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ABS尾端导流罩加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24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546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21741.9
申请日:2015-12-30
复审请求人:天津市汇通仪器设备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捷斐
合议组组长:左凤茹
参审员:孙迎椿
国际分类号:B23P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现有技术文献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21741.9,名称为“ABS尾端导流罩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天津市汇通仪器设备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0001]-[0033]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9(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433711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1417395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29日;
对比文件3:CN103056392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ABS尾端导流罩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工序一:选择棒状ABS材料下料;
工序二:装四爪卡盘,钻中心通孔,形成内圆周面101;
工序三:车削,得到外圆周面201、外圆锥面301,端面401;镗孔,内圆周面102;
工序四:以上道工序获得的端面401定位,加工另一侧端面,获得端面402;
工序五:车削,获得外圆周面202;镗削,获得内圆周面103、内曲面104、内锥面105;
工序六:卸下零件,换裝三爪卡盘,装夹棒状ABS毛坯,车削,得到堵头(5),堵头上的外圆周面501与导流罩上的内圆周面103尺寸相同;
工序七:堵头(5)与活顶尖(9),按照一夹一顶的原则,将工序五获得的零件装夹在车床上,车削外轮廓,获得外曲面203;
工序八:数控车完成加工,转至立式加工中心;按照工序七的装夹方法,铣削,获得两个通槽(3、4);
工序九:安装第一定位配合零件(8)、第二定位配合零件(6),通过螺柱(11)与螺母(12、13)安装分度头(10),调整ABS尾端导流罩中心线与水平面的角度至特定的要求,加工螺孔(7)。”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方法应用于尾端导流罩加工,其工序一包括选择ABS材料下料;工序二为装四爪卡盘,钻中心通孔,形成内圆周面101;工序三还包括车削得到外圆锥面301;镗孔,内圆周面102;工序四中以上道工序获得的端面401定位;工序五中通过车削获得外圆周面202;镗削,获得内圆周面103、内曲面104、内锥面105;2)权利要求1所述的ABS尾端导流罩加工方法还包括制造堵头的工序六;工序七中通过堵头与活顶尖一夹一顶的进行零件装夹,获得外曲面203;工序八,在立式加工中心中,按照工序七的装夹方法,铣削,获得两个通槽;3)权利要求1所述的ABS尾端导流罩加工方法还包括具体加工螺孔的工序九。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中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零件为直筒形,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加工方法应用于外壁为曲面的ABS尾端导流罩的加工;即使将对比文件1中的加工方法用于加工外壁为曲面的ABS尾端导流罩,得出的方案为设置与ABS尾端导流罩内部相匹配的支撑部件以避免变形,支撑部件需充满ABS尾端导流罩内部,ABS尾端导流罩的两端显然没有放置其他部件的位置,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方案与上述方案结合;(2)对比文件1中的零件不存在加工斜孔的技术问题,没有动机与对比文件2结合;再者,对比文件2中对零件进行安装定位的结构与本申请中对零件进行安装定位的结构显然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1),对比文件1中的壳体与本申请中的ABS尾端导流罩都是具有中心孔的回转形薄壁壳体类零件,两者的加工方法是类似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工艺方法,并根据本申请中尾端导流罩的实际几何机构、尺寸、各结构之间的位置关系以及各表面精度要求等要素,进行调整后加以应用;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对于采用一夹一顶的夹持方式实现薄壁锥形的零件装夹的方法,并且还公开了采用大端闷