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拉伸试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33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700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95390.9
申请日:2015-08-13
复审请求人:河南科技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静怡
合议组组长:王志远
参审员:孙晶晶
国际分类号:G01N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为根据实际需求所做的常规选择,且上述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95390.9,名称为“一种拉伸试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河南科技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0]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216806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O2494942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拉伸试验装置,包括底座,所述底座上在上下方向间隔设有分别用于夹持试件上下两端的上、下夹具以及用于驱动上、下夹具向相互远离的方向移动的直线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拉伸试验装置还包括用于驱动上下夹具同步、同向转动的旋转驱动装置,所述旋转驱动装置包括两个输出端分别对应与上夹具和下夹具传动连接的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下旋转驱动电机,上、下旋转驱动电机的转动轴线上下延伸,上旋转驱动电机固定在螺母固定座的下侧面,上夹具传动连接在上旋转驱动电机的下端输出端,下旋转驱动电机固定在底座上,下夹具传动连接在下旋转驱动电机的上端输出端,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上夹具之间、下旋转驱动电机和下夹具之间分别设有上推力轴承和下推力轴承,上旋转驱动电机处于上夹具的上方,下旋转驱动电机处于下夹具的下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伸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线驱动装置包括直线驱动电机以及与直线驱动电机的输出端传动连接的丝杠,所述丝杠在上下方向延伸且在上下方向固定,丝杠上转动装配有螺母固定座,所述旋转驱动电机包括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下旋转驱动电机两个,所述上夹具通过上旋转驱动电机连接在螺母固定座上,所述下夹具通过下旋转驱动电机连接在底座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拉伸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拉伸试验装置还包括与丝杠平行设置的导向滑轨,所述螺母固定座与导向滑轨导向滑动配合。”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拉伸试验装置还包括用于驱动上下夹具同步、同向转动的旋转驱动装置,以及旋转驱动装置的具体结构和旋转驱动结构与夹具的连接方式;上旋转驱动电机处于上夹具上方,下旋转驱动电机处于下夹具的下方。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对试件的全周向扫描。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且给出了将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对于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当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进行拉伸试验时,为了全面观察试件各个方位的变形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用于驱动上下夹具同步、同向转动的旋转驱动装置使试件转动。至于旋转驱动装置的具体结构以及与夹具的连接方式、在丝杠上装配螺母固定座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使旋转驱动装置包括两个输出端分别对应与上夹具和下夹具传动连接的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下旋转驱动电机,上、下旋转驱动电机的转动轴线上下延伸,将上旋转驱动电机固定在螺母固定座的下侧面,上夹具传动连接在上旋转驱动电机的下端输出端,下旋转驱动电机固定在底座上,下夹具传动连接在下旋转驱动电机的上端输出端,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上夹具之间、下旋转驱动电机和下夹具之间分别设有上推力轴承和下推力轴承,上旋转电机设置在上夹具上方,下旋转驱动电机设置在下夹具下方均是为了实现试件的旋转进行的适应性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所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所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所述旋转驱动装置能够使被上、下夹具夹持的被拉伸试件周向转动”、“使用时,在对被拉伸试件进行拉伸之后,通过旋转驱动装置驱动被拉伸试件周向360°旋转”,并且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将该权利要求2删除,相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旋转驱动机构起到的作用是使得被压缩试样能够实现周向旋转,而本申请中是在上下方向上对试样进行拉伸。