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从溶剂母液中制备混合酸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从溶剂母液中制备混合酸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43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658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54947.0
申请日:2014-02-18
复审请求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凯赛生物产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国顺
合议组组长:朱仁秀
参审员:王轶
国际分类号:C07C51/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54947.0,名称为“一种从溶剂母液中制备混合酸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从溶剂母液中制备混合酸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将溶剂母液浓缩至体积为原来体积的1/10~1/4,然后降温,析出晶体,将析出的晶体经水洗、干燥后获得所述混合酸;浓缩后的溶剂母液的含水量低于5%,所述含水量为体积百分含量;
所述溶剂母液为生物法生产长链二元酸时,长链二元酸的提取、纯化和精制过程中产生的溶剂母液;且,所述溶剂母液为分离出长链二元酸后的剩余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溶剂母液中制备混合酸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溶剂母液是指含有长链一元酸和长链二元酸的有机溶剂;所述溶剂母液中含有与底物碳链长度不等的长链一元酸、长链二元酸、与底物碳链长度相等的长链一元酸、长链二元酸的混合酸。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溶剂母液中制备混合酸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溶剂母液浓缩采用蒸发法或精馏法进行浓缩。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溶剂母液中制备混合酸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溶剂母液浓缩采用减压蒸发法或减压精馏法进行浓缩。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溶剂母液中制备混合酸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溶剂母液在温度为60~120℃,压力为-0.08~-0.1MPa。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溶剂母液中制备混合酸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溶剂母液浓缩后降温至20~30℃。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溶剂母液中制备混合酸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晶体析出后采用离心分离晶体或过滤分离晶体;其中离心分离晶体的离心速度为800~1500rpm;所述水洗时采用析出晶体重量的3~5倍的水对晶体进行洗涤;所述干燥时采用桨叶干燥器干燥,干燥温度为105℃。
8. 如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从溶剂母液中制备混合酸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溶剂母液浓缩后并在降温之前还进一步添加活性炭,活性炭的添加量为溶剂母液中二元酸重量的1~5%,以进一步去除杂质。”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3113209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2日)公开了由微生物法生产的长链二元酸中脱除有机胺氮杂质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以烷烃为底物的二元酸发酵液中存在除目标产物之外的其它二元羧酸或一元羧酸(参见文献1,CN102190572A,公开日为2011年9月21日,第0003段),进而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所使用和得到的长链二元酸初品和精制品中含有混合酸。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浓缩后的体积,以及通过降温析出晶体和水洗步骤, 浓缩后的溶剂母液的含水量低于5%,且所述溶剂母液为分离出长链二元酸后的剩余物,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替代的从溶剂母液中制备混合酸的方法。对比文件1所处理的溶剂母液含有二元酸粗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采用对比文件1的方法,在调整浓缩程度的基础上,仍然可以使残余的二元酸析出,降温也是使长链二元酸以晶体方式析出的惯用手段,例如文献2(CN103570525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了降温至室温结晶,过滤、水洗并干燥即得到长链二元酸;文献3(CN1570124A,公开日为2005年01月26日)公开了冷却结晶、固液分离和水洗二元酸的步骤。此外,文献4(CN103030550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了加水结晶引起单元酸与二元酸同时沉淀,使得分离结晶比较困难。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结晶前将母液中的水含量控制在较低范围内,进而基于现有技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了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浓缩母液的体积倍数和浓缩后的溶剂母液的含水量,明确了通过降温方式析晶以及将析出的晶体水洗,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内容。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选择具体的工艺条件。在已知长链二元酸在溶剂中的溶解度及其随温度变化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采用浓缩析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所述母液浓缩至适当的体积倍数,以使长链二元酸达到饱和而析出,必要时进行降温促进晶体析出,而具体的浓缩体积比例范围只需根据所述长链二元酸在溶剂中的溶解度即可确定。至于浓缩后母液中的水含量,对比文件2教导了水对于二元酸的结晶分离是不利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结晶二元酸的步骤前将浓缩的溶剂母液中的水含量控制在较低范围内,而具体选择低于5%的水含量也是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有限实验确定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水洗步骤来除去晶体表面的残留母液。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活性炭吸附除杂步骤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陈述了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其它酸是去除对象,并非制备对象,循环母液并非被单独使用,本申请能够获得纯度较高的混合酸,充分利用了资源,方法工艺简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4年0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从溶剂母液中制备混合酸的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由微生物法生产的长链二元酸中脱除有机胺氮杂质的方法,具体操作按如下步骤进行:
a、利用热带假丝酵母菌的诱变菌株发酵氧化正构烷烃获得的长链二元酸初品,用经过蒸馏后冷凝下来的丙酮或丁酮液体,在常温常压下溶解二元酸初品;
b、将步骤a溶解初品后形成的溶液,用过滤精度0.1-50μm的滤材进行过滤,保留滤液,滤渣即为脱除物;
c、将过滤后的滤液,在加热蒸发器中,用蒸馏的方法进行浓缩,被蒸馏出的丙酮或丁酮蒸汽冷凝后循环使用;
d、在加热蒸发器中,被浓缩后的母液将有二元酸晶体析出,过滤收取固相物质,并经干净空气吹扫后,即得到长链二元酸精制品。
