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EPDM包装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872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55967
优先权日: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11631.1
申请日:2014-03-14
复审请求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润
合议组组长:庞明娟
参审员:郑凯
国际分类号:C08J3/20,C08K3/36,C08L23/16,C08J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不能从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得出,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1631.1,名称为“EPDM包装系统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9日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5年08月31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于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包装由乙烯/丙烯/二烯聚合物组成的球粒的方法,其包含:
将由包含至少65重量%衍生自乙烯的单元的乙烯/丙烯/二烯聚合物组成的球粒引入到混合装置中,所述球粒的残余水分含量是500ppm到2500ppm;
添加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到所述混合装置中;
用所述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涂布所述球粒的至少一部分;
将散装量的所述经涂布的球粒密封于由柔性聚合膜制成的袋子中;
用所述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从所述球粒吸收所述残余水分;和
防止所述袋子内部的水分凝结,持续在所述密封步骤后7天到在所述密封步骤后1000天的时间段。
2.一种用于经涂布的球粒的包装,其包含:
A.由柔性聚合膜形成的密封袋;
B.在所述密封袋的内部的散装量的经涂布的球粒,所述球粒由以下组成:
(i)包含至少65重量%衍生自乙烯的单元的乙烯/丙烯/二烯聚合物,所述球粒的残余水分含量是500ppm到2500ppm;
(ii)在所述球粒的至少一部分上的涂层,所述涂层包含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并且
在所述袋子被密封后7天到在所述袋子被密封后1000天在所述袋子内部不可见水分凝结。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球粒在37℃下储存2个月后的最大无约束屈服强度小于200磅/平方英尺。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包含非晶二氧化硅。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包含非晶二氧化硅与滑石的掺合物。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球粒包含总体熔体破裂球粒。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乙烯/丙烯/二烯聚合物在125℃的门尼粘度ML 1 4是20到300。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其包含3000ppm到10000ppm的所述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2010/100083A1,公开日2010年09月10日)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EPDM中衍生自乙烯的单元所占的重量分数,以及球粒的残余水分含量,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了添加二氧化硅粉末到混合装置中,而对比文件1添加的为硬脂酸钙;权利要求1限定了将经涂布的球粒密封于由柔性聚合膜制成的袋子中,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了二氧化硅粉末从球粒吸收残余水分,在密封后7-1000天时间段防止袋子内部水分凝结,对比文件1未公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EPDM包装中的水分凝聚。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隔离剂可选择硬脂酸钙、硅酸铝、硅酸镁粉末,气相二氧化硅,并且根据公知常识(参见《食品添加剂应用技术》,阮春梅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03月,第206页)可知,二氧化硅能吸收过量的水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二氧化硅粉末作为EPDM的隔离剂以减少水分凝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室温下颗粒在袋子、盒子、或打包储存至少一周,且本领域公知三元乙丙橡胶的包装与储运采用内衬聚乙烯薄膜,外套聚丙烯编织袋的双层包装(参见《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产品大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生产部编,中国石化出版社,1992年12月,第372-373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涂布好的EPDM颗粒放在柔性聚合膜制成的袋子中储存。