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多个数据源调节工业自动化系统的操作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56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59348
优先权日:2014-05-01
申请(专利)号:201510222294.7
申请日:2015-05-04
复审请求人:罗克韦尔自动化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赟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刘锋
国际分类号:G05B19/4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2294.7,名称为“基于多个数据源调节工业自动化系统的操作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申请人为洛克威尔自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罗克韦尔自动化技术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5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7151966B1,公开日期为2006年12月19日;
对比文件2:US 7643892B2,公开日期为2010年01月0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5;以及2018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业自动化部件,被配置成:
接收与第一工厂的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一组数据,其中,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与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接收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厂的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二组数据,其中,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识别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一个或更多个类似模式;
针对所识别的模式分析所述第一组数据以确定关于所述第一工厂的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操作或效率的附加细节;以及
基于所述类似模式来调整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第一组操作,
其中,关于所述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每个工业自动化系统和所述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来识别所述类似模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自动化部件,其中,所述第二组数据存储在数据库中,所述数据库以通信方式耦接至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自动化部件,其中,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与所述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的历史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自动化部件,其中,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产生与所述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相比类似的一个或更多个产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自动化部件,其中,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产生与所述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相比不同的一个或更多个产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自动化部件,其中,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分别包括与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和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操作数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自动化部件,其中,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能耗数据、生产率数据、维护数据、操作数据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工业自动化部件,被配置成:基于在所述能耗数据、所述生产率数据、所述操作数据、所述维护数据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中所识别出的类似模式来确定所述第一组操作。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自动化部件,被配置成:
基于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一个或更多个数据模式,针对所述第一组数据的子集来确定一个或更多个预期值;以及
当所述第一组数据的所述子集与所述预期值基本不类似时,调整所述第一组操作。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自动化部件,被配置成:
基于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一个或更多个数据模式,针对所述第一组数据的子集来确定一个或更多个预期值;以及
当所述第一组数据的所述子集与所述预期值基本不类似时,向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发送一个或更多个推荐。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工业自动化部件,其中,所述推荐与对应于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一个或更多个维护操作、对应于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第二组操作、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相关联。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自动化部件,其中,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是与所述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相比不同的工业的一部分。
13. 一种云计算设备,被配置成:
接收与一个或更多个除第一工厂之外的其他工厂的一个或更多个远程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一组数据,其中,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远程工业自动化部件与一个或更多个远程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接收与所述第一工厂的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二组数据,其中,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与本地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识别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一个或更多个模式;
针对所识别的模式分析所述第二组数据以确定关于所述第一工厂的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操作或效率的附加细节;以及
当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所述一个或更多个模式时,向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发送一个或更多个推荐以调整一个或更多个操作,
其中,关于所述远程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每个工业自动化系统和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来识别所述模式。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云计算设备,被配置成:
交叉引用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远程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具有所述第一组数据中的所述一个或更多个模式的操作数据,其中,所述操作数据包括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远程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对应的操作参数;以及向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发送所述推荐以基于操作数据来调整所述操作。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云计算设备,被配置成:
