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打印及切割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82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550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98906.5
申请日:2014-11-27
复审请求人:罗兰DG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忠俊
合议组组长:王蕊
参审员:韩亚楠
国际分类号:B41J11/70(2006.01);B41J2/0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98906.5,名称为“打印及切割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罗兰DG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74段(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7(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 CN 101274511A 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打印及切割装置,其具备:
引导轴,沿主扫描方向延伸;
搬运装置,沿与所述主扫描方向垂直的方向搬运介质;
喷墨头,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具有对所述介质喷出墨的喷嘴;
切割头,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具有对所述介质进行切割的切割器;
驱动滑架,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
驱动装置,将所述驱动滑架沿所述主扫描方向驱动;
第一连结装置,将所述喷墨头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第一连结力使所述喷墨头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及
第二连结装置,将所述切割头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第二连结力使所述切割头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
所述第一连结力与所述第二连结力相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其中,
所述切割头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二连结力的比率大于所述喷墨头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一连结力的比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其中,
所述喷墨头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一连结力的比率大于所述切割头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二连结力的比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其中,
所述第一连结装置具有在所述喷墨头及所述驱动滑架中的任意一方设置的永久磁铁和在另一方设置的磁性体。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其中,
所述第二连结装置具有在所述切割头及所述驱动滑架中的任意一方设置的永久磁铁和在另一方设置的磁性体。”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第一连结力与第二连结力相等;喷墨头以沿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引导轴卡合;切割头以沿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引导轴卡合。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同时,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打印及切割装置与本申请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工作原理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驱动滑架左右侧壁的永久磁体设置为相同规格的永久磁体,以使喷墨头与驱动滑架连结时的第一连结力与切割头与驱动滑架连结时的第二连结力相等;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减轻驱动滑架使切割头移动时的负荷,以便通过驱动滑架能够使喷墨头及切割头均能适当地移动,将喷墨头的重量设置为大于切割头的重量,此时喷墨头的重量相对于第一连结力的比率大于切割头的重量相对于第二连结力的比率;或是,为了防止驱动滑架与喷墨头的连结被意外解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切割头的重量设置为大于喷墨头的重量,此时切割头的重量相对于第二连结力的比率大于喷墨头的重量相对于第一连结力的比率。此外,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喷墨头,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具有对所述介质喷出墨的喷嘴”修改为“多个喷墨头,具有对所述介质喷出墨的喷嘴;喷墨头单元,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容纳多个所述喷墨头”;将从属权利要求3作为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将其中的技术特征“喷墨头,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具有对所述介质喷出墨的喷嘴”修改为“多个喷墨头,具有对所述介质喷出墨的喷嘴;喷墨头单元,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容纳多个所述喷墨头”;同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相关表述。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有关第一连结力和第二连结力的技术内容,也没有公开或暗示第一连结力和第二连结力之间的大小关系,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着眼于对比文件1中完全没有公开和暗示的连结力而做出将永久磁体设置为相同规格的改变。(2)对比文件1未公开“为了防止驱动滑架与喷墨头的连结被意外解除”以及“为了减轻驱动滑架使切割头移动时的负荷,以便通过驱动滑架能够使喷墨头及切割头均能适当地移动”的技术问题,这些技术问题也不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4具有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打印及切割装置,其具备:
引导轴,沿主扫描方向延伸;
搬运装置,沿与所述主扫描方向垂直的方向搬运介质;
多个喷墨头,具有对所述介质喷出墨的喷嘴;
喷墨头单元,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容纳多个所述喷墨头;
切割头,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具有对所述介质进行切割的切割器;
驱动滑架,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
