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空心抽油杆节能隔热装置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41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420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29185.X
申请日:2015-08-26
复审请求人:葫芦岛龙源采油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磊
合议组组长:飞竹玲
参审员:张忠俊
国际分类号:E21B17/00(2006.01),E21B43/24(2006.01),B23P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上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葫芦岛龙源采油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号为201510529185.X、名称为“空心抽油杆节能隔热装置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015年08月26日(申请日) 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第1-20段(第1-2页)。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470195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5日;
对比文件2:CN201687403U,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空心抽油杆节能隔热制造方法,在空心抽油杆外部套装有外套,外套一端为接箍(1),在接箍内装有第一定位丝堵(2),在空心抽油杆外部设有隔热管外套管(3)和隔热内管(5),在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之间装有隔热介质(4),在外套另一端通过第二定位丝堵(7)装有密封环(6);所述空心抽油杆内孔两端有螺纹;所述隔热介质为具有保温功能的泡沫绝热体;其特征是:所述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之间的隔热介质两端设有隔热管定位环”。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是采用真空隔热,而对比文件是采用隔热介质隔热,即在空心抽油杆外部设有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在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之间装有隔热介质,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之间的隔热介质两端设有隔热管定位环,所述隔热介质为具有保温功能的泡沫绝热体。本申请采用定位丝堵固定空心抽油杆,且杆体另一端通过第二定位丝堵装有密封环,所述空心抽油杆内孔两端有螺纹。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该驳回决定中进一步指出,由于在隔热管内管和外套管之间会存在相对运动,影响作业和设备寿命,因此需要固定措施:比如机械配合、密封来实现定位,在所述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之间的隔热介质两端设有隔热管定位环来实现外套管和内管的固定属于常规设计,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重新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但无任何实质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隔热管内管和外套管之间内有隔热介质导致不存在相对运动,定位的目的不是防止运动、机械配合或密封,而是保持隔热介质的存留空间,防止隔热介质露出,起到定位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真空来对抽油杆隔热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采用内外套管中间加隔热介质的隔热方式基础上,已经能得出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构思,在面对真空隔热制造困难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的双层管中加隔热介质的隔热方式获得技术启示来替代对比文件1的真空隔热,在替换时就会存在内外隔热管设置于抽油杆外会出现相对运动的技术问题,且例如隔热介质是小颗粒泡沫,并无固定内外管的作用,那么外管和内管之间还是可能由于连接问题存在相对运动,造成隔热部分效果不好,因此在隔热介质两端设置隔热定位环来实现内外管的定位属于适应性改进,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空心抽油杆外部设有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采用在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之间装设的具有保温功能的泡沫绝热体作为隔热介质进行隔热,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之间的隔热介质两端设有隔热管定位环,本申请接箍内装有第一定位丝堵且杆体另一端通过第二定位丝堵装有密封环,所述空心抽油杆内孔两端有螺纹。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并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的用于石油开采的隔热保温管包括同轴设置的外管4和内管3,以及填充于内管3和外管4之间的采用泡沫玻璃混凝土制作的隔热层5,对比文件2的隔热层通过位于抽油杆两侧的内外接头实现轴向空间定位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在隔热介质两端设置隔热管定位环来实现内外管之间轴向空间上的定位限制属于本领域普通的技术知识。其次,由于本申请中仅仅记载了“隔热管定位环制造:选用不锈钢调质处理,机加后车螺纹,线切割内孔,以及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之间的隔热介质两端设有隔热管定位环”,虽然本申请隔热管内管和外套管之间有隔热介质,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两者之间不会发生轴向或径向的相对位移或运动,防止两者的相互运动实现良好的密封与配合的判断同样是存在一定依据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2018年11月13日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修改内容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原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由“空心抽油杆节能隔热制造方法”修改为“空心抽油杆节能隔热装置”,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中的“空心抽油杆内孔两端有螺纹;所述隔热介质为具有保温功能的泡沫绝热体”,将“在外套另一端通过第二定位丝堵装有密封环”修改为“在外套管一端通过第二定位丝堵装有密封环”。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内容主要如下: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固定法兰,法兰与丝堵是两种结构,用途不同,装设方法不同,不是对应关系,固定套是套形外置的结构,定位丝堵为内置封堵结构,两者不是同样的部件,对比文件2虽然也有内外管的设置,但采用的是接头连接,接头不等于丝堵,密封性差,结构也不坚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空心抽油杆外部设有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采用在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之间装设隔热介质进行隔热,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之间的隔热介质两端设有隔热管定位环,本申请接箍内装有第一定位丝堵且外套管一端通过第二定位丝堵装有密封环。