交叉引用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远程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具有所述第一组数据中的所述一个或更多个模式的维护数据,其中,所述维护数据包括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远程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对应的一个或更多个维护事件;以及
向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发送一个或更多个通知,其中,所述通知包括基于所述维护数据所推荐的一个或更多个维护操作。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云计算设备,被配置成:接收来自数据库、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工业自动化部件、一个或更多个服务器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的所述第一组数据。
17. 一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包括计算机可执行指令,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被配置成:
接收与第一工厂的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一组数据,其中,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与本地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接收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厂的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二组数据,其中,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识别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一个或更多个类似模式;
针对所识别的模式分析所述第一组数据以确定关于所述第一工厂的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操作或效率的附加细节;以及
基于所述类似模式来调整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一个或更多个操作,
其中,关于所述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每个工业自动化系统和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来识别所述类似模式。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一个或更多个操作被调整,以避免在所述类似模式与故障事件相关联时的故障。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还包括被配置成执行下述内容的计算机可执行指令:
接收第三组数据,所述第三组数据包括与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历史数据;
识别所述第三组数据中的一个或更多个模式;以及
基于所述模式来调整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所述操作。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还包括被配置成执行下述内容的计算机可执行指令:
基于所述第三组数据中的数据的模式针对所述第一组数据来确定一个或更多个预期值;以及
当所述第一组数据与所述预期值基本不类似时,向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发送一个或更多个维护推荐。
21.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能耗数据、效率数据、维护数据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
22. 一种工业自动化部件,被配置成:
接收与第一工厂的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一组数据,其中,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与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基于所述第一组数据以及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厂的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之间的一个或更多个关系来导出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二组数据;以及
基于所述第二组数据,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发送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的一个或更多个操作相关的一个或更多个推荐,
其中,所述关系包括与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一层级级别和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层级级别的相关性,其中,所述第一层级级别和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是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一部分。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工业自动化部件,被配置成:基于所述第一组数据以及所述第一组数据与所述第三组数据之间的一个或更多个关系来导出与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三组数据。”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13和17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3和17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中的第一组数据和第二组数据分别来自不同的工厂,而对比文件1中接收的数据来自不同的站点;(2)关于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每个工业自动化系统和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来识别类似模式。其中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监控需求,将多个不同工厂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不同站点作为监控对象,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 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系统的数据划分层级,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多个不同站点的数据均划分层级,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3和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2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上述区别外,区别还在于:基于第一组数据以及工业自动化部件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厂的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之间的一个或更多个关系来导出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二组数据;以及基于第二组数据,向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发送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的一个或更多个操作相关的一个或更多个推荐。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12、14-16、18-21和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2、14-16、18-21和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罗克韦尔自动化技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第一组数据和第二组数据来自不同工厂的数据,基于对其中类似模式的识别,可以利用其中一个工厂的状况去预测另一个工厂的相关状况,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工厂的概念,也就没有公开或教导使用来自一个工厂的数据调整另一个工厂的操作;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确定关于所述第一工厂的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操作或效率的附加细节,以及针对所识别的模式来分析第一组数据从而确定上述附加细节;3、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将站点B或C划分为不同层级级别,更没有公开根据这些层级级别来识别第一/二组数据中的类似模式,而对比文件2中既没有公开对工业自动化系统划分层级,也没有公开根据对系统数据的层级来识别类似模式;本申请可以通过分析与其他部件关联的相似数据形态,确定用于本地部件的有效操作参数,以这样使用与部件关联的大数据确定的附加分析的方式可以对如何提高本地工厂的生产效率、效力提供更好的了解和理解;从而使得独立权利要求1、13、17、2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2、14-16、18-21、2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13和17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3和17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中的第一组数据和第二组数据分别来自不同的工厂,而对比文件1中接收的数据来自不同的站点;(2)关于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每个工业自动化系统和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来识别类似模式。