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转式压缩机及具有其的制冷系统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旋转式压缩机及具有其的制冷系统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638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526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26331.1
申请日:2015-05-06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美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秀霞
合议组组长:吕胜春
参审员:张广宇
国际分类号:F04C18/34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且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可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6331.1,名称为“旋转式压缩机及具有其的制冷系统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美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8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13(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02-5062A,公开日为2002年01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压缩机构,所述压缩机构具备:
有压缩腔的气缸;
在所述压缩腔中对活塞进行偏心运行的偏心轴;
对所述偏心轴进行滑动支持的轴承;
在所述气缸中,其一端对所述压缩腔开口的滑片槽;
在所述气缸中,具备其先端对所述活塞的外周抵接和对所述滑片槽进行往复滑动的滑动平面的滑片;
在所述滑片中,增加所述滑动平面的扩张面,
以及在所述气缸中,在所述滑片槽的延长线上具备所述扩张面的收纳件,所述收纳件是所述滑片槽延长线上具备的槽或者孔;与所述滑片相连且对所述滑片与所述活塞的外周抵接的方向进行施压的弹簧,位于所述扩张面中;
所述气缸中设有槽端孔,所述滑片槽通过所述槽端孔与所述收纳件连通,所述弹簧的一端止抵在槽端孔的内壁上,所述槽端孔位于所述滑片槽和所述收纳件之间,所述扩张面可移动至所述收纳件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式压缩机为双缸旋转式压缩机,至少一个气缸中的所述滑片上设有所述扩张面,相应的所述气缸中设有容纳所述扩张面的收纳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扩张面由所述滑动平面中连续的1个到3个面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与所述滑片槽不接触的部分位于所述扩张面的范围。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对其中一个所述滑片向所述活塞侧施压的手段仅是收纳所述压缩机构的壳体内压。
6. 一种制冷系统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所述弹簧的一端止抵在槽端孔的内壁上;所述扩张面可移动至所述收纳件内。然而,将弹簧的一端止抵在槽端孔的内壁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弹簧实际位置需要所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同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如果滑片后端足够长,其在运动过程中滑动到收纳件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即将扩张面可移动至所述收纳件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的技术主题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包含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存在所述“收纳件与气缸的外周壁之间的距离”以及“槽端孔与气缸的外周壁之间的空间”,其并没有本质的不同;本申请的旋转式压缩机是通过在叶片后端设置与滑片槽有间隙的部分,即“扩张面”,改变传统滑片从前端到后端都要和滑片槽接触从而增加了磨损,少一部分接触必然少一些磨损,在不增加磨损的情况下自然就增加了滑片的行程长度;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的叶片8的后端明显和叶片槽具有间隙而不接触,叶片8后端即“扩张面”,由于对比文件1具有相同的结构,因此其也能够解决旋转式压缩机的轴承负荷大和活塞、滑片出来的气体泄漏的问题,这与本申请是一致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扩张面收纳在收纳件内,通过延长滑片的长度以限定出可穿过槽端孔伸入到收纳件内的扩张面,本申请的滑片的行程为:滑片槽 槽端孔 收纳件。对比文件1中的槽端孔与壳体的内壁之间并未设有收纳空间,对比文件1中位于槽端孔与壳体的内周壁之间的部分为气缸,即对比文件1并未设置收纳件,对比文件1中的滑片的行程为滑片槽 槽端孔,对比文件1中并未设置如本申请中所述的可伸入到收纳件内的扩张面;2)减少滑片的磨损与增加滑片的行程长度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部分滑片与滑片槽之间具有间隙,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后并不能显而易见的想到设置扩张面以增加滑片的行程,本申请通过设置扩张面和收纳件,不会增加对压缩腔开口的滑片槽端作用的负荷就可以延长滑片的行程长度,通过加长滑片的行程量,可以对压缩腔进行小型化设置,减少旋转式压缩机的轴承负荷、减少活塞、滑片处的气体泄漏,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的扩张面是一种上位的概念,结合本申请的说明书中的内容,考虑到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为本申请的旋转式压缩机是通过在叶片后端设置与滑片槽有间隙的部分,即“扩张面”,改变传统滑片从前端到后端都要和滑片槽接触从而增加了磨损,少一部分的接触必然少一些磨损,在不增加磨损的情况下自然就增加了滑片的行程长度;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叶片8的后端明显和叶片槽具有间隙而不接触,叶片8后端即为“扩张面”,并且对比文件1中也具有该叶片扩张面的收纳件从而使其被容纳,由于对比文件1具有相同的结构(可见于本申请的图4和对比文件1的图5),因此其也能够解决旋转式压缩机的轴承负荷大和活塞、滑片出来的气体泄漏的问题,这与本申请是一致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特征“所述弹簧的一端止抵在槽端孔的内壁上”,然而,该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弹簧的一端止抵在槽端孔的内壁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申请的扩张面是收纳在收纳件,通过延长滑片的长度以限定出可穿过槽端孔伸入到收纳件内的扩张面,本申请的滑片的行程为:滑片槽 槽端孔 收纳件。