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防鼓泡的发泡广告板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467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618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68416.0
申请日:2016-04-26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南海赋盈塑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艳琴
合议组组长:袁琳
参审员:夏珊
国际分类号:B32B27/30,B32B27/08,B32B27/18,B32B3/30,B32B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68416.0,名称为“防鼓泡的发泡广告板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佛山市南海赋盈塑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4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5相对于对比文件2(CN202293459U,公告日为2012年7月4日)、对比文件3(CN2524918Y,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1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6年4月26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鼓泡的发泡广告板,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主要由发泡基板及其上覆盖的面膜组成的发泡板体,发泡板体上设置有呈网状的槽道排气机构,在发泡基板的边缘有连接槽道的排气口;所述呈网状的槽道排气机构将发泡板体的板面分割成多个支撑板面,呈网状的槽道排气结构中的槽道环绕支撑板面;所述每个支撑板面的外缘均有槽道环绕;多个支撑板面的外缘环绕的槽道连续互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鼓泡的发泡广告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支撑板面的形状为圆形、椭圆形、多边形中的一种或几种。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鼓泡的发泡广告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发泡基板为PS泡沫芯板或PVC发泡板,面膜为HIPS面膜。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鼓泡的发泡广告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板面为平面或是向外凸伸的曲面,面膜紧贴发泡基板。
5、一种与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防鼓泡的发泡广告板对应的发泡广告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在发泡基板生产复贴面膜后,在其冷却前利用带连续网状凸筋的压纹辊,在板面上压上网状凹槽,使板面分割成多个支撑板面,凹槽环绕支撑板面形成排气槽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KT板芯不断向外释放气体引起的起泡问题,对比文件2、3均对KT版贴画后随时间延长起泡原理未能触及,尤其是对比文件3仅仅是在板块上设置通道,使裱贴过程中气体能够进入通道,这样裱贴的板面就不会出现气泡,但它并没有考虑到板材自身会释放气体的问题;本申请限定了槽道的结构形式“槽道上宽下窄”,对比文件2排气孔是通孔形式,即使通过密集打孔解决排气问题,但也会对板材本身的硬度、抗弯曲强度等造成很大的影响;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制备过程,冷却前利用带连续网状凸筋的压纹辊,该工艺方法在现有技术中是从没有公开过的,现有技术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述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或手段。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鼓泡的发泡广告板,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主要由发泡基板及其上覆盖的面膜组成的发泡板体,发泡板体上设置有呈网状的槽道排气机构,在发泡基板的边缘有连接槽道的排气口;所述呈网状的槽道排气机构将发泡板体的板面分割成多个支撑板面,呈网状的槽道排气结构中的槽道环绕支撑板面,使槽道内的气体能够沿槽道流向发泡板体的边缘,经排气口排出;所述每个支撑板面的外缘均有槽道环绕,槽道上宽下窄,使裱贴带自粘胶的喷画膜有足够的附着面;多个支撑板面的外缘环绕的槽道连续互通;
发泡基板生产复贴面膜后,在其冷却前利用带连续网状凸筋的压纹辊,在板面上压上网状凹槽,使板面分割成多个支撑板面,凹槽环绕支撑板面形成排气槽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鼓泡的发泡广告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支撑板面的形状为圆形、椭圆形、多边形中的一种或几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鼓泡的发泡广告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发泡基板为PS泡沫芯板或PVC发泡板,面膜为HIPS面膜。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鼓泡的发泡广告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板面为平面或是向外凸伸的曲面,面膜紧贴发泡基板。”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入一篇公知常识性证据(《塑料工业辞典》,苏家齐 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1989年12月出版,第136页),并在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替换文本,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将原权利要求1、3、4合并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没有考虑本申请板材自身会释放气体的问题,以及板材的强度问题,还在导气结构中设置“孔洞”;现有技术中虽然公开压花辊,但是没有指出用在本申请的压制排气槽道上,也没有公开排气槽道上宽下窄的结构;本申请采用HIPS面膜是首创。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鼓泡的发泡广告板,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主要由发泡基板及其上覆盖的面膜组成的发泡板体,发泡板体上设置有呈网状的槽道排气机构,在发泡基板的边缘有连接槽道的排气口;所述呈网状的槽道排气机构将发泡板体的板面分割成多个支撑板面,呈网状的槽道排气结构中的槽道环绕支撑板面,使槽道内的气体能够沿槽道流向发泡板体的边缘,经排气口排出;所述每个支撑板面的外缘均有槽道环绕,槽道上宽下窄,使裱贴带自粘胶的喷画膜有足够的附着面;多个支撑板面的外缘环绕的槽道连续互通;
