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583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822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38490.3
申请日:2016-01-20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志玲
合议组组长:白坦
参审员:白晶心
国际分类号:H04L12/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38490.3,名称为“一种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8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436345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05120062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对比文件3,CN103558919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
对比文件4,CN104850408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对比文件5,CN102946462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即时通讯分享界面中,通过移动终端的麦克风或扬声器或受话器获取用户通过敲击移动终端任意位置所产生的第一振动信号;其中,所述第一振动信号通过移动终端进行固体传播;
判断所述第一振动信号是否符合预设策略;包括:确定所述第一振动信号的频谱;分别对所述频谱的时间、频率和幅值进行分析,得到分析结果;包括:判断频谱的时间周期是否在预设时间周期范围内;并且统计频谱的频率分布,判断频率分布是否满足预设要求;并且对频谱的幅值进行分析,分析整个频段的平均幅度值,并判断平均幅度值是否大于预设幅值;若时间周期是在预设时间周期范围内,且频率分布满足预设要求,并且平均幅度值大于预设幅值,确定第一振动信号是符合预设策略;
若符合预设策略,生成所述第一振动信号对应的分享界面的显示指令;
根据所述显示指令,显示所述第一振动信号对应的联系人的分享界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显示所述第一振动信号对应的联系人的分享界面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接收用户在所述分享界面中选择的待分享的信息;
获取用户通过敲击移动终端所产生的第二振动信号;
根据所述第二振动信号,生成所述第二振动信号对应的分享指令;
根据所述分享指令,将所述待分享的信息分享至预设的即时通讯分享界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显示所述第一振动信号对应的联系人的分享界面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接收用户在所述分享界面中选择的文件;
获取用户通过敲击移动终端所产生的第三振动信号;
根据所述第三振动信号,生成所述第三振动信号对应的保存指令;
根据所述保存指令,将用户选择的所述文件保存至本端数据库中。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文件包括:图片、音频内容和/或视频内容。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显示所述第一振动信号对应的联系人的分享界面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获取用户通过敲击移动终端所产生的第四振动信号;
根据所述第四振动信号,生成所述第四振动信号对应的分组指令;
根据所述分组指令,将所述联系人划分至相应的分组类型中。
6. 一种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装置,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在即时通讯分享界面中,通过移动终端的麦克风或扬声器或受话器获取用户通过敲击移动终端任意位置所产生的第一振动信号;其中,所述第一振动信号通过移动终端进行固体传播;
策略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振动信号是否符合预设策略;包括:确定所述第一振动信号的频谱;分别对所述频谱的时间、频率和幅值进行分析,得到分析结果;包括:判断频谱的时间周期是否在预设时间周期范围内;并且统计频谱的频率分布,判断频率分布是否满足预设要求;并且对频谱的幅值进行分析,分析整个频段的平均幅度值,并判断平均幅度值是否大于预设幅值;若时间周期是在预设时间周期范围内,且频率分布满足预设要求,并且平均幅度值大于预设幅值,确定第一振动信号是符合预设策略;
显示指令生成模块,用于若符合预设策略,生成所述第一振动信号对应的分享界面的显示指令;
分享界面显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显示指令,显示所述第一振动信号对应的联系人的分享界面。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装置,还包括:
信息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在所述分享界面中选择的待分享的信息;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通过敲击移动终端所产生的第二振动信号;
分享指令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二振动信号,生成所述第二振动信号对应的分享指令;
分享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分享指令,将所述待分享的信息分享至预设的即时通讯分享界面。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装置,还包括:
文件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在所述分享界面中选择的文件;
第三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通过敲击移动终端所产生的第三振动信号;
保存指令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三振动信号,生成所述第三振动信号对应的保存指令;
保存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保存指令,将用户选择的所述文件保存至本端数据库中。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文件包括:图片、音频内容和/或视频内容。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装置,还包括:
