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触摸感应发声互动平台及其识别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触摸感应发声互动平台及其识别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11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667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71546.1
申请日:2015-11-11
复审请求人:利奥纸袋(1982)有限公司 鹤山雅图仕印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柯静洁
合议组组长:王治华
参审员:王超
国际分类号:G09B5/04,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其他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的常规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71546.1,名称为“一种触摸感应发声互动平台及其识别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申请人为利奥纸袋(1982)有限公司、鹤山雅图仕印刷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421661Y,公告日为2010年03月10日;
对比文件2:CN201429908Y,公告日为2010年03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附图1-5、摘要附图;2015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触摸感应发声互动平台,其特征在于:包括感应线路板(1)和主控制板(2),所述感应线路板(1)上设置有用于感应触摸区域和触摸顺序的触摸感应板(11),所述触摸感应板(11)上设置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触摸感应区域(111),所述主控制板(2)包括主控芯片(21)、喇叭(22)和电源装置(23),所述主控芯片(21)分别与触摸感应区域(111)、喇叭(22)和电源装置(23)连接;还包括印有指示箭头(41)和标识点(42)的咭片(4),所述咭片(4)上的标识点(42)与触摸感应板(11)上的触摸感应区域(111)一一对应;所述主控芯片(21)预设有与触摸感应区域(111)各区域编码相对应的程序;根据咭片(4)上的指示箭头(41)在咭片(4)的标识点(42)上进行滑动,相应的触摸感应区域(111)的电容会发生变化,主控芯片(21)根据有电容变化的触摸感应区域(111)找出相应的编号和编号的顺序,向喇叭(22)发出相应的指令,喇叭(22)收到指令后发出与咭片(4)上的内容相对应的声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触摸感应发声互动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线路板(1)和主控制板(2)安装在书体(3)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触摸感应发声互动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书体(3)上设置有凹形槽(31),所述触摸感应板(11)设置于凹形槽(31)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触摸感应发声互动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摸感应区域(111)的形状设置为圆形、扇形、环形或多边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触摸感应发声互动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线路板(1)和主控制板(2)安装在玩具物件(5)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触摸感应发声互动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玩具物件(5)包括外壳(51),所述外壳(51)表面设置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触摸感应区域(111)。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触摸感应发声互动平台,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印有指示箭头(41)和标识点的触摸薄膜(52),所述触摸薄膜(52)贴在外壳(51)表面。
8. 一种应用于权利要求1至7任一所述的一种触摸感应发声互动平台的识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摸感应区域(111)分别有各自独立的编码,在读取相应内容时,将与凹形槽(31)形状大小相匹配的咭片(4)放入凹形槽(31)中,然后用手指根据咭片(4)上的指示在咭片(4)上进行滑动,手指在触摸感应区域(111)进行滑动时,相应的触摸感应区域(111)的电容会发生变化,主控芯片(21)根据有电容变化的触摸感应区域(111)找出相应的编号,用手指完成所有的滑动后,主控芯片(21)根据 找出的所有编号及编号的顺序向喇叭(22)发出相应的指令,喇叭(22)收到指令后发出与凹形槽(31)内咭片(4)上的内容相对应的声音。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应用于触摸感应发声互动平台的识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咭片(4)设置为圆形、扇形或多边形。”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包括感应线路板,触摸感应板设于感应线路板上,还用于感应触摸顺序;触摸感应板上还可以设置有一个触摸感应区域;主控制板还包括喇叭和电源装置,所述主控芯片还与喇叭和电源装置连接;还包括印有指示箭头和标识点的咭片,所述咭片上的标识点与触摸感应板上的触摸感应区域一一对应;所述主控芯片预设有与触摸感应区域各区域编码相对应的程序;根据咭片上的指示箭头在咭片的标识点上进行滑动,相应的触摸感应区域的电容会发生变化,主控芯片根据有电容变化的触摸感应区域找出相应的编号和编号的顺序,向喇叭发出相应的指令,喇叭收到指令后发出与咭片上的内容相对应的声音。