
合议组组长:李红
参审员:张旭东
国际分类号:F25B3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89604.3,名称为“空调换热器及空调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采用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4(CN204534832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8月5日)、对比文件3(CN203771794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8月13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空调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边板(3)、多个换热管(4)和多个环形翅片(2),多个所述环形翅片(2)间隔设置形成中空的环形柱体,各个所述环形翅片(2)沿着所述环形柱体的轴线等间距布置,每个所述环形翅片(2)均设有多个第一孔(21),多个所述换热管(4)分别穿设在各个环形翅片(2)上对应的所述第一孔(21)内,所述环形柱体的至少一端形成进风口,多个所述环形翅片(2)之间的间隙形成出风口(B);所述下边板(3)包括固定部(31)和相对于所述固定部(31)截面加大的底座(32),所述固定部(31)与所述第一孔(21)相应的位置设有第三孔(33),所述换热管(4)的一端插在所述第三孔(33)内。
6、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空调换热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比,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根据说明书中的内容,将技术特征“以在需要改变出风方向时沿圆周方向调整所述挡风板的位置”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可滑动设在环形柱体的部分圆周上的挡风板,对比文件4公开的围板5固定设置在底座1和上盖5之间,无法根据使用需求调整出风方向。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空调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边板(3)、多个换热管(4)、挡风板和多个环形翅片(2),多个所述环形翅片(2)间隔设置形成中空的环形柱体,各个所述环形翅片(2)沿着所述环形柱体的轴线等间距布置,每个所述环形翅片(2)均设有多个第一孔(21),多个所述换热管(4)分别穿设在各个环形翅片(2)上对应的所述第一孔(21)内,所述环形柱体的至少一端形成进风口,多个所述环形翅片(2)之间的间隙形成出风口(B),所述挡风板可滑动地设在所述环形柱体的部分圆周上,以在需要改变出风方向时沿圆周方向调整所述挡风板的位置;所述下边板(3)包括固定部(31)和相对于所述固定部(31)截面加大的底座(32),所述固定部(31)与所述第一孔(21)相应的位置设有第三孔(33),所述换热管(4)的一端插在所述第三孔(33)内。
5、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空调换热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继续沿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3-4,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中的围板5与本申请的挡风板不能对应,对比文件4中的围板5是用于使冷气或热气均匀吹出,但本申请的挡风板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引用了《空调技术》(付小平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一书的第211-212页公开的球形旋转式喷口作为公知常识证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比,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中的内容,将换热管限定为“不经过弯折的换热管”,将该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公知常识证据中的球形壳体遮挡覆盖整个出风口,仅依靠在球形壳体上设置短喷嘴出风,而本申请中挡风板只遮挡环形柱体的部分圆周,依靠出风口在周向上未被遮挡的区域出风;(2)对比文件4公开的换热器中,换热管呈U形,换热管的进出口均位于顶部,底部具有弯折结构,而本申请中由于各个换热管4不经过弯折均为直管,因此可以将各个独立换热管4的底端直接插入到下边板3的固定部31中进行固定。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边板(3)、多个不经过弯折的换热管(4)、挡风板和多个环形翅片(2),多个所述环形翅片(2)间隔设置形成中空的环形柱体,各个所述环形翅片(2)沿着所述环形柱体的轴线等间距布置,每个所述环形翅片(2)均设有多个第一孔(21),多个所述换热管(4)分别穿设在各个环形翅片(2)上对应的所述第一孔(21)内,所述环形柱体的至少一端形成进风口,多个所述环形翅片(2)之间的间隙形成出风口(B),所述挡风板可滑动地设在所述环形柱体的部分圆周上,以在需要改变出风方向时沿圆周方向调整所述挡风板的位置;
所述下边板(3)包括固定部(31)和相对于所述固定部(31)截面加大的底座(32),所述固定部(31)与所述第一孔(21)相应的位置设有第三孔(33),所述换热管(4)的一端插在所述第三孔(33)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风口包括可选择开闭的位于所述环形柱体第一端的第一进风口(A1)和位于所述环形柱体第二端的第二进风口(A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翅片(2)为圆环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调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换热管(4)分布在所述环形翅片(2)的多个不同半径的同心圆周上,且位于相邻的同心圆周上的所述换热管(4)在径向交错布置。
5. 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空调换热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离心风叶,所述离心风叶设在中空的所述环形柱体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5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第1-6页)、附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换热器。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空调室内机及空调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0043]、附图1-4):一种空调换热器2,包括底座1(对应于“下边板”)和多个环形翅片202,多个环形翅片202形成中空的环形柱体,多个管道203(对应于“换热管”)贯穿环形翅片202(隐含公开了每个环形翅片202均设有多个第一孔),环形柱体的两端有第一进风口601和第二进风口102,多个环形翅片102之间的间隙形成出风口。