第四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通过敲击移动终端所产生的第四振动信号;
分组指令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四振动信号,生成所述第四振动信号对应的分组指令;
划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分组指令,将所述联系人划分至相应的分组类型中。
11. 一种包括权利要求6至10任一项所述的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装置的移动终端。”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响应操作为生成振动信号对应的分享界面的显示指令,根据所示显示指令,显示所述第一振动信号对应的联系人的分享界面;(2)振动信号通过固体传播。区别特征(1)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要求保护的处理装置包括的功能模块所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5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由于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且采用各个功能模块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6-10任一项所述的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装置的移动终端,由于权利要求6-10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包含权利要求6-10任一项的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6中均加入“敲击是直接震动扬声器或受话器”、“其中,第一振动信号包括敲击次数”,删除权利要求1和6中的“麦克风或”,将权利要求1和6中的“所述第一振动信号通过移动终端进行固体传播”修改为“所述第一振动信号通过移动终端进行固体传播至扬声器或受话器”。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应用场景不同、获取敲击操作的实现方式不同、获取敲击的参数不同、敲击的位置不同、敲击的作用不同,并且本申请中对频谱的时间周期、频率、幅值的判断是为了防止误操作,而对比文件1中对频率或幅度的分析是为了区分敲击位置;(2)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应用场景不同、振动信号不同、获取的信号及获取原理不同、控制对象不同,并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对频谱的时间周期、频率、幅值进行分析。因此,坚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即时通讯分享界面中,通过移动终端的扬声器或受话器获取用户通过敲击移动终端任意位置所产生的第一振动信号;其中,敲击是直接震动扬声器或受话器,所述第一振动信号通过移动终端进行固体传播至扬声器或受话器;
判断所述第一振动信号是否符合预设策略;包括:确定所述第一振动信号的频谱;分别对所述频谱的时间、频率和幅值进行分析,得到分析结果;包括:判断频谱的时间周期是否在预设时间周期范围内;并且统计频谱的频率分布,判断频率分布是否满足预设要求;并且对频谱的幅值进行分析,分析整个频段的平均幅度值,并判断平均幅度值是否大于预设幅值;若时间周期是在预设时间周期范围内,且频率分布满足预设要求,并且平均幅度值大于预设幅值,确定第一振动信号是符合预设策略;其中,第一振动信号包括敲击次数;
若符合预设策略,生成所述第一振动信号对应的分享界面的显示指令;
根据所述显示指令,显示所述第一振动信号对应的联系人的分享界面。”
“6. 一种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装置,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在即时通讯分享界面中,通过移动终端的扬声器或受话器获取用户通过敲击移动终端任意位置所产生的第一振动信号;其中,敲击是直接震动扬声器或受话器,所述第一振动信号通过移动终端进行固体传播至扬声器或受话器;
策略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振动信号是否符合预设策略;包括:确定所述第一振动信号的频谱;分别对所述频谱的时间、频率和幅值进行分析,得到分析结果;包括:判断频谱的时间周期是否在预设时间周期范围内;并且统计频谱的频率分布,判断频率分布是否满足预设要求;并且对频谱的幅值进行分析,分析整个频段的平均幅度值,并判断平均幅度值是否大于预设幅值;若时间周期是在预设时间周期范围内,且频率分布满足预设要求,并且平均幅度值大于预设幅值,确定第一振动信号是符合预设策略;其中,第一振动信号包括敲击次数;
显示指令生成模块,用于若符合预设策略,生成所述第一振动信号对应的分享界面的显示指令;
分享界面显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显示指令,显示所述第一振动信号对应的联系人的分享界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方法针对分享操作的实质在于通过振动信号对应不同的联系人以迅速的定位联系人以提升处理效率,为用户带来便利,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通过振动信号来查找联系人进行通信连接的方法,同时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80段中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第一联系人账号可以包括手机号、设备识别号、即时通讯应用中的社交账号等”,即对比文件2的方法同样可以快速定位到即时通讯中的联系人,提升了查找效率,解决了本申请相关的技术问题,因此给出了结合对比文件1来评述本申请的结合启示。而具体的分享界面只是获取到联系人后的下位操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快速获取到联系人之后,为了快速分享内容给联系人来进行快速的分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其次,针对具体的敲击操作和实现方式,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9-23段):“S1、所述移动设备中设置的一个声音传感器接收由于当前敲击动作产生的振动声波;这里的声音传感器可以是移动设备壳体内的麦克风,所述敲击产生的振动声波信息包括振动声波的幅度和频率的变化信息;在此实施方式中,在预设敲击动作信息对应的响应操作同时,设置一个敲击动作信息的误差范围,在此范围内便可认定为有效敲击,这样可以提高敲击效率,但是此范围也不能过大,以免产生误动作”。