试样的拉伸和压缩过程之间有一定的差异,在旋转时所需的旋转驱动机构在试验装置、试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2)对比文件2给出的教导是在试件的周向一侧设置驱动电机,从而驱动电机从周向一侧带动被压缩试样周向旋转,而本申请中是将旋转驱动电机、上下夹具和试件均上下排布,且旋转驱动电机从被拉伸试件的轴向驱动旋转。拉伸试验中的试样和压缩试验中的试样在旋转时所需旋转驱动机构是无法互通的。(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当需要对被拉伸试件周向扫描检测时,通常所采用的常规方式是保持拉伸试样不动,使检测装置绕着被拉伸试样周向转动,从而实现对被拉伸试样的全周向扫描,而这种常规方式是将对试件拉伸和对试件旋转扫描独立分开设置,两者之间无需协同兼顾。而本申请中则是在被拉伸试样上下两端的夹具上、沿上下方向分别设置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下旋转驱动电机以及上、下推力轴承等构件组成的旋转驱动机构,使得旋转驱动机构既能够参与到整个拉伸试验装置对试样沿上下方向的拉伸,同时也能够驱动被拉伸的试样进行周向旋转,实现对试件的全周向扫描,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故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拉伸试验装置,包括底座,所述底座上在上下方向间隔设有分别用于夹持试件上下两端的上、下夹具以及用于驱动上、下夹具向相互远离的方向移动的直线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拉伸试验装置还包括用于驱动上下夹具同步、同向转动的旋转驱动装置,所述旋转驱动装置能够使被上、下夹具夹持的被拉伸试件周向转动,所述旋转驱动装置包括两个输出端分别对应与上夹具和下夹具传动连接的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下旋转驱动电机,上、下旋转驱动电机的转动轴线上下延伸,上旋转驱动电机固定在螺母固定座的下侧面,上夹具传动连接在上旋转驱动电机的下端输出端,下旋转驱动电机固定在底座上,下夹具传动连接在下旋转驱动电机的上端输出端,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上夹具之间、下旋转驱动电机和下夹具之间分别设有上推力轴承和下推力轴承,上旋转驱动电机处于上夹具的上方,下旋转驱动电机处于下夹具的下方,所述直线驱动装置包括直线驱动电机以及与直线驱动电机的输出端传动连接的丝杠,所述丝杠在上下方向延伸且在上下方向固定,丝杠上转动装配有螺母固定座,所述旋转驱动电机包括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下旋转驱动电机两个,所述上夹具通过上旋转驱动电机连接在螺母固定座上,所述下夹具通过下旋转驱动电机连接在底座上,使用时,在对被拉伸试件进行拉伸之后,通过旋转驱动装置驱动被拉伸试件周向360°旋转。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伸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拉伸试验装置还包括与丝杠平行设置的导向滑轨,所述螺母固定座与导向滑轨导向滑动配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拉伸试验装置还包括用于驱动上下夹具同步、同向转动的旋转驱动装置,所述旋转驱动装置能够使被上、下夹具夹持的被拉伸试件周向转动,所述旋转驱动装置包括两个输出端分别对应与上夹具和下夹具传动连接的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下旋转驱动电机,即旋转驱动电机包括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下旋转驱动电机两个。上、下旋转驱动电机的转动轴线上下延伸。上旋转驱动电机固定在螺母固定座的下侧面,上夹具传动连接在上旋转驱动电机的下端输出端,即所述上夹具通过上旋转驱动电机连接在螺母固定座上,且上旋转驱动电机处于上夹具的上方。下旋转驱动电机固定在底座上,下夹具传动连接在下旋转驱动电机的上端输出端,即所述下夹具通过下旋转驱动电机连接在底座上,且下旋转驱动电机处于下夹具的下方。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上夹具之间、下旋转驱动电机和下夹具之间分别设有上推力轴承和下推力轴承。使用时,在对被拉伸试件进行拉伸之后,通过旋转驱动装置驱动被拉伸试件周向360°旋转。对比文件2公开了“拉伸试验装置还包括用于驱动夹持试样的部件同步、同向转动的旋转驱动装置,所述旋转驱动装置能够使被上、下夹持部件夹持的试样周向转动,所述旋转驱动装置包括两个输出端分别对应地与上、下夹持部件传动连接的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下旋转驱动电机,即旋转驱动电机包括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下旋转驱动电机两个,上、下旋转驱动电机的转动轴线上下延伸,其中在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上夹持部件的传动链路之间、下旋转驱动电机和下夹持部件的传动链路之间分别设有上回转轴承和下回转轴承”,且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对于其余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空间需求所做的常规选择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公开,故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旋转驱动电机包括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下旋转驱动电机两个”删除,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上旋转驱动电机、上推力轴承、上夹具沿上下方向顺次排布;下夹具、下推力轴承、下旋转驱动电机沿上下方向顺次排布”。