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分水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分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49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645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64787.6
申请日:2015-10-15
复审请求人: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贾文卓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李全晓
国际分类号:F16K11/044(2006.01);F16K1/36(2006.01);F16K1/4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给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64787.6,名称为“一种分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15日即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5页(即第1-38段)、说明书附图第1-6页(即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水器,包括进水口和第一出水口、第二出水口、开关,所述开关设置有滑动轴并为滑动轴在轴向提供有两个停留位,使所述分水器能分别处于切断进水口和第二出水口之间的连通而进水口和第一出水口处于接通的第一状态以及切断进水口和第一出水口之间的连通而进水口和第二出水口处于接通的第二状态;其特征在于:
所述开关、进水口和第一出水口、第二出水口集合在一个组装体上;其中的第一出水口处在进水口的上方,第二出水口处在进水口的下方;
所述滑动轴的头部与其下方的滑动芯连接,滑动芯具有上密封配合部和下密封配合部;
所述分水器中设置有位置被固定的上密封圈、中密封圈以及下密封圈;所述上密封圈处在第一出水口的上方,其与滑动芯的上密封配合部滑动密封配合,以封闭第一出水口上方的分水器部分,使下方的水不从下方进入其上方的开关部分内;所述中密封圈处在第一出水口与进水口之间,所述下密封圈处于进水口和第二出水口之间;
当滑动轴在所述两个停留位之间切换时,所述上密封配合部始终保持和上密封圈的密封配合,分水器则在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之间切换,在所述第一状态时,所述滑动芯的上密封配合部与中密封圈解除密封而下密封配合部与下密封圈密封配合,在所述第二状态时,所述滑动芯的上密封配合部与中密封圈密封配合而下密封配合部与下密封圈解除密封;上密封配合部具有接受水压而使滑动芯接受向上升力的部位,下密封配合部具有接受水压而使滑动芯接受向下压力的部位,且接受向上升力的部位的面积大于接受向下压力的部位的面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芯具有两节状结构,两节之间由细杆连接,所述上密封配合部处在上节,所述下密封配合部处在下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的复位弹簧设置在分水器底部的支架上,处在所述支架和滑动芯之间,或者设置在分水器壳体和开关按钮之间。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的复位弹簧采用截锥螺旋弹簧。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水器设置有外壳,外壳由上套体和下套体连接而成,在上套体和下套体之间还设有夹在它们之间的具有透水孔的固定套;所述上密封圈、第一出水口处在上套体,第二出水口处在下套体,进水口处在上套体、下套体和固定套的重合处,中密封圈被夹固在上套体和固定套之间,下密封圈被夹固在下套体和固定套之间。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分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密封圈、中密封圈和下密封圈均为碗型密封圈,其背后均设置具有碗型弧面迎合面的垫片;
所述上套体在第一出水口的上方具有向上开口的上槽体,上密封圈具有用于安装的凸出部,所述凸出部的下部插入在所述上槽体中,在其背后的具有碗型弧面迎合面的垫片上设置帮助上密封圈保持与上密封配合部同心的部件,所述帮助上密封圈保持与滑动芯同心的部件同时也挡在所述上密封圈凸出部的内侧上部;所述上套体具有上部内螺纹和下部内螺纹,所述上套体配设有上密封圈固定元件,所述上密封圈固定元件和下部内螺纹螺纹连接而在上方压紧帮助上密封圈保持与滑动芯同心的部件;所述开关的安装部件从上套体的上部开口插入而和上套体的上部内螺纹螺纹连接;所述上套体在第一出水口和进水口之间具有向下开口的中槽体,所述下套体在进水口的下方具有向上开口的下槽体;中密封圈具有用于安装的凸出部,其凸出部的上部插入在所述中槽体中,下密封圈具有用于安装的凸出部,其凸出部的下部插入在所述下槽体中,所述固定套的上端和下端均有环形台阶,所述上端和下端的环形台阶分别挡在所述中密封圈凸出部的下部和下密封圈凸出部的上部的内侧。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密封圈、中密封圈和下密封圈均为碗型密封圈,其背后均设置具有碗型弧面迎合面的垫片。”