盖结构对薄壁零件夹持端进行支撑,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也是用于装夹轴向截面变化的薄壁零件,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关于上述意见(2),加工斜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ABS尾端导流罩的结构特点设置的常规加工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ABS尾端导流罩周向均布的斜孔加工问题时,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选择合适的加工工装,从而将对比文件2中用于在零件上钻周向均布的斜孔的工装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 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限定为ABS尾端导流罩加工方法,其工序一包括选择ABS材料下料;工序二为:装四爪卡盘,钻中心通孔,形成内圆周面101;工序三还包括车削得到外圆锥面301;镗孔,内圆周面102;工序四还包括以上道工序获得的端面401定位;工序五为:通过车削获得外圆周面202;镗削,获得内圆周面103、内曲面104、内锥面105;2)还包括制造堵头的工序六;工序七还包括通过堵头与活顶尖一夹一顶的进行零件装夹,获得外曲面203;工序八为:在立式加工中心中,按照工序七的装夹方法,铣削,获得两个通槽;3)还包括具体加工螺孔的工序九。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提供了相应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机床夹具设计 第2版》(肖继德等主编,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5月第2版,参见103-106页)以及《普通车床操作实训教程》(郭恒主编,西安: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第1版,参见75页),以分别证明“加工具有中心通孔的零件上的螺纹斜孔时,在零件中心通孔两端安装定位配合零件,再通过螺栓和螺母或螺钉和垫圈安装分度头”以及“一夹一顶装夹车削工件的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的“工序九”修改为:“在零件的两端的开口处分别安装第一定位配合零件(8)、第二定位配合零件(6),螺柱(11)穿过第一定位配合零件(8)和第二定位配合零件(6)伸至外部且由螺母(l2、13)固定,通过螺柱(11)与螺母(12、13)安装分度头(10),调整ABS尾端导流罩中心线与水平面的角度至特定的要求,加工螺孔(7)”。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将其技术方案应用于加工ABS尾端导流罩时,直接得出的技术方案已经解决了ABS尾端导流罩外曲面203由于壁薄无法加工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来解决上述问题;而且,对比文件3中先安装小端闷盖,再通过尾架顶尖顶住,而本申请直接将活顶尖安装于ABS尾端导流罩的小端,两者产生的技术效果不同,即使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结合,也无法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此外,《普通车床操作实训教程》中记载有通常选用一夹一顶的装夹方法来装夹车削轴类零件,其与薄壁零件显然是不同的两种零件,并没有给出应用于薄壁零件以解决外曲面由于壁薄无法加工的问题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上述文件中的装夹方式应用于薄壁零件加工。(2)《机床夹具设计第2版》提供的钻模结构中的定位心轴6与零件的通孔相贴合,只需要对定位心轴6两端进行固定即可,即限定定位心轴与零件在轴向的位置,而无需对定位心轴6与零件在径向上的位置进行定位;而本申请中首先在零件两端的开口处设置第一定位配合零件和第二定位配合零件对螺柱在径向上的位置进行定位,再通过螺母紧固螺柱对螺柱与零件在轴向上的位置进行定位;由此可知,《机床夹具设计第2版》中对零件进行安装定位的方式与本申请中对零件进行安装定位的方式显然是不同的,上述文件对于本申请中的上述方案没有形成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ABS尾端导流罩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工序一:选择棒状ABS材料下料;
工序二:装四爪卡盘,钻中心通孔,形成内圆周面101;
工序三:车削,得到外圆周面201、外圆锥面301,端面401;镗孔,内圆周面102;
工序四:以上道工序获得的端面401定位,加工另一侧端面,获得端面402;
工序五:车削,获得外圆周面202;镗削,获得内圆周面103、内曲面104、内锥面105;
工序六:卸下零件,换裝三爪卡盘,装夹棒状ABS毛坯,车削,得到堵头(5),堵头上的外圆周面501与导流罩上的内圆周面103尺寸相同;
工序七:堵头(5)与活顶尖(9),按照一夹一顶的原则,将工序五获得的零件装夹在车床上,车削外轮廓,获得外曲面203;
