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柔性的鞋钉的带鞋钉的鞋类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940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54967
优先权日:2013-08-20
申请(专利)号:201480046083.6
申请日:2014-08-18
复审请求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忠丽
合议组组长:高宇
参审员:刘消寒
国际分类号:A43B13/14,A43C15/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的一个示例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该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其它的示例公开,也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6083.6、名称为“具有柔性的鞋钉的带鞋钉的鞋类”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2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申请人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2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3/019934A1,公开日期为2013年02月07日;
对比文件2:US3010229A,公开日期为1961年11月2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2月19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2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7年05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6项、说明书附图1A-8H。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包括:
鞋底构件,其具有外表面和相对的内表面,其中所述鞋底构件包括:
第一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以及
第二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其中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形成联结部,其中所述联结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中,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以及
柔性的鞋钉,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其中所述柔性的鞋钉包括:
第一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的第一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二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二侧部的第二最低点部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柔性的鞋钉还包括第三鞋钉部件,所述第三鞋钉部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三侧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三鞋钉部件还包括沿着所述第三侧部并且毗邻所述联结部定位的第三最低点部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是与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接合的单独的部分,并且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地面接合部分包括所述第一最低点部分并且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中的开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和所述第二鞋钉部件被形成为与所述鞋底构件接合的单一的部分。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和所述第二鞋钉部件被形成为与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接合的单一的部分,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第一地面接合部分包括所述第一最低点部分并且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中的第一开口,并且其中所述第二鞋钉部件的第二地面接合部分包括所述第二最低点部分并且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中的第二开口。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是与所述鞋底构件接合的第一单独的部分,并且其中所述第二鞋钉部件是与所述鞋底构件接合的第二单独的部分。
8. 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包括:
鞋底构件,其具有外表面和相对的内表面,其中所述鞋底构件包括:
第一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以及
第二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其中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形成第一交叉部,其中所述第一交叉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中,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以及
第一柔性的鞋钉,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其中所述第一柔性的鞋钉包括:
第一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的第一最低点部分,
第二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二侧部的第二最低点部分,
第三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三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三侧部的第三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四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四侧部的第四最低点部分。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交叉部位于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或位于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鞋底结构,还包括:
第二柔性的鞋钉,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
其中所述鞋底构件还包括:(a)第三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以及(b)第四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其中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形成第二交叉部,并且其中所述第二交叉部位于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或位于大脚趾区中,以及
其中所述第二柔性的鞋钉包括:(a)第五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五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五侧部的第五最低点部分,(b)第六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延伸的第六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交叉部沿着所述第六侧部的第六最低点部分,(c)第七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七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七侧部的第七最低点部分,以及(d)第八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延伸的第八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交叉部沿着所述第八侧部的第八最低点部分。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柔性的鞋钉定位成与所述鞋底构件的内侧边缘相比更接近所述鞋底构件的外侧边缘,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柔性的鞋钉位于所述第一柔性的鞋钉的前方并且与所述外侧边缘相比更接近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侧边缘。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是与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接合的单独的部分,并且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地面接合部分包括所述第一最低点部分并且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中的开口。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所述第二鞋钉部件、所述第三鞋钉部件、以及所述第四鞋钉部件被形成为与所述鞋底构件接合的单一的部分。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所述第二鞋钉部件、所述第三鞋钉部件、和所述第四鞋钉部件被形成为与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接合的单一的部分,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第一地面接合部分包括所述第一最低点部分并且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中的第一开口,其中所述第二鞋钉部件的第二地面接合部分包括所述第二最低点部分并且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中的第二开口,其中所述第三鞋钉部件的第三地面接合部分包括所述第三最低点部分并且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中的第三开口,并且其中所述第四鞋钉部件的第四地面接合部分包括所述第四最低点部分并且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中的第四开口。
15. 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包括:
鞋底构件,其具有外表面和相对的内表面,其中所述鞋底构件包括:
第一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以及
第二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其中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形成交叉部,其中所述交叉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中,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
第一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并且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的第一侧部,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具有毗邻所述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的第一最低点部分;
第二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并且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的第二侧部,其中第二鞋钉部件具有毗邻所述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二侧部的第二最低点部分;
第三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并且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的第三侧部,其中所述第三鞋钉部件具有毗邻所述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三侧部的第三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并且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的第四侧部,其中所述第四鞋钉部件具有毗邻所述交叉部沿着所述第四侧部的第四最低点部分。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侧部从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一末端连续地延伸至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二末端,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最低点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所述第一末端和所述第二末端之间。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
(a)所述第一侧部从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一末端连续地延伸至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二末端,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最低点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所述第一末端和所述第二末端之间,
(b)所述第二侧部从所述第二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一末端连续地延伸至所述第二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二末端,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最低点部分位于所述第二鞋钉部件的所述第一末端和所述第二末端之间,
(c)所述第三侧部从所述第三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一末端连续地延伸至所述第三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二末端,并且其中所述第三最低点部分位于所述第三鞋钉部件的所述第一末端和所述第二末端之间,以及
(d)所述第四侧部从所述第四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一末端连续地延伸至所述第四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二末端,并且其中所述第四最低点部分位于所述第四鞋钉部件的所述第一末端和所述第二末端之间。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在未受力的条件下,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在毗邻所述交叉部的位置处是至少3mm深,并且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在毗邻所述交叉部的位置处是至少3mm深。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侧部围绕毗邻所述交叉部的第一区是弯曲的,其中所述第二侧部围绕毗邻所述交叉部的第二区是弯曲的,其中所述第三侧部围绕毗邻所述交叉部的第三区是弯曲的,并且其中所述第四侧部围绕毗邻所述交叉部的第四区是弯曲的。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侧部在毗邻所述交叉部的第一区处形成第一拐角,其中所述第二侧部在毗邻所述交叉部的第二区处形成第二拐角,其中所述第三侧部在毗邻所述交叉部的第三区处形成第三拐角,并且其中所述第四侧部在毗邻所述交叉部的第四区处形成第四拐角。
21.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交叉部定位成与所述鞋底构件的内侧边缘相比更接近所述鞋底构件的外侧边缘。