根据需要调节EPDM中各单体的含量、采用干燥手段调节水分含量,以及在混合装置中混合涂布隔离剂均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2限定了EPDM中衍生自乙烯的单元所占的重量分数,以及球粒的残余水分含量,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2限定了由柔性聚合膜形成的密封袋,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袋子;权利要求2限定了涂层包含基于二氧化硅粉末,对比文件1未公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确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EPDM包装中的水分凝聚。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权利要求3-8也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权利要求1要求EPDM包含至少65重量%的衍生自乙烯的单元,对比文件1披露了乙烯丙烯共聚物包含30-60重量%的乙烯,优选40-55重量%,由此给出相反教导,对比文件1实施例披露了仅含有49重量%乙烯的所述弹性体;权利要求1球粒的残余水分含量是500 ppm到2500 ppm,对比文件1未提及;权利要求1要求由柔性聚合膜制成的袋子用于密封EPDM持续7至1000天,对比文件1教导了用于储存EPDM的袋子但未教导袋子由柔性聚合物膜制成或袋子密封EPDM以防止吸湿,此外对比文件1未提及关于权利要求1所需时间框架的内容。驳回决定认为:首先,根据本申请的数据无法看出EPDM包含至少65重量%的衍生自乙烯的单元、球粒的残余水分含量是500ppm到2500ppm产生了何种效果,其仅为本申请二氧化硅涂层的一种实施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性能应用的需要调节EPDM中各单体的含量、采用干燥手段调节水分含量;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室温下颗粒在袋子、盒子、或打包储存至少一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产品的使用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合适的密封周期,而根据公知常识,三元乙丙橡胶的包装与储运采用内衬聚乙烯薄膜、外套聚丙烯编织袋的双层包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涂布好的EPDM颗粒放在柔性聚合膜制成的袋子中储存。
申请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7项),并进一步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6项)和意见陈述。其中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文本所作的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和2中进一步限定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的用量,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合并入权利要求1和2中,在权利要求6中进一步限定聚合物的组成,删除权利要求4和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包装由乙烯/丙烯/二烯聚合物组成的球粒的方法,其包含:
将由包含至少65重量%衍生自乙烯的单元的乙烯/丙烯/二烯聚合物组成的球粒引入到混合装置中,所述球粒的残余水分含量是500ppm到2500ppm;
将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以按乙烯/丙烯/二烯聚合物球粒和所述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的总重量计3000ppm到10,000ppm的量添加到所述混合装置中,所述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包含非晶二氧化硅;
用所述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涂布所述球粒的至少一部分;
将散装量的所述经涂布的球粒密封于由柔性聚合膜制成的袋子中;
用所述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从所述球粒吸收所述残余水分;和
防止所述袋子内部的水分凝结,持续在所述密封步骤后7天到在所述密封步骤后1000天的时间段。
2. 一种用于经涂布的球粒的包装,其包含:
A.由柔性聚合膜形成的密封袋;
B.在所述密封袋的内部的散装量的经涂布的球粒,所述球粒由以下组成:
(i)包含至少65重量%衍生自乙烯的单元的乙烯/丙烯/二烯聚合物,所述球粒的残余水分含量是500ppm到2500ppm;
(ii)在所述球粒的至少一部分上的涂层,所述涂层以按乙烯/丙烯/二烯聚合物球粒和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的总重量计3000ppm到10,000ppm的量包含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所述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包含非晶二氧化硅;并且