工序八:数控车完成加工,转至立式加工中心;按照工序七的装夹方法,铣削,获得两个通槽(3、4);
工序九:在零件的两端的开口处分别安装第一定位配合零件(8)、第二定位配合零件(6),螺柱(11)穿过第一定位配合零件(8)和第二定位配合零件(6)伸至外部且由螺母(l2、13)固定,通过螺柱(11)与螺母(12、13)安装分度头(10),调整ABS尾端导流罩中心线与水平面的角度至特定的要求,加工螺孔(7)。”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限定为ABS尾端导流罩加工方法,其工序一包括选择ABS材料下料;工序二为:装四爪卡盘,钻中心通孔,形成内圆周面101;工序三还包括车削得到外圆锥面301;镗孔,内圆周面102;工序四还包括以上道工序获得的端面401定位;工序五为:通过车削获得外圆周面202;镗削,获得内圆周面103、内曲面104、内锥面105;2)还包括制造堵头的工序六;工序七还包括通过堵头与活顶尖一夹一顶的进行零件装夹,获得外曲面203;工序八为:在立式加工中心中,按照工序七的装夹方法,铣削,获得两个通槽;3)还包括具体加工螺孔的工序九:在零件的两端的开口处分别安装第一定位配合零件(8)、第二定位配合零件(6),螺柱(11)穿过第一定位配合零件(8)和第二定位配合零件(6)伸至外部且由螺母(l2、13)固定,通过螺柱(11)与螺母(12、13)安装分度头(10),调整ABS尾端导流罩中心线与水平面的角度至特定的要求,加工螺孔(7)。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仍然利用公知常识性证据:《机床夹具设计 第2版》(肖继德等主编,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5月第2版,参见103-106页)进一步证明“加工具有中心通孔的零件上的螺纹斜孔时,在零件中心通孔两端安装定位配合零件,再通过螺栓和螺母或螺钉和垫圈安装分度头,选用螺柱和螺母安装时,螺柱穿过定位配合件伸至外部且由螺母固定”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定位小端的步骤及产生的技术效果均不同;且本申请的相关技术方案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即使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及常规技术手段结合,也无法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请给出“证明采用堵头和活顶尖,堵头设置于ABS尾端导流罩的大端,活顶尖设置于ABS尾端导流罩的小端的常规选择”的证据,以符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4.10.2.2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的规定。此外,《普通车床操作实训教程》中记载有通常选用一夹一顶的装夹方法来装夹车削轴类零件,并非薄壁零件,且其一端装夹方式与本申请的大端装夹方式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上述文件中的装夹方式应用于薄壁零件加工。(2)《机床夹具设计第2版》提供的钻模结构中的只有一端设有定位配合件并伸至零件外部由螺母固定,而另一端没有;而本申请中两端均安装有定位配合件并伸至零件外部且由螺母固定;由此可知,《机床夹具设计第2版》中定位心轴6上端对零件进行安装定位的方式与本申请中螺柱11上端对零件进行安装定位的方式显然是不同的,上述文件对于本申请中的上述方案没有形成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2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ABS尾端导流罩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CN103433711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1日)公开了一种壳体的加工工艺,并具体公开了其具体步骤为(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1-13段,附图1-2):
(1)、按照零件要求选用相应棒料,上车床,平端面(相当于权利要求1工序三中的“车削得到端面401”),车内圆、外圆(相当于权利要求1工序三中的“车削得到外圆周面201”)至尺寸要求;按单件尺寸要求割断(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工序一中的“下料”),留1mm余量;
(2)、调头,平端面(相当于权利要求1工序四中的“加工另一侧端面,得到端面402”)至尺寸要求;扩孔至尺寸要求;精车内圆(相当于权利要求1工序五中的“内圆周面103”)至尺寸要求,保证表面粗糙度;
(3)、从左侧套入与内圆匹配的自制芯轴,装夹后精车外圆(相当于权利要求1工序七中的“将工序五获得的零件装夹在车床上,车削外轮廓”)至尺寸要求,保证外表面粗糙度;
(4)、数控铣床装夹后钻螺纹底孔,去毛刺;
(5)、采用自制定位夹具上数控铣床后铣缺口;
(6)、攻丝机攻螺纹(相当于权利要求1工序九中的“加工螺孔”),去毛刺。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上述壳体的加工工艺步骤(3)必然是对步骤(2)加工后的零件的进一步加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