22.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交叉部定位成与所述鞋底构件的外侧边缘相比更接近所述鞋底构件的内侧边缘。
23. 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包括:
鞋底构件,其具有形成为鞋底荚形物的阵列的地面接触表面,所述鞋底荚形物的阵列包括第一鞋底荚形物、第二鞋底荚形物、第三鞋底荚形物、以及第四鞋底荚形物,其中所述第一鞋底荚形物至第四鞋底荚形物围绕交叉的弯曲凹槽的联结部布置,其中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的联结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中,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
第一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的第一最低点部分;
第二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二侧部的第二最低点部分;
第三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三侧部以及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三侧部的第三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四侧部以及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四侧部的第四最低点部分。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的联结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或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大脚趾区中,其中所述鞋底荚形物的阵列还包括第五鞋底荚形物、第六鞋底荚形物、第七鞋底荚形物、以及第八鞋底荚形物,其中所述第五鞋底荚形物至第八鞋底荚形物围绕交叉的弯曲凹槽的第二联结部布置,其中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的第二联结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或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
第五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形成所述第二联结部的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五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五侧部的第五最低点部分;
第六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形成所述第二联结部的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六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联结部沿着所述第六侧部的第六最低点部分;
第七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形成所述第二联结部的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七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七侧部的第七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八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形成所述第二联结部的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八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联结部沿着所述第八侧部的第八最低点部分。
25.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鞋底荚形物的阵列被设置成使得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的联结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或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大脚趾区中。
26.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在所述鞋底构件的鞋前部区中,所述鞋底荚形物的阵列包括在所述鞋底构件的外侧至内侧方向上定向的至少四个鞋底荚形物以及在所述鞋底构件的鞋跟至脚趾方向上定向的至少三个鞋底荚形物。
27.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在所述鞋底构件的鞋前部区中,所述鞋底荚形物的阵列包括在所述鞋底构件的外侧至内侧方向上定向的2-10个鞋底荚形物以及在所述鞋底构件的鞋跟至脚趾方向上定向的2-6个鞋底荚形物。
28.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鞋底荚形物的阵列被设置成使得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的联结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或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
29.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底荚形物至所述第四鞋底荚形物被形成为整体的、一件式结构。
30. 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包括:
鞋底构件,其具有外表面和相对的内表面,其中所述鞋底构件包括:
第一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
第二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以及
第三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其中所述第一弯曲凹槽、所述第二弯曲凹槽、以及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形成Y形的联结部,并且其中形成所述Y形的联结部的角度在20°至160°的范围内变化;以及
柔性的鞋钉,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其中所述柔性的鞋钉包括:
第一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所述Y形的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的第一最低点部分,
第二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所述Y形的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二侧部的第二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三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三侧部以及毗邻所述Y形的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三侧部的第三最低点部分。
31. 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包括:
鞋底构件,其具有外表面和相对的内表面,其中所述鞋底构件包括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的第一弯曲凹槽;以及
柔性的鞋钉,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其中所述柔性的鞋钉包括:
第一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的第一边缘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沿着所述第一边缘定位的第一最低点部分,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是T形的,以及
第二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的第二边缘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沿着所述第二边缘并且毗邻所述第一最低点部分定位的第二最低点部分,其中所述第二鞋钉部件是T形的。
32.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鞋底构件由聚合泡沫材料形成,并且其中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在所述聚合泡沫材料中形成。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在未受力的条件下,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在毗邻所述第一最低点部分和所述第二最低点部分的位置处是至少3mm深。
34.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在未受力的条件下,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在毗邻所述第一最低点部分和所述第二最低点部分的位置处是小于3mm宽。
35.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侧部对应于T形的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横条并且所述第二侧部对应于T形的所述第二鞋钉部件的横条。
36.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以及
根据权利要求1-35中任一项所述的鞋底结构,该鞋底结构与所述鞋面接合。”
驳回决定认为: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联结部位于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2)鞋钉中毗邻联结部沿着第一侧部和第二侧部的部分为最低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中常规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由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交叉部位于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2)第一柔性的鞋钉还包括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第一弯曲凹槽和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四侧部以及毗邻第一交叉部沿着第四侧部的第四最低点部分;(3)鞋钉中毗邻联结部沿着第一侧部、第二侧部、第三侧部和第四侧部的部分为最低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中常规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4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8,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由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交叉部位于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2)鞋底构件还包括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二横向弯曲槽5926并且在离开鞋底构件的内表面和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的第四侧部,其中该第四鞋钉部件具有毗邻交叉部沿着第四侧部的部分;(3)鞋钉中毗邻联结部沿着第一侧部、第二侧部、第三侧部和第四侧部的部分为最低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中常规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22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5,从属权利要求16-17、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由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8、21-2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6-2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3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联结部位于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2)鞋底荚形物阵列还包括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第一弯曲凹槽和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四侧部以及毗邻联结部沿着第四侧部的第四最低点部分;(3)鞋钉中毗邻联结部沿着第一侧部、第二侧部、第三侧部和第四侧部的部分为最低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中常规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29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23,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由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25-2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29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0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联接部由三个凹槽形成,三个凹槽形成Y形联结部,Y形的联结部的角度在20°至160°的范围内变化,三个鞋钉部件分别沿着其中两个凹槽形成;(2)鞋钉中毗邻联结部沿着第一侧部、第二侧部和第三侧部的部分为最低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3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鞋钉中毗邻联结部沿着第一侧部和第二侧部的部分为最低点;(2)鞋钉为T形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中常规的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中常规的形状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3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2-35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31,从属权利要求32也已经由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3-3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2-35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6请求保护一种鞋类物品,其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3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鞋底结构,权利要求36中的技术特征“鞋类物品包括鞋面,鞋底结构与鞋面接合”也已经由对比文件1公开,且由前面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35任意一项均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36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30-35,将权利要求36的序号修改为30,将权利要求36中的技术特征“根据权利要求1-35中任一项所述的鞋底结构”修改为“根据权利要求1-29中任一项所述的鞋底结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0为:
“30.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以及
