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滚筒式洗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871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37453
优先权日:2013-08-29
申请(专利)号:201410379746.8
申请日:2014-08-04
复审请求人:日立空调·家用电器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海云
合议组组长:赵晓娣
参审员:孙捷
国际分类号:D06F21/00,D06F3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79746.8,名称为“滚筒式洗衣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日立空调·家用电器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08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0日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CN102733143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和对比文件5(JPH09783A,公开日为1997年01月07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页、说明书附图第1-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6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滚筒式洗衣机,其特征在于,
具备:
在内部贮存水的外槽;
旋转自如地支撑在上述外槽内且收纳衣物的滚筒;
旋转驱动上述滚筒的滚筒马达;
向上述外槽内供水的供水机构;
从上述外槽吸入水且向上述滚筒内洒水的循环泵;以及
控制上述滚筒马达、上述供水机构及上述循环泵的运转控制机构,
上述运转控制机构具有在洗涤运转中,一边驱动上述循环泵一边使上述滚筒旋转的搅拌工序,
上述搅拌工序具备第一搅拌工序与第二搅拌工序,
在上述第一搅拌工序时,使上述滚筒以60rpm以上的转数旋转,
在上述第二搅拌工序时,使上述滚筒以小于60rpm的转数旋转,
在上述第一搅拌工序时及/或上述第二搅拌工序时,驱动上述循环泵并使循环流量为36L/min以上且53L/min以下。”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①在第一搅拌工序时及/或第二搅拌工序时,驱动上述循环泵并使循环流量为36L/min以上且53L/min以下;②在洗涤运转中,一边驱动上述循环泵一边使上述滚筒旋转。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使用循环泵洗涤时由于流量不高造成洗涤效率不佳以及为减少衣物变硬而减少洗涤时间使洗涤效率不佳的问题。对比文件5公开了波轮洗衣机的循环流量为40L/min,并且也是为了提高洗涤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借鉴选择高流量循环泵用于滚筒洗衣机。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二搅拌程序时打开循环系统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整个洗涤过程中都打开循环以进一步提高洗涤效率。(2)申请人认为,①对比文件3未公开在整个洗涤过程中都打开内循环,而且由于整个洗涤过程都打开内循环会耗电,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选择该控制方式。②对比文件5公开的是洗涤剂液的循环流量为40L/min左右,这种洗涤剂液的循环流量与本申请的循环泵的循环流量是否为同一液体的循环流量并不确定,从而不能得出对比文件5公开了本申请的循环泵流量。对此驳回决定认为,内循环有助于洗涤效率的提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对比文件3得到启示在全部洗涤阶段打开内循环以进一步提高洗涤效率,而多耗电则是可以预期的。而且对比文件5也是在洗涤过程中打开循环,所以可以确认对比文件5公开的洗涤剂液相当于本申请中循环泵中的洗涤水。
申请人日立空调·家用电器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的“洗涤剂液的循环流量是40L/min左右”,其最初的注水量为30L,因此不能确定对比文件5中洗涤剂液的循环流量与本申请循环泵的循环流量是同一液体的循环流量;另外,单纯从理论上来讲,对比文件5公开了洗涤剂液的流量为40L/min,但这种循环流量的计算显然还受到泵的功率、扬程等各种物理参数的影响,即使洗涤剂的用量很小,如果泵的功率等较大,洗涤剂的循环较快,洗涤剂的流量也极有可能在单位时间内较大,就算假设在对比文件5中,洗涤剂在较大功率的驱动下流量为5L/min,那对比文件5中的洗涤水的流量也不是40L/min。