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料装置及具有其的检测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送料装置及具有其的检测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53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548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14386.5
申请日:2016-04-0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晓娟
合议组组长:简斌
参审员:王霞
国际分类号:B65G47/14(2006.01);B65G27/18(2006.01);B65G27/04(2006.01);G01B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已经披露,且给出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14386.5,名称为“送料装置及具有其的检测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3089582A,公告日为1963年05月14日;
对比文件2:CN203965451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
对比文件3:TW554772U,公告日为2003年09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装置包括:
连接部(70);
导轨部(80),设置于所述连接部(70)上;
送料装置(90),设置于所述连接部(70)上;
所述送料装置(90)包括:
送料本体(10);
驱动部(20),设置于所述送料本体(10)上;
振动部(30),所述振动部(30)与所述驱动部(20)相连接,所述驱动部(20)驱动所述振动部(30)以使所述送料本体(10)振动,所述送料装置(90)的部分所述送料本体(10)与所述导轨部(80)相接触,所述导轨部(80)伴随所述送料装置(90)振动;
所述振动部(30)的质心与所述驱动部(20)的驱动轴的轴线相偏离地设置;
所述检测装置还包括检测组件,所述检测组件包括:
相机组件(5),与所述导轨部(80)相邻地设置,所述相机组件(5)用于检测被检测产品的尺寸和图像并将所述尺寸和所述图像传送至显示屏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装置还包括:
送料部(50);
收料部(60),所述送料部(50)通过所述连接部(70)与所述收料部(60)相连接,所述导轨部(80)位于所述送料部(50)与所述收料部(60)之间以将所述送料部(50)中的待检测产品运送至所述收料部(60)中。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装置还包括喷气装置,所述喷气装置包括喷气管(7),所述喷气管(7)与所述导轨部(80)相邻地设置,所述喷气管(7)用于朝向所述导轨部(80)上的检测产品吹起以增加所述检测产品的移动速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组件包括:
光电感应器(6),与所述导轨部(80)相邻地设置,所述光电感应器(6)检测到被检测产品时,触发所述相机组件(5)的开关以使所述相机组件(5)开始工作。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30)的几何中心线与所述驱动部(20)的所述驱动轴的轴线相平行地设置。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30)为凸轮,所述凸轮的几何中心线与所述驱动轴的轴线相平行。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料本体(10)包括:
底座部(11);
支撑部(12),所述支撑部(12)设置于所述底座部(11)上,所述驱动部(20)设置于所述支撑部(12)上。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部(20)为电机,所述振动部(30)设置于所述电机上,所述振动部(30)与所述电机的转轴相连接。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料本体(10)还包括:
顶座部(13),所述顶座部(13)与所述支撑部(12)相连接并与所述底座部(11)相对地设置,所述驱动部(20)设置于所述底座部(11)与所述顶座部(13)之间。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料装置还包括减震部(40),所述减震部(40)设置于所述底座部(11)和/或所述顶座部(13)上。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料装置还包括减震部(40),所述减震部(40)包括:
第一减震片(41),所述第一减震片(41)的一端与所述底座部(11)相连接,所述第一减震片(41)的另一端与所述顶座部(13)相连接。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减震部(40)还包括:
第二减震片(42),所述第二减震片(42)与所述第一减震片(41)相对地设置,所述第二减震片(42)的一端与所述底座部(11)相连接,所述第二减震片(42)的另一端与所述顶座部(13)相连接,所述驱动部(20)设置于所述第一减震片(41)和所述第二减震片(42)之间。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30)的横截面的形状呈圆形、椭圆形或多边形。”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为一种检测装置,包括连接部,导轨部设置于连接部上,送料装置设置于连接部上;检测装置包括检测组件,检测组件包括相机组件,与导轨部相邻地设置,相机组件用于检测被检测产品的尺寸和图像并将所述尺寸和图像传送至显示屏上。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8-9、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光电传感器32,其与输送轨道31相邻地设置,用以检测螺丝的有无。而在检测到螺丝存在时,为了进一步检测螺丝的尺寸和图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相机组件,使得光电感应器检测到被检测产品时,触发相机组件的开关以使相机组件开始工作,进而实现产品尺寸和图像的检测;对于相机组件与导轨部相邻地设置以便于实施检测,这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而将检测到的尺寸和图像传送至显示屏上,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检测的显示需要所做出的适应性设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中无需知晓螺钉的尺寸和图像,只需检测到螺钉的有无即可,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设置相机组件。