根据权利要求1-29中任一项所述的鞋底结构,该鞋底结构与所述鞋面接合。”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鞋底结构中的弯曲凹槽的联结部位于偏离鞋前部区的一侧(例如,朝向内侧或“大脚趾”侧或朝向外侧或“小脚趾”侧)。而对比文件1中的凹槽5924与凹槽5926/5928的交叉部位于鞋的中心纵向轴线上。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迈步或高尔夫挥杆期间随着使用者的重量从一侧迁移到另一侧,在脚的侧部的鞋钉提供摩擦力和增加的地面接触的技术问题。由于对比文件1是在鞋的中心纵向轴线下方提供相交的弯曲线,而在第一拓骨头/大脚趾和/或第四和第五拓骨头/小脚趾区域下面缺少纵向弯曲线,因而对比文件1不能解决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凹槽以及凹槽四周的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的基础上,由于在不同状况下对鞋底需要增大摩擦力的位置是不同的,将设置有鞋钉的联结部设置在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域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的任意一个是能够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联结部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2)第一鞋钉部件和第二鞋钉部件中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和所述第二侧部的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为最低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示例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常规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由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中常规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由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第一交叉部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2)第一柔性的鞋钉还包括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四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四侧部的第四部分;(3)第一鞋钉部件、第二鞋钉部件、第三鞋钉部件和第四鞋钉部件中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所述第二侧部、所述第三侧部和所述第四侧部的所述第一部分、所述第二部分、所述第三部分和所述第四部分为最低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示例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中常规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4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8,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示例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已经由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交叉部位于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2)还包括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四侧部,第四鞋钉部件具有毗邻所述交叉部沿着所述第四侧部的第四部分;(3)第一鞋钉部件、第二鞋钉部件、第三鞋钉部件和第四鞋钉部件中毗邻所述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所述第二侧部、所述第三侧部和所述第四侧部的所述第一部分、所述第二部分、所述第三部分和所述第四部分为最低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示例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22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5,从属权利要求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由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8-2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由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1-2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示例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6-2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3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联结部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2)鞋底荚形物阵列还包括第四鞋底荚形物,第四鞋底荚形物围绕交叉的弯曲凹槽的联结部布置;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四侧部以及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四侧部的第四部分;(3)第一鞋钉部件、第二鞋钉部件、第三鞋钉部件和第四鞋钉部件中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所述第二侧部、所述第三侧部和所述第四侧部的所述第一部分、所述第二部分、所述第三部分和所述第四部分为最低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示例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29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23,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25、2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26-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示例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由对比文件1的另一示例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29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一种鞋类物品,其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29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鞋底结构,权利要求30中的技术特征“鞋类物品包括鞋面,以及鞋底结构与鞋面接合”也已经由对比文件1公开,且由前面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29任意一项均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30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也进行了具体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不仅陈述了意见,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和欧洲同族授权文本,其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8、15、23中分别增加技术特征“鞋底夹层部件”,将独立权利要求1、8、15中的技术特征“其具有外表面和相对的内表面”分别修改为“其与所述鞋底夹层部件接合,所述鞋底构件具有外表面和相对的内表面”,将独立权利要求23中的技术特征“其具有形成为鞋底荚形物的阵列的地面接触表面”修改为“其与所述鞋底夹层部件结合,所述鞋底构件具有形成为鞋底荚形物的阵列的地面接触表面”,在独立权利要求23中还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在朝向其内表面的方向上从所述地面接触表面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新增了从属权利要求31-3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15、23、31-34分别为:
“1. 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包括:
鞋底夹层部件;
鞋底构件,其与所述鞋底夹层部件接合,所述鞋底构件具有外表面和相对的内表面,其中所述鞋底构件包括:
第一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以及
第二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其中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形成联结部,其中所述联结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中,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以及
柔性的鞋钉,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其中所述柔性的鞋钉包括:
第一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的第一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二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二侧部的第二最低点部分。”
“8. 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包括:
鞋底夹层部件;
鞋底构件,其与所述鞋底夹层部件接合,所述鞋底构件具有外表面和相对的内表面,其中所述鞋底构件包括:
第一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以及
第二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其中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形成第一交叉部,其中所述第一交叉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中,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以及
第一柔性的鞋钉,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其中所述第一柔性的鞋钉包括:
第一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的第一最低点部分,
第二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二侧部的第二最低点部分,
第三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三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三侧部的第三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四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四侧部的第四最低点部分。”
“15. 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包括:
鞋底夹层部件;
鞋底构件,其与所述鞋底夹层部件接合,所述鞋底构件具有外表面和相对的内表面,其中所述鞋底构件包括:
第一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以及
第二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其中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形成交叉部,其中所述交叉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中,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
第一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并且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的第一侧部,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具有毗邻所述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的第一最低点部分;
第二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并且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的第二侧部,其中第二鞋钉部件具有毗邻所述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二侧部的第二最低点部分;
第三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并且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的第三侧部,其中所述第三鞋钉部件具有毗邻所述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三侧部的第三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并且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的第四侧部,其中所述第四鞋钉部件具有毗邻所述交叉部沿着所述第四侧部的第四最低点部分。”
“23. 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包括:
鞋底夹层部件;
鞋底构件,其与所述鞋底夹层部件接合,所述鞋底构件具有形成为鞋底荚形物的阵列的地面接触表面,所述鞋底荚形物的阵列包括第一鞋底荚形物、第二鞋底荚形物、第三鞋底荚形物、以及第四鞋底荚形物,其中所述第一鞋底荚形物至第四鞋底荚形物围绕交叉的弯曲凹槽的联结部布置,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在朝向其内表面的方向上从所述地面接触表面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其中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的联结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中,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
第一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的第一最低点部分;
第二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二侧部的第二最低点部分;
第三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三侧部以及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三侧部的第三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四侧部以及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四侧部的第四最低点部分。”
“3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和所述第二鞋钉部件中的每个包括薄的底部边缘,所述薄的底部边缘从其自由末端倾斜至其各自的最低点部分、被布置为接触地面、并且在重量下从穿着者的足部刺入地面表面。
32. 根据权利要求8、15或23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所述第二鞋钉部件、所述第三鞋钉部件和所述第四鞋钉部件中的每个包括薄的底部边缘,所述薄的底部边缘从其自由末端倾斜至其各自的最低点部分、被布置为接触地面、并且在重量下从穿着者的足部刺入地面表面。
3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3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凹槽的宽度在毗邻联结部的位置处小于3mm。