1)限定为ABS尾端导流罩加工方法,其工序一包括选择ABS材料下料;工序二为:装四爪卡盘,钻中心通孔,形成内圆周面101;工序三还包括车削得到外圆锥面301;镗孔,内圆周面102;工序四还包括以上道工序获得的端面401定位;工序五为:通过车削获得外圆周面202;镗削,获得内圆周面103、内曲面104、内锥面105;
2)还包括制造堵头的工序六;工序七还包括通过堵头与活顶尖一夹一顶的进行零件装夹,获得外曲面203;工序八为:在立式加工中心中,按照工序七的装夹方法,铣削,获得两个通槽;
3)还包括具体加工螺孔的工序九:在零件的两端的开口处分别安装第一定位配合零件(8)、第二定位配合零件(6),螺柱(11)穿过第一定位配合零件(8)和第二定位配合零件(6)伸至外部且由螺母(l2、13)固定,通过螺柱(11)与螺母(12、13)安装分度头(10),调整ABS尾端导流罩中心线与水平面的角度至特定的要求,加工螺孔(7)。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上述壳体的加工工艺用于ABS尾端导流罩的加工中以及如何提高外轮廓车削时工件的装夹稳定性。
对于上述区别1),尾端导流罩是一种具有中心孔的回转型薄壁壳体类零件,当需要对其加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去寻找一种有中心孔的回转型薄壁壳体类零件的加工方法,从而将对比文件1中用于形成壳体的加工方法应用到尾端导流罩的加工中,并且根据尾端导流罩的具体几何结构、尺寸、各结构之间的位置关系以及各表面的精度要求等因素,进行调整后加以应用,形成尾端导流罩的加工方法。具体来说:将对比文件1中先进行端面、内、外圆加工再割断下料的顺序,替换为先下料,再对棒料进行端面、内外型面的加工;将对比文件1中先平端面,再车内、外圆至尺寸要求,替换为先钻中心通孔形成内圆周面101,再车削得到外圆周面201、外圆锥面301,端面401,镗孔得到内圆周面102;将对比文件1中的精车内圆,替换成镗削获得内圆周面103、内曲面104、内锥面105;以及在调头后通过车削获得外圆周面202,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加工需要做出的常规的适应性修改,至于采用四爪卡盘进行装夹、在工序四中以上道工序获得的端面401定位、以及采用ABS材料制作导流罩以及采用切削加工的方法实现ABS材料的加工也均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3(CN103056392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公开了一种大型薄壁锥形套的装夹及加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5段,附图1):在对外圆锥面进行装夹和车削时,根据待加工薄壁锥形套的大端和小端内径,选择带止口设计的大端闷盖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堵头)和小端闷盖4,分别采用大小闷盖2、4来支撑待加工薄壁锥形套3的内径毛坯锥孔及大小端面,车床上的多爪卡盘1夹住大端闷盖2,尾架顶尖5顶住小端闷盖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夹一顶),使用外圆车刀6进行外圆锥面的车削加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车削外轮廓)。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用于解决车削薄壁零件外轮廓面时的夹持问题,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导流罩外曲面的加工问题时,有动机采用堵头实现型面支撑并通过一夹一顶实现零件的夹持。而在完成数控车加工后,将零件采用同样的夹持方法进行夹持,并转至立式加工中心中通过铣削获得两个通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的具体几何结构选择的常规加工方式。此外,根据零件的尺寸定制堵头以及具体的堵头的加工步骤,包括:卸下零件,换裝三爪卡盘,装夹棒状ABS毛坯,车削,得到堵头,从而得到外圆周面与导流罩上的内圆周面尺寸相同的堵头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公知常识性证据《机床夹具设计 第2版》(肖继德等主编,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5月第2版,参见103-106页)公开了一种钻模结构,其用于加工具有中心通孔的零件上的螺纹斜孔,通过夹紧螺钉7,开口垫圈8,螺母11配合定位配合件和带螺纹的定位心轴6(对应于螺柱)安装分度盘9(参见图3-24),定位配合件可以采用回转套(参见图3-23c中回转套5),定位心轴6穿过定位配合件伸至外部且由螺母11固定。