在所述袋子被密封后7天到在所述袋子被密封后1000天在所述袋子内部不可见水分凝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球粒在37℃下储存2个月后的最大无约束屈服强度小于200磅/平方英尺。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包含非晶二氧化硅与滑石的掺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球粒包含总体熔体破裂球粒。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乙烯/丙烯/二烯聚合物在125℃的门尼粘度ML 1 4是20到300;
所述乙烯/丙烯/二烯聚合物包含:
(i)65到85wt%的衍生自乙烯的单元;
(ii)15到30wt%的衍生自丙烯的单元;和
(iii)0.1到5wt%的衍生自二烯的单元。”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限定了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包含非晶二氧化硅,并限定了残余水分含量和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的量,本申请说明书证明了吸湿率的上限是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重量的约2倍,由此可知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的含量足以吸收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水分含量。(2)对比文件1不涉及EPDM中的水分,相反,对比文件1要求在球粒储存期间具有特定的水分含量,因此对比文件1从未存在水分凝结问题。此外,对比文件1具体使用隔离剂来改善流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1的隔离剂来防止水分在袋中凝结。(3)作为隔离剂,对比文件1没有区分二氧化硅和聚烯烃性能的差异,而本申请在相同的量8000ppm下,PE并未展现防止水分在袋中凝结的任何效果,而在5000-8000ppm下的二氧化硅能展现密封袋的内表面上的游离水分明显减少,因此,本申请实现的技术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预料不到的。二氧化硅在对比文件1中为隔离剂,在公知常识证据中则是为了防止粉状或颗粒状食品聚集的抗结剂,这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EPDM球粒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考虑该证据;即使假设可以考虑该证据,也不能确定抗结剂是否可以对EPDM具有与对粉状或颗粒状食品相同的技术效果;甚至即使假设对比文件1中的隔离剂等同于该证据中的抗结剂,但对比文件1和该证据均未将二氧化硅与聚烯烃的效果区分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根据本申请的数据无法看出EPDM包含至少65重量%的衍生自乙烯的单元、球粒的残余水分含量是500ppm到2500ppm产生了何种效果,并且其实际为本申请二氧化硅涂层的一种实施条件。(2)本申请的构思在于使用非晶二氧化硅粉末从球粒吸收残余水分,本申请说明书还记载了“非晶二氧化硅不会导致粉尘爆炸,是亲水性的,是多孔的,展现良好抗结块特性,容易施用,是食物接触可接受的”,当面对EPDM颗粒储存过程中水分凝结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具有吸水性的物质吸收水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EPDM颗粒表面包覆隔离剂硬脂酸钙,并公开了隔离剂可选择气相二氧化硅,而二氧化硅是一种已知抗结剂,抗结剂能吸收过量的水分。虽然公知常识证据中的二氧化硅用于食品,但其和本申请中二氧化硅的用途均是用于吸收水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该抗结剂同样能用于EDPM颗粒中吸收水分。此外,非晶态二氧化硅的化学性质较之块状晶态二氧化硅要活泼的多,因为它具有较大的表面积(参见《化工百科全书 第3卷 刀具材料-发电》,《化工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编,化学工业出版社,1993年03月,第946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6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8月31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不能从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得出,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来讲,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包装由乙烯/丙烯/二烯聚合物组成的球粒的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由流动的非晶烯烃共聚物颗粒的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4-6行),并具体公开了在EPDM颗粒上使用硬脂酸钙粉末隔离剂,粉末使用量最低0.01或0.05wt%,最高0.2或0.5或2wt%,在研磨前、研磨中或研磨后添加隔离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页第23-26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是包装由包含至少65重量%衍生自乙烯的单元的乙烯/丙烯/二烯聚合物(EPDM)组成、并且残余水分含量是500ppm到2500ppm的球粒的方法,其是将涂布有包含非晶二氧化硅的粉末的球粒密封于由柔性聚合膜制成的袋子中,利用所涂布的涂层吸收球粒中的残余水分,使得在密封步骤后7天到在密封步骤后1000天的时间段内袋子内部无水分凝结。对比文件1则是在EPDM颗粒上涂布硬脂酸钙粉末隔离剂,其未公开如权利要求1的EPDM中衍生自乙烯的单元的含量以及球粒的残余水分含量,未在球粒表面涂布包含非晶二氧化硅的粉末的涂层,且未公开利用该涂层达到在由柔性聚合膜制成的袋子中密封后7天到密封后1000天的时间段内袋子内部无水分凝结的效果。
