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长柄扁桃健康枕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长柄扁桃健康枕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42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856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55017.2
申请日:2016-07-14
复审请求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泡桐研究开发中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颖婷
合议组组长:柯静洁
参审员:郝博
国际分类号:A47G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55017.2,名称为“一种长柄扁桃健康枕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申请人原为国家林业局泡桐研究开发中心,后变更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泡桐研究开发中心。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其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315579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以及2018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长柄扁桃健康枕,其特征在于,包括枕套(3)和枕芯,所述枕芯包括增厚布外层(4)和内芯,所述内芯包括长柄扁桃填充体和荞麦壳填充体,所述荞麦壳填充体包括包布层(5)和荞麦壳(7),所述包布层(5)围成第一袋体(1),所述第一袋体(1)的袋口处设有第一拉链,所述荞麦壳(7)设在所述第一袋体(1)内;所述长柄扁桃填充体包括隔布层(6)和长柄扁桃果核(8),所述隔布层(6)的边缘与所述包布层(5)固定连接,所述隔布层(6)与所述包布层(5)围成第二袋体(2),所述第二袋体(2)袋口设有第二拉链,所述长柄扁桃果核(8)设在所述第二袋体(2)内;所述增厚布外层(4)包裹在所述内芯上;所述枕芯设在所述枕套(3)内;所述第二袋体(2)设在所述第一袋体(1)内;所述增厚布外层(4)为经纬度密度34*34~37*37的粗布,所述包布层(5)和所述隔布层(6)均为经纬密度为110*64的防尘布;所述长柄扁桃果核(8)的外径大于或等于0.9cm且小于或等于1.3cm;,所述荞麦壳(7)的直径为0.2cm~0.4cm;
用作枕芯充填物的长柄扁桃果核(8)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1)将长柄扁桃脱去果皮,得长柄扁桃果核(8);
(b1)将步骤(a1)中制得的长柄扁桃果核(8)在水磨机中水洗水磨,高温蒸煮15min;
(c1)将经步骤(b1)洗干净的长柄扁桃果核(8)放入烘干机中烘干,烘干温度45~65℃在将长柄扁桃果核(8)烘干的过程中用紫外灯照射灭菌;
(d1)将经步骤(c1)烘干的长柄扁桃果核(8)过双层筛,上层筛的筛孔孔径为1.3cm,下层筛的筛孔孔径为0.9cm,然后选取个头均匀且形状接近正圆形的长柄扁桃果核(8)作为枕芯充填物;
用作枕芯充填物的荞麦壳(7)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2)将荞麦壳(7)用筛孔孔径为0.3cm的筛子筛选,然后经过传送带人工选出破碎荞麦壳(7);
(b2)将经步骤(a2)筛选出的荞麦壳(7)进行水洗水磨,除去表面灰尘或杂质;
(c2)将经步骤(b2)除尘除杂后的荞麦壳(7)放入蒸罐中通入蒸汽高温灭菌,温度为180~280℃,蒸罐内气压为2个标准大气压,灭菌持续时间30~45min;
(d2)将经过步骤(c2)高温灭菌后的荞麦壳(7)送入烘干机烘干,烘干温度45~65℃在将荞麦壳(7)烘干的过程中用紫外灯照射灭菌。
2. 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柄扁桃健康枕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制备用作枕芯充填物的长柄扁桃果核(8)和荞麦壳(7);
用作枕芯充填物的长柄扁桃果核(8)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1)将长柄扁桃脱去果皮,得长柄扁桃果核(8);
(b1)将步骤(a1)中制得的长柄扁桃果核(8)在水磨机中水洗水磨,高温蒸煮15min;
(c1)将经步骤(b1)洗干净的长柄扁桃果核(8)放入烘干机中烘干,烘干温度45~65℃在将长柄扁桃果核(8)烘干的过程中用紫外灯照射灭菌;
(d1)将经步骤(c1)烘干的长柄扁桃果核(8)过双层筛,上层筛的筛孔孔径为1.3cm,下层筛的筛孔孔径为0.9cm,然后选取个头均匀且形状接近正圆形的长柄扁桃果核(8)作为枕芯充填物;
用作枕芯充填物的荞麦壳(7)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2)将荞麦壳(7)用筛孔孔径为0.3cm的筛子筛选,然后经过传送带人工选出破碎荞麦壳(7);
(b2)将经步骤(a2)筛选出的荞麦壳(7)进行水洗水磨,除去表面灰尘或杂质;
(c2)将经步骤(b2)除尘除杂后的荞麦壳(7)放入蒸罐中通入蒸汽高温灭菌,温度为180~280℃,蒸罐内气压为2个标准大气压,灭菌持续时间30~45min;