其中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监控需求,将多个不同工厂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不同站点作为监控对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 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系统的数据划分层级,给出了将工业自动化系统进行分级,以关于工业自动化系统的不同层级级别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处境化的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多个不同站点的数据均划分层级,并识别对应层级数据的模式,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3和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2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上述区别外,区别还在于:基于第一组数据以及工业自动化部件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厂的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之间的一个或更多个关系来导出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二组数据;以及基于第二组数据,向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发送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的一个或更多个操作相关的一个或更多个推荐。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12、14-16、18-21和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2、14-16、18-21和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13、17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生产率数据和/或维护数据”,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工业自动化部件,被配置成:基于在所述 能耗数据、所述生产率数据、所述操作数据、所述维护数据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中所识别出的类似模式来确定所述第一组操作”修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自动化部件,被配置成:基于在所述生产率数据和/或所述维护数据中所识别出的类似模式来确定所述第一组操作”,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6、7、21,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编号得到新的权利要求第1-20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11、15和19如下:
“1. 一种工业自动化部件,被配置成:
接收与第一工厂的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一组数据,其中,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与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接收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厂的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二组数据,其中,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识别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一个或更多个类似模式;
针对所识别的模式分析所述第一组数据以确定关于所述第一工厂的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操作或效率的附加细节;以及
基于所述类似模式来调整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第一组操作,
其中,关于所述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每个工业自动化系统和所述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来识别所述类似模式,并且
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生产率数据和/或维护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自动化部件,被配置成:基于在所述所述生产率数据和/或所述维护数据中所识别出的类似模式来确定所述第一组操作。
11. 一种云计算设备,被配置成:
接收与一个或更多个除第一工厂之外的其他工厂的一个或更多个远程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一组数据,其中,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远程工业自动化部件与一个或更多个远程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接收与所述第一工厂的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二组数据,其中,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与本地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识别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一个或更多个模式;
针对所识别的模式分析所述第二组数据以确定关于所述第一工厂的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操作或效率的附加细节;以及
当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所述一个或更多个模式时,向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发送一个或更多个推荐以调整一个或更多个操作,
其中,关于所述远程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每个工业自动化系统和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来识别所述模式,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生产率数据和/或维护数据。
15. 一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包括计算机可执行指令,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被配置成:
接收与第一工厂的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一组数据,其中,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与本地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接收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厂的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二组数据,其中,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识别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一个或更多个类似模式;
针对所识别的模式分析所述第一组数据以确定关于所述第一工厂的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操作或效率的附加细节;以及
基于所述类似模式来调整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一个或更多个操作,
其中,关于所述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每个工业自动化系统和所述 本地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来识别所述类似模式,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生产率数据和/或维护数据。
19. 一种工业自动化部件,被配置成:
接收与第一工厂的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一组数据,其中,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与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基于所述第一组数据以及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厂的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之间的一个或更多个关系来导出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二组数据;以及