对于以上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儿童用具,并具体公开了电容感应式触摸板能够当人体手指在所述触摸板上轻触滑动或在放置在所述触摸板的书本、卡片上轻触滑动时,检测到手指的触摸滑动;电容感应式触摸板控制芯片检测到电容感应式触摸板的电信号变化后,将检测到的数据传送给主微控制器,使早教机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产生相应的动作,以实现人机交互,电容感应式触摸板控制芯片连接在所述主控制器与电容感应式触摸板之间,用于将所述电信号转换为坐标信号。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感应电容变化和控制电路来控制发声的发明构思,和本申请相同,并且公开了对应卡片使用编码信息来控制相应指令;但是未公开使用滑动的方式来控制电容的变化,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手指在感应触摸板上滑动找到触摸位置并控制芯片处理数据的技术手段,并根据检测到的数据按照对应的程序产生人机交互,结合喇叭是常用的发声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咭片上的指示箭头在咭片的标识点上进行滑动,相应的触摸感应区域的电容会发生变化,所述主控芯片预设有与触摸感应区域各区域编码相对应的程序;主控芯片根据有电容变化的触摸感应区域找出相应的编号和编号的顺序,向喇叭发出相应的指令,喇叭收到指令后发出与咭片上的内容相对应的声音。其他区别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9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利奥纸袋(1982)有限公司、鹤山雅图仕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者暗示公开卡片之上设置有用于引导使用者的滑动方向及滑动顺序的指示箭头和标识点。对比文件1需要首先对卡片进行识别,接着对用户在卡片上的点击或接触操作进行识别,最后才能够对应识别卡片所包含的内容,而本申请不需要对卡片进行提前识别。对比文件2披露了由于触摸点击操作而产生的电信号变化,使得早教机能够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产生相应的动作,以及能够检测到手指的触摸滑动,并且能够获取到手指滑动时在整个触摸板中的滑动坐标及滑动轨迹,但并未披露二者的相关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认为触摸点击才能驱使早教机产生相应的动作,而触摸滑动仅能够得到滑动坐标及滑动轨迹。且对比文件2虽然能够获取滑动轨迹,但不论笔画书写顺序是否正确,只要最后形成的滑动轨迹对应正确的字,均能够进行识别并进行发声,而本申请只有顺序正确了喇叭才会发声。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触摸感应发声互动平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摸式早教机,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本申请的基本发明构思,即通过与卡片对应的电容触摸感应电路,只需轻轻触摸感应区即可识别卡片上的图和文字,便捷省力;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具体限定了主控制板的声音输出装置是喇叭,且具有电源装置;(2)咭片印有箭头和标识点,且咭片上的标识点与触摸感应板上的触摸感应区域一一对应,主控芯片预设有与触摸感应区域各区域编码相对应的程序;根据咭片上的指示箭头在咭片的标识点上进行滑动,相应的触摸感应区域的电容会发生变化,主控芯片根据有电容变化的触摸感应区域找出相应的编号和编号的顺序并发出相应指令。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内容或者是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的替代性常规实施方式,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仍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9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坚持本申请具有创造性,认为:(1)对比文件2的早教机是基于用户的触摸点击才实现人机交互的,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触摸滑动是否能够使早教机实现人机交互,触摸点击操作及触摸滑动操作并没有直接关联,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描述不能够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容易想到根据滑动操作来产生本申请的相应动作,对比文件2需要对滑动轨迹进行判断分析比较后才能够根据滑动操作来产生相应动作,而本申请通过在不同咭片上印刷不同的图案,根据对应的触摸感应区域来识别用户的滑动轨迹并对应发出正确的声音;(2)对比文件2没有将整体的触摸板进行区域划分,即使将箭头式笔画书写的教学手段与对比文件2结合,也不能准确识别当前任意的滑动轨迹所代表的含义,本申请每个触摸感应区域对应一个程序,根据滑动轨迹所经过的区域使得各程序进行不同的组合来执行相应动作。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在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日2015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附图1-5、摘要附图;2015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其他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的常规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触摸感应发声互动平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摸式早教机(参见说明书第2-4页,附图1-2),包括主机面板11、卡片、控制电路和输出装置,主机面板11设有卡片槽12,卡片槽12下方是分布有电容感应盘14的电容感应网膜13,电容感应盘与卡片上的文字和/或图片位置对应分布,每个电容感应盘14都通过金属导线连接到控制电路板,控制电路中具有电容触摸IC17,电容触摸IC17通过电容感应网膜13到控制电路板的导线15电连接电容感应网膜13上的电容感应盘14。