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打印及切割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80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550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99654.8
申请日:2014-11-27
复审请求人:罗兰DG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忠俊
合议组组长:王蕊
参审员:张晋
国际分类号:B41J11/70(2006.01);B41J2/0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99654.8,名称为“打印及切割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罗兰DG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83段(第1-13页)、说明书附图图1-7(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 CN 101274511A 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打印及切割装置,其具备:
引导轴,沿主扫描方向延伸;
搬运装置,沿与所述主扫描方向垂直的方向搬运介质;
喷墨头,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具有对所述介质喷出墨的喷嘴;
切割头,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具有对所述介质进行切割的切割器;
驱动滑架,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
驱动装置,将所述驱动滑架沿所述主扫描方向驱动;
第一连结装置,将所述喷墨头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第一连结力使所述喷墨头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及
第二连结装置,将所述切割头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第二连结力使所述切割头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
所述第一连结力与所述第二连结力不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其中,
所述驱动滑架构成为在与所述切割头连结的状态且所述切割头的所述切割器对所述介质进行切割的状态下,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
所述第二连结力大于所述第一连结力。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其中,
所述喷墨头的重量大于所述切割头的重量。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其中,
所述第一连结力大于所述第二连结力。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其中,
所述第二连结力大于所述第一连结力。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其中,
所述切割头的重量大于所述喷墨头的重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其中,
所述第二连结力大于所述第一连结力。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其中,
所述第一连结力大于所述第二连结力。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其中,
所述第一连结装置具有在所述喷墨头及所述驱动滑架中的任意一方设置的永久磁铁和在另一方设置的磁性体。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其中,
所述第二连结装置具有在所述切割头及所述驱动滑架中的任意一方设置的永久磁铁和在另一方设置的磁性体。”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第一连结力与第二连结力不同;喷墨头以沿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引导轴卡合;切割头以沿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引导轴卡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同时,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在打印及切割装置中,存在因喷墨头或切割头的重量大小及移动速度的快慢和切割头在切割时从记录纸受到的阻力大小等因素而使在打印时驱动滑架与喷墨头的连结被意外解除或者在切割时驱动滑架与切割头的连结被意外解除的技术问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技术问题,为了避免在打印时驱动滑架与喷墨头的连结被意外解除且在切割时驱动滑架与切割头的连结被意外解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喷墨头的特性及切割头的特性自由设定第一连结力及第二连结力,而将第一连结力与第二连结力设置为不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在打印时驱动滑架与喷墨头的连结被意外解除且在切割时驱动滑架与切割头的连结被意外解除而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喷墨头单元,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容纳多个所述喷墨头”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喷墨头单元,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容纳多个所述喷墨头”增加到权利要求8中,并撰写为独立权利要求4;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喷墨头单元,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容纳多个所述喷墨头”以及“所述喷墨头单元的后端部与所述引导轴卡合,所述第一连结装置构成为能够与所述喷墨头单元的侧面中在有关所述主扫描方向上相对于所述驱动滑架的侧面进行连结,所述第一连结装置的前端边缘位于所述喷墨头单元的后端边缘的前方”增加到权利要求4中,并撰写为独立权利要求5;删除权利要求2-8,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相关表述。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第二连结力大于第一连结力以确保驱动滑架与切割头之间的连结状态”以及“第一连结力大于第二连结力以确保驱动滑架与喷墨头单元之间的连结状态”;(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附图4中的连结装置120连结到喷墨头单元60的前面,相对于喷墨头单元向前方突出,而本申请中的喷墨头单元能够抑制向前方的突出量,同时通过第一连结装置和引导轴能够稳定地被支撑。因此,权利要求1-5具有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打印及切割装置,其具备:
引导轴,沿主扫描方向延伸;
搬运装置,沿与所述主扫描方向垂直的方向搬运介质;
多个喷墨头,具有对所述介质喷出墨的喷嘴;
喷墨头单元,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容纳多个所述喷墨头;
切割头,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具有对所述介质进行切割的切割器;
驱动滑架,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