34. 根据权利要求8或15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凹槽的宽度在毗邻交叉部的位置处小于3mm。”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鞋底结构中的弯曲凹槽的联结部位于偏离鞋前部区的一侧。而在对比文件1中,凹槽5924与凹槽5926/5928的交叉部位于鞋的中心纵向轴线上。(2)对比文件1未示出包括a)鞋底夹层部件104,和b)部分地延伸经过鞋底构件102的至少第一和第二弯曲凹槽和围绕这些弯曲凹槽的联结部或交叉部布置的柔性的鞋钉部件的鞋底构件102这两者的鞋。(3)本申请通过用包括部分地延伸经过鞋底构件102延伸的弯曲凹槽、较硬的更耐用的鞋底构件102完全覆盖轻质的较软的鞋底夹层部件104的底表面,整体鞋底结构的柔性被保持而未将鞋底夹层部件104的较软的泡沫材料的底部直接暴露于水和地面。这较好地保护鞋底夹层部件104和较好地维持其耐水性,从而保持穿着者的脚部干燥而不牺牲鞋底的柔性或增加鞋底的重量。在对比文件1的实例中,由于凹槽5924、5926和5928处的间隙,鞋底夹层5920的底部暴露于水和地面,这会增加受损的机会且使得水渗透到穿着者的脚部。(4)本申请权利要求31和32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未提供关于鞋钉5848、5970的具体形状的更详细的描述,对比文件1的鞋钉5848、5970看起来在它们的自由端处初始地向下延伸之后为相对平的。(5)权利要求33和34限定了凹槽的宽度,这进一步界定了毗邻联结部/交叉部定位的鞋钉部件的最低点部分一起配合地工作来形成单个的柔性鞋钉(与对比文件1中示出的5924/5926/5928的交叉部处的相对宽的凹槽和宽的间隙形成相比)。通过定位成在一起靠近,至少两个鞋钉部件(例如两个或三个或四个)一起配合地作用来提供相对高的且窄的组的点以接触地面并且配合地作用来提供如本申请所述的整体的柔性的鞋钉。对比文件1中的所谓的翅片型鞋钉彼此相对地被远离而间隔开且不能配合来界定柔性的鞋钉。本申请权利要求33-34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联结部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2)第一鞋钉部件和第二鞋钉部件中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和所述第二侧部的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为最低点;(3)第一弯曲凹槽从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第二弯曲凹槽从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示例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常规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由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中常规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由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第一交叉部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2)第一柔性的鞋钉还包括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四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四侧部的第四部分;(3)第一鞋钉部件、第二鞋钉部件、第三鞋钉部件和第四鞋钉部件中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所述第二侧部、所述第三侧部和所述第四侧部的所述第一部分、所述第二部分、所述第三部分和所述第四部分为最低点;(4)第一弯曲凹槽从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第二弯曲凹槽从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4)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示例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中常规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4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8,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示例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由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交叉部位于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2)还包括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四侧部,第四鞋钉部件具有毗邻所述交叉部沿着所述第四侧部的第四部分;(3)第一鞋钉部件、第二鞋钉部件、第三鞋钉部件和第四鞋钉部件中毗邻所述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所述第二侧部、所述第三侧部和所述第四侧部的所述第一部分、所述第二部分、所述第三部分和所述第四部分为最低点;(4)第一弯曲凹槽从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第二弯曲凹槽从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4)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示例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22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5,从属权利要求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由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8-2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由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1-2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示例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6-2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3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联结部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2)鞋底荚形物阵列还包括第四鞋底荚形物,第四鞋底荚形物围绕交叉的弯曲凹槽的联结部布置;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四侧部以及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四侧部的第四部分;(3)第一鞋钉部件、第二鞋钉部件、第三鞋钉部件和第四鞋钉部件中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所述第二侧部、所述第三侧部和所述第四侧部的所述第一部分、所述第二部分、所述第三部分和所述第四部分为最低点;(4)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在朝向其内表面的方向上从所述地面接触表面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4)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示例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29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23,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25、2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26-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示例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由对比文件1的另一示例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29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一种鞋类物品,其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29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鞋底结构,权利要求30中的技术特征“鞋类物品包括鞋面,鞋底结构与鞋面接合”也已经由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公开,且由前面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29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30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2是权利要求8、15或23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31-3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由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1-3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3是权利要求1或2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4是权利要求8或15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33-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另一示例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3-34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也进行了具体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告知复审请求人本案合议组成员由合议组组长周忠丽、主审员孙毅、参审员高宇,变更为合议组组长高宇、主审员周忠丽、参审员刘消寒。复审请求人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不仅陈述了意见,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和附件A-NIKE Lunar Control II Pictures。其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第二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8、15、23,删除了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8、15、23中的与“鞋底夹层部件”相关的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1、8、15、2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适应性修改、删除了部分从属权利要求,同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重新排序和相应的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包括:
鞋底构件,其具有外表面和相对的内表面,其中所述鞋底构件包括:
纵向弯曲凹槽,
第一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
第二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其中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形成第一联结部,其中所述第一联结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中,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或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
第三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以及
第四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其中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形成第二联结部,并且其中所述第二联结部位于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或大脚趾区域;
第一柔性的鞋钉,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其中所述第一柔性的鞋钉包括:
第一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的第一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二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二侧部的第二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二柔性的鞋钉,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其中所述第二柔性的鞋钉包括:
第三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联结部沿着该第一侧部的第三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联结部沿着该第二侧部的第四最低点部分,
其中所述第一柔性的鞋钉和所述第二柔性的鞋钉分别布置在所述鞋底构件的外侧上和内侧上,并且被所述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柔性的鞋钉还包括另外的鞋钉部件,所述另外的鞋钉部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侧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另外的鞋钉部件还包括沿着所述侧部并且毗邻所述第一联结部定位的最低点部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是与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接合的单独的部分,并且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地面接合部分包括所述第一最低点部分并且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中的开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和所述第二鞋钉部件被形成为与所述鞋底构件接合的单一的部分。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和所述第二鞋钉部件被形成为与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接合的单一的部分,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第一地面接合部分包括所述第一最低点部分并且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中的第一开口,并且其中所述第二鞋钉部件的第二地面接合部分包括所述第二最低点部分并且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中的第二开口。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是与所述鞋底构件接合的第一单独的部分,并且其中所述第二鞋钉部件是与所述鞋底构件接合的第二单独的部分。
8. 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包括:
鞋底构件,其具有外表面和相对的内表面,其中所述鞋底构件包括:
纵向弯曲凹槽,
第一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
第二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其中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形成第一交叉部,其中所述第一交叉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中,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或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
第三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
第四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其中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形成第二交叉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或大脚趾区域;以及