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通知书中并未确定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是直接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取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进而在此基础上认为“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其它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所做的常规选择”,因此存在明显的法律程序错误。(2)本申请中这种电机与夹具上下分布的方式使得驱动电机集成了承载和带动上下夹具同步、同向周向旋转驱动的双重作用,这样与电机和夹具在径向上并排设置的方式相比,就能够省去电机与夹具之间在径向上传动连接的结构,使得整个装置的结构更加紧凑集中。为了避免驱动电机在拉伸时因夹具上下方向上的载荷而受到来自夹具的破坏,将夹具和旋转驱动电机独立并排设置是本领域常规的设置方式。本申请推翻了上述并排设置的设计构思,虽然牺牲了驱动电机的安全性,但是完全避免了驱动电机会遮挡待拉伸试件的可能性。没有创造性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明知将夹具通过旋转驱动电机连接在横梁上会对电机产生破坏的情况下,不可能也不会将对比文件1的夹具通过旋转驱动电机连接在横梁上。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结构紧凑且完全避免了旋转驱动机构对拉伸试件的遮挡,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拉伸试验装置,包括底座,所述底座上在上下方向间隔设有分别用于夹持试件上下两端的上、下夹具以及用于驱动上、下夹具向相互远离的方向移动的直线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拉伸试验装置还包括用于驱动上下夹具同步、同向转动的旋转驱动装置,所述旋转驱动装置能够使被上、下夹具夹持的被拉伸试件周向转动,所述旋转驱动装置包括两个输出端分别对应与上夹具和下夹具传动连接的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下旋转驱动电机,上、下旋转驱动电机的转动轴线上下延伸,上旋转驱动电机固定在螺母固定座的下侧面,上夹具传动连接在上旋转驱动电机的下端输出端,下旋转驱动电机固定在底座上,下夹具传动连接在下旋转驱动电机的上端输出端,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上夹具之间、下旋转驱动电机和下夹具之间分别设有上推力轴承和下推力轴承,上旋转驱动电机处于上夹具的上方,下旋转驱动电机处于下夹具的下方,所述直线驱动装置包括直线驱动电机以及与直线驱动电机的输出端传动连接的丝杠,所述丝杠在上下方向延伸且在上下方向固定,丝杠上转动装配有螺母固定座,所述上夹具通过上旋转驱动电机连接在螺母固定座上,所述下夹具通过下旋转驱动电机连接在底座上,所述上旋转驱动电机、上推力轴承、上夹具沿上下方向顺次排布;下夹具、下推力轴承、下旋转驱动电机沿上下方向顺次排布;使用时,在对被拉伸试件进行拉伸之后,通过旋转驱动装置驱动被拉伸试件周向360°旋转。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伸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拉伸试验装置还包括与丝杠平行设置的导向滑轨,所述螺母固定座与导向滑轨导向滑动配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0]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为根据实际需求所做的常规选择,且上述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拉伸试验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拉伸试验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第0013段,附图1-2):该拉伸试验机包括底座2,压力传感器13的一端与夹具14螺纹连接,夹具套18通过螺丝固定在底座2上。结合附图2可知,试件15的上下两端均被夹具14固定(相当于底座上在上下方向间隔设有分别用于夹持试件上下两端的上、下夹具);步进电机20(相当于直线驱动电机)通过联轴器17带动滚珠丝杠10(相当于丝杠)转动,由丝杠螺母传动驱动横梁6作直线运动,并利用夹具14实现对装夹试件15的拉伸或压缩(步进电机和滚珠丝杠两者一起相当于直线驱动装置,即公开了用于驱动上、下夹具向相互远离的方向移动的直线驱动装置)。所述滚珠丝杠10在上下方向延伸且在上下方向固定。由于是由丝杠螺母传动驱动横梁6作直线运动,因此横梁6与滚珠丝杠10之间是转动连接,横梁6能够相当于滚珠丝杠10上转动装配的螺母固定座。其中上夹具通过压力传感器和力传固定件连接在横梁6(即螺母固定座)上,下夹具通过夹具套18连接在底座2上。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拉伸试验装置还包括用于驱动上下夹具同步、同向转动的旋转驱动装置,所述旋转驱动装置能够使被上、下夹具夹持的被拉伸试件周向转动,所述旋转驱动装置包括两个输出端分别对应与上夹具和下夹具传动连接的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下旋转驱动电机。