在上述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导流罩螺纹斜孔的加工问题时,有动机采用上述方式定位零件,即可采用在零件中心通孔的端部安装定位配合零件,再通过螺柱和螺母或螺钉和垫圈安装分度头,选用螺柱和螺母安装时,螺柱穿过定位配合件伸至外部且由螺母固定,至于两端具体选用螺柱和螺母还是螺钉和垫圈,以及定位配合件的具体数量和安装位置,这些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安装于薄壁锥形套的小端部件为小端闷盖,安装好小端闷盖之后再通过尾架顶尖顶住,而本申请直接将活顶尖安装于ABS尾端导流罩的小端,两者进行定位的步骤及产生的技术效果均不同;且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方案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即使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及常规技术手段结合,也无法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请给出“证明采用堵头和活顶尖,堵头设置于ABS尾端导流罩的大端,活顶尖设置于ABS尾端导流罩的小端的常规选择”的证据,以符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4.10.2.2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的规定。此外,《普通车床操作实训教程》中记载有通常选用一夹一顶的装夹方法来装夹车削轴类零件,它的定位是一端外圆表面和另一端的中心孔,上述文件中的中心孔并非是轴向通孔,可见,上述文件中记载的轴类零件为实心零件,并非薄壁零件,且其一端装夹方式与本申请的大端装夹方式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上述文件中的装夹方式应用于薄壁零件加工。(2)《机床夹具设计第2版》提供的钻模结构中的只有一端设有定位配合件并伸至零件外部由螺母固定,而另一端没有;而本申请中两端均安装有定位配合件并伸至零件外部且由螺母固定;由此可知,《机床夹具设计第2版》中定位心轴6上端对零件进行安装定位的方式与本申请中螺柱11上端对零件进行安装定位的方式显然是不同的,上述文件对于本申请中的上述方案没有形成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1)第一,正如复审请求人引用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4.10.2.2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规定所述:“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说明理由同样可以作为解释申请人对公知常识存疑的方式;第二,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采用大端闷盖2(相当于本申请的堵头)和尾架顶尖5(相当于本申请的活顶尖),大端闷盖2设置于待加工薄壁锥形套3的大端,尾架顶尖5通过小端闷盖4设置于待加工薄壁锥形套3的小端;可见,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区别技术特征“采用堵头和活顶尖,堵头设置于ABS尾端导流罩的大端,活顶尖设置于ABS尾端导流罩的小端”中的一部分也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第三,虽然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直接将活顶尖安装于零件端部的方式,但公知常识性证据《普通车床操作实训教程》(郭恒主编,西安: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第1版,参见75页)中记载的一夹一顶装夹车削工件的方式中,已经公开了直接将顶尖安装于零件端部的中心孔处的方式;而关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其中心孔并非是轴向通孔,首先,《普通车床操作实训教程》中文字记载的是“它的定位是一端外圆表面和另一端的中心孔”,其附图提供的是一个侧视图并非剖面图,并不能得出该零件的中心孔并非是轴向通孔的结论;其次,即使该中心孔不是轴向通孔,该零件也是一种具有中心孔的回转型类零件,一夹一顶装夹方式在《普通车床操作实训教程》中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用于解决车削具有中心孔的回转型类零件的夹持问题,因此,公知常识性证据《普通车床操作实训教程》给出了将顶尖直接安装于零件端部中心孔处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2)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说,公知常识性证据《机床夹具设计 第2版》(肖继德等主编,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5月第2版,参见103-106页)记载的钻模结构中,已经公开了定位心轴6(对应于本申请的螺柱)的一端设有定位配合件并伸至零件外部由螺母固定;虽然其另一端对零件进行安装定位的方式与本申请不同,但是在其一端已经公开了相应安装定位方式的情况下,另一端也可以选用相同方式进行安装定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仅仅属于本领域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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