基于所述第二组数据,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发送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的一个或更多个操作相关的一个或更多个推荐,
其中,所述关系包括与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一层级级别和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层 级级别的相关性,其中,所述第一层级级别和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是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一部分,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生产率数据和/或维护数据。 ”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技术特征“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生产率数据和/或维护数据”。权利要求1中,第一组数据和第二组数据包括生产率数据和/或维护数据,工业自动化部件可以识别包括生产率数据和/或维护数据的第一组数据和第二组数据中的一个或更多个类似模式,从而针对所识别的模式分析第一组数据以确定关于第一工厂的工业自动化部件的操作或效率的附加细节,并基于类似模式来调整工业自动化部件的第一组操作。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任何与生产率和/或维护相关的数据。因此,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识别包括生产率数据和/或维护数据的第一组数据和第二组数据中的一个或更多个类似模式,从而针对所识别的模式分析第一组数据以确定关于第一工厂的工业自动化部件的操作或效率的附加细节,并基于类似模式来调整工业自动化部件的第一组操作。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这样的技术特征。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使用大数据确定如何提高本地工厂的生产的效率或效力。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 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中的第一组数据和第二组数据分别来自不同的工厂,而对比文件1中接收的数据来自不同的站点;(2)关于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每个工业自动化系统和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来识别类似模式;(3)所述第一组数据和第二组数据包括生产率数据和/或维护数据。其中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监控需求,将多个不同工厂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不同站点作为监控对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 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系统的数据划分层级,给出了将工业自动化系统进行分级,以关于工业自动化系统的不同层级级别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处境化的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多个不同站点的数据均划分层级,并识别对应层级数据的模式,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给出了为了更高效地控制工业自动化系统的操作,对和程序执行、控制器操作等相关联的数据,以及能耗因素输入数据进行关联分析用以调整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第一组操作的启示,也给出了关联分析后提示对系统进行维护的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更高效地控制工业自动化系统的操作,根据不同的需求分析不同的数据以实现对控制的反馈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当需要提高生产率时关联分析生产率数据,当需要保证及时维护时关联分析维护数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1、15和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实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1、15和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10、12-14、16-18和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12-14、16-18和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11、15和19中技术特征“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生产率数据和/或维护数据”修改为“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维护数据,并且将在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所识别的模式与针对每个部件的与所识别的模式关联的维护记录交叉参考”,删除了权利要求6中的技术特征“生产率数据”,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11、15和19如下:
“1. 一种工业自动化部件,被配置成:
接收与第一工厂的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一组数据,其中,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与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接收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厂的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二组数据,其中,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识别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一个或更多个类似模式;
针对所识别的模式分析所述第一组数据以确定关于所述第一工厂的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操作或效率的附加细节;以及
基于所述类似模式来调整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第一组操作,
其中,关于所述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每个工业自动化系统和所述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来识别所述类似模式,并且
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维护数据,并且将在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所识别的模式与针对每个部件的与所识别的模式关联的维护记录交叉参考。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自动化部件,被配置成:基于在所述所述维护数据中所识别出的类似模式来确定所述第一组操作。
11. 一种云计算设备,被配置成:
接收与一个或更多个除第一工厂之外的其他工厂的一个或更多个远程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一组数据,其中,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远程工业自动化部件与一个或更多个远程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接收与所述第一工厂的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二组数据,其中,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与本地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识别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一个或更多个模式;
针对所识别的模式分析所述第二组数据以确定关于所述第一工厂的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操作或效率的附加细节;以及
当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所述一个或更多个模式时,向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发送一个或更多个推荐以调整一个或更多个操作,
其中,关于所述远程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每个工业自动化系统和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来识别所述模式,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维护数据,并且将在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所识别的模式与针对每个部件的与 所识别的模式关联的维护记录交叉参考。