第一柔性的鞋钉,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其中所述第一柔性的鞋钉包括:
第一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的第一最低点部分,
第二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二侧部的第二最低点部分,
第三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三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三侧部的第三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四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四侧部的第四最低点部分,
所述鞋底结构还包括:
第二柔性的鞋钉,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
其中所述第二柔性的鞋钉包括:
第五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五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五侧部的第五最低点部分,
第六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延伸的第六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交叉部沿着所述第六侧部的第六最低点部分,
第七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七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七侧部的第七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八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延伸的第八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交叉部沿着所述第八侧部的第八最低点部分,
其中所述第一柔性的鞋钉定位成与所述鞋底构件的内侧边缘相比更接近所述鞋底构件的外侧边缘,其中所述第二柔性的鞋钉位于所述第一柔性的鞋钉的前方并且与所述外侧边缘相比更接近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侧边缘,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柔性的鞋钉和所述第二柔性的鞋钉被所述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是与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接合的单独的部分,并且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地面接合部分包括所述第一最低点部分并且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中的开口。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所述第二鞋钉部件、所述第三鞋钉部件、以及所述第四鞋钉部件被形成为与所述鞋底构件接合的单一的部分。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所述第二鞋钉部件、所述第三鞋钉部件、和所述第四鞋钉部件被形成为与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接合的单一的部分,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第一地面接合部分包括所述第一最低点部分并且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中的第一开口,其中所述第二鞋钉部件的第二地面接合部分包括所述第二最低点部分并且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中的第二开口,其中所述第三鞋钉部件的第三地面接合部分包括所述第三最低点部分并且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中的第三开口,并且其中所述第四鞋钉部件的第四地面接合部分包括所述第四最低点部分并且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中的第四开口。
12. 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包括:
鞋底构件,其具有外表面和相对的内表面,其中所述鞋底构件包括:
纵向弯曲凹槽,
第一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以及
第二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其中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形成第一交叉部,其中所述第一交叉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中,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
第一柔性的鞋钉,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其中所述第一柔性的鞋钉包括:
第一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并且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的第一侧部,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具有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的第一最低点部分;
第二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并且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的第二侧部,其中第二鞋钉部件具有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二侧部的第二最低点部分;
第三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并且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的第三侧部,其中所述第三鞋钉部件具有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三侧部的第三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并且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的第四侧部,其中所述第四鞋钉部件具有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四侧部的第四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二柔性的鞋钉,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并且围绕弯曲凹槽的第二交叉部布置,
其中所述第一柔性的鞋钉和所述第二柔性的鞋钉分别布置在所述鞋底构件的外侧上和内侧上,并且被所述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侧部从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一末端连续地延伸至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二末端,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最低点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所述第一末端和所述第二末端之间。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
(a)所述第一侧部从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一末端连续地延伸至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二末端,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最低点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鞋钉部件的所述第一末端和所述第二末端之间,
(b)所述第二侧部从所述第二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一末端连续地延伸至所述第二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二末端,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最低点部分位于所述第二鞋钉部件的所述第一末端和所述第二末端之间,
(c)所述第三侧部从所述第三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一末端连续地延伸至所述第三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二末端,并且其中所述第三最低点部分位于所述第三鞋钉部件的所述第一末端和所述第二末端之间,以及
(d)所述第四侧部从所述第四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一末端连续地延伸至所述第四鞋钉部件的毗邻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定位的第二末端,并且其中所述第四最低点部分位于所述第四鞋钉部件的所述第一末端和所述第二末端之间。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在未受力的条件下,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在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的位置处是至少3mm深,并且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在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的位置处是至少3mm深。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侧部围绕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的第一区是弯曲的,其中所述第二侧部围绕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的第二区是弯曲的,其中所述第三侧部围绕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的第三区是弯曲的,并且其中所述第四侧部围绕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的第四区是弯曲的。
17.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侧部在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的第一区处形成第一拐角,其中所述第二侧部在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的第二区处形成第二拐角,其中所述第三侧部在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的第三区处形成第三拐角,并且其中所述第四侧部在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的第四区处形成第四拐角。
18. 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包括:
鞋底构件,其具有纵向弯曲凹槽且还具有形成为鞋底荚形物的阵列的地面接触表面,所述鞋底荚形物的阵列包括第一鞋底荚形物、第二鞋底荚形物、第三鞋底荚形物、以及第四鞋底荚形物,其中所述第一鞋底荚形物至第四鞋底荚形物围绕交叉的弯曲凹槽的第一联结部布置,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在朝向其内表面的方向上从所述地面接触表面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其中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的第一联结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中,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或大脚趾区域;
第一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的第一最低点部分;
第二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二侧部的第二最低点部分;
第三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三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三侧部的第三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四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联结部沿着所述第四侧部的第四最低点部分,
其中所述鞋底荚形物的阵列还包括第五鞋底荚形物、第六鞋底荚形物、第七鞋底荚形物、以及第八鞋底荚形物,其中所述第五鞋底荚形物至第八鞋底荚形物围绕交叉的弯曲凹槽的第二联结部布置,其中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的第二联结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或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
第五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形成所述第二联结部的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五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五侧部的第五最低点部分;
第六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形成所述第二联结部的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六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联结部沿着所述第六侧部的第六最低点部分;
第七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形成所述第二联结部的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七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七侧部的第七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八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形成所述第二联结部的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八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联结部沿着所述第八侧部的第八最低点部分,
其中所述第一联结部和所述第二联结部被所述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在所述鞋底构件的鞋前部区中,所述鞋底荚形物的阵列包括在所述鞋底构件的外侧至内侧方向上定向的至少四个鞋底荚形物以及在所述鞋底构件的鞋跟至脚趾方向上定向的至少三个鞋底荚形物。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在所述鞋底构件的鞋前部区中,所述鞋底荚形物的阵列包括在所述鞋底构件的外侧至内侧方向上定向的2-10个鞋底荚形物以及在所述鞋底构件的鞋跟至脚趾方向上定向的2-6个鞋底荚形物。
21.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底荚形物至所述第四鞋底荚形物被形成为整体的、一件式结构。
22.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以及
根据权利要求1-21中任一项所述的鞋底结构,该鞋底结构与所述鞋面接合。
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和所述第二鞋钉部件中的每个包括薄的底部边缘,所述薄的底部边缘从其自由末端倾斜至其各自的最低点部分、被布置为接触地面、并且在重量下从穿着者的足部刺入地面表面。
24. 根据权利要求8、12或18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鞋钉部件、所述第二鞋钉部件、所述第三鞋钉部件和所述第四鞋钉部件中的每个包括薄的底部边缘,所述薄的底部边缘从其自由末端倾斜至其各自的最低点部分、被布置为接触地面、并且在重量下从穿着者的足部刺入地面表面。
25. 根据权利要求1或18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凹槽的宽度在毗邻所述第一联结部的位置处小于3mm。