即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通过振动信号的幅度、频率、周期等特性来进行匹配,避免误操作的方法。而声音既可以通过空气传播,也可以通过固体进行传播,这一点对比文件1并未限定,声音传感器同样可以通过固体来接收振动声波信号。第三,针对敲击区域,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2段公开的内容只是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并不代表对比文件1只能敲击固定的区域来实现,而对比文件1的独权中并未对敲击区域进行限定。第四,本申请的敲击操作所起到的实质作用仍然是将敲击信号与不同的联系人进行绑定以便快速定位联系人,而这一点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至于本申请认认为的分享界面,只是即时通讯软件中的一种应用场景,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其方法可以应用在即时通讯环境中,而将其用于快速分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经核实,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436345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05120062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对比文件3,CN103558919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
对比文件4,CN104850408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对比文件5,CN102946462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7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移动设备界面操作控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3]、[0019]-[0023]段,图2):第一实施例,包括在所述移动设备内预存敲击设备壳体产生的振动声波信息和界面控制的响应操作信息的对应关系的步骤S0,还包括以下步骤:S1、所述移动设备中设置的一个声音传感器接收由于当前敲击动作产生的振动声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振动信号);这里的声音传感器可以是移动设备壳体内的麦克风,所述敲击产生的振动声波信息包括振动声波的幅度和频率的变化信息;S2、根据所述振动声波以及预存的敲击设备壳体产生的振动声波信息和界面控制的响应操作信息的对应关系(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判断第一振动信号是否符合预设策略),确认相对应的界面控制的响应操作并触发该界面控制的响应操作;S3、移动设备应用系统执行所述界面控制的响应操作。进一步,所述移动设备内预存的振动声波信息和界面控制的响应操作信息的对应关系是通过系统固定预置的,或者是根据用户的个人操作喜好预先录制的。当用户设置预存信息时,可以进入手机应用系统设置入口,根据自己的喜好和操作习惯设置一个或多个不同的敲击位置对应的相应操作,比如敲击底部实现界面下翻功能,敲击背面实现弹出控制菜单功能,敲击侧面实现调整屏幕亮度功能等,这些实用的快捷操作给手机应用带来的良好的操作体验。同时用户也可以删除一些不再经常使用的敲击关联响应操作。特别的,上述的敲击动作包括单击或双击,这样可以实现更多的敲击操作。在此实施方式中,在预设敲击动作信息对应的响应操作同时,设置一个敲击动作信息的误差范围,在此范围内便可认定为有效敲击,这样可以提高敲击效率,但是此范围也不能过大,以免产生误动作。通过敲击移动设备外壳的不同位置,由设在移动设备内部的麦克风接收由于此敲击产生的振动声波,并通过预先设置不同敲击位置对应不同的操作指令来实现此次敲击对应的界面操作控制;当敲击移动设备外表面时,由于敲击点与麦克风的距离不同,敲击点使用的材质也不同,在不同区域的敲击点,麦克风就可以接收到不同强度和频率的声波,通过判断声波的波形就可以区分每次敲击,此外,由于麦克风是设置在移动设备内部的,距离外壳最近,敲击产生的声波容易传播,且不易受到外界声响干扰,敲击识别率高,用户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设置不同的敲击响应操作。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即时通讯分享界面中,通过移动终端的扬声器或受话器获取用户通过敲击移动终端任意位置所产生的第一振动信号,第一振动信号包括敲击次数,敲击是直接震动扬声器或受话器,所述第一振动信号通过移动终端进行固体传播至扬声器或受话器,若符合预设策略,生成所述第一振动信号对应的分享界面的显示指令,根据所述显示指令,显示所述第一振动信号对应的联系人的分享界面;而对比文件1是在特定位置敲击移动设备外壳,敲击动作包括单击和双击,此敲击产生的不同强度和频率的声波被麦克风接收到,通过判断声波的波形区分每次敲击从而实现不同的功能,如界面下翻、弹出该控制菜单、调整屏幕亮度等;(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判断第一振动信号是否符合预设策略的相关内容,包括:确定所述第一振动信号的频谱,分别对所述频谱的时间、频率和幅值进行分析,得到分析结果,包括:判断频谱的时间周期是否在预设时间周期范围内;并且统计频谱的频率分布,判断频率分布是否满足预设要求,并且对频谱的幅值进行分析,分析整个频段的平均幅度值,并判断平均幅度值是否大于预设幅值;若时间周期是在预设时间周期范围内,且频率分布满足预设要求,并且平均幅度值大于预设幅值,确定第一振动信号是符合预设策略,而对比文件1中是设置一个敲击动作信息的误差范围,如幅度和频率的误差范围,在此范围内便可认定为有效敲击。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且无误地查看到即时通讯联系人的分享界面。
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具体存在以下不同:
(1)二者敲击的应用场景和所起的作用不同。权利要求1是在即时通讯界面中通过敲击移动终端来显示相应联系人的分享界面,而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敲击移动终端来实现界面控制。
(2)二者敲击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仅根据敲击次数来显示联系人的分享界面,并不限定敲击位置,用户可以在移动终端的任何位置进行敲击,而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敲击位置和敲击次数来实现不同的界面控制,要根据敲击移动设备的不同的位置来区分不同的界面控制。