虽然相机组件是本领域的常规测量部件,但本申请采用了现有技术中的常规部件解决了产品图像尺寸的传送问题,并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光电传感器32,其与输送轨道31相邻地设置,用以检测螺丝的有无。而在检测到螺丝存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进一步检测需要,可附加地设置相机组件,用于进一步检测螺丝的尺寸和图像。在机器视觉系统中,工业相机是一种常用的相机组件,一般安装在流水线或生产线上代替人眼来做测量和判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检测情况,有动机增设相机组件,而对于设置显示屏,使检测到的产品尺寸和图像能够传送至显示屏上,以便于直观地显示检测结果,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知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在引用驳回决定使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还引用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公知常识性证据1:《先进制造工程论》,鲁明珠等,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年07月第1版,第133-139页,公开日为2012年07月31日;
公知常识性证据2:《工业机器人》,韩建海,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5年07月第3版,第157-162页,公开日为2015年07月31日。
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包括连接部,导轨部设置于连接部上,送料装置设置于连接部上;所述送料装置包括:送料本体;驱动部,设置于所述送料本体上;振动部,所述振动部与所述驱动部相连接,所述驱动部驱动所述振动部以使所述送料本体振动,所述送料装置的部分所述送料本体与所述导轨部相接触,所述导轨部伴随所述送料装置振动;所述振动部的质心与所述驱动部的驱动轴的轴线相偏离地设置。(2)检测组件包括相机组件,与导轨部相邻地设置,相机组件用于检测被检测产品的尺寸和图像并将所述尺寸和图像传送至显示屏上。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8-9、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机器视觉技术在机械零部件检测中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具体应用时,使用相机组件或者摄像机等摄影装置对被检测产品的尺寸和图像进行拍摄,然后将所述尺寸和所述图像传送至显示屏上进行显示以供检测人员进行观看,从而使得检测更精确、可靠且更直观,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得到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装置包括:
连接部(70);
导轨部(80),设置于所述连接部(70)上;
送料装置(90),设置于所述连接部(70)上;
所述送料装置(90)包括:
送料本体(10);
驱动部(20),设置于所述送料本体(10)上;
振动部(30),所述振动部(30)与所述驱动部(20)相连接,所述驱动部(20)驱动所述振动部(30)以使所述送料本体(10)振动,所述送料装置(90)的部分所述送料本体(10)与所述导轨部(80)相接触,所述导轨部(80)伴随所述送料装置(90)振动;
所述振动部(30)的质心与所述驱动部(20)的驱动轴的轴线相偏离地设置;
所述检测装置还包括检测组件,所述检测组件包括:
相机组件(5),与所述导轨部(80)相邻地设置,所述相机组件(5)用于检测被检测产品的尺寸和图像并将所述尺寸和所述图像传送至显示屏上;
所述检测组件包括:
光电感应器(6),与所述导轨部(80)相邻地设置,所述光电感应器(6)检测到被检测产品时,触发所述相机组件(5)的开关以使所述相机组件(5)开始工作;
所述振动部(30)为凸轮,所述凸轮的几何中心线与所述驱动轴的轴线相平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装置还包括:
送料部(50);
收料部(60),所述送料部(50)通过所述连接部(70)与所述收料部(60)相连接,所述导轨部(80)位于所述送料部(50)与所述收料部(60)之间以将所述送料部(50)中的待检测产品运送至所述收料部(60)中。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装置还包括喷气装置,所述喷气装置包括喷气管(7),所述喷气管(7)与所述导轨部(80)相邻地设置,所述喷气管(7)用于朝向所述导轨部(80)上的检测产品吹起以增加所述检测产品的移动速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30)的几何中心线与所述驱动部(20)的所述驱动轴的轴线相平行地设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料本体(10)包括:
底座部(11);
支撑部(12),所述支撑部(12)设置于所述底座部(11)上,所述驱动部(20)设置于所述支撑部(12)上。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部(20)为电机,所述振动部(30)设置于所述电机上,所述振动部(30)与所述电机的转轴相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料本体(10)还包括:
顶座部(13),所述顶座部(13)与所述支撑部(12)相连接并与所述底座部(11)相对地设置,所述驱动部(20)设置于所述底座部(11)与所述顶座部(13)之间。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料装置还包括减震部(40),所述减震部(40)设置于所述底座部(11)和/或所述顶座部(13)上。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料装置还包括减震部(40),所述减震部(40)包括:
第一减震片(41),所述第一减震片(41)的一端与所述底座部(11)相连接,所述第一减震片(41)的另一端与所述顶座部(13)相连接。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减震部(40)还包括:
第二减震片(42),所述第二减震片(42)与所述第一减震片(41)相对地设置,所述第二减震片(42)的一端与所述底座部(11)相连接,所述第二减震片(42)的另一端与所述顶座部(13)相连接,所述驱动部(20)设置于所述第一减震片(41)和所述第二减震片(42)之间。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30)的横截面的形状呈圆形、椭圆形或多边形。”