26. 根据权利要求8或12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凹槽的宽度在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的位置处小于3mm。”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围绕弯曲凹槽的两个分开的联结部布置的两个柔性的鞋钉(这两个柔性的鞋钉分别布置在鞋底构件的外侧和内侧上),并且这些配置本身通过纵向弯曲凹槽(例如120a)分隔开,对比文件1的图58和59未示出本申请的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本申请的鞋底结构提供了在挥杆期间更大的“自由运动”,尤其是当足部转动以及重量从外侧/内侧转移或反之时。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鞋底结构显著不同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示出的结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示出了相对传统的鞋钉,如对比文件1的附图中示出的,图59的中心凹槽是非常宽的,因此将元件5970与另一个以相对大的距离间隔开。由于这些元件相对短的高度和大的间隔距离,这些元件5970不能充当如在本申请中所描述的柔性的鞋钉。本申请中,通过将鞋钉部件定位成在一起靠近,至少两个鞋钉部件一起配合地作用来提供相对高的且窄的组的点以接触地面并且配合地作用来提供如本申请所述的整体的柔性的鞋钉。对比文件1中的所谓的翅片性鞋钉(元件5970)彼此相对地被远离而间隔开并且不能配合来界定柔性的鞋钉。对比文件1的图58和59的实施方式是非常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结合。由于在高尔夫挥杆过程中,存在与附着摩擦力相关的若干相互作用的因素,对比文件1中不具有动机或未教导本申请所述的特定布置。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最终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2月19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2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7年05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A-8H,以及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的一个示例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该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其它的示例公开,也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自然运动结构的高尔夫球鞋,并且其中的一示例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1-339段,附图59A-59C):鞋底结构5904包括至少部分地由聚合物泡沫材料或包括在鞋类领域中常规地已知且使用的材料的任何其他期望的材料形成的鞋底夹层部件5920;该鞋底夹层部件5920包括:(a)界定在鞋底夹层部件5920的鞋前部区域中的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b)界定在鞋底夹层部件5920的鞋中部区域或鞋前部区域中的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以及(c)在鞋底夹层部件5920的鞋前部区域中位于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的鞋前部侧的第二横向弯曲槽5928(参见说明书第332段);至少一个鞋外底部件(两个单独的鞋外底部件5938和5944)与鞋底夹层部件5920接合(参见说明书第333段);总体鞋外底包括至少的:(a)位于至少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的外侧在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和第二横向弯曲槽5928之间的第一鞋外底部件5938,以及(b)位于至少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的内侧并且在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和第二横向弯曲槽5928之间的第二鞋外底部件5944;第二鞋外底部件5944位于第一跖骨头部下方(例如在大脚趾的跖趾关节处)(参见说明书第334段);鞋外底部件5938上的其他附着摩擦力增强元件,包括各种整体地形成的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其帮助界定该鞋外底部件5938的各种部分或豆荚形物)(参见说明书第339段)。
将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与权利要求1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鞋底结构590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鞋底夹层部件5920和鞋外底部件,两者相当于鞋底构件,其具有外表面和相对的内表面;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相当于第一弯曲凹槽,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相当于第二弯曲凹槽,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根据附图59A-59B可知,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形成联结部,相当于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形成第一联结部;根据附图59A-59B可知,所述第一联结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中;并根据鞋底结构5904的材料(参见说明书第289段)可知,位于所述第一联结部附近的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相当于第一柔性的鞋钉;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其中设置在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之间临近后内侧面的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相当于第一鞋钉部件,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包括沿着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第一联结部沿着第一侧部的第一部分,相当于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的第一部分;设置在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之间临近后外侧面的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相当于第二鞋钉部件,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包括沿着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第一联结部沿着第二侧部的第二部分,相当于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二侧部的第二部分。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鞋底构件还包括纵向弯曲凹槽;所述第一联结部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或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第一鞋钉部件和第二鞋钉部件中毗邻所述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和所述第二侧部的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为最低点;第三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以及第四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其中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形成第二联结部,并且其中所述第二联结部位于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或大脚趾区域;第二柔性的鞋钉,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其中所述第二柔性的鞋钉包括:第三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联结部沿着该第一侧部的第三最低点部分,以及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联结部沿着该第二侧部的第四最低点部分,其中所述第一柔性的鞋钉和所述第二柔性的鞋钉分别布置在所述鞋底构件的外侧上和内侧上,并且被所述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鞋具有更好地柔性以便在某些区域中和/或在某些活动中避免“坚硬的”感觉并且提供或支撑更自然的运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还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01-330段,附图58A-58M):当高尔夫球手行走或当挥动高尔夫球棍时迁移他的/她的重量时这些特征可以帮助增强鞋底结构5804的更自然的柔性和/或移动;更自然的柔性和鞋底移动也可以通过在鞋底夹层构件5820中设置槽结构来增强;鞋底夹层构件5820包括:(a)从鞋底结构5804的鞋前部区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后鞋跟区的第一纵向弯曲槽5824以及(b)从鞋底结构5804的内侧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外侧的第一横向弯曲槽5826(例如在鞋中部区域或鞋前部区域中);鞋底夹层构件5820还可以包括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a)至少在鞋底结构5804的鞋前部区中延伸的第二纵向弯曲槽5828(例如,从鞋底结构5804的鞋前部区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鞋跟区域,但是不一直延伸到后鞋跟),(b)从鞋底结构5804的内侧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外侧的第二横向弯曲槽5830(例如,第一横向弯曲槽5826的前方),以及(c)从鞋底结构5804的内侧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外侧的第三横向弯曲槽5832(例如,第二横向弯曲槽5830的前方)(参见说明书第307段);纵向弯曲槽5824和/或纵向弯曲槽5828可以位于相对于足部的促进、支撑和增强足部在从一侧至另一侧方向的自然运动(例如,当使用者的重量在高尔夫挥杆动作期间和/或在迈步期间在足部上从一侧至另一侧迁移时)的位置处;横向弯曲槽5826、横向弯曲槽5830和/或横向弯曲槽5832可以位于相对于足部的促进、支撑和增强足部在从前向后方向的自然运动(例如当使用者的重量在高尔夫挥杆动作期间和/或在迈步期间在足部上从前向后迁移时)的位置处;如果需要,另外的弯曲槽可以设置在鞋底结构5804中,例如在鞋跟区域中、在促进足部在任何期望的方向或定向上自然的弯曲或运动的其他的区域中,等等(参见说明书第308段);另外的附着摩擦力元件以围绕鞋外底部件5834至鞋外底部件5844的周界的大部分(以及可选择地全部)延伸的“翅片”型防滑部或升高脊部5848的形式被提供(参见说明书314段)。
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也仅给出了可以通过在鞋底结构中设置多个弯曲凹槽来增强鞋的柔性,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限定的两个柔性鞋钉在鞋底上被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的具体设置方式,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鞋底上围绕弯曲凹槽的两个联结部形成的两个柔性的鞋钉被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这两个柔性的鞋钉分别布置在鞋底构件的外侧和内侧上,被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即使将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两个示例相结合也无法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尔夫球鞋(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0行至第4栏第27行,附图1-10),其包括外底13,相当于鞋底构件;鞋钉18通过鞋钉支持板15固定在外底13上,根据附图2可知,鞋钉支持板15与外底13的内表面接合,鞋钉18与地面接合包括最低点部分并且延伸经过外底13中的开口,由于鞋钉18通过鞋钉支持板15连接到外底13上,因此其为单独的结构。可见,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由于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改进鞋的柔性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7、23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23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自然运动结构的高尔夫球鞋,并且其中的一示例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1-339段,附图59A-59C):鞋底结构5904包括至少部分地由聚合物泡沫材料或包括在鞋类领域中常规地已知且使用的材料的任何其他期望的材料形成的鞋底夹层部件5920;该鞋底夹层部件5920包括:(a)界定在鞋底夹层部件5920的鞋前部区域中的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b)界定在鞋底夹层部件5920的鞋中部区域或鞋前部区域中的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以及(c)在鞋底夹层部件5920的鞋前部区域中位于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的鞋前部侧的第二横向弯曲槽5928(参见说明书第332段);至少一个鞋外底部件(两个单独的鞋外底部件5938和5944)与鞋底夹层部件5920接合(参见说明书第333段);总体鞋外底包括至少的:(a)位于至少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的外侧在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和第二横向弯曲槽5928之间的第一鞋外底部件5938,以及(b)位于至少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的内侧并且在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和第二横向弯曲槽5928之间的第二鞋外底部件5944。第二鞋外底部件5944位于第一跖骨头部下方(例如在大脚趾的跖趾关节处)(参见说明书第334段);鞋外底部件5938上的其他附着摩擦力增强元件,包括各种整体地形成的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其帮助界定该鞋外底部件5938的各种部分或豆荚形物)(参见说明书第339段)。
