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冲水大便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926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54159
优先权日:2014-11-14
申请(专利)号:201510632843.8
申请日:2015-09-29
复审请求人:TOTO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柴国荣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鹿士杰
国际分类号:E03D1/24,E03D1/02,E03D11/1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解决该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32843.8,名称为“冲水大便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TOTO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5年9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1月14日,公布日为2016年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JP2002097702A,公开日为2002年4月5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102953421A,公布日为2013年3月6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说明书第[0001]-[0045]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冲水大便器,其通过从清洗水源供给的清洗水对大便器进行清洗而排出污物,具有:
盆部,具备盆形状的污物承接面与形成在该污物承接面的上方外侧而形成大便器的上部缘的内缘部;
排水路,其入口连接于该盆部的下方而排出污物;
吐水部,向所述盆部吐出清洗水而形成旋转流;
及导水路,向所述吐水部供给清洗水,其特征为,
所述内缘部具备: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形成在该内缘部的上面与内侧壁之间;
及内缘上部外侧拐角部,形成在该内缘部的上面与外侧壁之间,
在所述内缘部的全周的至少一部分上,所述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圆弧形成为与所述内缘上部外侧拐角部的圆弧相比更大,
所述内侧壁形成为垂直地竖立或者伴随着从下方向上方而向内侧倾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所述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下端设置在与所述吐水部相比更靠近上方的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形成所述内缘上部外侧拐角部的圆弧的半径与形成所述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圆弧的半径的比率以1:2~1:5的范围的比率形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1项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所述内缘部以其内壁的至少一部分向内侧外伸的形状形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1项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所述吐水部形成为从所述盆部的前方侧区域向前方吐水,且形成从所述盆部的前端向后方流动的旋转流。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1项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在所述盆部的从所述吐水部到前方侧的区域,所述内缘部以上部向内侧外伸的形状形成。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意1项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所述冲水大便器是通过由自来水管直压式的给水装置所供给的清洗水对大便器进行清洗而排出污物的冲水大便器,自来水管直压式的给水装置从清洗水源直接利用自来水管的给水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内缘部具备: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形成在该内缘部的上面与内侧壁之间;及内缘上部外侧拐角部,形成在该内缘部的上面与外侧壁之间”和“所述内侧壁形成为垂直地竖立或者伴随着从下方向上方而向内侧倾斜”分别修改为技术特征“所述内缘部具备: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形成弯曲的第一上面,该弯曲的第一上面自该内缘部的上面延伸到内侧壁;及内缘上部外侧拐角部,形成弯曲的第二上面,该弯曲的第二上面自该内缘部的上面延伸到外侧壁”和“所述内侧壁按照从所述污物承接面的上端到所述内缘部上部内侧拐角部的下端垂直竖立的方式形成为直线状,或者按照从所述污物承接面的上端到所述内缘部上部内侧拐角部的下端向内侧倾斜的方式形成直线状”,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7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超范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冲水大便器,其通过从清洗水源供给的清洗水对大便器进行清洗而排出污物,具有:
盆部,具备盆形状的污物承接面与形成在该污物承接面的上方外侧而形成大便器的上部缘的内缘部;
排水路,其入口连接于该盆部的下方而排出污物;
吐水部,向所述盆部吐出清洗水而形成旋转流;
及导水路,向所述吐水部供给清洗水,
所述冲水大便器的特征为,
所述内缘部具备: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形成在该内缘部的上面与内侧壁之间;
及内缘上部外侧拐角部,形成在该内缘部的上面与外侧壁之间,
在所述内缘部的全周的至少一部分上,所述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圆弧形成为与所述内缘上部外侧拐角部的圆弧相比更大,且从所述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上端到下端在左右方向上的宽度比所述吐水部的开口在左右方向上的宽度大,
所述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下端设置在与所述吐水部相比更靠近上方的位置,
所述内侧壁按照从所述污物承接面的上端到所述内缘部上部内侧拐角部的下端垂直树立的方式形成,或者按照从所述污物承接面的上端到所述内缘部上部内侧拐角部的下端向内侧倾斜的方式形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形成所述内缘上部外侧拐角部的圆弧的半径与形成所述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圆弧的半径的比率以1:2~1:5的范围的比率形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所述内缘部以其内壁的至少一部分向内侧外伸的形状形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所述吐水部形成为从所述盆部的前方侧区域向前方吐水,且形成从所述盆部的前端向后方流动的 旋转流。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在所述盆部的从所述吐水部到前方侧的区域,所述内缘部以上部向内侧外伸的形状形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所述冲水大便器是通过由自来水管直压式的给水装置所供给的清洗水对大便器进行清洗而排出污物的冲水大便器,自来水管直压式的给水装置从清洗水源直接利用自来水管的给水压。”
合议组于2019年4月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还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并形成向外侧突出的圆弧形状”和“由此将手指以整体地沿着所述内缘部上部内侧拐角部的方式配置”,并修改了说明书与权利要求1相应的部分。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冲水大便器,其通过从清洗水源供给的清洗水对大便器进行清洗而排出污物,具有:
盆部,具备盆形状的污物承接面与形成在该污物承接面的上方外侧而形成大便器的上部缘的内缘部;
排水路,其入口连接于该盆部的下方而排出污物;
吐水部,向所述盆部吐出清洗水而形成旋转流;
及导水路,向所述吐水部供给清洗水,
所述冲水大便器的特征为,