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 CN203686163U 公告日为2014年07月02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1)所述分水器中还设有滑动芯,滑动轴的头部与其下方的滑动芯连接,滑动芯具有上密封配合部和下密封配合部;所述上密封配合部始终保持和上密封圈的密封配合,所述第一状态时,所述滑动芯的上密封配合部与中密封圈解除密封而下密封配合部与下密封圈密封配合,所述第二状态时,所述滑动芯的上密封配合部与中密封圈密封配合而下密封配合部与下密封圈解除密封;
2)上密封配合部具有接受水压而使滑动芯接受向上升力的部位,下密封配合部具有接受水压而使滑动芯接受向下压力的部位,且接受向上升力的部位的面积大于接受向下压力的部位的面积。
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分水器中的滑动连接部件的结构进行灵活设置,在分水器中设有滑动芯,并使滑动轴的头部与其下方的滑动芯连接进行滑动配合,以带动滑动芯与阀体中的密封件之间实现密封配合,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灵活设置密封件和密封配合部之间的位置关系,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密封件固定设置在阀体内,而将相应的密封配合部设置在可滑动的阀芯上,针对两个出水口的水路切换需求在中密封件和上密封件之间设置上密封配合部,而在中密封件与下密封件之间设置与下密封件相配合的下密封配合部以达到密封配合的目的;同时,为了防止水流进入上方提拉开关区域中,设置上密封部始终与上阀体内壁相密封滑动配合,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从开关操作灵活方便的角度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接受水压使滑动芯接受向上升力的部位的受力面积大于接受向下压力的部位的面积以增大浮力作用,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开关设置有开关按钮、复位弹簧;通过按压开关按钮,使滑动轴分别处在不同的停留位”。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开关,对比文件的提拉头需要水压保持位置,对比文件1的阀芯不能认为是本申请开关中的滑动轴,对比文件1的弹性部件所起到的作用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能够实现安装方便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水器,包括进水口和第一出水口、第二出水口、开关,所述开关设置有开关按钮、复位弹簧、滑动轴并为滑动轴在轴向提供有两个停留位,通过按压开关按钮,使滑动轴分别处在不同的停留位使所述分水器能分别处于切断进水口和第二出水口之间的连通而进水口和第一出水口处于接通的第一状态以及切断进水口和第一出水口之间的连通而进水口和第二出水口处于接通的第二状态;其特征在于:
所述开关、进水口和第一出水口、第二出水口集合在一个组装体上;其中的第一出水口处在进水口的上方,第二出水口处在进水口的下方;
所述滑动轴的头部与其下方的滑动芯连接,滑动芯具有上密封配合部和下密封配合部;
所述分水器中设置有位置被固定的上密封圈、中密封圈以及下密封圈;所述上密封圈处在第一出水口的上方,其与滑动芯的上密封配合部滑动密封配合,以封闭第一出水口上方的分水器部分,使下方的水不从下方进入其上方的开关部分内;所述中密封圈处在第一出水口与进水口之间,所述下密封圈处于进水口和第二出水口之间;