驱动装置,将所述驱动滑架沿所述主扫描方向驱动;
第一连结装置,将所述喷墨头单元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第一连结力使所述喷墨头单元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及
第二连结装置,将所述切割头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第二连结力使所述切割头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
所述第一连结力与所述第二连结力相等,
所述切割头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二连结力的比率大于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一连结力的比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其中,
所述第一连结装置具有在所述喷墨头单元及所述驱动滑架中的任意一方设置的永久磁铁和在另一方设置的磁性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其中,
所述第二连结装置具有在所述切割头及所述驱动滑架中的任意一方设置的永久磁铁和在另一方设置的磁性体。
4. 一种打印及切割装置,其具备:
引导轴,沿主扫描方向延伸;
搬运装置,沿与所述主扫描方向垂直的方向搬运介质;
多个喷墨头,具有对所述介质喷出墨的喷嘴;
喷墨头单元,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容纳多个所述喷墨头;
切割头,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具有对所述介质进行切割的切割器;
驱动滑架,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
驱动装置,将所述驱动滑架沿所述主扫描方向驱动;
第一连结装置,将所述喷墨头单元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第一连结力使所述喷墨头单元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及
第二连结装置,将所述切割头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第二连结力使所述切割头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
所述第一连结力与所述第二连结力相等,
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一连结力的比率大于所述切割头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二连结力的比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打印及切割装置与本申请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工作原理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驱动滑架左右侧壁的永久磁体设置为相同规格的永久磁体,以使喷墨头与驱动滑架连结时的第一连结力与切割头与驱动滑架连结时的第二连结力相等。(2)本领域所公知的是,在驱动滑架与喷墨头之间的第一连结力等于驱动滑架与切割头之间的第二连结力的情况下,会存在“如何减轻驱动滑架使切割头移动时的负荷,以便通过驱动滑架能够使喷墨头及切割头均能适当地移动”的技术问题,为了克服这个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喷墨头单元的重量设置为大于切割头的重量,此时喷墨头单元的重量相对于第一连结力的比率大于切割头的重量相对于第二连结力的比率;而对于要求打印的高速化的打印及切割装置中,会存在“如何防止驱动滑架与喷墨头的连结被意外解除”的技术问题,为了克服这个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切割头的重量设置为大于喷墨头单元的重量,此时切割头的重量相对于第二连结力的比率大于喷墨头单元的重量相对于第一连结力的比率。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喷墨头单元,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切割头,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2)所述第一连结力与所述第二连结力相等;所述切割头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二连结力的比率大于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一连结力的比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喷墨头单元,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切割头,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2)所述第一连结力与所述第二连结力相等;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一连结力的比率大于所述切割头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二连结力的比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复审通知书进一步指出:(1)首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磁吸引力的连结方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要考虑连结引力大小的选择,既不能过小导致带不动负载、也不能过大导致磁体尺寸过大并带来不必要的磁干扰,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实际上是公开或暗示了需要对第一连结力和第二连结力的大小进行合理的选择设置;其次,将对比文件1中同是用于产生磁吸引力的永久磁体121、111做成相同的尺寸,不仅可以降低生产加工的成本,还可以将永久磁体121、111互换使用,便于管理和存储,降低了设备的维护成本,从而实现喷墨头单元、切割头与驱动滑架之间的连结结构的低廉化,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2)本领域中所公知的是,为了保证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的适当移动,必然要考虑驱动力与负载之间的匹配关系;在作为驱动力的第一连结力和第二连结力相同的情况下:当需要考虑防止磁吸连结的喷墨头单元的意外解锁脱离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减轻喷墨头单元的重量以补偿喷墨头单元高速移动时所产生的惯性力,即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一连结力的比率大于所述切割头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二连结力的比率;当需要考虑防止磁吸连结的切割头的意外解锁脱离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减轻切割头的重量以补偿切割时所产生的阻力,即切割头的重量相对于第二连结力的比率大于喷墨头单元的重量相对于第一连结力的比率,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没有动机解决“为了保障切割头能与喷墨头单元一样的被适当驱动、防止磁吸连结的意外解锁”以及“为了保障高速移动的喷墨头单元与切割头一样被适当驱动、防止磁吸连结的喷墨头单元的意外解锁脱离”的技术问题。