步骤d中滤过的母液,再次返回加热蒸发器中循环使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0012段)。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步骤a使用的长链二元酸初品是使用热带假丝酵母菌的诱变菌株发酵氧化正构烷烃而获得的,步骤d中滤过的母液属于生物法生产长链二元酸时提取、纯化和精制过程中产生的溶剂母液。将步骤d中滤过的母液再次返回加热蒸发器中循环使用,也就是重复步骤c和d,亦即包括:将所述母液在加热蒸发器中用蒸馏的方法进行浓缩,被蒸馏出的丙酮或丁酮蒸汽冷凝后循环使用;在加热蒸发器中,被浓缩后的母液将有二元酸晶体析出,过滤收取固相物质,并经干净空气吹扫后,即得到长链二元酸精制品。关于对比文件1中的“长链二元酸”,如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所述,在以烷烃为底物的二元酸发酵液中,由于代谢过程中的副反应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与底物烷烃碳链长度不等的长链一元酸和长链二元酸,这些酸因结构和性质十分近似而难以用简单低成本的方法进行分离,故对比文件1中的“长链二元酸”的组成与本申请相同,也为“混合酸”。此外,对比文件1得到晶体后经干净空气吹扫的步骤即为对晶体进行干燥。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已经公开了从溶剂母液中制备混合酸的方法,同样经过了蒸馏浓缩、析出晶体、过滤和干燥的步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浓缩母液的体积倍数和浓缩后的溶剂母液的含水量,明确了通过降温方式析晶以及将析出的晶体水洗,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内容。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从发酵液中获得长链二元酸的方法中,精制过程采用长链二元酸高温溶解于溶剂、低温析出的方法,因此溶剂中还溶解有部分与烷烃底物碳链长度相等的长链二元酸。将含有杂质、杂酸和上述的长链二元酸的溶剂(又称溶剂母液)处理,分离出的溶剂投入下周期的精制过程,从剩余的部分(又称重组分)中提取出二元酸和一元酸组成的混合酸。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直接从溶剂母液制备混合酸的方法,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所述方法直接从未经蒸馏回收溶剂的溶剂母液入手,可以先提取出母液中大部分的混合酸产品,避免了大量混合酸先混入重组分,减轻了处理负担,并且该浓缩制备方法步骤简单,无需碱溶、酸化等繁琐步骤,在不使用活性炭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高产率、高质量的混合酸产品,且该浓缩制备方法更环保。实施例1-5记载了具体的方法和所得产品的总酸含量等指标(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0009段,实施例1-5,表1)。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也是直接将析晶后滤过的母液进行浓缩析晶,不使用活性炭且无需碱溶、酸化等繁琐步骤,但未单独提供循环使用母液所得长链二元酸的含量等结果。二者的技术效果无法直接比较,不能确定权利要求1获得了何种优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仅在于进一步选择具体的工艺条件,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从溶剂母液中制备混合酸的可替代方法。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循环使用步骤d中滤过的母液,正是利用蒸馏的方法进行浓缩,在长链二元酸的溶解度确定的情况下,使其溶液达到过饱和而析出。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一种有机物的溶解度常常与温度有关,通过降温使蒸馏浓缩后的溶液达到过饱和有助于从溶剂中结晶析出。因此,在已知长链二元酸在溶剂中的溶解度及其随温度变化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采用浓缩析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所述母液浓缩至适当的体积倍数,以使长链二元酸达到饱和而析出,必要时进行降温促进晶体析出,而具体的浓缩体积比例范围只需根据所述长链二元酸在溶剂中的溶解度即可确定。至于浓缩后母液中的水含量,对比文件2在其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在长链二元酸的纯化与精制方法中,加水结晶可引起单元酸与二元酸同时沉淀,而且结晶与无定形沉淀相混合,其会使得分离结晶比较困难(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5段),可见,对比文件2教导了水对于二元酸的结晶分离是不利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结晶二元酸的步骤前将浓缩的溶剂母液中的水含量控制在较低范围内,而具体选择低于5%的水含量也是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有限实验确定的。对于晶体的水洗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溶液中结晶析出的晶体经过滤后往往残留有母液溶液,如不经洗涤会给晶体产品带来杂质而降低其纯度,由于长链二元酸难溶于水,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结晶溶剂丙酮或丁酮易溶于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水洗步骤来除去晶体表面的残留母液。综上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分别对溶剂母液、浓缩方法、温度和压力、降温温度、晶体分离步骤、水洗和干燥条件以及活性炭吸附除杂等作了限定。由于对比文件1的长链二元酸通过发酵氧化正构烷烃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知晓,正构烷烃的氧化产物中包含长链一元酸和碳链长度不等的长链二元酸,因此其步骤d的母液组成与本申请权利要求2相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采用加热蒸发器进行浓缩,固相物质(即长链二元酸)通过过滤收取,而采用减压蒸发或者减压精馏并确定其温度和压力、确定水洗的用水量以及干燥温度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离心分离也属于化学领域中固液分离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权利要求8的活性炭吸附除杂,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分离长链二元酸的过程中使用1.5%的活性炭脱色,除去杂质后再进行结晶(参见对比文件3实施例2),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浓缩后析晶前通过活性炭吸附除去部分杂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主张(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制备长链二元酸,但该长链二元酸本身就是混合酸而非单一成分的酸,并且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步骤d中滤过的母液再次返回加热蒸发器(即步骤c)中循环使用,由于母液中同样含有长链二元酸的混合酸,这些混合酸难以通过简单的结晶方法分离,再次进行步骤c和d的结果同样是得到混合酸,母液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与滤液一起使用,后续纯化方法都是相同的,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将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时产生的溶剂母液进行浓缩、析晶并纯化来生产混合酸的方法,复审请求人关于二者处理对象不同进而导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尽管本申请实施例1-5及表1给出了总酸含量及透光率等参数,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料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经反复结晶纯化,所得混合酸产品能够达到足够的纯度,上述技术效果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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