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压力拉丝模套-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压力拉丝模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908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550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52792.4
申请日:2016-09-27
复审请求人:梓兰特线(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稚懿
合议组组长:轩云龙
参审员:李红梅
国际分类号:B21C3/02(2006.01);B21C3/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其他的对比文件中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整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52792.4,名称为“一种压力拉丝模套”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梓兰特线(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8段(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045174U,公告日为2011年11月23日;
对比文件2:SU1161212A1,公开日为1985年06月15日;
对比文件3:CN202527508U,公告日为2012年11月14日;
对比文件4:CN200953499Y,公告日为2007年09月26日;
对比文件5:CN101340120A,公开日为2009年01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力拉丝模套,包括压力模、拉丝模、上模套和下模套;其特征在于:上模套套在下模套上部外壁且构成螺接,下模套内腔为上大下小的锥形腔,压力模与拉丝模外表面同为角度面,与所述下模套斜面内腔直接配合,拉丝模与压力模放置于下模套腔内,下模套外壁设有螺旋冷却槽;所述下模套所设螺旋冷却槽纵向延伸的区段包围住拉丝模的纵向长度。”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①本申请是上模套套在下模套上部外壁且构成螺接,且拉丝模与压力模均放置于下模套腔内,压力模和拉丝模的外表面与下模套斜面内腔直接配合;②下模套外壁上的冷却槽为螺旋冷却槽,下模套所设螺旋冷却槽纵向延伸的区段包围住拉丝模的纵向长度。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②为本领域的常规冷却槽结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申请技术方案为确保拉丝模与压力模的同轴度问题,所采用的手段就是通过将拉丝模与压力模均放置在下模套腔内,均与下模套内腔构成锥度配合,压力模与拉丝模外表面同为角度面,与所述下模套斜面内腔直接配合来确保拉丝模和压力模的同轴度;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本申请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只是未能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而上述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手段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的压力模和拉丝模均是放置在下模套内,之后通过上下模套的配合实现整个装置的装配。对于申请人对对比文件2中的因为拉丝模与压力模结构的密封性而导致模具的寿命等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其他技术手段解决所谓的密封性问题,或者通过改善模具材质达到模具的使用寿命问题。至于冷却槽的结构和布置问题,为了实现某个结构的均匀快速冷却,通常会想到在该结构周壁设置越多冷却槽且覆盖面积越大所起到的冷却效果越好,而螺旋形的冷却槽是本领域的常规结构选择,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冷却槽设置为区别技术特征②所限定的结构(例如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记载的螺旋形冷却槽结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相应的公知常识不难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上钢模与下钢模必须形成一个密闭的空间,且该密封问题不能通过改变模具材质来解决,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显而易见得到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采用的不是外螺纹将上钢模与下钢模连接,而是使上钢模靠着底部的倒角与下钢模的倒角斜面配合从而上钢模与下钢模形成密闭空间,由此容易带来上钢模与下钢模的组装同心度问题和压力泄露问题。(2)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并不能改善上模芯与下模芯的同轴度配合问题,对比文件2中改善的只是上模芯与下模芯的拆卸组装问题,上模芯与下模芯的配合依旧只是间隙配合,间隙配合的准确性也只能是依靠设备的加工能力与人为操作的准确性。