上、下旋转驱动电机的转动轴线上下延伸。上旋转驱动电机固定在螺母固定座的下侧面,上夹具传动连接在上旋转驱动电机的下端输出端,即所述上夹具通过上旋转驱动电机连接在螺母固定座上,且上旋转驱动电机处于上夹具的上方。下旋转驱动电机固定在底座上,下夹具传动连接在下旋转驱动电机的上端输出端,即所述下夹具通过下旋转驱动电机连接在底座上,且下旋转驱动电机处于下夹具的下方。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上夹具之间、下旋转驱动电机和下夹具之间分别设有上推力轴承和下推力轴承,即使得所述上旋转驱动电机、上推力轴承、上夹具沿上下方向顺次排布,下夹具、下推力轴承、下旋转驱动电机沿上下方向顺次排布。使用时,在对被拉伸试件进行拉伸之后,通过旋转驱动装置驱动被拉伸试件周向360°旋转。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电机同步驱动可旋转岩土试验机(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7段,附图1),与本申请同属于材料试验装置领域。该试验机包括用于驱动用于夹持岩土试样的筒内上下柱塞23、18同步、同向转动的上电机6和下电机7(两者一起相当于旋转驱动装置,下称“旋转驱动装置”),所述旋转驱动装置能够使被筒内上下柱塞23、18夹持的试样(对应于试件)周向转动,所述旋转驱动装置包括两个输出端分别对应地与筒内上下柱塞23、18传动连接的上电机6(即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下电机7(即下旋转驱动电机),即旋转驱动电机包括上电机6(即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下电机7(即旋转驱动电机)两个。并且上下电机6和7是分别通过使上回转支承25(对应于上推力轴承)和下回转支承16(对应于下推力轴承)旋转,从而驱动试样筒内的筒内上下柱塞23和18以及试样21旋转的。从附图1可知,上电机6和下电机7(即上、下旋转驱动电机)的转动轴线上下延伸。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拉伸试验装置还包括用于驱动夹持试件的部件同步、同向转动的旋转驱动装置,所述旋转驱动装置能够使被上、下夹持部件夹持的试件周向转动,所述旋转驱动装置包括两个输出端分别对应地与上、下夹持部件传动连接的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下旋转驱动电机。上、下旋转驱动电机的转动轴线上下延伸。其中在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上夹持部件的传动链路之间、下旋转驱动电机和下夹持部件的传动链路之间分别设有上回转轴承和下回转轴承”,且其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实现全方位扫描观察加载后试样的目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获得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下两个旋转驱动电机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将其分别与同样是夹持试件15的夹具14传动连接,以实现对比文件1中的试件的全方位扫描观察。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拉伸试验装置的空间占位情况主要是由试验装置在试件纵向方向、试件径向方向上的尺寸来决定。而具体将旋转驱动机构放置在试件径向方向上时会增加试验装置在试件径向方向的尺寸,但是有利于控制试验装置在试件纵向方向上的尺寸;具体将旋转驱动机构放置在试件纵向方向上时会增加试验装置在试件纵向方向的尺寸,但有利于控制试验装置在试件径向方向的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如果实际需求是优先考虑获得在试件径向方向上尺寸紧凑的试验装置,而不是优先考虑对旋转驱动电机的保护,则选择将拉伸试验装置设计为将旋转驱动机构设置在试件的纵向方向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此基础上,由于在对比文件1中(参见同上)上夹具是通过压力传感器和力传固定件连接在横梁6(即螺母固定座)上的,下夹具是通过夹具套18连接在底座2上的,因此为了实现夹具的旋转从而带动试件的旋转,将“上旋转驱动电机固定在螺母固定座的下侧面,上夹具传动连接在上旋转驱动电机的下端输出端,即所述上夹具通过上旋转驱动电机连接在螺母固定座上,且上旋转驱动电机处于上夹具的上方;下旋转驱动电机固定在底座上,下夹具传动连接在下旋转驱动电机的上端输出端,即所述下夹具通过下旋转驱动电机连接在底座上,且下旋转驱动电机处于下夹具的下方,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上夹具之间、下旋转驱动电机和下夹具之间分别设有与上下回转轴承类似的常用的上推力轴承和下推力轴承,即使得所述上旋转驱动电机、上推力轴承、上夹具沿上下方向顺次排布;下夹具、下推力轴承、下旋转驱动电机沿上下方向顺次排布”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空间需求所做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具体在使用时,在对对比文件1中被拉伸的试件进行拉伸之后,通过旋转驱动装置驱动被拉伸试件周向360°旋转,以便于观察扫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横梁6(相当于螺母固定座)尾端通过孔中套入光滑法兰盘与光轴杆5连接,且由附图2可见光轴杆(相当于导向滑轨)与丝杠平行,由于与光轴杆5配合的横梁的法兰盘是光滑法兰盘,并且横梁6是可以相对于光轴杆上下移动的,因此该光轴杆5(相当于导向滑轨)必然是和横梁6(相当于螺母固定座)滑动配合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在复审通知书中,对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中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拉伸试验装置还包括用于驱动夹持试样的部件同步、同向转动的旋转驱动装置,所述旋转驱动装置能够使被上、下夹持部件夹持的试样周向转动,所述旋转驱动装置包括两个输出端分别对应地与上、下夹持部件传动连接的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下旋转驱动电机,即旋转驱动电机包括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下旋转驱动电机两个。