将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与权利要求8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鞋底结构5904,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鞋底夹层部件5920和鞋外底部件,两者相当于鞋底构件,其具有外表面和相对的内表面;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相当于第一弯曲凹槽,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相当于第二弯曲凹槽,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根据附图59A-59B可知,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形成交叉部,相当于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形成第一交叉部;根据附图59A-59B可知,所述第一交叉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中;并根据鞋底结构5904的材料(参见说明书第289段)可知,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相当于第一柔性的鞋钉;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其中设置在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之间临近后内侧面的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相当于第一鞋钉部件,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包括沿着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交叉部沿着第一侧部的第一部分,相当于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的第一部分;设置在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之间临近后外侧面的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相当于第二鞋钉部件,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包括沿着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交叉部沿着第二侧部的第二部分,相当于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二侧部的第二部分;设置在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之间临近前外侧面的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相当于第三鞋钉部件,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包括沿着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延伸的第三侧部以及毗邻交叉部沿着第三侧部的第三部分,相当于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三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三侧部的第三部分。
可见,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鞋底构件还包括纵向弯曲凹槽;所述第一交叉部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或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第一柔性的鞋钉还包括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四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四侧部的第四部分;第一鞋钉部件、第二鞋钉部件、第三鞋钉部件和第四鞋钉部件中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所述第二侧部、所述第三侧部和所述第四侧部的所述第一部分、所述第二部分、所述第三部分和所述第四部分为最低点;第三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第四弯曲凹槽,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其中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形成第二交叉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或大脚趾区域;第二柔性的鞋钉,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其中所述第二柔性的鞋钉包括:第五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五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五侧部的第五最低点部分,第六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延伸的第六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交叉部沿着所述第六侧部的第六最低点部分,第七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七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七侧部的第七最低点部分,以及第八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三弯曲凹槽和所述第四弯曲凹槽延伸的第八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交叉部沿着所述第八侧部的第八最低点部分,其中所述第一柔性的鞋钉定位成与所述鞋底构件的内侧边缘相比更接近所述鞋底构件的外侧边缘,其中所述第二柔性的鞋钉位于所述第一柔性的鞋钉的前方并且与所述外侧边缘相比更接近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侧边缘,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柔性的鞋钉和所述第二柔性的鞋钉被所述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鞋具有更好地柔性以便在某些区域中和/或在某些活动中避免“坚硬的”感觉并且提供或支撑更自然的运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还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01-330段,附图58A-58M):当高尔夫球手行走或当挥动高尔夫球棍时迁移他的/她的重量时这些特征可以帮助增强鞋底结构5804的更自然的柔性和/或移动;更自然的柔性和鞋底移动也可以通过在鞋底夹层构件5820中设置槽结构来增强;鞋底夹层构件5820包括:(a)从鞋底结构5804的鞋前部区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后鞋跟区的第一纵向弯曲槽5824以及(b)从鞋底结构5804的内侧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外侧的第一横向弯曲槽5826(例如在鞋中部区域或鞋前部区域中);鞋底夹层构件5820还可以包括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a)至少在鞋底结构5804的鞋前部区中延伸的第二纵向弯曲槽5828(例如,从鞋底结构5804的鞋前部区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鞋跟区域,但是不一直延伸到后鞋跟),(b)从鞋底结构5804的内侧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外侧的第二横向弯曲槽5830(例如,第一横向弯曲槽5826的前方),以及(c)从鞋底结构5804的内侧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外侧的第三横向弯曲槽5832(例如,第二横向弯曲槽5830的前方)(参见说明书第307段);纵向弯曲槽5824和/或纵向弯曲槽5828可以位于相对于足部的促进、支撑和增强足部在从一侧至另一侧方向的自然运动(例如,当使用者的重量在高尔夫挥杆动作期间和/或在迈步期间在足部上从一侧至另一侧迁移时)的位置处;横向弯曲槽5826、横向弯曲槽5830和/或横向弯曲槽5832可以位于相对于足部的促进、支撑和增强足部在从前向后方向的自然运动(例如当使用者的重量在高尔夫挥杆动作期间和/或在迈步期间在足部上从前向后迁移时)的位置处;如果需要,另外的弯曲槽可以设置在鞋底结构5804中,例如在鞋跟区域中、在促进足部在任何期望的方向或定向上自然的弯曲或运动的其他的区域中,等等(参见说明书第308段);另外的附着摩擦力元件以围绕鞋外底部件5834至鞋外底部件5844的周界的大部分(以及可选择地全部)延伸的“翅片”型防滑部或升高脊部5848的形式被提供(参见说明书314段)。
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也仅给出了可以通过在鞋底结构中设置多个弯曲凹槽来增强鞋的柔性,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限定的两个柔性鞋钉在鞋底上被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的具体设置方式,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限定了在鞋底上围绕弯曲凹槽的两个联结部形成的两个柔性的鞋钉被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这两个柔性的鞋钉分别布置在鞋底构件的外侧和内侧上,被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即使将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两个示例相结合也无法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尔夫球鞋(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0行至第4栏第27行,附图1-10),其包括外底13,相当于鞋底构件;鞋钉18通过鞋钉支持板15固定在外底13上,根据附图2可知,鞋钉支持板15与外底13的内表面接合,鞋钉18与地面接合包括最低点部分并且延伸经过外底13中的开口,由于鞋钉18通过鞋钉支持板15连接到外底13上,因此其为单独的结构。可见,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由于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改进鞋的柔性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9-11均从属于权利要求8,在权利要求8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11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自然运动结构的高尔夫球鞋,并且其中的一示例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1-339段,附图59A-59C):鞋底结构5904包括至少部分地由聚合物泡沫材料或包括在鞋类领域中常规地已知且使用的材料的任何其他期望的材料形成的鞋底夹层部件5920;该鞋底夹层部件5920包括:(a)界定在鞋底夹层部件5920的鞋前部区域中的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b)界定在鞋底夹层部件5920的鞋中部区域或鞋前部区域中的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以及(c)在鞋底夹层部件5920的鞋前部区域中位于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的鞋前部侧的第二横向弯曲槽5928(参见说明书第332段);至少一个鞋外底部件(两个单独的鞋外底部件5938和5944)与鞋底夹层部件5920接合(参见说明书第333段);总体鞋外底包括至少的:(a)位于至少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的外侧在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和第二横向弯曲槽5928之间的第一鞋外底部件5938,以及(b)位于至少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的内侧并且在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和第二横向弯曲槽5928之间的第二鞋外底部件5944。第二鞋外底部件5944位于第一跖骨头部下方(例如在大脚趾的跖趾关节处)(参见说明书第334段);鞋外底部件5938上的其他附着摩擦力增强元件,包括各种整体地形成的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其帮助界定该鞋外底部件5938的各种部分或豆荚形物)(参见说明书第339段)。
将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与权利要求12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鞋底结构5904,相当于权利要求12的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鞋底夹层部件5920和鞋外底部件,两者相当于鞋底构件,其具有外表面和相对的内表面;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相当于第一弯曲凹槽,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相当于第二弯曲凹槽,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从所述外表面在朝向所述内表面的方向上部分地延伸经过所述鞋底构件;根据附图59A-59B可知,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形成交叉部,相当于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形成第一交叉部;根据附图59A-59B可知,所述第一交叉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中;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相当于鞋钉部件;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其中设置在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之间临近后内侧面的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相当于第一鞋钉部件,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包括沿着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延伸的第一侧部,具有毗邻第一交叉部沿着第一侧部的第一部分,相当于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的第一部分;设置在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之间临近后外侧面的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相当于第二鞋钉部件,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包括沿着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延伸的第二侧部,具有毗邻第一交叉部沿着第二侧部的第二部分,相当于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二侧部的第二部分;设置在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之间临近前外侧面的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相当于第三鞋钉部件,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包括沿着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延伸的第三侧部,具有毗邻第一交叉部沿着第三侧部的第三部分,相当于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三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三侧部的第三部分。