发泡基板生产复贴面膜后,在其冷却前利用带连续网状凸筋的压纹辊,在板面上压上网状凹槽,使板面分割成多个支撑板面,凹槽环绕支撑板面形成排气槽道;
所述发泡基板为PS泡沫芯板或PVC发泡板,面膜为HIPS面膜;支撑板面为平面或是向外凸伸的曲面,面膜紧贴发泡基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鼓泡的发泡广告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支撑板面的形状为圆形、椭圆形、多边形中的一种或几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9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项,2018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2016年4月26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鼓泡的发泡广告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防起泡和吸音功能的KT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5]段及附图1):KT板是由PS颗粒经过发泡生成板芯,经过表面覆膜压合而成,可用作广告展板直接在上面裱覆背胶画面,随着时间推移和环境温度升高,广告写真背胶画与KT板之间起泡越来越多,因此在KT板上加工出若干个定直径的贯穿孔,以逸出起泡部位的空气,极易消除起泡现象。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排气机构的结构与生产方法不同,具体为:排气机构为上宽下窄、连续互通且呈网状的槽道,槽道将板面分割成多个支撑板面并环绕在支撑板面外缘,支撑板面为平面或是向外凸伸的曲面,面膜紧贴发泡基板,发泡基板边缘有连接槽道的排气口,以及发泡板体上利用压纹辊压槽的方法;②面膜为HIPS面膜。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发泡板体上设置的用于导出发泡板体与喷画膜之间气体的排气机构对板体硬度、抗弯曲强度的影响。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无气泡贴膜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页第11行至第2页第6行及附图1-2):贴膜板与其上的贴膜片之间会因气泡产生鼓泡现象,因此在贴膜板上设置有导气结构,导气结构横截面为下凹沟槽,沟槽为0-89°相互平行或交叉布置,导气结构孔洞的横截面为扇形、弧形、园形、多边形、字母、数字中的一种或几种,结合附图1-2可知,导气沟槽相互连通呈网状,沟槽将贴膜板表面分割成多个支撑板面并环绕在支撑板面外缘,支撑板面为平面,贴膜片紧贴贴膜板,贴膜板边缘有连通槽道的排气口,可排出贴膜板与贴膜片之间的气体,克服鼓泡现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排气机构,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能导出贴膜板与贴膜片之间或发泡板体与喷画膜之间气体的同时不影响板体硬度和抗弯曲强度,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上宽下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的沟槽形式,同时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塑料工业辞典》第136页对 “压花辊”的记载:压花辊表面刻有浅的浮雕或凹形花纹,待塑料片材尚未完全冷却时压花赋与图案,由此可见,发泡基板生产复贴面膜后,在其冷却前利用带连续网状凸筋的压纹辊,在板面上压上网状凹槽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同时,HIPS面膜是目前KT板常用面膜。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没有考虑本申请板材自身会释放气体的问题,以及板材的强度问题,还在导气结构中设置“孔洞”;现有技术中虽然公开压花辊,但是没有指出用在本申请的压制排气槽道上,也没有公开排气槽道上宽下窄的结构;本申请采用HIPS面膜是首创。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5]段的记载:“由于KT板板芯的熟化期短、广告写真画面的材料太薄、广告写真画面背胶的胶水与KT板有反应或者其他原因,会造成KT板表面覆膜材料与板芯之间、广告写真背胶画与KT板之间起泡,随着时间推移和环境温度升高,起泡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大,严重影响展示、装饰效果和使用寿命”,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了KT板芯不断向外释放气体引起的起泡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采取的排气机构是在KT板上加工出若干个定直径的贯穿孔,采用贯穿孔作为排气机构必然影响板体硬度、抗弯曲强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找其他结构的排气机构,要求其既能导出发泡板体与喷画膜之间气体,又对板体硬度、抗弯曲强度不造成太大的影响,对比文件3公开的排气机构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对比文件3存在将该排气机构用于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启示。同时,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记载,压花辊表面刻有浅的浮雕或凹形花纹,待塑料片材尚未完全冷却时压花赋与图案,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普通技术知识,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具备将其用于在KT板面上压制排气槽的能力,该普通技术知识的运用无需创造性能力。另外,HIPS面膜是目前KT板常用面膜,这点也可从本申请记载的背景技术部分“目前,聚苯乙烯发泡广告板的面料都是采用HIPS面膜或多层复合面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段)得到证实。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充分,不能被接受。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参见同上)公开了支撑板面为矩形;圆形等其他形状是本领域常用的替换形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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