而权利要求1中压力模与拉丝模同时放置在下模套内,压力模与拉丝模都是与下模套采用同一角度斜面配合,很容易使得压力模与拉丝模形成密闭的空间,同时也解决了上钢模与下钢模的同轴度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从本申请的原始文件的记载,其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上下模芯与下模套采用的是非间隙配合,本申请中的上下模芯同时与下模套采用同一角度斜面配合,只能表明是通过将上下模芯放置在同一下模套中,并且采用的是斜面这种配合方式,也就是说根据原始文件的记载,可以确定的是本申请同心度问题是通过将上下模芯设置在同一下模套中实现的;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在解决同心度时的技术方案相同,都是将压力模和拉丝模设置在同一模套中,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解决了本申请的同心度问题,至于本申请的上下模芯与下模套采用同一角度斜面配合,其中的斜面配合只是本领域常采用的便于压入和装配的一种方式,因而,对比文件2已经解决了本申请的压力模和拉丝模的同心度问题。其次,关于密封性问题,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当不考虑螺旋冷却槽时)的结构相比,区别仅仅是本申请是将压力模和拉丝模设置在同一下模套中,对于此区别对比文件2也已经完全公开,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所得到的结构与本申请的结构相同,都是将压力模和拉丝模设置在同一下模套中,之后再通过上模套和下模套的螺接使二者装配连接,且都属于拉丝模领域,因而,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结构必然能够解决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密封性问题。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①上模套套在下模套上部外壁且构成螺接;压力模与拉丝模外表面的角度面与下模套斜面内腔直接配合,拉丝模与压力模放置于下模套腔内;②下模套外壁设置的冷却槽为螺旋冷却槽,下模套所设螺旋冷却槽纵向延伸的区段包围住拉丝模的纵向长度。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的适应性改型;区别技术特征②限定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上钢模与下钢模之间形成密封空间,该密封空间是通过下钢模套在上钢模下部外壁且构成螺接形成的,而不是通过上钢模与下钢模的倒角斜面的配合而形成的,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由倒角斜面配合导致的密封效果不好的问题。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模套8套在下模套5上部外壁且构成螺接”(尤其参见说明书第1栏、附图1),由此公开了该密封结构,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压力模与拉丝模都设置于下模套内,该结构也易于形成压力模与拉丝模之间的密封空间,能够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至于模芯与模套之间是斜面配合还是圆柱面配合对于密封效果的影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熟知且能够自行选择的,不能为权利要求1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将定径模芯的角度面与下钢模斜面内腔直接配合,能够保证模芯与下钢模同轴度并且使模芯安装可靠以及易于取放模芯。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将压力模和拉丝模同时设置在同一内腔内并使压力模和拉丝模的外周面与该内腔配合可以改善压力模和拉丝模的同轴度。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中的压力模芯也设置在下钢模斜面内腔中以改善压力模芯和定径模芯的同轴度的启示,在此过程中将压力模也设置为其角度面与下模套斜面内腔直接配合的结构仅是适应性的改型。此外,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在压力模与拉丝模之间、二者与下模套之间以及上模套与下模套之间均不存在间隙配合的结构,进而也不存在间隙配合的准确性依赖于设备的加工能力与人为操作准确性的技术问题。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上钢模是靠着底部的倒角与下钢模的倒角斜面配合从而上钢模与下钢模形成密闭空间,这种做法完全依靠设备的加工能力和人工操作能力,容易造成上钢模与下钢模的组装同心度问题和造成压力泄露问题。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并不能改善上模芯与下模芯的同轴度配合问题,对比文件2中改善的只是上模芯与下模芯的拆卸组装问题,上模芯与下模芯的配合依旧只是间隙配合,间隙配合的准确性也只能是依靠设备的加工能力与人为操作的准确性。而权利要求1中压力模与拉丝模同时放置在下模套内,压力模与拉丝模都是与下模套采用同一角度斜面配合,很容易使得压力模与拉丝模形成密闭的空间,同时也解决了上钢模与下钢模的同轴度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02日提交复审请求以及2019年06月0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8段(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045174U,公告日为2011年11月23日;