因此,不能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在上述第一搅拌工序时及/或上述第二搅拌工序时,驱动上述循环泵并使循环流量为36L/min以上且53L/min以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洗涤剂的确在洗涤过程中溶解于水,并且如果洗衣机有循环功能的话,也会在洗衣机当中进行循环;对比文件5中记载的“实际上,如果是40L/min左右,则最初的注水量30L的水在10分钟期间更替13次,能充分提高清洗效果”,经换算和对比文件5中记载的“洗涤剂液(日文“洗剂液”)的循环流量是40L/min左右”是一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或日常生活中使用过洗衣机的人都知道,相对于洗衣所耗用的十几或几十升的水,以毫升计的洗涤液在体量上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参见《洗衣机原理与维修技术》,作者: 陈浩 保和平编,出版日期: 1999年08月第1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公知常识证据1的第8页也记载了洗衣机所用的洗涤液配制浓度在0.1%-0.5%之间即可表现出显著的去污能力,若浓度过高反而会降低去污能力,这也说明了相对于洗涤水,洗涤剂的体积可以忽略不计,“最初的注水量30L的水”实际上就是混合了洗涤剂的水,洗衣机的洗涤剂投入一般是通过注水冲入,不会存在用单独的纯自来水来进行洗涤的情况,所以二者是一回事。并且根据生活常识,市场上的主流品牌洗衣液,如汰渍,奥妙,蓝月亮等一般是30-60g,换算成体积约几十毫升,没必要设置循环泵进行操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①在第一搅拌工序时及/或第二搅拌工序时,驱动上述循环泵并使循环流量为36L/min以上且53L/min以下;②在洗涤运转中,一边驱动循环泵一边使滚筒旋转,而对比文件3公开在滚筒以大于正常洗涤转速的速度转动的洗涤流程阶段,打开内循环系统和喷淋系统循环喷淋洗涤水。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保滚筒洗衣机的清洗性能。而对比文件5给出了为了提高洗衣机的清洗效果而选择洗衣液的循环流量的技术启示,一边驱动循环泵一边使滚筒旋转属于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由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其公开的“洗涤液”就是混合了洗涤剂的水,即“洗涤水”,所以其公开的洗涤液的循环流量相当于本申请的循环流量。虽然循环流量的计算还受到泵的功率、扬程等各种物理参数的影响,但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影响循环流量的其它因素。并且引用了公知常识证据1,用于说明相对于洗衣机所耗用的十几或几十升的水,以毫升计的洗涤液在体积量上可以忽略不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相对于驳回文本,其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旋转自如地支撑在上述外槽内且收纳衣物的滚筒”修改为“滚筒,其旋转自如地支撑在上述外槽内,收纳衣物且具有多个贯通孔,大致水平或使前方朝上地倾斜”。
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滚筒式洗衣机,其特征在于,
具备:
在内部贮存水的外槽;
滚筒,其旋转自如地支撑在上述外槽内,收纳衣物且具有多个贯通孔,大致水平或使前方朝上地倾斜;
旋转驱动上述滚筒的滚筒马达;
向上述外槽内供水的供水机构;
从上述外槽吸入水且向上述滚筒内洒水的循环泵;以及
控制上述滚筒马达、上述供水机构及上述循环泵的运转控制机构,
上述运转控制机构具有在洗涤运转中,一边驱动上述循环泵一边使上述滚筒旋转的搅拌工序,
上述搅拌工序具备第一搅拌工序与第二搅拌工序,
在上述第一搅拌工序时,使上述滚筒以60rpm以上的转数旋转,
在上述第二搅拌工序时,使上述滚筒以小于60rpm的转数旋转,
在上述第一搅拌工序时及/或上述第二搅拌工序时,驱动上述循环泵并使循环流量为36L/min以上且53L/min以下。”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贯通孔和循环泵,滚筒洗衣机与波轮洗衣机结构不同,其循环泵等部件无法简单地相互通用或转用。在对比文件3指引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整个洗涤过程中都打开内循环。泵自身的各种参数并不需要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并且不能确定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在上述第一搅拌工序时及/或上述第二搅拌工序时,驱动上述循环泵并使循环流量为36L/min以上且53L/min以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页、说明书附图第1-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滚筒式洗衣机(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滚筒式洗衣机,包括进水阀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向外槽内供水的供水机构)、内循环系统2和喷淋系统3,喷淋系统3分别与进水阀1、内循环系统2相通,并具有循环泵4(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及附图1)。
由对比文件3的附图1可以清楚地看出滚筒大致水平。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滚筒洗衣机的基本结构,其必然具有在内部贮存水的外槽;旋转自如地支撑在上述外槽内且收纳衣物的滚筒,且具有多个贯通孔;旋转驱动滚筒的滚筒马达;循环泵用于从外槽吸入水且向滚筒内洒水;也必然具有控制滚筒马达、供水机构及循环泵的运转控制机构。