所述内缘部具备: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形成在该内缘部的上面与内侧壁之间,并形成向外侧突出的圆弧形状;
及内缘上部外侧拐角部,形成在该内缘部的上面与外侧壁之间,
在所述内缘部的全周的至少一部分上,所述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圆弧形成为与所述内缘上部外侧拐角部的圆弧相比更大,且从所述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上端到下端在左右方向上的宽度比所述吐水部的开口在左右方向上的宽度大,
所述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下端设置在与所述吐水部相比更靠近上方的位置,
所述内侧壁按照从所述污物承接面的上端到所述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下端垂直树立的方式形成,或者按照从所述污物承接面的上端到所述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下端向内侧倾斜的方式形成,由此将手指以整体地沿着所述内缘部上部内侧拐角部的方式配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书以2019年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0001]-[0045]段,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解决该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冲水大便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冲水大便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权利要求1,附图2-6):该冲水大便器1是利用从洗净水源供给的洗净水洗净便器并排出污物的,并具有:盆部8,具备盆状污物承接面14、形成于上缘部且其内周面形成为沿大致铅垂方向立起的内缘部16及形成在该内缘部16和上述污物承接面14之间的台部18,由附图5-6可以看出,内缘部16形成在污物承接面14的上方,便器的上缘部形成在污物承接面14的外侧;排水路,使其入口连接在该盆部的下方以排出污物;内缘吐水部,在上述盆部的台部上吐出洗净水并形成回旋流;及导水路10,向该内缘吐水部供给洗净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所述内缘部具备: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形成在该内缘部的上面与内侧壁之间,并形成向外侧突出的圆弧形状;及内缘上部外侧拐角部,形成在该内缘部的上面与外侧壁之间,在所述内缘部的全周的至少一部分上,所述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圆弧形成为与所述内缘上部外侧拐角部的圆弧相比更大;(2)且从所述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上端到下端在左右方向上的宽度比所述吐水部的开口在左右方向上的宽度大,所述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下端设置在与所述吐水部相比更靠近上方的位置;(3)所述内侧壁按照从所述污物承接面的上端到所述内缘部上部内侧拐角部的下端垂直树立的方式形成,或者按照从所述污物承接面的上端到所述内缘部上部内侧拐角部的下端向内侧倾斜的方式形成,由此将手指以整体地沿着所述内缘部上部内侧拐角部的方式配置。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13]段以及附图17b记载了一种现有技术的大便器,从附图17b可确定“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形成在内缘部的上面与内侧壁之间,大致呈向马桶内部突出的圆弧形,内缘上部外侧拐角部形成在内缘部的上面与外侧壁之间,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圆弧比内缘上部外侧拐角部的圆弧相比更大”,可见该区别已经被对比文件2中所记载的现有的冲水大便器(对比文件2中的对比例)公开;
对于区别(2),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76]、[0117]段的记载,内缘部16的外伸部16b的作用即是防止便器向外部溅水,同时考虑到马桶清洁的便利性,若将该外伸部16b设置为对比文件2附图17b记载的现有技术的形式,通常将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上端到下端在左右方向上的宽度设置为比吐水部的开口在左右方向上的宽度大以实现避免向外部溅水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4]、[0113]段以及附图17b记载的现有技术的内缘部的内侧壁为稍带弧度的向内侧倾斜的形式,而将其设置为向内侧倾斜的形式,或者将其设置为垂直竖立的形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容易想到的,而将部分设计为适应手指的形状则是为了更便于洗刷马桶的常规设计。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进一步的限定了内缘上部外侧拐角部的圆弧的半径与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圆弧的半径的比率范围,但该比率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试验即可获得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技术效果也可预知。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6均对权利要求1、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但它们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具体参见其权利要求1、4以及说明书第[0040]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
(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将手指以整体地沿着曲面的方式自然配置的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圆弧”。在对比文件2中需要根据防止喷射水飞溅的目的设置溢流阻档部,需要以覆盖吐水口的全部的方式设置溢流阻档部,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即使对现有技术进行组合也难以想到形成“将手指以整体地沿着曲面的方式自然配置的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
(2)与对比文件2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以下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所述内缘部的全周的至少一部分上,所述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圆弧形成为与所述内缘上部外侧拐角部的圆弧相比更大,且从所述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上端到下端在左右方向上的宽度比所述吐水部的开口在左右方向上的宽度大,所述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的下端设置在与所述吐水部相比更靠近上方的位置。由此,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16d的上端169和下端16f在右方向上的宽度比吐水部20的开口在左右方向上的宽度形成得大,另外,由于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16d的下端配置在比吐水部20靠上方。由此,洗净水不会到达位于比吐水部20靠上方的内缘上部内侧拐角部16d,能够实现抑制水的飞溅。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用来阻挡冲洗水的飞溅的内缘部,一方面结合附图17b可以确定该部分的拐角部大致是呈向马桶内部突出的圆弧形状,另一方面根据马桶等卫生洁具的常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只有使其外形更贴合于对马桶进行清洁的手指的形状才能使得清洁马桶的工作更方便和高效地进行。
(2)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76] 、[0117]段的记载,内缘部16的外伸部16b的作用即是防止便器向外部溅水,其位置在吐水部的上方,考虑到防溅水效果,内缘部突出部位的宽度至少应当大于其下方的吐水部开口的宽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道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两点均不能使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