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采用视觉感应器对产品进行检测时,主要是通过视觉感应器的镜头扫描仪实现检测的,没有公开具体通过怎么控制视觉感应器对产品进行检测。而本申请是通过设置光电感应器来检测产品,进而触发相机组件的开关以使相机组件进行工作。本申请振动部采用凸轮结构,并将凸轮的几何中心线设置成与驱动轴的轴线设置成相平行的方式,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公开将检测装置中的振动部设置成凸轮的设置方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检测装置,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螺丝检测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3-0055段、附图3-7):包括料仓6、振动盘2、第一直线送料器3(即本申请的送料装置)、转盘4和多个螺丝缺陷检测器5,其中,结合附图7可知,第一直线送料器3包括输送轨道3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导轨部),输送轨道31用于将振动盘2供给的螺丝直线输送至转盘4中,并由螺丝缺陷检测器5进行缺陷检测;此外,还包括设置在输送轨道31上的光电传感器32(即本申请的检测组件),用以检测螺丝的有无。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包括连接部,导轨部设置于连接部上,送料装置设置于连接部上;所述送料装置包括:送料本体;驱动部,设置于所述送料本体上;振动部,所述振动部与所述驱动部相连接,所述驱动部驱动所述振动部以使所述送料本体振动,所述送料装置的部分所述送料本体与所述导轨部相接触,所述导轨部伴随所述送料装置振动;所述振动部的质心与所述驱动部的驱动轴的轴线相偏离地设置,振动部为凸轮,所述凸轮的几何中心线与所述驱动轴的轴线相平行。(2)检测组件包括相机组件,与导轨部相邻地设置,相机组件用于检测被检测产品的尺寸和图像并将所述尺寸和图像传送至显示屏上;光电感应器,与所述导轨部相邻地设置,所述光电感应器检测到被检测产品时,触发所述相机组件的开关以使所述相机组件开始工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送料速度以及更直观、准确的获取检测结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振动送料装置是本领域很常用的送料装置,而螺旋振动盘、直线振动送料器等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振动送料装置类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使用振动送料装置进行送料。而在对振动送料装置进行具体设置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振动装置,通过振动的方式来实现物料的直线输送,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栏、附图1-4):包括送料本体(参见附图1);电机20(是本申请中驱动部的下位概念),其设置于送料本体中的一对侧板30、31上(参见附图2);一对偏心锤21、22(即本申请的振动部),其与电机20相连接,并且电机20驱动偏心锤21、22转动以使送料本体振动,进而使位于送料本体上部的长槽10振动,长槽10可用于将来自料斗中的各种固体物料输送至接收容器中;此外,长槽10由两立板11、12(可用于物料的导向输送,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导轨部)及二者之间的连接底板13(相当于本申请中送料装置的部分送料本体)组成,且连接底板13与两立板11、12相接触(参见附图1),两立板11、12伴随送料装置振动;进一步地,结合附图1-3可知,偏心锤21、22的几何中心线与电机20的驱动轴的轴线相平行地设置,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偏心锤21、22的质心与电机20的驱动轴的轴线相偏离地设置。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用具有振动部的振动送料装置以快速稳定的送料,且简化结构、降低噪音;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设置连接部,使得导轨部和送料装置均设置于连接部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振动送料装置快速稳定送料的需要对导轨部、送料装置及其连接方式进行的常规设置。此外,凸轮是本领域常用的振动部件形式,将振动部具体设置为凸轮,并使凸轮的几何中心线与驱动轴的轴线相平行,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机器视觉技术已经在机械零部件检测中得到广泛的应用,通过对各种机械零部件的图像采集拍照,根据图像数据判断出零部件的缺陷、划痕、尺寸、形状等情况,消除或减少残次品,具有工作效率高、高准确率的特点(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35页倒数第1-3行)。机械零件的自动识别分类和几何尺寸测量都用到了机器视觉技术,机器视觉系统具有精度高、连续性、灵活性和标准性的特点,一般由视觉传感器(摄像机、相机等)、图像采集卡、图像处理软件、显示器、计算机等组成,除了通过显示器显示图形之外,还可以用打印机或绘图仪输出图像(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58页第8行至第162页第17行)。由此可见,机器视觉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机械零部件检测中,并且在具体应用时,使用相机组件对机械零部件的尺寸和图像进行拍摄,并将所述尺寸和所述图像传送至显示屏上,从而使得检测结果更精确、可靠且更直观,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光电传感器32与输送轨道31相邻地设置,用以检测螺丝的有无。而在实际检测时,通过光电感应器检测到被检测产品时,触发相机组件的开关以使相机组件开始工作,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控制需要所做出的适应性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将相机组件与所述导轨部相邻地设置,以对在导轨上的待检测物品进行拍摄检测,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3-0055段、附图3-7):螺丝检测机1包括振动盘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送料部),还包括设置有螺丝置放孔41的转盘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收料部),输送轨道31位于振动盘2和转盘4之间以将振动盘2中的待检测螺丝运送至转盘4中。