当手指靠近或触摸到卡片时,手指引起卡片下对应的电容感应盘14的电容变化,从而使该块电容感应盘14的电压变化并传到控制电路,控制电路根据电容感应盘14的电压信息便得知手指靠近或触摸卡片的位置信息,根据放置的卡片信息和用户在卡片上点击的位置信息,控制电路调出相应的程序,就可以使输出装置发出对应的声音和/或显示对应的图片。用户不需要按压卡片,便可以获取卡片上的信息,长期使用对早教机不会造成损伤,也可以解决用户是学前儿童力气不足、触摸范围不准确的问题。
经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控制电路板相当于本申请的主控制板,与文字和图片对应的多个电容感应盘相当于本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感应触摸区域,分布有电容感应盘的电容感应网膜相当于本申请设置有感应触摸区域的触摸感应板,控制电路中具有电容触摸IC对应于本申请主控制板包括主控芯片,电容触摸IC通过导线电连接电容感应盘相当于本申请主控芯片与触摸感应区区域连接。同时,对比文件1电容触摸IC通过计算电容感应盘的电容变化并识别出该电容感应盘的位置、控制电路根据位置信息调出相应的程序、使输出装置发出对应的声音和/或显示对应的图片,与本申请主控芯片根据有电容变化的触摸感应区域向喇叭发出相应的指令,喇叭收到指令后发出与咭片上的内容相对应的声音相对应。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本申请的基本发明构思,即通过与卡片对应的电容触摸感应电路,只需轻轻触摸感应区即可识别卡片上的图和文字,便捷省力。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具体限定了主控制板的声音输出装置是喇叭,且具有电源装置;(2)咭片印有箭头和标识点,且咭片上的标识点与触摸感应板上的触摸感应区域一一对应,主控芯片预设有与触摸感应区域各区域编码相对应的程序;根据咭片上的指示箭头在咭片的标识点上进行滑动,相应的触摸感应区域的电容会发生变化,主控芯片根据有电容变化的触摸感应区域找出相应的编号和编号的顺序并发出相应指令。基于以上区别,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是,检测针对触摸感应区域的滑动操作并发出相应指令。
对于区别特征(1),喇叭是一种最常见的声音输出装置,而电源装置也是本领域显而易见的配置,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儿童用具(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4页第4段,附图1-3),包括机壳、内部主控制器及其连接的电容感应式触摸板控制芯片和电容感应式触摸板,所述电容感应式触摸板能够当人体手指在所述触摸板上轻触滑动或在放置在所述触摸板的书本、卡片上轻触滑动时,检测到手指的触摸滑动,所述电容感应式触摸板识别到手指的滑动触摸后,能够获取到手指滑动时在整个所述触摸板中的滑动坐标及滑动轨迹,其中电容感应式触摸板控制芯片,连接在所述主控制器与电容感应式触摸板之间,用于将所述电信号转换为坐标信号;同时,对比文件2还披露了电容感应式触摸板控制芯片12检测到电容感应式触摸板13的电信号变化后,将检测到的数据传送给主微控制器11,使早教机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产生相应的动作,以实现人机交互。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区别特征(2)中根据滑动操作,相应的触摸感应区域的电容会发生变化,以及主控芯片会根据触摸感应区域的电容变化发出相应指令的内容,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记录触摸感应区域在滑动操作下的电信号变化,以及根据电信号变化发出相应指令,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以上特征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以获得本申请技术内容的启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咭片印有箭头和标识点,且标识点与触摸感应区域对应,以及用户根据咭片上的指示箭头在咭片的标识点上进行滑动的特征,然而对于教学领域,在卡片上设置箭头标识笔画顺序并让用户根据箭头进行滑动书写是常用的教学手段,相应地为了通过电容感应进行检测,标识点也必然是与触摸感应区域相对应的。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本申请主控芯片预设有与触摸感应区域各区域编码相对应的程序,并根据电容变化找出相应的编号和编号的顺序发出相应指令的特征,然而上述特征只是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一种替代性的常规实施方式,对比文件2披露了预先设定程序,根据检测数据使预设程序产生相应动作,还披露了能够识别和获取手指滑动时在整个触摸板中的高分辨率滑动坐标和轨迹,而在不追求位置精度的基础上,将滑动轨迹涉及的区域划分为具有相应编码的区域,根据电容变化的区域的编码来获得手指滑动的大致形状和轨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还描述了“一电容感应式触摸板装置3位于书卡仓2内,用于接收用户触摸点击、滑动的操作,实现人机交互”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7段),可见,该文字描述至少表明对比文件2已经披露了将“接收用户滑动操作”与“实现人机交互”相关联的构思。