15. 一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包括计算机可执行指令,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被配置成:
接收与第一工厂的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一组数据,其中,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与本地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接收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厂的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二组数据,其中,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识别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一个或更多个类似模式;
针对所识别的模式分析所述第一组数据以确定关于所述第一工厂的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操作或效率的附加细节;以及
基于所述类似模式来调整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一个或更多个操作,
其中,关于所述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每个工业自动化系统和所述本地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来识别所述类似模式,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维护数据,并且将在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所识别的模式与针对每个部件的与所识别的模式关联的维护记录交叉参考。
19. 一种工业自动化部件,被配置成:
接收与第一工厂的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一组数据,其中,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与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
基于所述第一组数据以及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厂的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之间的一个或更多个关系来导出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二组数据;以及
基于所述第二组数据,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发送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的一个或更多个操作相关的一个或更多个推荐,
其中,所述关系包括与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一层级级别和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一个或更多个其他层级级别的相关性,其中,所述第一层级级别和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是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一部分,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维护数据,并且将在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所识别的模式与针对每个部件的与所识别的模式关联的维护记录交叉参考。”
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D1公开了关联分析之后提示对系统进行维护,但是D1仅仅公开了对与程序执行、控制器操作等相关联的数据进行分析之后可能需要对系统进行维护,D1并未公开分析的数据本身包括维护数据。在D1没有公开第一组数据和第二组数据包括维护数据的情况下,D1也没有公开识别包括维护数据的第一组数据和第二组数据中的一个或更多个类似模式,从而针对所识别的模式分析第一组数据以确定关于第一工厂的工业自动化部件的操作或效率的附加细节,并基于类似模式来调整工业自动化部件的第一组操作。D1并未公开“可以将在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所识别的模式与针对每个部件的与所识别的模式关联的维护记录交叉参考”,即便如审查员所言,对维护数据进行分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那么将在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所识别的模式与针对每个部件的与所识别的模式关联的维护记录交叉参考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1日和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5;以及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工业自动化部件。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在工业控制环境中提供开发接口和分布式处理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栏第65行-第17栏、图1-11):结合图1、2、6可知,虚拟、远程部件在工业控制环境的网络中交互,一个或多个工业控制系统的部件被定义为网络服务的形式连接至网络云(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栏第13-30行,第5栏第10-16行,第9栏第1-28行、图1,2,6);数据包括和程序执行、控制器操作等相关联的数据,以及能耗因素输入数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栏第40-54行,第13栏第57行-第14栏第18行);根据分析部件930触发的资源请求确定系统性能,例如输入、数据、数据序列、变量数据和/或输入或数据模式都能被用来监控数据的可能趋势,可以在多个系统之间处理和传递,例如还有站点B、站点C;构造分类模型来学习模式或常规习惯,以产生预测未来模式的可能性,例如可以基于相似性和/或其它学习模型,在模式识别的情况下,特征可以是特征数据子集或时间过程中的采样值和/或包含从其他数据子集获得的特殊模式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5栏第37行-第17栏第3行);分析部件930通过序列部件920监控/确定整个系统900的状态/资源,并且基于处理引擎940的决策对操作状态进行告警、调整、协调;基于对系统资源的分析,处理引擎940可以执行多个不同种类的行为来造成系统操作、性能和/或配置的改变(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栏第57行-第14栏第26行,第17栏第4行-第17栏第35行)。可以配置多个可能性阈值,基于可能性评估,当超过预定的可能性阈值时,来触发引发操作的内部事件,例如基于先前的模式测定90%的可能系统操作状态或数据模式很可能在未来会发生,还能够向其他系统或用户发出警告,对系统进行维护(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栏第22-56行,第15栏第60-66行,第16栏第18-25行)。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工业自动化部件,对比文件1中的站点B中分析部件监控的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与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的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一组数据,对比文件1中的站点C中分析部件监控的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与第二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的工业自动化部件相关联的第二组数据,对比文件1中的基于相似性和/或其它的学习模型进行模式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识别第一组数据和第二组数据中的一个或更多个类似模式,对比文件1中分析部件监控整个系统的状态/资源,监控数据的可能趋势,进行分类模式识别,处理引擎基于上述分析执行多个不同种类的行为来造成系统操作、性能和/或配置的改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系统要基于数据分析执行多个不同种类的行为来造成系统操作、性能和/或配置的改变,必然需要先基于如分类模式识别等的数据分析确定系统目前的操作、性能和/或配置以及确定系统预期的操作、性能和/或配置,再执行多个不同种类的行为来造成系统操作、性能和/或配置的改变。可见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针对所识别的模式分析所述第一组数据以确定关于与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的工业自动化部件的操作或效率的附加细节,以及基于所述类似模式来调整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第一组操作。
