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文件预览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66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706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80036.1
申请日:2015-07-01
复审请求人: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寅黎
合议组组长:罗崇举
参审员:史江峰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80036.1、名称为“一种文件预览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文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201997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0日)的区别在于:存储系统存储的具体为网页文件。而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存储系统存储的具体为网页文件。而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2为与权利要求2-6相应的方法,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3-1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12不具备创造性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5年07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文件预览系统,用于向浏览器推送网页文件,以使用户通过所述浏览器预览该网页文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文件预览系统包括存储系统、分发服务器及多个应用服务器,其中:
所述存储系统存储有多个网页文件;
所述分发服务器用于接收用户请求,并将所述用户请求分发到所述多个应用服务器中的一个应用服务器;
所述多个应用服务器中的每个应用服务器存储有WEB应用,所述WEB应用根据分发的用户请求,从所述存储系统上获取相应网页文件,并将该网页文件推送至所述浏览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件预览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发服务器根据每个应用服务器的当前负载,将所述用户请求分发到当前负载最小的应用服务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件预览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系统为云存储系统。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件预览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系统中的网页文件是由PDF文件转换得到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件预览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请求包含有文件唯一标识,所述WEB应用根据所述用户请求中的文件唯一标识,从所述存储系统上获取相应的网页文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文件预览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请求为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7. 一种文件预览方法,应用于如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文件预览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S1,用户通过浏览器向分发服务器发送用户请求;
S2,所述分发服务器接收所述用户请求,并将所述用户请求分发到一个应用服务器;
S3,所述应用服务器中的WEB应用根据所述用户请求,从存储系统中获取相应网页文件,并将该网页文件推送至所述浏览器;
S4,用户通过所述浏览器预览所推送的网页文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文件预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发服务器根据每个应用服务器的当前负载,将所述用户请求分发到当前负载最小的应用服务器。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文件预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系统为云存储系统。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文件预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系统中的网页文件是由PDF文件转换得到的。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文件预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请求包含有文件唯一标识,所述WEB应用根据所述用户请求中的文件唯一标识,从所述存储系统上获取相应的网页文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文件预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请求为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13. 一种文件预览装置,包括:
存储器;以及
耦接至所述存储器的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基于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指令,执行如权利要求7~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14.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指令,所述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7~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申请人(下文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2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存储系统存储有多个网页文件并非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根据URL中应用服务器能够识别的自定义的唯一标识来获取相应网页文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的URL会暴露文件在服务器的位置;(3)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文件预览系统,用于向浏览器推送网页文件,以使用户通过所述浏览器预览该网页文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文件预览系统包括存储系统、分发服务器及多个应用服务器,其中:
所述存储系统存储有多个网页文件;
所述分发服务器用于接收用户请求,并将所述用户请求分发到所述多个应用服务器中的一个应用服务器,其中,所述用户请求包含有文件唯一标识;