为确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合议组考察了本申请说明书和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认为:“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实施例可知,当水分含量大于非晶二氧化硅含量的二倍时,二氧化硅粉会出现内聚,不能得到防止水分凝结且不具有不良外观的EPDM球粒的效果。而根据现有技术,二氧化硅包括非晶态和结晶态,结晶态二氧化硅通常不疏松多孔,非晶态二氧化硅也包括不同的型号,其粒度及结构的孔隙程度不同,只有当使用特定含量的特定型号非晶二氧化硅时,可以得到防止水分凝结且不具有不良外观的EPDM球粒。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使用特定含量的特定型号非晶二氧化硅外的其他二氧化硅,也够解决防止水分凝结且不具有不良外观的EPDM球粒。因此,在目前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其仅是通过有吸水性的二氧化硅解决了减少水分凝聚的问题。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少EPDM包装中的水分凝聚”。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其包装方法所能达到的防止袋子内部水分凝结的具体效果,即,持续在所述密封步骤后7天到在所述密封步骤后1000天的时间段内防止袋子内部水分凝结(下称效果1),上述效果既是本申请所采取的一系列包装技术手段的最终目的,也在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和实施例3中有明确记载。具体而言(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2-14页),实施例1记载了分别将PE粉8000ppm、二氧化硅8000ppm和二氧化硅5000ppm+滑石3000ppm涂布于EPDM球粒(NORDELTM4770P)表面,所述二氧化硅为PPG的FloGardTMFF非晶二氧化硅,分别将经涂布的样品密封于透明柔性聚乙烯袋中,放在仓库中的托盘上环境条件下观察,两种基于二氧化硅的涂层在经过48小时后即已显示出优于PE粉涂层的吸水效果,168小时后密封袋已经干燥,并在后续的储存中能够达到效果1,而PE粉涂层至少在密封后168小时袋子内部仍然湿润;实施例3记载了分别将滑石6000ppm、二氧化硅6000ppm和二氧化硅3000ppm+滑石3000ppm涂布于EPDM球粒(NORDELTM4785P)表面,所述二氧化硅为PPG的FloGardTMFF非晶二氧化硅,分别将经涂布的样品密封于透明柔性聚乙烯袋中,并放在烘箱中37℃下24小时,其后将袋子保持在21℃下观察,两种基于二氧化硅的涂层在经过24小时后即已显示出优于PE粉涂层的吸水效果,48小时后密封袋已经几乎干燥,并在后续的储存中能够达到效果1,而滑石涂层至少在密封后48小时袋子内部仍然很湿润,且滑石单独形成湿润糊状物,其粘附到袋子内部,产生具有不良并且非所要外观的EPDM球粒产物。因此,本申请是在具有一定残余水分含量的EPDM球粒表面涂布一定用量的基于非晶二氧化硅的粉末的涂层,从而能够在密封后长时间储存过程中防止密封袋内部出现水分凝结。而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基于二氧化硅的粉末的用量、以及包含非晶二氧化硅,并记载了达到上述效果1,虽然未记载非晶二氧化硅的型号,但其必然应当是能够使得包装达到效果1的非晶二氧化硅,且这种二氧化硅包括但并不局限于本申请实施例所使用的特定二氧化硅型号。因此,合议组认为,基于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节乙烯/丙烯/二烯聚合物球粒的表面涂层,使得在由柔性聚合膜制成的袋子中密封后7天到密封后1000天的时间段内袋子内部无水分凝结。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上述技术方案中使用硬脂酸钙粉末作为隔离剂,并在说明书第8页第10-21行公开了硅酸铝、硅酸镁、talc(即滑石)、气相二氧化硅、结晶聚烯烃(例如低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聚丙烯等)等隔离剂,以及隔离剂用于防止颗粒结块。虽然对比文件1的隔离剂具有吸水作用,但其隔离剂的具体选择是无差别的并列可选项,未区分不同隔离剂的吸水性能,且对比文件1还在说明书第7页第30-31行记载了球粒在储存过程中可保持特定的环境湿度水平,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使用隔离剂意在获得防止结块、具有自由流动性的聚烯烃,其并未研究不同隔离剂对于EPDM残留水分的吸收性能的不同,也并未关注如何使得EPDM的密封包装袋内长时间保持无水分凝结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并无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明确动机。驳回决定中认为:“根据公知常识‘抗结剂是为了防止粉状或颗粒状食品聚集、以保持其松散或自由流动而加人其中的一类添加剂。它们是颗粒细小、表面积大的多孔性物抗结剂是颗粒细小、比容高、表面积大的多孔性物质,吸附能力强,能吸收过量的水分,防止食品因受潮而结块。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抗结剂有亚铁氰化钾、微晶纤维素、二氧化硅、硅铝酸钠、磷酸三钙。’