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集热器与其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太阳能集热器与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335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744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81494.7
申请日:2014-10-27
复审请求人:山东三齐能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樊云飞
合议组组长:于丽娜
参审员:谢敏
国际分类号:F24J2/24,F24J2/46,F24J2/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不同,工作原理、应用场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相同,则不存在将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转用到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的技术启示,这种转用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若将其它现有技术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构思相矛盾,则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81494.7,名称为“太阳能集热器与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山东三齐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84961A,公开日为1994年4月6日)、对比文件2(JP4826436B2,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30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中的扁管作为太阳能集热器使用,其中该第一板件的传热效率大于该第二板件的传热效率,并且在熔接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之后,形成太阳能选择性涂层于该第一板件的外表面上;2)高压介质于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之间,以使该些条状接合部之外的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受压力作用而相对远离。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高压液体成型管道。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扁平管作为太阳能集热器使用,吸热涂层及第一、第二板件的传热效率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金属板的加工方法,将两块金属板1a、1b的两端滑动密封,在两板之间通入高压液体,使两板相对远离并形成两侧模具的形状,给出了将通过高压液体成型管道这种制作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基于上述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其于2018年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太阳能集热器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提供相叠合的第一板件与第二板件,并且沿多个轨迹熔接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以使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在该些轨迹上相互接合,而形成多个条状接合部;
填入高压介质于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之间,以使该些条状接合部之外的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受压力作用而相对远离,并形成被该些条状接合部分隔的多个管道;以及
在熔接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之后,形成太阳能选择性涂层于该第一板件的外表面上,
其中该第一板件的传热效率大于该第二板件的传热效率。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集热器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熔接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的方法包括激光熔接或超声波熔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集热器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该高压介质包括液体或气体。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集热器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填入该高压介质之前,将熔接后的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置入模具,以在填入该高压介质之后,使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通过该模具成型。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集热器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形成该太阳能选择性涂层于该第一板件的该外表面上的步骤是在填入该高压介质的步骤之前或之后。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集热器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的材质包括金属或塑胶。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集热器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提供的相叠合的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分别为平板。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集热器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提供的相叠合的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中的一个为半成型或已成型的造型板件。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集热器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 提供的该第一板件为半成型或已成型的金属板件,该第二板件为塑胶板件。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集热器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沿该些轨迹熔接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的步骤是施加于该第二板件的外表面上。
11.一种太阳能集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板件;
第二板件,与该第一板件相叠合,且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在多个轨迹上相互接合,而形成多个条状接合部;
多个管道,该些管道是通过在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之间填入高压介质,而使该些条状接合部之外的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受压力作用而相对远离所形成,且该些管道被该些条状接合部分隔;以及
太阳能选择性涂层,该太阳能选择性涂层是在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相互接合之后配置于该第一板件的外表面上,
其中该第一板件的传热效率大于该第二板件的传热效率。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太阳能集热器,其特征在于,该高压介质包括液体或气体。