驱动装置,将所述驱动滑架沿所述主扫描方向驱动;
第一连结装置,将所述喷墨头单元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第一连结力使所述喷墨头单元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及
第二连结装置,将所述切割头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第二连结力使所述切割头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
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大于所述切割头的重量,
所述第二连结力大于所述第一连结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其中,
所述第一连结装置具有在所述喷墨头单元及所述驱动滑架中的任意一方设置的永久磁铁和在另一方设置的磁性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其中,
所述第二连结装置具有在所述切割头及所述驱动滑架中的任意一方设置的永久磁铁和在另一方设置的磁性体。
4. 一种打印及切割装置,其具备:
引导轴,沿主扫描方向延伸;
搬运装置,沿与所述主扫描方向垂直的方向搬运介质;
多个喷墨头,具有对所述介质喷出墨的喷嘴;
喷墨头单元,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容纳多个所述喷墨头;
切割头,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具有对所述介质进行切割的切割器;
驱动滑架,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
驱动装置,将所述驱动滑架沿所述主扫描方向驱动;
第一连结装置,将所述喷墨头单元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第一连结力使所述喷墨头单元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及
第二连结装置,将所述切割头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第二连结力使所述切割头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
所述切割头的重量大于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
所述第一连结力大于所述第二连结力。
5. 一种打印及切割装置,其具备:
引导轴,沿主扫描方向延伸;
搬运装置,沿与所述主扫描方向垂直的方向搬运介质;
多个喷墨头,具有对所述介质喷出墨的喷嘴;
喷墨头单元,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容纳多个所述喷墨头;
切割头,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引导轴卡合,具有对所述介质进行切割的切割器;
驱动滑架,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
驱动装置,将所述驱动滑架沿所述主扫描方向驱动;
第一连结装置,将所述喷墨头单元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第一连结力使所述喷墨头单元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及
第二连结装置,将所述切割头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成拆装自如, 在连结时以第二连结力使所述切割头与所述驱动滑架连结,
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大于所述切割头的重量,
所述第一连结力大于所述第二连结力,
所述喷墨头单元的后端部与所述引导轴卡合,
所述第一连结装置构成为能够与所述喷墨头单元的侧面中在有关所述主扫描方向上相对于所述驱动滑架的侧面进行连结,
所述第一连结装置的前端边缘位于所述喷墨头单元的后端边缘的前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打印及切割装置中,存在因喷墨头或切割头的重量大小及移动速度的快慢和切割头在切割时从记录纸受到的阻力大小等因素而使在打印时驱动滑架与喷墨头的连结被意外解除或者在切割时驱动滑架与切割头的连结被意外解除的技术问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技术问题,为了避免在打印时驱动滑架与喷墨头的连结被意外解除且在切割时驱动滑架与切割头的连结被意外解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喷墨头的特性及切割头的特性自由设定第一连结力及第二连结力。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喷墨头单元,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切割头,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2)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大于所述切割头的重量,所述第二连结力大于所述第一连结力。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喷墨头单元,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切割头,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2)所述切割头的重量大于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所述第一连结力大于所述第二连结力。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喷墨头单元,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切割头,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2)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大于所述切割头的重量,所述第一连结力大于所述第二连结力。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复审通知书进一步指出:(1)首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磁吸引力的连结方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要考虑连结引力大小的选择,既不能过小导致带不动负载、也不能过大导致磁体尺寸过大并带来不必要的磁干扰;其次,本领域中所公知的是,在打印及切割装置中,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的实际工况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均能适当的移动,必然要考虑驱动力与负载之间的匹配关系,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2)复审请求人将对比文件1中附图4对应的实施例与本申请进行对比,但事实上,驳回决定中并未采用对比文件1中附图4所对应的实施例,而是采用对比文件1中附图1-3以及附图13-14对应的实施例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为了抑制切割头连结或是喷墨头连结被意外解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绝对地减轻切割头的重量、或者将第二连结力绝对地增大,以及绝对地减轻喷墨头单元的重量、或者将第一连结力绝对地增大,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与切割头的重量之间的关系、或者第一连结力与第二连结力之间的关系。