(参见《食品添加剂应用技术》,阮春梅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 , 2008年03月,第206页) 可知,二氧化硅能吸收过量的水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二氧化硅粉末作为EPDM的隔离剂以减少水分凝聚。”然而,对比文件1的EPDM与食品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物质,其吸水、脱水性能也不同,不能简单将食品包装中的抗结剂用于EPDM包装,即使考虑对比文件1记载了气相二氧化硅,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气相二氧化硅本身的吸水性能也有所预期,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即便结合公知常识也无法做到从对比文件1无差别列举的多种隔离剂中选取二氧化硅,并将具有适宜吸水性能的二氧化硅用于残余水分含量为500ppm到2500ppm的EPDM球粒的水分吸附,更无从知晓如何才能达到在由柔性聚合膜制成的袋子中密封后7天到密封后1000天的时间段内袋子内部无水分凝结的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时,权利要求1能够获得在由柔性聚合膜制成的袋子中密封后7天到密封后1000天的时间段内袋子内部无水分凝结的有益效果,故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经涂布的球粒的包装(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由流动的非晶烯烃共聚物颗粒的制备方法,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2是对由包含至少65重量%衍生自乙烯的单元的乙烯/丙烯/二烯聚合物(EPDM)组成、并且残余水分含量是500ppm到2500ppm的球粒所进行的包装,该包装是将涂布有包含非晶二氧化硅的粉末的球粒密封于由柔性聚合膜形成的密封袋中,利用所涂布的涂层吸收球粒中的残余水分,使得在密封后7天到在密封后1000天的时间段内袋子内部无水分凝结。对比文件1则是在EPDM颗粒上涂布硬脂酸钙粉末隔离剂,其未公开如权利要求2的EPDM中衍生自乙烯的单元的含量以及球粒的残余水分含量,未在球粒表面涂布包含非晶二氧化硅的粉末的涂层,且未公开利用该涂层达到在由柔性聚合膜形成的密封袋中密封后7天到密封后1000天的时间段内袋子内部无水分凝结的效果。
基于同样的分析(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节乙烯/丙烯/二烯聚合物球粒的表面涂层,使得在由柔性聚合膜制成的袋子中密封后7天到密封后1000天的时间段内袋子内部无水分凝结。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并无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明确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即便结合公知常识也无法做到从对比文件1无差别列举的多种隔离剂中选取二氧化硅,并将具有适宜吸水性能的二氧化硅用于残余水分含量为500ppm到2500ppm的EPDM球粒的水分吸附,更无从知晓如何才能达到在由柔性聚合膜制成的袋子中密封后7天到密封后1000天的时间段内袋子内部无水分凝结的效果,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同时,权利要求2能够获得在由柔性聚合膜形成的密封袋中密封后7天到密封后1000天的时间段内袋子内部无水分凝结的有益效果,故而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在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3-6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①本申请是对具有特定组成结构和残余水分含量的EPDM球粒进行表面处理和包装,虽然不能明确看出本申请EPDM中衍生自乙烯的单元的含量有何具体效果,但至少本申请限定球粒的残余水分含量是作为被吸水材料的状态基础,基于二氧化硅的涂层的施加和防止密封袋内水分凝结的作用效果皆与之密切相关,而对比文件1并未提及EPDM颗粒的具体含水量,也未给出如何通过使用基于二氧化硅的涂层来实现密封袋内长时间无水分凝结的相关技术启示。②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a-二氧化硅是食物接触可接受的,其含义为该用于EPDM球粒的a-二氧化硅在接触食物后对食物的安全性造成的影响是可接受的,并不能将其理解为可以从食品所用的抗结剂中寻找技术启示。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二氧化硅等抗结剂的吸水作用,也知晓非晶二氧化硅的吸水性能好于晶态二氧化硅,但对比文件1仅是在并列可选的隔离剂中记载了气相二氧化硅,各隔离剂之间没有性能区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中选用气相二氧化硅并探讨其对于具有特定残余水分含量的EPDM球粒的水分吸收情况。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使用了非晶二氧化硅涂层,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并没有进一步研究如何防止密封包装长期储存过程中水分凝结的动机,由此也无法预期能够达到如本申请效果1的优良效果。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查: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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