(d2)将经过步骤(c2)高温灭菌后的荞麦壳(7)送入烘干机烘干,烘干温度45~65℃在将荞麦壳(7)烘干的过程中用紫外灯照 射灭菌;
(2)制作枕套(3)和枕芯用的内层布套和外层布套,其中内层布套上设有第一袋体(1)和第二袋体(2);
(3)将步骤(1)中制备好的长柄扁桃果核(8)装入经步骤(2)制作好的内层布套上的第二袋体(2)内,并将步骤(1)中制备好的荞麦壳(7)装入经步骤(2)制作好的的内层布套上的第一袋体(1)内,然后将内层布套装入外层布套内,即得枕芯;
(4)将步骤(3)中制作好的枕芯装入经步骤(2)制作好的枕套(3)内即得长柄扁桃健康枕。”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为一种长柄扁桃健康枕,包括长柄扁桃填充体,长柄扁桃填充体包括隔布层和长柄扁桃果核,隔布层的边缘与包布层固定连接,隔布层和包布层围成第二袋体;第一袋体和第二袋体的袋口处分别设有第一拉链和第二拉链;枕芯还包括增厚布外层,增厚布外层包裹在内芯上;增厚布外层为经纬度密度34*34~37*37的粗布,包布层和隔布层均为经纬密度为110*64的防尘布;长柄扁桃果核的外径大于或等于0.9cm且小于或等于1.3cm;荞麦壳的直径为0.2cm~0.4cm;(2)用作枕芯充填物的长柄扁桃果核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1)将长柄扁桃脱去果皮,得长柄扁桃果核;(b1)将步骤(a1)中制得的长柄扁桃果核在水磨机中水洗水磨,高温蒸煮15min;(c1)将经步骤(b1)洗干净的长柄扁桃果核放入烘干机中烘干,烘干温度45~65℃在将长柄扁桃果核烘干的过程中用紫外灯照射灭菌;(d1)将经步骤(c1)烘干的长柄扁桃果核过双层筛,上层筛的筛孔孔径为1.3cm,下层筛的筛孔孔径为0.9cm,然后选取个头均匀且形状接近正圆形的长柄扁桃果核作为枕芯充填物;用作枕芯充填物的荞麦壳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2)将荞麦壳用筛孔孔径为0.3cm的筛子筛选,然后经过传送带人工选出破碎荞麦壳;(b2)将经步骤(a2)筛选出的荞麦壳进行水洗水磨,除去表面灰尘或杂质;(c2)将经步骤(b2)除尘除杂后的荞麦壳放入蒸罐中通入蒸汽高温灭菌,温度为180~280℃,蒸罐内气压为2个标准大气压,灭菌持续时间30~45min;(d2)将经过步骤(c2)高温灭菌后的荞麦壳送入烘干机烘干,烘干温度45~65℃在将荞麦壳烘干的过程中用紫外灯照射灭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柄扁桃健康枕的制备方法,第二袋体内设置的为长柄扁桃果核,第二袋体设在内层布套上;还包括外层布套,步骤3最后将内层布套装入外层布套内,即得枕芯;(2)制备荞麦壳和长柄扁桃果核为第一步,枕芯装入枕套内为最后一步;(3)用作枕芯充填物的长柄扁桃果核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1)将长柄扁桃脱去果皮,得长柄扁桃果核;(b1)将步骤(a1)中制得的长柄扁桃果核在水磨机中水洗水磨,高温蒸煮15min;(c1)将经步骤(b1)洗干净的长柄扁桃果核放入烘干机中烘干,烘干温度45~65℃在将长柄扁桃果核(8)烘干的过程中用紫外灯照射灭菌;(d1)将经步骤(c1)烘干的长柄扁桃果核过双层筛,上层筛的筛孔孔径为1.3cm,下层筛的筛孔孔径为0.9cm,然后选取个头均匀且形状接近正圆形的长柄扁桃果核作为枕芯充填物;用作枕芯充填物的荞麦壳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2)将荞麦壳用筛孔孔径为0.3cm的筛子筛选,然后经过传送带人工选出破碎荞麦壳(7);(b2)将经步骤(a2)筛选出的荞麦壳进行水洗水磨,除去表面灰尘或杂质;(c2)将经步骤(b2)除尘除杂后的荞麦壳放入蒸罐中通入蒸汽高温灭菌,温度为180~280℃,蒸罐内气压为2个标准大气压,灭菌持续时间30~45min;(d2)将经过步骤(c2)高温灭菌后的荞麦壳(7)送入烘干机烘干,烘干温度45~65℃在将荞麦壳(7)烘干的过程中用紫外灯照射灭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变更前的申请人国家林业局泡桐研究开发中心(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通过颈部对银杏叶、樱桃核等中药的吸收来达到颈椎保健的效果,而本申请中长柄扁桃果核和荞麦壳没有药用价值,仅通过物理作用来促进颈椎和头部的血液循环,达到缓解颈椎病的效果。同时,对比文件1的内胆和枕芯没有固定,有助于填充物之间的摩擦,使得药性挥发。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柔性材料,在该启示下显而易见的会采取增加枕头柔软性的方法,对比文件1的健康枕较软。而本申请颈椎部分采取较硬的长柄扁桃果核,对颈椎有按摩作用,本申请的健康枕较硬。(2)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果核和荞麦壳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3)本申请的健康枕能实现缓解、治愈颈椎病的效果,并在说明书第29段中记载了100名30-40岁的伏案工作者的缓解、治愈比例,而对比文件1达不到治愈颈椎病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健康枕为长柄扁桃健康枕,枕芯还包括增厚布外层,所述增厚布外层包裹在所述内芯上;内芯包括长柄扁桃填充体,长柄扁桃填充体包括隔布层和长柄扁桃果核,所述隔布层的边缘与所述包布层固定连接,所述隔布层与所述包布层围成第二袋体,所述第二袋体内为所述长柄扁桃果核;所述第一、二袋体的袋口分别设有第一、二拉链。