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5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02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8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3段(第1-13页)、说明书附图图1-7(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打印及切割装置。对比文件1(CN101274511A)公开了一种打印绘图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4行至第11页倒数第2行,附图1-3、13-14):打印绘图装置(相当于打印及切割装置),其具备:导轨40(相当于引导轴),沿主扫描方向延伸;输送机构20(相当于搬运装置),沿与所述主扫描方向垂直的方向搬运片状介质M;多个喷墨头组件62(相当于喷墨头),具有对所述介质M喷出墨的喷墨孔(相当于喷嘴);喷墨头60(相当于喷墨头单元),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导轨40接合,容纳多个所述喷墨头组件62;切割头50,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导轨40接合,具有对所述介质M进行切割的刀具53(相当于切割器);驱动滑架85,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头驱动装置80(相当于驱动装置),将所述驱动滑架85沿所述主扫描方向驱动;喷墨头连接机构120(相当于第一连结装置),将所述喷墨头60与所述驱动滑架85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永久磁体121与喷墨头60的滑架61之间产生的引力(相当于第一连结力)使喷墨头60与驱动滑架85连结;及切割头连接机构110(相当于第二连结装置),将切割头50与驱动滑架85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永久磁体111与切割头50的滑架51之间产生的引力(相当于第二连结力)使切割头50与驱动滑架85连结。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喷墨头单元,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切割头,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2)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大于所述切割头的重量,所述第二连结力大于所述第一连结力。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实现喷墨头单元、切割头与引导轴之间的滑动配合,以及为不同工况下的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设置适合的第一连结力和第二连结力的大小匹配关系以及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的重量匹配关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卡合连接或是套合连接是通用机械领域中用于连接相互之间具有相对滑移运动的两个部件的常用技术手段,将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与引导轴之间进行卡合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喷墨头单元或是切割头连接引导轴的具体连接方式的一种常规选择,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技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大于所述切割头的重量,所述第二连结力大于所述第一连结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的重量大小关系以及用于磁吸喷墨头单元与驱动滑架的第一连结力和用于磁吸切割头与驱动滑架的第二连结力的大小比例关系的一种常规选择,本领域所公知的是切割头在切割介质时会从介质处受到相应的阻力,相比于喷墨头单元,驱动滑架在驱动切割头移动时不仅要克服切割头自身的重量所产生的阻力还需要克服上述切割时介质所产生的阻力,因而为了保障切割头能与喷墨头单元一样的被适当驱动、防止磁吸连结的意外解锁脱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减轻切割头的重量(减轻负载)和/或是增加用于磁吸切割头与驱动滑架的第二连结力(增大驱动力)的方式以补偿切割时所产生的阻力,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第一连结装置的具体结构形式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CN101274511A)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4行至第11页倒数第2行,附图1-3、13-14):所述喷墨头连接机构120(相当于第一连结装置)具有在所述驱动滑架85上设置的永久磁体121和在喷墨头60(相当于喷墨头单元)上设置的由磁性的扳金构件成形的滑架61(相当于磁性体);至于“永久磁体为永久磁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永久磁体的具体磁体材质类型的一种常规选择,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第二连结装置的具体结构形式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CN101274511A)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4行至第11页倒数第2行,附图1-3、13-14):所述切割头连接机构110(相当于第二连结装置)具有在所述驱动滑架85上设置的永久磁体111和在切割头50上设置的由磁性的扳金构件成形的滑架51(相当于磁性体);至于“永久磁体为永久磁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永久磁体的具体磁体材质类型的一种常规选择,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打印及切割装置。对比文件1(CN101274511A)公开了一种打印绘图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4行至第11页倒数第2行,附图1-3、13-14):打印绘图装置(相当于打印及切割装置),其具备:导轨40(相当于引导轴),沿主扫描方向延伸;输送机构20(相当于搬运装置),沿与所述主扫描方向垂直的方向搬运片状介质M;多个喷墨头组件62(相当于喷墨头),具有对所述介质M喷出墨的喷墨孔(相当于喷嘴);喷墨头60(相当于喷墨头单元),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导轨40接合,容纳多个所述喷墨头组件62;切割头50,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导轨40接合,具有对所述介质M进行切割的刀具53(相当于切割器);驱动滑架85,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头驱动装置80(相当于驱动装置),将所述驱动滑架85沿所述主扫描方向驱动;喷墨头连接机构120(相当于第一连结装置),将所述喷墨头60与所述驱动滑架85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永久磁体121与喷墨头60的滑架61之间产生的引力(相当于第一连结力)使喷墨头60与驱动滑架85连结;及切割头连接机构110(相当于第二连结装置),将切割头50与驱动滑架85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永久磁体111与切割头50的滑架51之间产生的引力(相当于第二连结力)使切割头50与驱动滑架85连结。