对比文件1中的槽端孔与壳体的内壁之间并未设有收纳空间,对比文件1中位于槽端孔与壳体的内周壁之间的部分为气缸,即对比文件1并未设置收纳件,对比文件1中的滑片的行程为滑片槽 槽端孔,对比文件1中并未设置如本申请中所述的可伸入到收纳件内的扩张面;减少滑片的磨损与增加滑片的行程长度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部分滑片与滑片槽之间具有间隙,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后并不能显而易见的想到设置扩张面以增加滑片的行程,本申请通过设置扩张面和收纳件,不会增加对压缩腔开口的滑片槽端作用的负荷就可以延长滑片的行程长度,通过加长滑片的行程量,可以对压缩腔进行小型化设置,减少旋转式压缩机的轴承负荷、减少活塞、滑片处的气体泄漏,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压缩机构,所述压缩机构具备:
有压缩腔的气缸;
在所述压缩腔中对活塞进行偏心运行的偏心轴;
对所述偏心轴进行滑动支持的轴承;
在所述气缸中,其一端对所述压缩腔开口的滑片槽;
在所述气缸中,具备其先端对所述活塞的外周抵接和对所述滑片槽进行往复滑动的滑动平面的滑片;
在所述滑片中,增加所述滑动平面的扩张面,
以及在所述气缸中,在所述滑片槽的延长线上具备所述扩张面的收纳件,所述收纳件是所述滑片槽延长线上具备的槽或者孔;与所述滑片相连且对所述滑片与所述活塞的外周抵接的方向进行施压的弹簧,位于所述扩张面中;
所述气缸中设有槽端孔,所述滑片槽通过所述槽端孔与所述收纳件连通,所述槽端孔位于所述滑片槽和所述收纳件之间,所述扩张面可移动至所述收纳件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式压缩机为双缸旋转式压缩机,至少一个气缸中的所述滑片上设有所述扩张面,相应的所述气缸中设有容纳所述扩张面的收纳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扩张面由所述滑动平面中连续的1个到3个面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与所述滑片槽不接触的部分位于所述扩张面的范围。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对其中一个所述滑片向所述活塞侧施压的手段仅是收纳所述压缩机构的壳体内压。
6. 一种制冷系统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8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13(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弹簧的一端止抵在槽端孔的内壁上”。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可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旋转式压缩机,对比文件1(JP2002-5062A)公开了一种旋转式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0-29段、附图3-5):包括压缩机构,所述压缩机构具备:有压缩腔的气缸4;在所述压缩腔中对活塞5进行偏心运行的偏心轴10;对所述偏心轴10进行滑动支持的轴承6和7;在所述气缸4中,其一端对所述压缩腔开口的滑片槽14;在所述气缸4中,具备其先端对所述活塞5的外周抵接和对所述滑片槽14进行往复滑动的滑动平面的滑片8;与所述滑片8相连且对所述滑片8与所述活塞5的外周抵接的方向进行施压的弹簧13,位于所述滑片8的后端面中;所述气缸4中设有槽端孔(参见对比文件1图3中弹簧13中段穿过的气缸上(俯视)的圆孔)。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在所述气缸中,在所述滑片槽的延长线上具备所述扩张面的收纳件,所述收纳件是所述滑片槽延长线上具备的槽或者孔;所述滑片槽通过所述槽端孔与所述收纳件连通,所述槽端孔位于所述滑片槽和所述收纳件之间,所述扩张面可移动至所述收纳件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与对比文件1来说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滑片后端最终延伸的位置以增加滑片的行程。
然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其具备收纳件,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3-4可知,槽端孔(参见对比文件1图3中弹簧13的中段所穿过的气缸上(俯视)的圆孔)与壳体11的内周壁之间的部分为气缸体,其中弹簧13的一端容纳于该部分气缸体上的与弹簧13直径相适应的孔(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4)中,而图5中的槽20为可与图4中的高压制冷剂通道21连通的通道,并非槽端孔,因此,滑片8的行程为滑片槽14 槽端孔。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并未设置收纳件及其与滑片槽、槽端孔之间的位置关系,也未公开特征“扩张面可移动至所述收纳件内”。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在气缸体上设置收纳扩张面的收纳件以增加滑片行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2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以及包含权利要求1-5的独立权利要求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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