(2)所述增厚布外层为经纬度密度34*34~37*37的粗布,所述包布层和所述隔布层均为经纬密度为110*64的防尘布;所述长柄扁桃果核的外径大于或等于0.9cm且小于或等于1.3cm;,所述荞麦壳的直径为0.2cm~0.4cm;用作枕芯充填物的长柄扁桃果核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1)将长柄扁桃脱去果皮,得长柄扁桃果核;(b1)将步骤(a1)中制得的长柄扁桃果核在水磨机中水洗水磨,高温蒸煮15min;(c1)将经步骤(b1)洗干净的长柄扁桃果核放入烘干机中烘干,烘干温度45~65℃在将长柄扁桃果核烘干的过程中用紫外灯照射灭菌;(d1)将经步骤(c1)烘干的长柄扁桃果核过双层筛,上层筛的筛孔孔径为1.3cm,下层筛的筛孔孔径为0.9cm,然后选取个头均匀且形状接近正圆形的长柄扁桃果核作为枕芯充填物;用作枕芯充填物的荞麦壳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2)将荞麦壳用筛孔孔径为0.3cm的筛子筛选,然后经过传送带人工选出破碎荞麦壳;(b2)将经步骤(a2)筛选出的荞麦壳进行水洗水磨,除去表面灰尘或杂质;(c2)将经步骤(b2)除尘除杂后的荞麦壳放入蒸罐中通入蒸汽高温灭菌,温度为180~280℃,蒸罐内气压为2个标准大气压,灭菌持续时间30~45min;(d2)将经过步骤(c2)高温灭菌后的荞麦壳送入烘干机烘干,烘干温度45~65℃在将荞麦壳烘干的过程中用紫外灯照射灭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柄扁桃健康枕的制备方法。其中步骤(1)-(4)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的长柄扁桃健康枕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2日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指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
复审请求人后于2019年0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同时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仍未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枕芯和内胆分别设有不同的填充物,通过按摩和药物吸收来治疗颈椎病。合议组列举的专利文献中也是如此。而本申请仅通过按摩的物理作用来促进血液循环,达到缓解颈椎病的效果。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省略了中草药,属于省略技术要素的发明。因此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没有启示。(2)合议组列举的文献均没有治疗颈椎病的相关数据,而本申请明确记载了“针对100名具有颈椎病的30-40岁年龄段的伏案工作者试验表明,使用1个月后,可以使得85%以上的颈椎病患者得到缓解;持续使用3个月后,可以使得80%以上的颈椎病患者得到彻底改善而达到治愈的目的”,可见本申请的健康枕在治疗颈椎病方面有良好的效果,起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同时要求举证如何预期该显著的治愈效果。(3)产品加工的常规手段很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常规手段得知在什么条件下、什么步骤中,什么参数下得到治愈效果最高的健康枕。同时,对各步骤的参数限定应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限定,本申请的步骤、参数开创性的区别于现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恢复权利要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要求。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申请人名称由国家林业局泡桐研究开发中心变更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泡桐研究开发中心,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了手续合格通知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申请日2016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以及2018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为基础作出。
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长柄扁桃健康枕,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颈椎保健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17段,图1):包括枕套1,枕芯2,枕芯2设在枕套1内,所述枕芯2设有内胆4,枕芯2设有柔性材料3,所述内胆4设有填充物5。所述柔性材料3为银杏叶、荞麦壳、薰衣草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所述填充物5为中药材料,所述中药材料为樱桃核、红花、灵芝片、五味子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枕套1和枕芯2全部采用高档纯棉布,里外配套。