上、下旋转驱动电机的转动轴线上下延伸。其中在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上夹持部件的传动链路之间、下旋转驱动电机和下夹持部件的传动链路之间分别设有上回转轴承和下回转轴承”,明确认定了其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是“用于实现全方位扫描观察加载后的试样”。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对比文件1中试样的全方位扫面观察。在复审通知书中,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部分,也明确告知了,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上夹具是通过压力传感器和力传固定件连接在横梁6(即螺母固定座)上,下夹具是通过夹具套18连接在底座2上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夹具的旋转从而带动试件的旋转,将“上旋转驱动电机固定在螺母固定座的下侧面,上夹具传动连接在上旋转驱动电机的下端输出端,即所述上夹具通过上旋转驱动电机连接在螺母固定座上,且上旋转驱动电机处于上夹具的上方;下旋转驱动电机固定在底座上,下夹具传动连接在下旋转驱动电机的上端输出端,即所述下夹具通过下旋转驱动电机连接在底座上,且下旋转驱动电机处于下夹具的下方,上旋转驱动电机和上夹具之间、下旋转驱动电机和下夹具之间分别设有与上下回转轴承类似的常用的上推力轴承和下推力轴承”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空间需求”所做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复审通知书中明确了这一部分的改进动机在于,根据实际应用时对装置整体的空间安排的需求所做出的。而具体在使用时,在对对比文件1中被拉伸的试件进行拉伸之后,通过旋转驱动装置驱动被拉伸试件周向360°旋转,以便于观察扫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复审通知书已明确列出了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存在明显法律程序错误。
(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拉伸试验装置的空间占位主要是由试验装置在试件纵向方向、试件径向方向上的尺寸来决定。而具体将旋转驱动机构放置在试件径向方向上时会增加试验装置径向方向的尺寸,但是有利于控制试验装置在试件纵向方向上的尺寸;具体将旋转驱动机构放置在试件纵向方向上时会增加试验装置纵向方向的尺寸,但有利于控制试验装置在试件径向方向的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的,不属于复审请求人的首次发现。即由上述旋转驱动机构设置位置的两种不同选择所带来的对于试验装置空间占位的影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根据实际空间需求,即如果实际需求是优先希望获得在试验径向方向上尺寸紧凑的试验装置,选择将拉伸试验装置设计为将旋转驱动机构设置在试件的纵向方向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说的“这种电机与夹具上下分布的方式”“与电机和夹具在径向上并排设置的方式相比,就能够省去电机与夹具之间在径向上传动连接的结构,使得整个装置的结构更加紧凑集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有结合动机的基础上,对旋转驱动机构位置的调整设置仅是根据实际空间需要的常规选择。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说,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将夹具通过旋转驱动电机连接在横梁上会对电机产生破坏,本申请将旋转驱动机构与拉伸试件的位置关系从现有技术中沿着拉伸试件的径向并排设置,改变为与拉伸试件上下分布,虽然使得在试件径向上的结构更加紧凑了,但这一改变不仅带来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会对电机产生破坏的问题,并且也增加了整个装置在试件纵向方向上所需要的空间。此外,在对比文件2中,将旋转驱动机构与试样并排设置的方式在径向方向上也没有遮挡拉伸试样。因此上述位置关系的改变所带来的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当实际应用中,对试验装置在试样径向上的尺寸紧凑性的需求大于对电机保护的需求时,选择将旋转驱动机构的位置设计为与拉伸试件之间上下分布,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参见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均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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