(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防止喷墨头单元的意外解锁脱离,更容易想到将第一连结力和第二连结力均设定为大于喷墨头单元的惯性力,但不容易发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与切割头的重量之间的关系。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4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02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8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7(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打印及切割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打印绘图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4行至第11页倒数第2行,附图图1-3、13-14):打印绘图装置(相当于打印及切割装置),其具备:导轨40(相当于引导轴),沿主扫描方向延伸;输送机构20(相当于搬运装置),沿与所述主扫描方向垂直的方向搬运片状介质M;多个喷墨头组件62(相当于喷墨头),具有对所述介质M喷出墨的喷墨孔(相当于喷嘴);喷墨头60(相当于喷墨头单元),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导轨40接合,容纳多个所述喷墨头组件62;切割头50,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导轨40接合,具有对所述介质M进行切割的刀具53(相当于切割器);驱动滑架85,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头驱动装置80(相当于驱动装置),将所述驱动滑架85沿所述主扫描方向驱动;喷墨头连接机构120(相当于第一连结装置),将所述喷墨头60与所述驱动滑架85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永久磁体121与喷墨头60的滑架61之间产生的引力(相当于第一连结力)使喷墨头60与驱动滑架85连结;及切割头连接机构110(相当于第二连结装置),将切割头50与驱动滑架85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永久磁体111与切割头50的滑架51之间产生的引力(相当于第二连结力)使切割头50与驱动滑架85连结。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喷墨头单元,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切割头,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2)所述第一连结力与所述第二连结力相等;所述切割头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二连结力的比率大于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一连结力的比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实现喷墨头单元、切割头与引导轴之间的滑动配合,实现喷墨头单元、切割头与驱动滑架之间的连接结构的低廉化,以及减轻切割头的负荷从而实现喷墨头和切割头的移动适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卡合连接或是套合连接均是通用机械领域中用于连接相互之间具有相对滑移运动的两个部件的常用技术手段,将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与引导轴之间进行卡合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喷墨头单元或是切割头连接引导轴的具体连接方式的一种常规选择,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技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第一连结力与所述第二连结力相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用于磁吸喷墨头单元与驱动滑架的第一连结力以及用于磁吸切割头与驱动滑架的第二连结力的大小比例关系的一种常规选择,本领域所公知的是部件的通用化可以有效降低产品的成本,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试图通过部件的通用化以实现喷墨头单元、切割头与驱动滑架之间的连结结构的低廉化时,自然会想到将用于磁吸喷墨头单元与驱动滑架的永久磁体以及用于磁吸切割头与驱动滑架的永久磁体设置为相同的尺寸,以便于永久磁体的生产加工和互换使用、降低成本,而相同尺寸的永久磁体所产生的磁吸力相同,即“所述第一连结力与所述第二连结力相等”可以实现喷墨头单元、切割头与驱动滑架之间的连结结构的低廉化,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至于“所述切割头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二连结力的比率大于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一连结力的比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的重量大小关系的一种常规选择,本领域所公知的是切割头在切割介质时会从介质处受到相应的阻力,相比于喷墨头单元,驱动滑架在驱动切割头移动时不仅要克服切割头自身的重量所产生的阻力还需要克服上述切割时介质所产生的阻力,因而在驱动喷墨头单元的第一连结力与驱动切割头的第二连结力相等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切割头能与喷墨头单元一样的被适当驱动、防止磁吸连结的意外解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减轻切割头的重量以补偿切割时所产生的阻力,即切割头的重量相对于第二连结力的比率大于喷墨头单元的重量相对于第一连结力的比率,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第一连结装置的具体结构形式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4行至第11页倒数第2行,附图图1-3、13-14):所述喷墨头连接机构120(相当于第一连结装置)具有在所述驱动滑架85上设置的永久磁体121和在喷墨头60(相当于喷墨头单元)上设置的由磁性的钣金构件成形的滑架61(相当于磁性体);至于“永久磁体为永久磁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永久磁体的具体磁体材质类型的一种常规选择,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第二连结装置的具体结构形式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4行至第11页倒数第2行,附图图1-3、13-14):所述切割头连接机构110(相当于第二连结装置)具有在所述驱动滑架85上设置的永久磁体111和在切割头50上设置的由磁性的钣金构件成形的滑架51(相当于磁性体);至于“永久磁体为永久磁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永久磁体的具体磁体材质类型的一种常规选择,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打印及切割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打印绘图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4行至第11页倒数第2行,附图图1-3、13-14):打印绘图装置(相当于打印及切割装置),其具备:导轨40(相当