所述多个应用服务器中的每个应用服务器存储有WEB应用,WEB应用解析分发的用户请求,得到用户请求中包含的所述文件唯一标识,根据所述文件唯一标识从所述存储系统上获取相应网页文件,并将该网页文件推送至所述浏览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件预览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发服务器根据每个应用服务器的当前负载,将所述用户请求分发到当前负载最小的应用服务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件预览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系统为云存储系统。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件预览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系统中的网页文件是由PDF文件转换得到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件预览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请求为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6. 一种文件预览方法,应用于如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文件预览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S1,用户通过浏览器向分发服务器发送用户请求;
S2,所述分发服务器接收所述用户请求,并将所述用户请求分发到一个应用服务器,其中,所述用户请求包含有文件唯一标识;
S3,所述应用服务器中的WEB应用解析所述用户请求,得到用户请求中包含的所述文件唯一标识,根据所述文件唯一标识从存储系统中获取相应网页文件,并将该网页文件推送至所述浏览器;
S4,用户通过所述浏览器预览所推送的网页文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文件预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发服务器根据每个应用服务器的当前负载,将所述用户请求分发到当前负载最小的应用服务器。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文件预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系统为云存储系统。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文件预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系统中的网页文件是由PDF文件转换得到的。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文件预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请求为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11. 一种文件预览装置,包括:
存储器;以及
耦接至所述存储器的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基于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指令,执行如权利要求6~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12.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指令,所述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6~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PDF等类型的文件转换为通用文件存储在存储系统中,由Web服务器将通用数据转换为网页文件发送给客户端浏览器,在此基础上,客户端只需要浏览文件而无其它需求时,将原始文件直接转换为HTML文件以便于客户端浏览器显示,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的附图1、3公开了Web服务器,其包括网页生成引擎等web应用,即多个应用服务器中的每个应用服务器存储有WEB应用。Web服务器对用户请求进行解析,获得文件的唯一标识(例如index.html),并根据文件的唯一标识(例如index.html)从存储系统上获取相应网页文件,并将该网页文件推送至用户浏览器,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存储系统存储有多个网页文件,所述用户请求包含有文件唯一标识;WEB应用解析分发的用户请求,得到用户请求中包含的所述文件唯一标识,根据所述文件唯一标识从所述存储系统上获取相应网页文件。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用户请求包含有文件唯一标识;所述应用服务器中的WEB应用解析所述用户请求,得到用户请求中包含的所述文件唯一标识,根据所述文件唯一标识从存储系统中获取相应网页文件。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方法应用于权利要求1-5的任一项,结合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12在权利要求6-1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的具体内容为:在权利要求1、6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文件唯一标识不会使网页文件的路径暴露”。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解决了浏览器无需安装任何插件、即可像浏览原生网页一样浏览PDF文件,服务器无需存储大量的冗余的文档,降低了特定应用服务器上的压力。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浏览器中查看与原始文档完全相同的文档。例如,在web服务器中浏览一个PDF文档,使得在web服务器中显示的文件格式、排版与该PDF文档完全相同。(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用户请求中包含文件唯一标识,而该文件唯一标识使得网页文件在服务器的位置不被暴露出来,从而增加了文件的安全性,并不是为了限制访问权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12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5年07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103201997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0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文件预览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Web的文档服务方法和系统,使得用户在访问基于Web的文档服务时,无需任何插件或安装软件,在任意设备上仅用一个浏览器就能查看数据(即文件预览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66段及附图1-5):Web服务器120包括网页生成引擎122,用于根据通用数据生成提交给客户端浏览器的网页(即用于向浏览器推送网页文件),以使用户通过所述浏览器预览该网页文件,包括存储服务器330(即存储系统)、负载均衡服务器310(即分发服务器)、多个Web服务器320(即多个应用服务器),存储服务器330存储有通用数据;负载均衡服务器310用于接收用户请求,并将用户请求分发到多个Web服务器320中的一个, 多个Web服务器320中的每个应用服务器存储有Web应用,Web服务器320从存储服务器获取数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存储系统存储有多个网页文件,所述用户请求包含有文件唯一标识,所述文件唯一标识不会使网页文件的路径暴露;WEB应用解析分发的用户请求,得到用户请求中包含的所述文件唯一标识,根据所述文件唯一标识从所述存储系统上获取相应网页文件。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以网页文件的形式浏览文档以及如何安全地获取网页文件。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文档版式的数据转换为通用数据,在Web服务器中根据通用数据生成提交给浏览器的网页,从而在浏览器中显示和原始文档完全相同的文档。而为了节省成本,不考虑网页文件的版式是否在不同的浏览器中显示不同,只考虑传输网页文件的内容时,将网页文件直接存储在存储系统中,并将从存储系统中获取的网页文件直接传输给浏览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效果可预期;