该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喷墨头单元,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切割头,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2)所述切割头的重量大于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所述第一连结力大于所述第二连结力。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实现喷墨头单元、切割头与引导轴之间的滑动配合,以及为不同工况下的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设置适合的第一连结力和第二连结力的大小匹配关系以及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的重量匹配关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卡合连接或是套合连接是通用机械领域中用于连接相互之间具有相对滑移运动的两个部件的常用技术手段,将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与引导轴之间进行卡合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喷墨头单元或是切割头连接引导轴的具体连接方式的一种常规选择,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技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切割头的重量大于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所述第一连结力大于所述第二连结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的重量大小关系以及用于磁吸喷墨头单元与驱动滑架的第一连结力和用于磁吸切割头与驱动滑架的第二连结力的大小比例关系的一种常规选择,本领域所公知的是在要求高速打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中喷墨头单元的移动速度要高于切割头的移动速度,在相同重量的情况下,喷墨头单元的惯性力要大于切割头的惯性力,相比于切割头,喷墨头单元更容易与磁吸连结的驱动滑架相脱离,因而为了保障喷墨头单元能与切割头一样的被适当驱动、防止磁吸连结的喷墨头单元的意外解锁脱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减轻喷墨头单元的重量(减轻负载)和/或是增加用于磁吸喷墨头单元与驱动滑架的第一连结力(增大驱动力)的方式以补偿喷墨头单元高速移动时所产生的惯性力,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打印及切割装置。对比文件1(CN101274511A)公开了一种打印绘图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4行至第11页倒数第2行,附图1-3、13-14):打印绘图装置(相当于打印及切割装置),其具备:导轨40(相当于引导轴),沿主扫描方向延伸;输送机构20(相当于搬运装置),沿与所述主扫描方向垂直的方向搬运片状介质M;多个喷墨头组件62(相当于喷墨头),具有对所述介质M喷出墨的喷墨孔(相当于喷嘴);喷墨头60(相当于喷墨头单元),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导轨40接合,容纳多个所述喷墨头组件62;切割头50,以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的方式与所述导轨40接合,具有对所述介质M进行切割的刀具53(相当于切割器);驱动滑架85,沿所述主扫描方向移动自如;头驱动装置80(相当于驱动装置),将所述驱动滑架85沿所述主扫描方向驱动;喷墨头连接机构120(相当于第一连结装置),将所述喷墨头60与所述驱动滑架85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永久磁体121与喷墨头60的滑架61之间产生的引力(相当于第一连结力)使喷墨头60与驱动滑架85连结;及切割头连接机构110(相当于第二连结装置),将切割头50与驱动滑架85连结成拆装自如,在连结时以永久磁体111与切割头50的滑架51之间产生的引力(相当于第二连结力)使切割头50与驱动滑架85连结;所述喷墨头60的后端部与所述导轨40接合,所述喷墨头连接机构120构成为能够与所述喷墨头60的侧面中在有关所述主扫描方向上相对于所述驱动滑架85的侧面进行连结,所述喷墨头连接机构120的前端边缘位于所述喷墨头60的后端边缘的前方(如图13-14所示)。
该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喷墨头单元,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切割头,与所述引导轴“卡合”连接;(2)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大于所述切割头的重量,所述第一连结力大于所述第二连结力。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实现喷墨头单元、切割头与引导轴之间的滑动配合,以及为不同工况下的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设置适合的第一连结力和第二连结力的大小匹配关系以及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的重量匹配关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卡合连接或是套合连接是通用机械领域中用于连接相互之间具有相对滑移运动的两个部件的常用技术手段,将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与引导轴之间进行卡合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喷墨头单元或是切割头连接引导轴的具体连接方式的一种常规选择,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技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喷墨头单元的重量大于所述切割头的重量,所述第一连结力大于所述第二连结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喷墨头单元和切割头的重量大小关系以及用于磁吸喷墨头单元与驱动滑架的第一连结力和用于磁吸切割头与驱动滑架的第二连结力的大小比例关系的一种常规选择,本领域所公知的是切割头在切割介质时会从介质处受到相应的阻力,驱动滑架在驱动切割头移动时不仅要克服切割头自身的重量所产生的阻力还需要克服上述切割时介质所产生的阻力;此外,本领域同样公知的是在要求高速打印的打印及切割装置中喷墨头单元的移动速度要高于切割头的移动速度,在相同重量的情况下,喷墨头单元的惯性力要大于切割头的惯性力,喷墨头单元更容易与磁吸连结的驱动滑架相脱离,因而为了保障喷墨头单元与切割头均能适当的被驱动移动,对于磁吸连结的切割头在切割介质时由于切割阻力容易发生意外解锁脱离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减轻切割头的重量(减轻负载)的方式以补偿切割时所产生的阻力,同样对于磁吸连结的喷墨头单元在高速移动过程中容易发生意外解锁脱离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增加用于磁吸喷墨头单元与驱动滑架的第一连结力(增大驱动力)的方式以补偿喷墨头单元高速移动时所产生的惯性力,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防止喷墨头单元或是切割头的意外解锁脱离,不仅容易想到增大用于吸引连结喷墨头与驱动滑架的第一连结力或是增大用于吸引连结切割头与驱动滑架的第二连结力,也容易想到减小作为第一连结力的负载——喷墨头的重量,或是减小作为第二连结力的负载——切割头的重量,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调节匹配第一连结力、第二连结力、喷墨头的重量或是切割头的重量以满足防止喷墨头单元或是切割头的意外解锁脱离需要时,第一连结力与第二连结力之间必然相应的存在第一连结力大于第二连结力或是第一连结力小于第二连结力等可以预知的几种力的大小比例关系,同理,喷墨头的重量与切割头的重量之间必然相应的存在喷墨头的重量大于切割头的重量或是喷墨头的重量小于切割头的重量等可以预知的几种重量大小比例关系,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