其次,关于本申请通过区域划分检测滑动轨迹的内容,这本身属于一种较为常见的低精度轨迹检测方式,对比文件2披露了“所述电容感应式触摸板识别到手指的滑动触摸后,能够获取到手指滑动时在整个所述触摸板中的滑动坐标及滑动轨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段),并具体披露了滑动触摸的实际坐标分辨率在1×1至∞×∞之间(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可以看出,这种坐标检测本质上也是一种点-区域检测,当坐标分辨率较高时,其形成为点状,而当坐标的分辨率比较低时,其也可形成肉眼可分辨的较大区域块,通常,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如对比文件2分辨率高但相对复杂,需要完整坐标定位确定滑动轨迹的检测方式,也可选择本申请分辨率较低(区块化)但能简化操作,只需检测滑动轨迹所涉及的编码区域,即可获得手指滑动的大致形状和轨迹的检测方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在卡片上设置引导使用者滑动方向和滑动顺序的箭头和标识点是教学领域常用的教学手段,将其与对比文件2及以上常规技术手段相结合很容易就能够获得在卡片上设置箭头和标识点,根据滑动轨迹所经过的区域检测用户滑动的操作过程。即本申请分区域地检测按照箭头指示的滑动轨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并限定了感应线路板和主控制板安装在书体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并限定了感应线路板和主控制板安装在玩具物件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书本作为互动品台(参见说明书第3页,附图2),玩具也是常见的早教互动平台,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感应线路板和主控制板安装在书体或者玩具物件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并限定了书体上设置凹形槽且触摸感应板设置于凹形槽内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0行至第4页最后一段,附图1):早教机的主机面板11包括有卡片凹槽12(相当于本申请凹形槽),卡片凹槽12下面是分布有电容感应盘14的电容感应网膜13(相当于本申请触摸感应板设置于凹槽形内),当应用于电子书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书体上设置有凹形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并限定了触摸感应区域的形状设置为圆形、扇形、环形或多边形的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看出,电容感应盘14(相当于本申请触摸感应区域)的形状大致为圆形。而扇形、环形或多边形均是常见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触摸感应区域的形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6,并分别限定了玩具物件外壳设置触摸感应区域,以及贴在外壳表面印有箭头和标识点的触摸薄膜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电容感应式触摸板放置在机壳表层的内容,玩具也是常见的早教互动平台,因此将触摸感应区域设置在玩具物件外壳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早教领域采用箭头和标识指导幼儿学习书写顺序是本领域常见教学手段,当该教学手段与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在触摸薄膜上设置箭头和标识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应用于权利要求1至7任一所述的一种触摸感应发声互动平台的识别方法,参照针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卡片插入卡片槽中(相当于本申请将咭片放入凹形槽中),以及电容触摸IC通过计算电容感应盘的电容变化并识别出该电容感应盘的位置、控制电路根据位置信息调出相应的程序、使输出装置发出对应的声音和/或显示对应的图片(对应于本申请主控芯片根据有电容变化的触摸感应区域向喇叭发出相应的指令,喇叭收到指令后发出与咭片上的内容相对应的声音)。除了引用权利要求中的区别特征以外,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1)咭片与凹形槽形状大小相匹配;(2)所述触摸感应区域分别有各自独立的编码,用手指根据咭片上的指示在咭片上进行滑动,手指在触摸感应区域进行滑动时,相应的触摸感应区域的电容会发生变化,主控芯片根据有电容变化的触摸感应区域找出相应的编号,用手指完成所有的滑动后,主控芯片根据找出的所有编号及编号的顺序向喇叭发出相应的指令,喇叭收到指令后发出与凹形槽内咭片上的内容相对应的声音。对于区别特征(1),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2),其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2)基本对应,如前所述,其中手指在触摸感应区域滑动以及主控芯片根据触摸感应电容变化发出相应指令的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对触摸感应区域进行独立编码且主控芯片根据电容变化找出触摸感应区域的相应编号,基于编号及编号顺序发出指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选择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8,并限定了咭片设置为圆形、扇形、环形或多边形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附图1均公开了卡片槽的形状是矩形,而将卡片放入卡片槽中通常都会与槽的形状相适应,因此卡片通常也会是矩形。同时,圆形、扇形、多边形均是常见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各种卡片形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9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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