通过比较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出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的第一组数据和第二组数据分别来自不同的工厂,而对比文件1中接收的数据来自不同的站点;(2)关于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每个工业自动化系统和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来识别类似模式;(3)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维护数据,并且将在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所识别的模式与针对每个部件的与所识别的模式关联的维护记录交叉参考。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可以关于工业自动化系统的不同范围或层级级别对所接收的数据进行处境化;更高效地控制工业自动化系统的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完全一致的记载,但是对比文件1中以多个站点作为被监控对象,可以接收两组来自不同站点的数据进行模式识别和预测,并能够根据识别和预测结果对站点的系统操作状态作出调整,同时以多个厂区作为被监控对象、在多个厂区间通过无线或有线的方式经由内网或外网进行通讯也是本领域在设计监控系统时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监控需求,将多个不同工厂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不同站点作为监控对象,即将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不同站点的监控对象上位扩展到多个不同的厂区,针对多个不同厂区间不同组数据的模式识别和预测,这种多个区域范围内经验数据的共享的实际应用和改型调整的设计能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与制造执行系统应用程序集成的历史数据,其中要对系统的数据划分层级。还公开了系统100可以组织化或分级化数据模型的方式如工厂的公共模型方式将组织的信息联合,该模型分布于企业的电脑和工业控制器之中。例如组织化单元既可以是物理位置如站点、区域,也可以以逻辑团体结点或采集点如作为采集站点的企业。经典系统具有上层层级如计算机系统的企业结点或站点,以及下层层级如区域、流水线、单元和机器。历史部件和/或实时采集部件可位于并集成于企业和/或工业系统的不同层级,基于系统数据采集需求、自动化配置模型和一个或多个功能或处理执行需要进行等级划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栏第41行-第5栏第2行)。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工业自动化系统进行分级,以关于工业自动化系统的不同层级级别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处境化的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多个不同站点的数据均划分层级,并识别对应层级数据的模式,这种改型和调整的设计应用能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由上文可知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针对所识别的模式分析所述第一组数据以确定关于与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的工业自动化部件的操作或效率的附加细节,以及基于所述类似模式来调整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第一组操作。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数据包括和程序执行、控制器操作等相关联的数据,以及能耗因素输入数据;可以配置多个可能性阈值,基于可能性评估,当超过预定的可能性阈值时,来触发引发操作的内部事件,例如基于先前的模式测定90%的可能系统操作状态或数据模式很可能在未来会发生,还能够向其他系统或应能过户发出警告,对系统进行维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为了更高效地控制工业自动化系统的操作,对和程序执行、控制器操作等相关联的数据,以及能耗因素输入数据进行关联分析用以调整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第一组操作的启示,也给出了关联分析后提示对系统进行维护的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更高效地控制工业自动化系统的操作,根据不同的需求分析不同的数据以实现对控制的反馈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当需要提高生产率时关联分析生产率数据,当需要保证及时维护时关联分析维护数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需要保证及时维护时,对和程序执行、控制器操作等相关联的数据、能耗因素输入数据以及维护数据进行关联分析用以调整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第一组操作,关联分析后提示对系统进行维护。至于在提示系统进行维护时是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参考来确定维护事件,还是通过对关联的维护记录的交叉参考来确定维护事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接受。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一致的记载,但是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可以采用数据表存储单元,同时数据库也是本领域广泛应用的数据存储功能单元,根据实际存储需求,采用数据库的形式对数据进行存储,并以通信方式和系统中的部件连接,这种改型和调整的设计应用能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包括历史数据对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组数据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先前的模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栏第19行),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与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的历史数据。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因此,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一致的记载,但是无论是对同一工厂还是不同工厂中的多个生产相同/相似产品或多个生产不同产品的系统执行分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4、5、10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由前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可以配置多个可能性阈值,基于可能性评估,当超过预定的可能性阈值时,来触发引发操作的内部事件,例如基于先前的模式测定90%的可能系统操作状态或数据模式很可能在未来会发生(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栏第18-25行)。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因此,在权利要求7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可以配置多个可能性阈值,基于可能性评估,当超过预定的可能性阈值时,来触发引发操作的内部事件,例如基于先前的模式测定90%的可能系统操作状态或数据模式很可能在未来会发生,还能够向其他系统或应能过户发出警告,对系统进行维护(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栏第22-56行,第15栏第60-66行,第16栏第18-25行)。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进一步包含:向工业自动化部件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发送一个或更多个推荐;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进一步包括:推荐与对应于工业自动化部件的一个或更多个维护操作、对应于工业自动化部件的第二组操作、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相关联。
对于上述进一步包括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采用GUI为用户提供人机界面(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栏第51行-第6栏第16行),在此基础上,基于实际监控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告警和对应告警的处理措施和维护方法推送到用户的GUI界面上,以便于对系统的即时维护、应急处理和为用户提供友好的人机界面,这种改型和调整的设计应用能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8、9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云计算设备,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采用云网络(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4-6),因此,对比文件1的系统为一种云计算设备,通过比较权利要求1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和上文中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出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的第一组数据和第二组数据分别来自不同的工厂,而对比文件1中接收的数据来自不同的站点;(2)关于远程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每个工业自动化系统和本地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来识别类似模式;(3)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维护数据,并且将在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所识别的模式与针对每个部件的与所识别的模式关联的维护记录交叉参考。