当滑动轴在所述两个停留位之间切换时,所述上密封配合部始终保持和上密封圈的密封配合,分水器则在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之间切换,在所述第一状态时,所述滑动芯的上密封配合部与中密封圈解除密封而下密封配合部与下密封圈密封配合,在所述第二状态时,所述滑动芯的上密封配合部与中密封圈密封配合而下密封配合部与下密封圈解除密封;上密封配合部具有接受水压而使滑动芯接受向上升力的部位,下密封配合部具有接受水压而使滑动芯接受向下压力的部位,且接受向上升力的部位的面积大于接受向下压力的部位的面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芯具有两节状结构,两节之间由细杆连接,所述上密封配合部处在上节,所述下密封配合部处在下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的复位弹簧设置在分水器底部的支架上,处在所述支架和滑动芯之间,或者设置在分水器壳体和开关按钮之间。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的复位弹簧采用截锥螺旋弹簧。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水器设置有外壳,外壳由上套体和下套体连接而成,在上套体和下套体之间还设有夹在它们之间的具有透水孔的固定套;所述上密封圈、第一出水口处在上套体,第二出水口处在下套体,进水口处在上套体、下套体和固定套的重合处,中密封圈被夹固在上套体和固定套之间,下密封圈被夹固在下套体和固定套之间。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分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密封圈、中密封圈和下密封圈均为碗型密封圈,其背后均设置具有碗型弧面迎合面的垫片;
所述上套体在第一出水口的上方具有向上开口的上槽体,上密封圈具有用于安装的凸出部,所述凸出部的下部插入在所述上槽体中,在其背后的具有碗型弧面迎合面的垫片上设置帮助上密封圈保持与上密封配合部同心的部件,所述帮助上密封圈保持与滑动芯同心的部件同时也挡在所述上密封圈凸出部的内侧上部;所述上套体具有上部内螺纹和下部内螺纹,所述上套体配设有上密封圈固定元件,所述上密封圈固定元件和下部内螺纹螺纹连接而在上方压紧帮助上密封圈保持与滑动芯同心的部件;所述开关的安装部件从上套体的上部开口插入而和上套体的上部内螺纹螺纹连接;所述上套体在第一出水口和进水口之间具有向下开口的中槽体,所述下套体在进水口的下方具有向上开口的下槽体;中密封圈具有用于安装的凸出部,其凸出部的上部插入在所述中槽体中,下密封圈具有用于安装的凸出部,其凸出部的下部插入在所述下槽体中,所述固定套的上端和下端均有环形台阶,所述上端和下端的环形台阶分别挡在所述中密封圈凸出部的下部和下 密封圈凸出部的上部的内侧。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密封圈、中密封圈和下密封圈均为碗型密封圈,其背后均设置具有碗型弧面迎合面的垫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阀芯具有轴向两个停留位置;通过上密封件和下密封件的摩擦力能够实现提拉头的位置保持;按压开关与弹簧相结合的水流切换方式是本领域技术的常规方式;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10月15日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38段)、说明书附图第1-6页(即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2.1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
对于本申请,是一种能够实现水从第一出水口或第二出水口出水的分水器,面对开关回弹不够灵敏、需要两部分安装的技术问题,通过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开关回弹灵敏、安装方便的技术效果。其具体结构和工作原理为:滑动轴1在两个停留位之间切换,所述上密封配合部21始终保持和上密封圈3的密封配合,分水器则在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之间切换,在所述第一状态时,所述滑动芯的上密封配合部21与中密封圈4解除密封而下密封配合部22与下密封圈5密封配合,在所述第二状态时,所述滑动芯的上密封配合部21与中密封圈4密封配合而下密封配合部22与下密封圈5解除密封;上密封配合部具有接受水压而使滑动芯接受向上升力的部位201,下密封配合部具有接受水压而使滑动芯接受向下压力的部位202,且接受向上升力的部位201的面积大于接受向下压力的部位202的面积,从而实现利用浮力的结构,使两部位产生浮力差,从而使开关的回弹更加顺畅、灵敏,手感更为柔和;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省力型切换阀,也是一种能够实现水从第一出水口或第二出水口出水的分水器,面对存在切换力大的技术问题,通过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切换省力的技术效果。