于引导轴),沿主扫描方向延伸;输送机构20(相当于搬运装置),沿与所述主扫描方向垂直的方向搬运片状介质M;多个喷墨头组件62(相当于喷墨头),具有对所述介质M喷出墨的喷墨孔(相当于喷嘴);喷墨头60(相当于喷墨头单元),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导轨40接合,容纳多个所述喷墨头组件62;切割头50,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导轨40接合,具有对所述介质M进行切割的刀具53(相当于切割器);驱动滑架85,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头驱动装置80(相当于驱动装置),将所述驱动滑架85沿所述主扫描方向驱动;喷墨头连接机构120(相当于第一连结装置),将所述喷墨头60与所述驱动滑架85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永久磁体121与喷墨头60的滑架61之间产生的引力(相当于第一连结力)使喷墨头60与驱动滑架85连结;及切割头连接机构110(相当于第二连结装置),将切割头50与驱动滑架85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永久磁体111与切割头50的滑架51之间产生的引力(相当于第二连结力)使切割头50与驱动滑架85连结。
该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喷墨头单元,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切割头,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2)所述第一连结力与所述第二连结力相等;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一连结力的比率大于所述切割头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二连结力的比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实现喷墨头单元、切割头与引导轴之间的滑动配合,实现喷墨头单元、切割头与驱动滑架之间的连接结构的低廉化,以及防止喷墨头单元的意外解锁脱离从而实现喷墨头和切割头的移动适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卡合连接或是套合连接均是通用机械领域中用于连接相互之间具有相对滑移运动的两个部件的常用技术手段,将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与引导轴之间进行卡合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喷墨头单元或是切割头连接引导轴的具体连接方式的一种常规选择,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技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第一连结力与所述第二连结力相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用于磁吸喷墨头单元与驱动滑架的第一连结力以及用于磁吸切割头与驱动滑架的第二连结力的大小比例关系的一种常规选择,本领域所公知的是部件的通用化可以有效降低产品的成本,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试图通过部件的通用化以实现喷墨头单元、切割头与驱动滑架之间的连结结构的低廉化时,自然会想到将用于磁吸喷墨头单元与驱动滑架的永久磁体以及用于磁吸切割头与驱动滑架的永久磁体设置为相同的尺寸,以便于永久磁体的生产加工和互换使用、降低成本,而相同尺寸的永久磁体所产生的磁吸力相同,即“所述第一连结力与所述第二连结力相等”可以实现喷墨头单元、切割头与驱动滑架之间的连结结构的低廉化,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至于“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一连结力的比率大于所述切割头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二连结力的比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的重量大小关系的一种常规选择,本领域所公知的是在要求高速打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中喷墨头单元的移动速度要高于切割头的移动速度,在相同重量的情况下,喷墨头单元的惯性力要大于切割头的惯性力,相比于切割头,喷墨头单元更容易与磁吸连结的驱动滑架相脱离,因而在驱动喷墨头单元的第一连结力与驱动切割头的第二连结力相等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喷墨头单元能与切割头一样的被适当驱动、防止磁吸连结的喷墨头单元的意外解锁脱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减轻喷墨头单元的重量以补偿喷墨头单元高速移动时所产生的惯性力,即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一连结力的比率大于所述切割头的重量相对于所述第二连结力的比率,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中所公知的是,在打印及切割装置中,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的实际工况并不相同,喷墨头单元需要高速移动、切割头需要对介质进行切割,高速移动会产生较大的惯性力容易使喷墨头单元甩离驱动滑架磁吸引力的束缚,而切割时所遇到介质的阻力也会增加驱动滑架驱动切割头时所需的磁吸引力,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的适当移动,必然要考虑驱动力与负载之间的匹配关系,驱动力要足以满足驱动相应的负载,避免负载出现意外解锁脱离的情况;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实现驱动力足以满足驱动相应的负载的方式无非是增大驱动力或是减小相应的负载两个方面,在对比文件1中作为驱动力的永久磁体尺寸不可能随意的增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想到通过减小相应负载的方式来保证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的适当移动,从而,当需要考虑防止磁吸连结的喷墨头单元的意外解锁脱离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减轻喷墨头单元的重量以补偿喷墨头单元高速移动时所产生的惯性力,当需要考虑防止磁吸连结的切割头的意外解锁脱离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减轻切割头的重量以补偿切割时所产生的阻力,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2)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防止喷墨头单元或是切割头的意外解锁脱离,不仅容易想到增大用于吸引连结喷墨头与驱动滑架的第一连结力或是增大用于吸引连结切割头与驱动滑架的第二连结力,也容易想到减小作为第一连结力的负载-喷墨头的重量或是减小作为第二连结力的负载-切割头的重量,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调节匹配喷墨头的重量或是切割头的重量以满足防止喷墨头单元或是切割头的意外解锁脱离需要时,喷墨头的重量与切割头的重量之间必然相应的存在喷墨头的重量大于切割头的重量或是喷墨头的重量小于切割头的重量等可以预知的几种重量大小比例关系,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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