对比文件3还公开,该滚筒洗衣机的洗涤控制方法,包括滚筒以正常洗涤转速转动洗涤衣物和以正常转速漂洗衣物(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搅拌工序),洗涤流程还包括:在一设定的时间内,控制滚筒以大于正常洗涤转速的速度转动,使得洗涤液或洗衣粉快速溶解以与衣物接触分离污渍(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搅拌工序)。正常洗涤转速为40-80r/min(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第二搅拌工序的转速),大于正常洗涤转速的速度为200-25Or/min(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第一搅拌工序的转速);正常漂洗转速为40-80r/min,大于正常漂洗转速的速度为25Or/min以上。在滚筒以大于正常洗涤转速的速度转动的洗涤流程阶段,打开内循环系统和喷淋系统循环喷淋洗涤水(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5]-[0016]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1)在第一搅拌工序时及/或第二搅拌工序时,驱动上述循环泵并使循环流量为36L/min以上且53L/min以下;(2)在洗涤运转中,一边驱动循环泵一边使滚筒旋转,而对比文件3公开在滚筒以大于正常洗涤转速的速度转动的洗涤流程阶段,打开内循环系统和喷淋系统循环喷淋洗涤水。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确保清洗性能且抑制衣物发硬的滚筒洗衣机,因此,采用增大循环流量且提高第一搅拌工序的转速而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4-7段、第13页最后1段)。而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3公开了滚筒以200-25Or/min的转速转动,即在洗涤阶段能够使得洗涤液或洗衣粉快速溶解以与衣物接触分离污渍,起到快速浸泡、强力去污的作用;在漂洗阶段能快速冲洗衣物中的洗涤液,节约用水、节省时间。可见,对比文件3的滚筒高速转动也缩短了揉搓洗涤的时间,减少了衣物的硬化。即对比文件3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保滚筒洗衣机的清洗性能。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5公开了洗衣机的洗衣液的循环流量越大越好,约为4OL/min,以提高清洗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67]-[0068]段及附图1)。虽然对比文件5是波轮洗衣机,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波轮洗衣机和滚筒洗衣机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为了提高洗衣机的清洗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公开的洗衣液循环流量而选择洗衣机的循环流量。
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第二搅拌程序时打开内循环系统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提高洗涤效率,在整个洗涤过程中都打开内循环,即一边驱动循环泵一边使滚筒旋转属于常规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公开其滚筒具有贯通孔,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滚筒洗衣机的用于收纳衣物的滚筒都具有贯通孔。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在滚筒以大于正常洗涤转速的速度转动的洗涤流程阶段,打开内循环系统和喷淋系统循环喷淋洗涤水”,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滚筒以大于正常洗涤转速的速度转动的阶段时打开内循环,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选择在其它阶段也打开内循环是容易想到的,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滚筒以正常洗涤转速转动的洗涤流程阶段不能获得更好的洗涤效果,虽然在整个过程中都打开循环会消耗较多的能源,但并不会阻止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更好的洗涤效果而选择该方式。虽然滚筒洗衣机与波轮洗衣机的结构不同,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洗衣机类型或者型号的差异而选择相应的循环泵是常规的技术手段。虽然循环流量的计算还受到泵的功率、扬程等各种物理参数的影响,但是对比文件5明确公开了“洗涤液的循环流量越大越好,实际上如果是40L/min左右,则最初的注水量30L的水在10分钟期间更替13次,能提高充分的清洗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68段])。即30L的水在10分钟内循环了13次,相当于每分钟循环了39L,即与其公开的“4OL/min左右”一致,从而可以确认对比文件5的“洗涤液”就是混合了洗涤剂的水,即洗涤水;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或者生活中使用过洗衣机的人都知道,相对于洗衣机所耗用的十几或几十升的水,以毫升计的洗涤液在体积量上可以忽略不计,而洗衣机所用的洗涤液配制浓度在0.1%-0.5%即可有显著的去污能力(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的第8页)。从而也能够确认对比文件5的洗涤液的循环流量即相当于本申请的循环流量,在其公开的循环流量的基础上进行选择是容易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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