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并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接箍内装有第一定位丝堵且外套管一端通过第二定位丝堵装有密封环”本身就属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法兰和固定套与丝堵是对应关系而非完全相同的关系;其次,丝堵的应用不会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为了安装方便稳固而采用丝堵定位以及应用丝堵所带来的密封性提高的技术效果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接头6内设置固定法兰和下接头设置有下固定套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实现安装与固定而选择一端内装定位丝堵且在外套管一端通过另一定位丝堵装设密封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原合议组成员为:合议组组长飞竹玲、主审员孙磊、参审员苏余鹏;现变更为: 合议组组长飞竹玲、主审员孙磊、参审员张忠俊。
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针对2019年04月03日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修改内容为:在上次提交权利要求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并将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空心抽油杆内孔两端有螺纹,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之间的隔热介质两端设有隔热管定位环”列为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内容主要如下:本申请构造是在内外管之间装有隔热层,两端用封堵封住,为了稳定结构采用了定位环,对比文件没有使用定位环定位,采用的封装方法不同,本申请对具体结构进行了具体限定,将与对比文件区别的结构特征作为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空心抽油杆节能隔热装置,在空心抽油杆外部套装有外套,外套1一端为接箍,在接箍内装有第一定位丝堵(2),在空心抽油杆外部设有隔热管外套管(3)和隔热内管(5),在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之间装有隔热介质(4),在外套另一端通过第二定位丝堵(7)装有密封环(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心抽油杆节能隔热装置,其特征是: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之间的隔热介质两端设有隔热管定位环;所述空心抽油杆内孔两端有螺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核实,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以及2015年08月26日(申请日) 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第1-20段(第1-2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心抽油杆节能隔热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耐高温耐高压注采一体化双层空心抽油杆(参见说明书第1-18页,图1-3),其实质上也是一种空心抽油杆节能隔热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中心管4 的内管外部套装有杆体、上接头以及下接头构成的外套,外套一端为上接头6(即接箍),在上接头6内装有固定法兰7(对应于第一定位丝堵),中心管的内管位于外管内,外管的两端向内倾斜与内管固定连接,使得外管与内管之间形成密封的真空环形空间(对应于本申请的隔热装置),在杆体的另一端设置有下固定套1(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定位丝堵)。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空心抽油杆外部设有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采用在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之间装设隔热介质进行隔热,本申请接箍内装有第一定位丝堵且外套管一端通过第二定位丝堵装有密封环。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实现安装与固定的同时提升隔热效果。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石油开采的隔热保温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45-54段,图1-2):空心抽油杆用隔热保温管,包括同轴设置的外管4(即隔热管外套管)和内管3,以及填充于内管3和外管4之间的隔热层5(即隔热介质),且内管和外管均采用不锈钢材质,所述内管3与外管4两端分别与所述内接头1及所述外接头2固定连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采用隔热介质对抽油杆进行保温的装置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所起作用都是方便实现安装与固定的同时提升隔热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对比文件2中得出技术启示,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此外,为了安装方便稳固而采用丝堵定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接头6内设置固定法兰和下接头设置有下固定套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实现安装与固定而选择一端内装定位丝堵且在外套管一端通过另一定位丝堵装设密封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45-54段,图1-2):填充于内管3和外管4之间的隔热层5(即隔热介质),外接头2设置有内螺纹部23,所述内接头1设置有与所述内螺纹部23匹配的外螺纹部15。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在隔热管外套管和隔热内管之间的隔热介质两端设置隔热管定位环来对隔热介质实现内外管之间轴向空间上的限制属于本领域普通的技术知识,而为了安装方便稳固在空心抽油杆内孔两端均设置螺纹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构造是在内外管之间装有隔热层,两端用封堵封住,为了稳定结构采用了定位环,对比文件没有使用定位环定位,采用的封装方法不同,本申请对具体结构进行了具体限定,因此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意见如下:
首先,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接头6内设置固定法兰和下接头设置有下固定套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实现安装与固定而选择一端内装定位丝堵且在外套管一端通过另一定位丝堵装设密封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的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的用于石油开采的隔热保温管包括同轴设置的外管4和内管3,以及填充于内管3和外管4之间的采用泡沫玻璃混凝土制作的隔热层5,对比文件2的隔热层通过位于抽油杆两侧的内外接头实现轴向空间定位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在隔热介质两端设置隔热管定位环来实现内外管之间轴向空间上的定位限制属于本领域普通的技术知识。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