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包括挡风板,挡风板可滑动地设在环形柱体的部分圆周上,以在需要改变出风方向时沿圆周方向调整挡风板的位置;(2)各个环形翅片之间间隔设置,并沿环形柱体的轴线等间距布置,下边板包括固定部和相对于固定部截面加大的底座,固定部与第一孔相应的位置设有第三孔,换热管为不经过弯折的换热管,其一端插在第三孔内。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复审请求人认为:公知常识证据中在圆形的出风口处设置球形壳体,球形壳体遮挡覆盖整个出风口,仅依靠在球形壳体上设置短喷嘴出风,在需要调节出风方向时,可使球形壳体转动,但是在转动过程中,球形壳体依然全部覆盖整个出风口,而本申请中挡风板只遮挡环形柱体的部分圆周,依靠出风口在周向上未被遮挡的区域出风,在需要调整出风方向时,调整挡风板沿圆周方向的位置,相当于改变了挡风板局部遮挡覆盖出风口的位置,不管挡风板调节至何位置,都不会像球形喷口一样覆盖整个出风口。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空调技术》(付小平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一书的第211-212页公开了以下内容:图8-12b所示的球形喷口又称为球形旋转式喷口,该风口的球形壳体上带有圆形可调送风量的短喷嘴,转动风口的球形壳体,可使喷嘴位置在一定范围内上下左右变动,从而很方便地改变气流送出方向,改变喷嘴处的阀板位置,还可调节送风量的大小,因此,该风口既能调节送风方向又能调节送风量的大小。上述公知常识所要给出的启示是,送风方向的调节是可以通过转动风口的壳体来实现的,送风量大小的调节是可以通过改变阀板位置来实现的。在该启示下,针对对比文件4公开的环形柱体,为了实现送风方向以及送风量大小的调节,在环形柱体的圆周上设置挡板,并通过挡板沿环形柱体圆周方向的旋转以及挡板的大小来分别实现送风方向和送风量大小的调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的换热器中,换热管呈U形,换热管的进出口均位于顶部,底部具有弯折结构,由于U形换热管底部无法与底座1固定,因而必须利用围板5的中空腔体对各个翅片2进行限位,而本申请中由于各个换热管4不经过弯折均为直管,因此可以将各个独立换热管4的底端直接插入到下边板3的固定部31中进行固定,由于各个翅片2穿过换热管4,由此通过换热管4与下边板3的固定实现了换热器主体与底座的固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U形管式的换热管和不经弯折的换热管均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换热管形式,二者在使用上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换热器中冷媒进出口的设置需求而确定的,虽然在对比文件4中选择的是U形管式的换热管,且换热管的进出口均位于顶部,底部弯折,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减少冷媒流动阻力,提高换热效率,选择不经弯折的换热管,也就是选择直管式换热管也是可以的,在此情况下,由于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换热管的一端插在第一孔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直管式换热管插在另外的孔中以增强对换热管的固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取的简单结构变换,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容易想到在固定部上设置与第一孔相对的第三孔以插入换热管的另一端。其次,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空调器在环形翅片的圆周部出风,为此将各个环形翅片间隔设置从而形成间隙以便于出风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环形翅片沿环形柱体轴向的设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出风需求选择设置的。最后,对比文件4公开了底座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空调器的结构坚固稳定,将底座的截面加大并且设置固定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该项主张也不予支持。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风冷热泵冷水机及空调室内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附图2):冷凝器组件的前后左右侧迎风面分别设有导风格栅组件20,该导风格栅组件20在电控板的控制下独立运行,因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关闭特定位置处的导风格栅组件20,从而实现对冷凝器组件的回风风量进行控制。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多个进风口可选择地开闭从而控制风量,也就是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4的启示,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4中的第一进风口和第二进风口从而根据实际需要的制冷量对两个进风口的进风量进行控制。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附图4):环形翅片202为圆环形,多个管道203分布在环形翅片202的多个不同半径的同心圆周上,且位于相邻的同心圆周上的管道203在径向交错布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空调室内机及空调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0043]、附图1-4):空调器包括空调换热器2。根据以上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空调换热器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附图4):还包括离心风轮402(对应于“离心风叶”),离心风轮402设在中空的环形柱体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其它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还表示:本申请无需像对比文件4中那样设置围板5对各个翅片进行限位,可简化换热器的整体结构,在换热管生产过程中也无需弯折工序,省去了弯折设备的使用,可以提高换热器的生产效率。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4中的围板5设置在实现出风的情况下客观能对各个翅片进行限位,但是对比文件4中的围板5并没有对应本申请的挡风板,本申请挡风板的采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出风方向和送风量大小而做的常规技术选择;此外,不经过弯折的换热管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换热管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换热器的需求选择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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