该区别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实质相同。参考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栏第40-54行,第13栏第57行-第14栏第18行)数据包括和程序执行、控制器操作等相关联的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2中操作数据、操作参数);(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栏第57行-第14栏第26行,第17栏第4行-第17栏第35行)分析部件930通过序列部件920监控/确定整个系统900的状态/资源,并且基于处理引擎940的决策对操作状态进行告警、调整、协调;基于对系统资源的分析,处理引擎940可以执行多个不同种类的行为来造成系统操作、性能和/或配置的改变(相当于权利要求12中基于操作数据来调整所述操作)。可见,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2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据包括和程序执行、控制器操作等相关联的数据,以及能耗因素输入数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栏第40-54行,第13栏第57行-第14栏第18行);可以配置多个可能性阈值,基于可能性评估,当超过预定的可能性阈值时,来触发引发操作的内部事件,例如基于先前的模式测定90%的可能系统操作状态或数据模式很可能在未来会发生,还能够向其他系统或应能过户发出警告,对系统进行维护(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栏第22-56行,第15栏第60-66行,第16栏第18-25行)。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为了更高效地控制工业自动化系统的操作,对和程序执行、控制器操作等相关联的数据,以及能耗因素输入数据进行关联分析用以调整所述工业自动化部件的第一组操作的启示,也给出了关联分析后提示对系统进行维护的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更高效地控制工业自动化系统的操作,根据不同的需求分析不同的数据以实现对控制的反馈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当需要保证及时维护时关联分析维护数据,并在需要维护时基于维护数据进行维护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此外,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采用GUI为用户提供人机界面(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栏第51行-第6栏第16行),在此基础上,基于实际监控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告警和对应告警的处理措施和维护方法推送到用户的GUI界面上,以便于对系统的即时维护、应急处理和为用户提供友好的人机界面,这种改型和调整的设计应用能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权利要求13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系统软硬件结合,那么其必然具有存储程序的可读介质,通过比较权利要求1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和上文中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出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的第一组数据和第二组数据分别来自不同的工厂,而对比文件1中接收的数据来自不同的站点;(2)关于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每个工业自动化系统和本地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来识别类似模式;(3)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维护数据,并且将在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所识别的模式与针对每个部件的与所识别的模式关联的维护记录交叉参考。该区别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实质相同,参考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5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据包括和程序执行、控制器操作等相关联的数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栏第40-54行,第13栏第57行-第14栏第18行);可以配置多个可能性阈值,基于可能性评估,当超过预定的可能性阈值时,来触发引发操作的内部事件,例如基于先前的模式测定90%的可能系统操作状态或数据模式很可能在未来会发生,还能够向其他系统或应能过户发出警告,对系统进行维护(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栏第22-56行,第15栏第60-66行,第16栏第18-25行);(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栏第57行-第14栏第26行,第17栏第4行-第17栏第35行)分析部件930通过序列部件920监控/确定整个系统900的状态/资源,并且基于处理引擎940的决策对操作状态进行告警、调整、协调;基于对系统资源的分析,处理引擎940可以执行多个不同种类的行为来造成系统操作、性能和/或配置的改变(相当于权利要求16中操作被调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很容易想到,当监控的系统状态中某项数据超过预定阈值时,测定故障可能发生,向系统进行告警、调整、协调,以避免故障发生。因此,在权利要求16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包括历史数据对第三组数据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先前的模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栏第19行),对应于权利要求17中的与第一工业自动化系统相关联的历史数据。可见,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因此,在权利要求17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7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可以配置多个可能性阈值,基于可能性评估,当超过预定的可能性阈值时,来触发引发操作的内部事件,例如基于先前的模式测定90%的可能系统操作状态或数据模式很可能在未来会发生,还能够向其他系统或应能过户发出警告,对系统进行维护(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栏第22-56行,第15栏第60-66行,第16栏第18-25行)。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进一步包含:向工业自动化部件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发送一个或更多个维护推荐。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采用GUI为用户提供人机界面(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栏第51行-第6栏第16行),在此基础上,基于实际监控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告警和对应告警的处理措施和维护方法推送到用户的GUI界面上,以便于对系统的即时维护、应急处理和为用户提供友好的人机界面,这种改型和调整的设计应用能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8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一种工业自动化部件。通过比较权利要求1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和上文中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出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的第一组数据和第二组数据分别来自不同的工厂,而对比文件1中接收的数据来自不同的站点;(2)关于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一个工业自动化系统和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层级级别来导出关系;(3)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包括维护数据,并且将在所述第一组数据和所述第二组数据中的所识别的模式与针对每个部件的与所识别的模式关联的维护记录交叉参考。该区别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实质相同。参考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9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20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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