浏览器作为浏览网页信息的应用程序,通过WEB应用解析用户请求,并根据解析结果从存储系统中获取相应网页文件,是浏览器、WEB应用的常规使用方法,并且在存储系统中存储的文件具有不同的标识,即每一文件具有唯一标识,是本领域常用的存储方法,因此,用户在发出请求时,该请求中包括唯一标识,并通过WEB应用解析出唯一标识,通过唯一标识获取与之相对应的网页文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地,为了提高数据访问的安全性,设置专用的Web服务器,建立用户请求和存储系统中文件的获取通道,从而不需要在输入访问地址时,呈现其网络存储地址,而以其Web服务器的专用通道来获取访问文件,即文件唯一标识不使网页文件的路径暴露,从而将访问权限限制在具有专用通道的用户中,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7段):用户可以发送请求到Web服务器320来访问存储服务器330中的数据,这些请求首先由负载均衡服务器310处理,随后负载均衡服务器310将请求分发到一个指定Web服务器320。而出于负载均衡的目的,根据每个应用服务器的当前负载,将用户请求分发到当前负载最小的应用服务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段):Web服务器120、存储服务器140以及转换服务器130的组合被称为云端,从而公开了存储服务器为云存储系统。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构成了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特征,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不需要安装插件,以网页的形式浏览PDF文件。为了方便在浏览器浏览PDF文件,使用转换软件将PDF格式的文件转换为HTML格式的文件,并保存在存储系统中,从而使得用户需要浏览该PDF文件时,可以通过浏览器直接获取PDF文件的网页形式进行浏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URL来获取网页文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文件预览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Web的文档服务方法,在任意设备上仅用一个浏览器就能查看数据(即文件预览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66段及附图1-5):用户通过浏览器向负载均衡服务器310发送用户请求;负载均衡服务器310接收用户请求,并将用户请求分发到一个Web服务器320,Web服务器320将网页文件推送至浏览器;用户通过浏览器预览所推送的网页文件。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用户请求包含有文件唯一标识,所述文件唯一标识不会使网页文件的路径暴露;所述应用服务器中的WEB应用解析所述用户请求,得到用户请求中包含的所述文件唯一标识,根据所述文件唯一标识从存储系统中获取相应网页文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安全地获得存储系统中的网页文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浏览器作为浏览网页信息的应用程序,通过WEB应用解析用户请求,并根据解析结果从存储系统中获取相应网页文件,是浏览器、WEB应用的常规使用方法,并且在存储系统中存储的文件具有不同的标识,即每一文件具有唯一标识,是本领域常用的存储方法,因此,用户在发出请求时,该请求中包括唯一标识,并通过WEB应用解析出唯一标识,通过唯一标识获取与之相对应的网页文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地,为了提高数据访问的安全性,设置专用的Web服务器,建立用户请求和存储系统中文件的获取通道,从而不需要在输入访问地址时,呈现其网络存储地址,而以其Web服务器的专用通道来获取访问文件,即文件唯一标识不使网页文件的路径暴露,从而将访问权限限制在具有专用通道的用户中,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方法应用于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项的文件预览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文档预览方法应用于文档预览系统,并且由于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文件预览系统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那么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0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文件预览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文件预览系统,在实体上即为一种装置(参见说明书第63-66段),包括存储器;以及耦接至存储器的处理器,处理器执行存储器中的软件指令(即处理器被配置为基于存储在存储器中的指令执行方法),而权利要求6-10中任一项的方法已被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机器可读介质,其上存储指令,所述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文件预览方法,而权利要求6-10中任一项的方法已被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解决了无需安装任何插件或安装软件,仅用一个浏览器就能查看文档的技术问题,并且对比文件1还进一步解决了不同浏览器下,原始文件可能出现显示不同的问题。为了解决上述显示版式的问题,对比文件1将原始文件的版式转换成通用数据保存在存储服务器中,在用户发出请求后,由Web服务器中的网页生成引擎来生成网页文件推送给浏览器。可见对比文件1也是通过浏览器显示网页文件,网页文件不仅要显示原始文档的内容,还要呈现出同原始文档完全相同的版式。而本申请并未考虑在不同的终端上版式是否相同的问题,只是将原始文档处理成网页文件存储在存储系统中,将此网页文件通过浏览器进行显示。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都无需任何插件或安装软件,并且都是预先对原始文档的数据进行处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将原始文档处理为网页文件的形式,存储在存储系统中以提供给浏览器显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将原始文档处理为通用数据,根据终端的不同生成相应的网页文件以提供给浏览器显示。
而为了节省成本,不考虑网页文件的版式是否在不同的浏览器中显示不同,只考虑传输网页文件的内容时,将对原始文档处理后的网页文件直接存储在存储系统中,并将从存储系统中获取的网页文件直接传输给浏览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效果可预期。
(2)浏览器作为浏览网页信息的应用程序,通过WEB应用解析用户请求,并根据解析结果从存储系统中获取相应网页文件,是浏览器、WEB应用的常规使用方法,并且在存储系统中存储的文件具有不同的标识,即每一文件具有唯一标识,是本领域常用的存储方法,因此,用户在发出请求时,该请求中包括唯一标识,并通过WEB应用解析出唯一标识,通过唯一标识获取与之相对应的网页文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在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URL来获取网页文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在存储系统中存储的文件具有不同的标识,即每一文件具有唯一标识,是本领域常用的存储方法,因此用户输入的URL中包括唯一标识,并通过WEB应用解析出唯一标识,通过唯一标识获取与之相对应的网页文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为了提高数据访问的安全性,设置专用的Web服务器,建立用户请求和存储系统中文件的获取通道,并将访问权限限制在使用专用通道的用户中,使得用户在对存储系统的文件进行访问时,是通过设定的通道及标识进行访问,而不是以互联网公开的形式进行访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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