对比文件2:SU1161212A1,公开日为1985年06月15日。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压力拉丝模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速拉丝组合压力模具,其中涉及压力拉丝模套,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1段、附图1):其包括压力模芯3(相当于压力模)、定径模芯4(相当于拉丝模)、上钢模2(相当于上模套)和下钢模5(相当于下模套);下钢模5套在上钢模2下部外壁且构成螺接,下钢模5内腔为上大下小的锥形腔,压力模芯3与定径模芯4外表面同为角度面,定径模芯4与下钢模5斜面内腔直接配合,定径模芯4放置于下钢模5腔内,下钢模5外壁设有两道冷却槽6,下钢模5所设冷却槽6纵向延伸的区段包围住模芯工作区域对应的钢套位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上模套套在下模套上部外壁且构成螺接;压力模与拉丝模外表面的角度面与下模套斜面内腔直接配合,拉丝模与压力模放置于下模套腔内;(2)下模套外壁设置的冷却槽为螺旋冷却槽,下模套所设螺旋冷却槽纵向延伸的区段包围住拉丝模的纵向长度。权利要求1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拉丝模与压力模的同轴度和压力拉丝模套的冷却性能。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压力拉丝模套,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栏、附图1):其包括压力模2、拉丝模1、上模套8和下模套5;上模套8套在下模套5上部外壁且构成螺接,下模套5内腔为上大下小的锥形腔,下模套5内设置有夹紧套筒4,夹紧套筒4的角度面与下模套5斜面内腔直接配合,压力模2与拉丝模1放置于夹紧套筒4 腔内,压力模2与拉丝模1的外周面与夹紧套筒4的内腔配合,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可改善拉丝模与压力模的同轴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中的压力模芯与定径模芯均设置在下模套的同一内腔并使二者的外周面均与下模套内腔配合以改善压力模芯与定径模芯同轴度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将压力模与拉丝模外表面的角度面设置为与下模套斜面内腔直接配合,是适应性改型。
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下模套冷却槽的基础上,将该冷却槽设置为螺旋冷却槽,并使其纵向延伸的区段包围住拉丝模的纵向长度,以利于冷却介质沿螺旋槽的流动、更好的为模芯工作区域冷却降温,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及常规技术手段比较,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对比文件1采用的不是外螺纹将上钢模与下钢模连接,而是使上钢模靠着底部的倒角与下钢模的倒角斜面配合从而上钢模与下钢模形成密闭空间,由此容易带来上钢模与下钢模的组装同心度问题和压力泄露问题。此外,本申请所述压力模与拉丝模同时放置在下模套内,压力模与拉丝模都是斜面与下模套配合,斜面与斜面的配合,很容易使得压力模与拉丝模形成密闭的空间,同时也解决了对比文件1中的缺陷,上钢模与下钢模的同轴度问题。
(2)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并不能改善上模芯与下模芯的同轴度配合问题,对比文件2中改善的只是上模芯与下模芯的拆卸组装问题,上模芯与下模芯的配合依旧只是间隙配合,间隙配合的准确性也只能是依靠设备的加工能力与人为操作的准确性;而权利要求1中,上下模芯同时与下模套采用同一角度斜面配合,才容易实现同心度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钢模与下钢模之间形成密封空间,该密封空间是通过下钢模套在上钢模下部外壁且构成螺接形成的,而不是通过上钢模与下钢模的倒角斜面的配合而形成的,并且能够实现在拉丝过程中产生的压力作用下使拉丝介质融化并且披覆在材料表面(尤其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7、0010段),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由倒角斜面配合导致的密封效果不好的问题。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模套8套在下模套5上部外壁且构成螺接”(尤其参见说明书第1栏、附图1),由此公开了该密封结构,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压力模与拉丝模都设置于下模套内,该结构也易于形成压力模与拉丝模之间的密封空间,能够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至于模芯与模套之间是斜面配合还是圆柱面配合对于密封效果的影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熟知且能够自行选择的,不能为权利要求1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将定径模芯的角度面与下钢模斜面内腔直接配合,能够保证定径模芯与下钢模同轴度、易于取放模芯并且能够在拉丝生产过程中对定径模芯进一步夹紧;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保证压力模芯与定径模芯的同轴度。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将压力模和拉丝模设置在夹紧套筒的同一内腔内并使压力模和拉丝模的外周面均与该内腔的内周面配合可以改善压力模和拉丝模的同轴度。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中的压力模芯也设置在下钢模斜面内腔中以改善压力模芯和定径模芯的同轴度的启示,在此过程中将压力模芯也设置为其角度面与下模套斜面内腔直接配合的结构仅是适应性的改型。此外,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压力模与拉丝模之间通过密封垫圈实现无间隙配合,压力模和拉丝模分别与夹紧套筒的内腔紧配合、夹紧套筒与下模套之间通过斜面实现紧配合且上模套和下模套之间是通过螺纹连接,因此,在压力模与拉丝模之间、二者与下模套之间以及上模套与下模套之间均不存在间隙配合的结构,进而也不存在间隙配合的准确性依赖于设备的加工能力与人为操作准确性的技术问题。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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