使用时,枕于颈部,靠近肩部,尽可能使该保健枕与后颈部分充分接触并使局部体位舒适,以保证颈椎的生理屈位。通过枕睡按摩,使内胆4填充物的药气透过颈项弥散吸收,达到颈椎健康保健的功效。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颈椎保健枕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健康枕。枕芯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枕芯的内芯。枕芯2内设有内胆4和柔性材料3,柔性材料3可为荞麦壳,枕芯2采用高档纯棉布,形成一个袋体,这相当于内芯包括另一种填充体和荞麦壳填充体,荞麦壳填充体包括荞麦壳和包布层,所述包布层围成第一袋体,荞麦壳设在所述第一袋体内。内胆4设有填充物5,填充物5可为樱桃核,可见内胆形成第二袋体,第二袋体内设置樱桃核这一果核填充物。枕芯2设有内胆4相当于所述第二袋体设在所述第一袋体内。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健康枕为长柄扁桃健康枕,枕芯还包括增厚布外层,所述增厚布外层包裹在所述内芯上;内芯包括长柄扁桃填充体,长柄扁桃填充体包括隔布层和长柄扁桃果核,所述隔布层的边缘与所述包布层固定连接,所述隔布层与所述包布层围成第二袋体,所述第二袋体内为所述长柄扁桃果核;所述第一、二袋体的袋口分别设有第一、二拉链。(2)所述增厚布外层为经纬度密度34*34~37*37的粗布,所述包布层和所述隔布层均为经纬密度为110*64的防尘布;所述长柄扁桃果核的外径大于或等于0.9cm且小于或等于1.3cm;,所述荞麦壳的直径为0.2cm~0.4cm;用作枕芯充填物的长柄扁桃果核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1)将长柄扁桃脱去果皮,得长柄扁桃果核;(b1)将步骤(a1)中制得的长柄扁桃果核在水磨机中水洗水磨,高温蒸煮15min;(c1)将经步骤(b1)洗干净的长柄扁桃果核放入烘干机中烘干,烘干温度45~65℃在将长柄扁桃果核烘干的过程中用紫外灯照射灭菌;(d1)将经步骤(c1)烘干的长柄扁桃果核过双层筛,上层筛的筛孔孔径为1.3cm,下层筛的筛孔孔径为0.9cm,然后选取个头均匀且形状接近正圆形的长柄扁桃果核作为枕芯充填物;用作枕芯充填物的荞麦壳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2)将荞麦壳用筛孔孔径为0.3cm的筛子筛选,然后经过传送带人工选出破碎荞麦壳;(b2)将经步骤(a2)筛选出的荞麦壳进行水洗水磨,除去表面灰尘或杂质;(c2)将经步骤(b2)除尘除杂后的荞麦壳放入蒸罐中通入蒸汽高温灭菌,温度为180~280℃,蒸罐内气压为2个标准大气压,灭菌持续时间30~45min;(d2)将经过步骤(c2)高温灭菌后的荞麦壳送入烘干机烘干,烘干温度45~65℃在将荞麦壳烘干的过程中用紫外灯照射灭菌。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对颈部的按摩效果、方便填充,如何制备填充物。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内胆4内设有包括樱桃核的一种或几种填充物5,使用时保证枕头与后颈部分充分接触,通过枕睡按摩实现颈椎的按摩保健。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人体的不同部位需要的支撑和按摩作用不同,例如为了更好的治疗颈椎病,颈部相对于头部需要更强的支撑和按摩效果。同时,樱桃核等果核类填充物具有一定的硬度和粗糙表面,利用上述特性果核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被制作在按摩工具中用于按摩人体各个部位,因此将装有该填充物的第二袋体设置在枕头可与人体接触的位置,例如枕靠颈部的位置,以增强按摩、治疗的效果,这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从中获得启示,将对比文件1中装有果核填充物的内胆设置在枕头上与人体接触的位置,同时将内胆设置成包括隔布层、隔布层边缘与枕芯包布层固定连接、二者共同围成第二袋体的结构,以方便形成第二袋体并进行固定,以避免袋体移动。
同时,樱桃核与长柄扁桃果核都是常见的硬质果核,都能够促进血液循环,实现治疗保健的效果,将长柄扁桃果核设置为第二袋体内的填充物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颗粒大小、按摩的程度等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相应的内芯包括的填充体为长柄扁桃填充体,健康枕为长柄扁桃健康枕也是显而易见的选择。此外,枕芯设置成增厚布外层包裹内芯的结构以方便清洗和提高舒适感、第一、二袋体的袋口分别设置第一、二拉链以方便填充,这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2),枕芯的填充物应当清洗干净并经过杀菌,这是常识。