其具体结构和工作原理为:阀芯200滑动装在阀体上,从上至下依次间隔设置在阀芯200外周的上密封件300、中密封件400、下密封件500,上密封件300、下密封件500保持与阀体密封滑动配合的状态,中密封件400位置的变化,使得本阀具有两个状态:第一状态即第一密封位置,中密封件400密封第一过水孔140使得进水口110与第二出水口130连通;第二状态即第二密封位置,密封第二过水孔150,使得进水口110与第一出水口120连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水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省力型切换阀,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39段,附图1-4):一种省力型切换阀(对应于本申请的分水器),该省力型切换阀在提拉和下压的过程中实现对进、出水口之间水路的分流切换,其包括进水口110和第一出水口120、第二出水口130、提拉头600和弹性件700(弹性件700为弹簧,对应于本申请的复位弹簧);所述提拉头600设置有阀芯200(对应于本申请的滑动轴),阀芯200的外周部设有上密封件300、中密封件400,以及下密封件500,阀芯200上设有两个密封位置(对应于本申请的停留位),使该省力型切换阀能分别处于切断进水口110与第二出水口130之间的连通而使进水口110与第一出水口120处于接通的第二密封位置(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状态),以及切断进水口110与第一出水口120之间的连通而使进水口110与第二出水口130处于接通的第一密封位置(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状态);所述提拉头600、进水口110和第一出水口120、第二出水口130集合在一个组装体上;其中的第一出水口120处在进水口110的上方,第二出水口130处在进水口110的下方(参见附图1、3-4);所述省力型切换阀中设置有位置被固定的上密封件300(对应于本申请的上密封圈)、中密封件400以及下密封件500;所述上密封件300处于第一出水口120的上方,其与上阀体170的内壁密封滑动配合,可封闭第一出水口上方的切换阀部分,使下方的水不从下方进入其上方的提拉头600内;所述中密封件400位于第一出水口120与进水口110之间,所述下密封件处于进水口110和第二出水口130之间;当阀芯200在两个密封位置之间切换时,省力型切换阀则在第一密封位置和第二密封位置之间切换。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开关设置有开关按钮;通过按压开关按钮,使滑动轴分别处在不同的停留位;
所述分水器中还设有滑动芯,滑动轴的头部与其下方的滑动芯连接,滑动芯具有上密封配合部和下密封配合部;还包括中密封圈、下密封圈;滑动轴在两个停留位之间切换时,所述上密封配合部始终保持和上密封圈的密封配合,所述第一状态时,所述滑动芯的上密封配合部与中密封圈解除密封而下密封配合部与下密封圈密封配合,所述第二状态时,所述滑动芯的上密封配合部与中密封圈密封配合而下密封配合部与下密封圈解除密封;
上密封配合部具有接受水压而使滑动芯接受向上升力的部位,下密封配合部具有接受水压而使滑动芯接受向下压力的部位,且接受向上升力的部位的面积大于接受向下压力的部位的面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何种方式和结构实现上、下出水口之间的切换出水。
其中,本申请中具有开关按钮,开关按钮能够间接受到向上升力的作用,每次状态的切换(从第一状态到第二状态、从第二状态到第一状态)都是通过按压开关按钮来实现,从而实现回弹灵敏的技术效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是本申请实现通过按压开关按钮实现状态切换的具体结构;
对比文件1的开关为“阀芯”,当从第一密封为至向第二密封位置切换时,是通过向下抵压的动作,抵压过程受到向下的水压力;当从第二密封位置向第一密封位置切换时,是通过提拉的动作,提拉过程受到向上的水压力;
明显,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开关”以及与“开关”相连接的具体结构不相同、操作方式、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本申请能够实现按压开关后回弹灵敏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开关”具有提拉而不是按压的操作过程,自然不会存在“回弹”的情况,因此不会存在需求回弹灵敏的技术问题和实现回弹灵敏的技术效果;
在前置意见中,原审查部门举证了公知常识证据《乡镇企业致富之路》(专利文献编辑室编,第211-212页,专利文献出版社,1988年12月),经核实,该证据中的开关是通过按压实现出水,然后其开关会缓慢回复原位,实现切断水流的技术效果,明显该工作方式与本申请不相同,因此不可与对比文件1结合用于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仅使用按压方式能够实现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的相互切换,结构内部存在的水压力(浮力)的作用提高了反弹的灵敏度,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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