而对于送料部通过连接部与收料部相连接,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做出的适应性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自动选螺丝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段和附图4-5):包括喷气装置,该喷气装置包括连接于空气压缩机的喷嘴24(相当于本申请的喷气管),该喷嘴24与直线导轨21相邻地设置,并用于朝向直线导轨21上的螺丝(即本申请的检测产品)吹起以增加螺丝的移动速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喷嘴吹气来提高直线导轨上产品的移动速度,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附图2-3):偏心锤21、22的几何中心线与电机20的驱动轴的轴线相平行地设置。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选择合适的振动部以快速稳定的送料,且简化结构、降低噪音;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相应地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栏、附图1-4):送料本体包括底座部15(参见附图1),两侧板30、31(相当于支撑部),电机20设置于两侧板30、31上。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选择合适的支撑结构对驱动部进行支撑。而在此基础上,将支撑部设置于底座部上,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栏、附图2):驱动部为电机20,偏心锤21、22设置于电机20上,偏心锤21、22与电机20的转轴相连接。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用合适的振动部以快速稳定的送料,且简化结构、降低噪音;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栏、附图1-4):送料本体还包括连接底板1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顶座部),连接底板13与两侧板30、31通过一矩形框相连接(参见附图1-2)并与底座部15相对地设置,电机20设置于底座部15与连接底板13之间。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振动驱动部件设置合适的支撑结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相应地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栏、附图1-4):还包括由两个减震弹簧16、17组成的减震部,该减震部设置于底座部15和连接底板13上。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减震部以避免振动频率过大而发生事故。而在此基础上,将减震部设置于底座部或顶座部上,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9-10,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栏、附图1-4):还包括由两个减震弹簧16、17组成的减震部,该减震部中,弹簧16(相当于第一减震片)的一端与底座部15相连接,另一端与连接底板13相连接;弹簧17(相当于第二减震片)与弹簧16相对地设置,弹簧17的一端与底座部15相连接,另一端与连接底板13相连接,电机20设置于弹簧16和弹簧17之间。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减震部以避免振动频率过大而发生事故。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附图1-3):偏心锤22的横截面的形状呈圆形。而当振动部的结构变化时,其横截面的形状也随之变化,其中,将其横截面的形状调整为椭圆形或多边形,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机器视觉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机械零部件检测中,使用相机、摄像机等视觉传感器对各种机械零部件的图像采集拍照,根据图像数据判断出零部件的缺陷、划痕、尺寸、形状等情况,可以有效提高机械零件的检测准确率、提高检测效率(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2)。因此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光电传感器32与输送轨道31相邻地设置,用以检测螺丝的有无”的基础上,在检测到螺丝存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使检测更准确、直观,且提高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本领域公知的机器视觉技术,即使用相机组件或者摄像机等本领域常见的视觉传感器,从而在光电传感器32检测到零件时,使用相机组件对机械零部件的尺寸和图像进行拍摄,并将所述尺寸和所述图像传送至显示屏上,使得检测结果更精确、可靠且更直观。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是,为避免浪费且考虑到可能不利于后期图像的整理,相机组件没有必要一直工作,只有在检测到零件时才需要对零件进行拍摄显示,所以在实际检测时,通过光电感应器检测到被检测产品时触发相机组件的开关以使相机组件开始工作,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其次,在对振动送料装置进行具体设置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振动装置,通过振动的方式来实现物料的直线输送,并具体公开了:一对偏心锤21、22(即本申请的振动部),其与电机20相连接,并且电机20驱动偏心锤21、22转动以使送料本体振动,进一步地,结合附图1-3可知,偏心锤21、22的几何中心线与电机20的驱动轴的轴线相平行地设置,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偏心锤21、22的质心与电机20的驱动轴的轴线相偏离地设置。同时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是,在振动送料装置中经常使用的振动部件有偏心惯性激振、凸轮激振、电磁振动等形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振动部件为偏心锤的基础,使用本领域经常使用的凸轮代替偏心锤,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4 月1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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