(3)二者敲击的振动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敲击是直接振动扬声器或受话器,敲击移动终端所产生的振动信号是通过移动终端固体传播至扬声器或受话器,而对比文件1中敲击所产生的振动声波,由麦克风接收,且并未公开敲击产生的振动是通过移动终端固体传播。
(4)二者误操作的判别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是通过对振动信号的频谱的时间周期、频谱的频率分布、频谱的幅值三个参数进行分析确定当前是否为敲击动作,防止误操作,而对比文件1中提到设置一个敲击动作信息的误差范围,但未明确给出判别误差的具体方式,虽然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振动波形的幅度和频率是否在一个误差范围内来判断是否为有效敲击,但对比文件1中的振动波形的频率和幅值与权利要求1中振动信号的频谱的频率分布和频谱的幅值不是同一个概念,且对比文件1中更未公开依据振动信号的频谱的时间周期来判断是否存在敲击的误操作。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和(2),也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1)和(2)解决上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通信建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8]段、 [0054]-[0082]段,图1):如图1所示,该方法可以包括以下步骤:S101、当检测到目标振动信号时,移动终端判断用户当前是否处于运动状态,若是,执行步骤S102;若否,结束本流程;移动终端会实时检测是否有振动信号,该振动信号可以是通过晃动、摇动、振动移动终端形成的,还可以是通过晃动、摇动、振动其他物体,使该移动终端振动而形成的;S102、该移动终端判断该目标振动信号与预设第一振动信号是否匹配,若是,执行步骤S103;若否,结束本流程;S103、该移动终端获取预先存储的与该预设第一振动信号绑定的第一联系人账号;S104、该移动终端与该第一联系人账号建立通信。可见,对比文件2产生振动信号是用于获取与该预设第一振动信号绑定的第一联系人账号,而非用于显示即时通信联系人的分享界面;且对比文件2中仅公开了振动信号可以通过振动移动终端形成,而未公开具体的振动方式;此外,对比文件2中的振动信号是由传感器来检测的,而非通过移动终端固体传播至扬声器或受话器来获取;最后,对比文件2中也未公开通过对振动信号的频谱的时间周期、频谱的频率分布、频谱的幅值三个参数进行分析确定当前是否为敲击动作从而防止误操作。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和(2),也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1)和(2)解决上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可视化内容分享方法,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的可视化内容分享操作麻烦,所采取的手段为(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6]段):识别捕捉到的空中手势信号;当所述空中手势信号与预存的标准手势信号一致时,发送当前可视化内容的数据至接收端。可见,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和(2),也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1)和(2)解决上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4涉及一种在智能手表上绘制图片的方法,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简单的操作使得用户实现在智能手表上显示自己绘制的图片,所采取的手段为(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8]段):捕捉所述用户在所述绘图区域内的手势轨迹,以所述绘图颜色显示所述手势轨迹;当捕捉到手势轨迹为保存指令对应的手势轨迹时,保存当前所述绘图区域内的图片。可见,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和(2),也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1)和(2)解决上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5涉及一种基于手机的联系人信息分组处理方法,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同一个操作界面中提高对所有联系人进行分组操作的效率,所采取的手段为(参见说明书第[0007]-[0008]段):预先保存一触摸屏拖曳手势,并将所述拖曳手势与一联系人分组操作指令关联;接收用户拖动所述联系人的触摸屏拖曳操作手势,根据所述拖曳手势识别出所述联系人的目标群组。可见,对比文件5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和(2),也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1)和(2)解决上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技术启示。
同时,目前尚无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特征(1)和(2)为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合议组基于对该领域现有技术的认知,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1)和(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快速无误地查看即时通讯联系人的分享界面”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6-10要求保护一种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装置,其与权利要求1-5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因此,该权利要求6-10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6-10任一项所述的即时通讯信息的处理装置的移动终端,如前所述,权利要求6-10具备创造性,因此该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20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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