而水洗水磨除去灰尘杂质、高温蒸煮而后烘干、烘干过程中紫外灯照射杀菌等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处理加工手段,在面对如何制备填充物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到长柄扁桃去皮得到的长柄扁桃果核和荞麦壳的处理加工中,同时利用蒸罐进行通入蒸汽对荞麦壳进行高温灭菌,将烘干后的果核过上下双层筛筛选得到个头均匀且形状接近正圆形的果核作为枕芯充填物,以及在水洗水磨前对荞麦壳进行筛子筛选和经过传送带人工选出破碎荞麦壳,这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至于高温蒸煮的时间、蒸汽温度、蒸罐气压、灭菌时间、烘干温度、筛孔的孔径等,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选择合适大小的果核和荞麦壳,以及设置增厚布外层、包布层和隔布层的材料和合适的经纬度密度,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了枕芯2内设置的柔性材料为银杏叶、荞麦壳、薰衣草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内胆4内设置的填充物为中药材料,所述中药材料为樱桃核、红花、灵芝片、五味子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根据上述记载,对比文件1公开了枕芯2内柔性材料仅为荞麦壳,内胆4内填充物仅为樱桃核的方案。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方案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同,都是通过果核类填充物和荞麦壳对颈椎按摩的物理作用促进颈椎和头部的血液循环,达到缓解颈椎病的效果,即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发明构思。虽然樱桃核和长柄扁桃有所不同,但选择哪种果核类填充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且产生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料的。至于是否需要吸收药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荞麦壳具有清热祛火、明目醒脑的药性,因此使用荞麦壳做枕头可以达到相同的功效,因此本申请客观上也可吸收药性,且吸收药性的治疗方式并不排斥进行按摩治疗。同时是否吸收药性是由设置的填充物本身的性能决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樱桃核和长柄扁桃核主要是利用其具有一定硬度能够进行按摩的作用实现颈椎治疗,在荞麦壳、樱桃核和长柄扁桃核本身特性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基础上,设置哪种填充物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具体参见上述评述),且由此产生的对颈椎治疗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料的,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效果,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与本申请相同的填充物的基础上,由于二者填充物相同因此具有相同的颈椎治疗效果。(2)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简单记载了100名30-40岁年龄段的伏案工作者中颈椎病缓解的患者的比例数据,但这些数据没有具体的实验数据支撑,例如使用前后各患者具体的颈椎数据的对比等,因此不能有效的证明健康枕治疗颈椎病的效果。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与本申请相同的填充物和枕头,具体参见上述评述,因此客观上具有相同的颈椎治疗效果。(3)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具体的制备长柄扁桃果核、荞麦壳的方法,但果核需要去皮,去皮后需要清洗、高温蒸煮直至灭菌烘干,然后对筛选出合适大小的果核,荞麦壳筛选后同样需要经过清洗、高温蒸煮直至灭菌烘干,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公用的技术。至于其中的参数,例如高温蒸煮时间、烘干温度、蒸罐温度、气压、灭菌时间等,主要是为了清洁灭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填充物清洁灭菌的具体需求选择合适的温度、时间等参数,同时筛孔的孔径选择是为了获取所需大小的填充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按摩程度的需要选择合适大小的果核、荞麦壳,且由此产生的清洁灭菌、颈椎按摩等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料的。因此,参数的选择并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2.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柄扁桃健康枕的制备方法。其中步骤(1)中的制备枕芯填充物的长柄扁桃果核和荞麦壳的方法同时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基于权利要求1中区别(2)的评述,上述步骤(1)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分别制作枕套和枕芯的内外层布套,根据枕头的结构在枕芯的内层布套上形成两个袋体,由内而外的顺序依次装填第二袋体、第一袋体这两个袋体,内层布套装入枕套的外层布套、枕芯装入枕套的制作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的长柄扁桃健康枕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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