可见,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鞋底构件还包括纵向弯曲凹槽;所述第一交叉部位于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在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中、在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在大脚趾区中、或在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还包括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第一弯曲凹槽和所述第二弯曲凹槽延伸的第四侧部,第四鞋钉部件具有毗邻所述交叉部沿着所述第四侧部的第四部分;第一鞋钉部件、第二鞋钉部件、第三鞋钉部件和第四鞋钉部件中毗邻所述交叉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所述第二侧部、所述第三侧部和所述第四侧部的所述第一部分、所述第二部分、所述第三部分和所述第四部分为最低点;第二柔性的鞋钉,其在离开所述鞋底构件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的方向上延伸并且围绕弯曲凹槽的第二交叉部布置,其中所述第一柔性的鞋钉和所述第二柔性的鞋钉分别布置在所述鞋底构件的外侧上和内侧上,并且被所述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鞋具有更好地柔性以便在某些区域中和/或在某些活动中避免“坚硬的”感觉并且提供或支撑更自然的运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还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01-330段,附图58A-58M):当高尔夫球手行走或当挥动高尔夫球棍时迁移他的/她的重量时这些特征可以帮助增强鞋底结构5804的更自然的柔性和/或移动;更自然的柔性和鞋底移动也可以通过在鞋底夹层构件5820中设置槽结构来增强;鞋底夹层构件5820包括:(a)从鞋底结构5804的鞋前部区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后鞋跟区的第一纵向弯曲槽5824以及(b)从鞋底结构5804的内侧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外侧的第一横向弯曲槽5826(例如在鞋中部区域或鞋前部区域中);鞋底夹层构件5820还可以包括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a)至少在鞋底结构5804的鞋前部区中延伸的第二纵向弯曲槽5828(例如,从鞋底结构5804的鞋前部区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鞋跟区域,但是不一直延伸到后鞋跟),(b)从鞋底结构5804的内侧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外侧的第二横向弯曲槽5830(例如,第一横向弯曲槽5826的前方),以及(c)从鞋底结构5804的内侧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外侧的第三横向弯曲槽5832(例如,第二横向弯曲槽5830的前方)(参见说明书第307段);纵向弯曲槽5824和/或纵向弯曲槽5828可以位于相对于足部的促进、支撑和增强足部在从一侧至另一侧方向的自然运动(例如,当使用者的重量在高尔夫挥杆动作期间和/或在迈步期间在足部上从一侧至另一侧迁移时)的位置处;横向弯曲槽5826、横向弯曲槽5830和/或横向弯曲槽5832可以位于相对于足部的促进、支撑和增强足部在从前向后方向的自然运动(例如当使用者的重量在高尔夫挥杆动作期间和/或在迈步期间在足部上从前向后迁移时)的位置处;如果需要,另外的弯曲槽可以设置在鞋底结构5804中,例如在鞋跟区域中、在促进足部在任何期望的方向或定向上自然的弯曲或运动的其他的区域中,等等(参见说明书第308段);另外的附着摩擦力元件以围绕鞋外底部件5834至鞋外底部件5844的周界的大部分(以及可选择地全部)延伸的“翅片”型防滑部或升高脊部5848的形式被提供(参见说明书314段)。
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也仅给出了可以通过在鞋底结构中设置多个弯曲凹槽来增强鞋的柔性,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限定的两个柔性鞋钉在鞋底上被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的具体设置方式,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限定了在鞋底上围绕弯曲凹槽的两个联结部形成的两个柔性的鞋钉被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这两个柔性的鞋钉分别布置在鞋底构件的外侧和内侧上,被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即使将对比文件1中上述两个示例相结合也无法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由于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改进鞋的柔性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3-17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2,在权利要求12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3-17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自然运动结构的高尔夫球鞋,并且其中的一示例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1-339段,附图59A-59C):鞋底结构5904包括至少部分地由聚合物泡沫材料或包括在鞋类领域中常规地已知且使用的材料的任何其他期望的材料形成的鞋底夹层部件5920;该鞋底夹层部件5920包括:(a)界定在鞋底夹层部件5920的鞋前部区域中的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b)界定在鞋底夹层部件5920的鞋中部区域或鞋前部区域中的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以及(c)在鞋底夹层部件5920的鞋前部区域中位于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的鞋前部侧的第二横向弯曲槽5928(参见说明书第332段);至少一个鞋外底部件(两个单独的鞋外底部件5938和5944)与鞋底夹层部件5920接合(参见说明书第333段);总体鞋外底包括至少的:(a)位于至少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的外侧在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和第二横向弯曲槽5928之间的第一鞋外底部件5938,以及(b)位于至少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的内侧并且在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和第二横向弯曲槽5928之间的第二鞋外底部件5944。第二鞋外底部件5944位于第一跖骨头部下方(例如在大脚趾的跖趾关节处)(参见说明书第334段);鞋外底部件5938上的其他附着摩擦力增强元件,包括各种整体地形成的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其帮助界定该鞋外底部件5938的各种部分或豆荚形物)(参见说明书第339段)。
将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与权利要求18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鞋底结构5904,相当于权利要求18的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鞋底夹层部件5920和鞋外底部件,两者相当于鞋底构件,其具有地面接触表面;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根据附图59A-59B可知,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交叉形成联结部,相当于交叉的弯曲凹槽的第一联结部;根据附图59A-59B可知,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的第一联结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中;并根据鞋底结构5904的材质可知,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相当于鞋钉部件;其中设置在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之间临近后内侧面的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相当于第一鞋钉部件,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包括沿着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第一联结部沿着第一侧部的第一部分,相当于其包括沿着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一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的第一部分;设置在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之间临近后外侧面的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相当于第二鞋钉部件,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包括沿着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第一联结部沿着第二侧部的第二部分,相当于其包括沿着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二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二侧部的第二部分;设置在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之间临近前外侧面的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相当于第三鞋钉部件,根据附图59A-59B可知,其包括沿着第一纵向弯曲槽5924和第一横向弯曲槽5926延伸的第三侧部以及毗邻第一交叉部沿着第三侧部的第三部分,相当于其包括沿着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三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三侧部的第三部分;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帮助界定豆荚形物,相当于形成为鞋底荚形物的阵列;上述三个翅片型附着摩擦力元件5970,相当于所述鞋底荚形物的阵列包括第一鞋底荚形物、第二鞋底荚形物以及第三鞋底荚形物,其中所述第一鞋底荚形物至第三鞋底荚形物围绕交叉的弯曲凹槽的第一联结部布置。
可见,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中的一示例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鞋底构件具有纵向弯曲凹槽;所述第一联结部在以下区域中的一个中:支撑第一跖骨头的区域或在大脚趾区域中;鞋底荚形物阵列还包括第四鞋底荚形物,第四鞋底荚形物围绕交叉的弯曲凹槽的第一联结部布置;第四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四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一联结部沿着所述第四侧部的第四部分;第一鞋钉部件、第二鞋钉部件、第三鞋钉部件和第四鞋钉部件中毗邻所述第一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一侧部、所述第二侧部、所述第三侧部和所述第四侧部的所述第一部分、所述第二部分、所述第三部分和所述第四部分为最低点;其中所述鞋底荚形物的阵列还包括第五鞋底荚形物、第六鞋底荚形物、第七鞋底荚形物、以及第八鞋底荚形物,其中所述第五鞋底荚形物至第八鞋底荚形物围绕交叉的弯曲凹槽的第二联结部布置,其中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的第二联结部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支撑第四和/或第五跖骨头的区域中或位于所述鞋底结构的对应于第四脚趾和/或第五脚趾的区域中;第五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形成所述第二联结部的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五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五侧部的第五最低点部分;第六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形成所述第二联结部的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六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联结部沿着所述第六侧部的第六最低点部分;第七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形成所述第二联结部的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七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联结部沿着所述第七侧部的第七最低点部分;以及 第八鞋钉部件,其包括沿着形成所述第二联结部的所述交叉的弯曲凹槽中的至少一个延伸的第八侧部以及毗邻所述第二联结部沿着所述第八侧部的第八最低点部分,其中所述第一联结部和所述第二联结部被所述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鞋具有更好地柔性以便在某些区域中和/或在某些活动中避免“坚硬的”感觉并且提供或支撑更自然的运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还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01-330段,附图58A-58M):当高尔夫球手行走或当挥动高尔夫球棍时迁移他的/她的重量时这些特征可以帮助增强鞋底结构5804的更自然的柔性和/或移动;更自然的柔性和鞋底移动也可以通过在鞋底夹层构件5820中设置槽结构来增强;鞋底夹层构件5820包括:(a)从鞋底结构5804的鞋前部区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后鞋跟区的第一纵向弯曲槽5824以及(b)从鞋底结构5804的内侧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外侧的第一横向弯曲槽5826(例如在鞋中部区域或鞋前部区域中);鞋底夹层构件5820还可以包括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a)至少在鞋底结构5804的鞋前部区中延伸的第二纵向弯曲槽5828(例如,从鞋底结构5804的鞋前部区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鞋跟区域,但是不一直延伸到后鞋跟),(b)从鞋底结构5804的内侧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外侧的第二横向弯曲槽5830(例如,第一横向弯曲槽5826的前方),以及(c)从鞋底结构5804的内侧延伸至鞋底结构5804的外侧的第三横向弯曲槽5832(例如,第二横向弯曲槽5830的前方)(参见说明书第307段);纵向弯曲槽5824和/或纵向弯曲槽5828可以位于相对于足部的促进、支撑和增强足部在从一侧至另一侧方向的自然运动(例如,当使用者的重量在高尔夫挥杆动作期间和/或在迈步期间在足部上从一侧至另一侧迁移时)的位置处;横向弯曲槽5826、横向弯曲槽5830和/或横向弯曲槽5832可以位于相对于足部的促进、支撑和增强足部在从前向后方向的自然运动(例如当使用者的重量在高尔夫挥杆动作期间和/或在迈步期间在足部上从前向后迁移时)的位置处;如果需要,另外的弯曲槽可以设置在鞋底结构5804中,例如在鞋跟区域中、在促进足部在任何期望的方向或定向上自然的弯曲或运动的其他的区域中,等等(参见说明书第308段);另外的附着摩擦力元件以围绕鞋外底部件5834至鞋外底部件5844的周界的大部分(以及可选择地全部)延伸的“翅片”型防滑部或升高脊部5848的形式被提供(参见说明书314段)。
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也仅给出了可以通过在鞋底结构中设置多个弯曲凹槽来增强鞋的柔性,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限定的两个联接部在鞋底上被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的具体设置方式,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示例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限定了在鞋底上围绕弯曲凹槽形成的两个联结部被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这两个联结部分别布置在鞋底构件的外侧和内侧上,被纵向弯曲凹槽分隔开),即使将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两个示例相结合也无法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由于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改进鞋的柔性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19-21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8,在权利要求18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9-21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鞋类物品,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21中任一项所述的鞋底结构。因此,在权利要求1-21均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24从属于权利要求8、12或18,在权利要求8、12、18均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25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18,在权利要求1、18均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26从属于权利要求8或12,在权利要求8、12均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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