13.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太阳能集热器,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的材质包括金属或塑胶。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太阳能集热器,其特征在于,熔接后的该第二板件的外表面的表面平整度小于该第一板件的外表面的表面平整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申请文件未做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为解决现有叠层型热交换器冷凝水引导效率不佳的技术问题,在相邻沟槽之间的致冷剂流路内插有波形成形板52;对比文件2是在上、下金属板1a、1b彼此固定且贴合后,注入高压液体使两金属板分离,该加工过程中两金属板之间无法设置对比文件1中的波形成形板52,因此不具有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2都不是针对太阳能集热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合理理由想到将其转用至太阳能集热器;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空调机用叠层型热交换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使该热交换器的不同成形板82具有不同导热系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2月2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波形成形板是在流路形成后插入的,因此可以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加工方法;2)虽然对比文件1、2均未涉及太阳能集热器,但本申请中的太阳能集热器实际上是将一对板相互对接形成的换热器,与对比文件1中的换热器结构相同,而将换热器应用于太阳能集热在换热器领域是公知的,两板件传热效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其于2018年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不同,工作原理、应用场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相同,则不存在将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转用到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的技术启示,这种转用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若将其它现有技术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构思相矛盾,则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太阳能集热器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叠层型热交换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6行,第9页第1-25行,图1-3):一种叠层型热交换器,具有扁平管81,扁平管81具有一对相叠合的成形板82(分别相当于第一板件、第二板件),在该对成形板82之间形成使得从致冷剂入口槽部流入的致冷剂流向致冷剂出口槽部的往复直进流路和形成由半圆状转弯流路构成的U字状致冷剂流路,成形板82上具有由两板贴合构成的平行沟槽46、47、67(公开了条状接合部),具体包括互相钎焊并密闭上述致冷剂管外周的沟槽、互相钎焊并形成上述往复直进流路之间间隔的沟槽及至少一个与这些沟槽平行的在上述直进流路上的沟槽,由此公开了一种叠层型热交换器的制作方法,提供相叠合的第一板件与第二板件,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在多个轨迹上相互接合,而形成多个条状接合部;且具有多个管道,该些管道被该些条状接合部分隔。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将本申请中的扁平管结构作为太阳能集热器使用,提供一种太阳能集热器的制作方法,在熔接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之后,形成太阳能选择性涂层于该第一板件的外表面上,其中该第一板件的传热效率大于该第二板件的传热效率;2)制作方法包括提供相叠合的第一板件与第二板件,并且沿多个轨迹熔接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以使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在该些轨迹上相互接合,而形成多个条状接合部;填入高压介质于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之间,以使该些条状接合部之外的该第一板件与该第二板件受压力作用而相对远离,并形成被该些条状接合部分隔的多个管道。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太阳能集热器的制作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换热扁管是一种通用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扁平管作为太阳能集热器使用,从而容易想到后续的吸热涂层涂覆及传热系数选择,这些都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叠层型板式换热器,本申请涉及一种太阳能集热器。叠层型板式换热器中多层板叠置,其以板片为换热壁,两种冷热不同的流体分别在同一板片两侧的通道中流过,高温流体通过板片将热量传递给低温流体,从而实现换热。其原理为换热流体与换热器的板片进行对流和导热传热,通常要求结构紧凑轻巧、并在板片两侧设置扰流结构以提高换热效果。太阳能集热器则是一种吸收太阳辐射能量并转换为热能的设备,由吸热板吸收太阳能量后、由板片本身向板间流体进行传热,通常为单层结构,要求吸热面积大、热转化效率高。两者技术领域、工作原理不同,应用场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一种叠层型热交换器或叠层型热交换器的一层用于太阳能集热,从而也没有基础进一步应用吸热涂层涂覆及传热系数选择这些太阳能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该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0]段,图1-4)公开了一种金属板的加工方法,包括两块金属板1a、1b以及两侧的模具4、5,将上述金属板的两端滑动密封,在两板之间通入高压液体使两板相对远离,形成两侧模具的形状;该加工方法用于汽车车身结构部件,可应用于侧梁、前支柱、中柱、保险杠等。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加工工艺用于对比文件1。首先,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及对比文件1均不相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金属板液压成型方式,用于侧梁、保险杠等汽车车身结构部件的制作,其中并未提及可用于换热器或者集热器的加工。而上述汽车结构部件的结构、作用、工作环境与换热器或集热器均不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的加工工艺也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加工工艺用于换热器或集热器的加工。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板式换热器通常采用两板各自成型后拼接的加工工艺,且对比文件1中的说明书附图5、15中,波形成形板52夹持于条状接合部处的两板82之间,不可能在条状结合部形成后再插入,因此无法将对比文件2中先将两板熔接、再膨胀出凸部的加工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另外,虽然对比文件1中现有技术公开的换热器流道内未设置波形成形板52,然而该换热器板上设有肋19,若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液压拉伸加工方式,将会影响上述肋19的结构,因此无法将对比文件2中披露的先将两板熔接、再膨胀出凸部的加工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因而不具有结合启示。综上,对比文件1、2均未披露在太阳能集热器的制作方法中引入先将两板熔接、再膨胀出凸部的加工步骤的技术构思,也未给出二者结合获得本申请技术构思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难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上述加工步骤也不属于太阳能集热器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加工步骤能够起到提高太阳能集热器制作良率、简化制作流程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太阳能集热器,其争议点与权利要求1相同,具体理由参见前文,因而其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1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12-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14相对于上述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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