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平整表面的柔性研磨产品及用于制造其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801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351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5666.2
申请日:2012-09-05
复审请求人:磨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余雪
合议组组长:于辉
参审员:庄丽丽
国际分类号:B24D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5666.2,名称为“具有平整表面的柔性研磨产品及用于制造其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EP2012/067294,申请人为KWH米尔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复审请求,2017年11月23日申请人由KWH米尔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磨卡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2年09月0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03月05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16(第1-1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6年1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77722A, 公开日为1993年10月07日;
对比文件2,US2011/0159794A1,公开日为2011年06月30日;
对比文件3,US2005/0118939A1,公开日为2005年06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造柔性研磨产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制备针织或机织织物的开口面料(C);
b)在所述面料(C)的一个表面上施加涂层(102),其中所述面料(C)的被涂覆的表面具有一个或多个平整部分(100);
c)将研磨剂(103)施加到所述面料(C)的被涂覆的表面上,
步骤b)包括:
b1)在面料(C)的一个表面上施加涂层(102);
b2)平整化所述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2)包括通过将所述被涂覆的表面压靠在平滑部件(10)的工作表面上来平整化所述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平滑部件(10)的工作表面上设置有结构性图案,以便在被涂覆的表面上制成凸起的图案。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涂层(102)以分离的小岛的形状不连续地施加。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之后优选通过紫外线辐射或加热来固化所述涂层(102)。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包括打磨所述被涂覆的表面,以产生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100)。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和步骤b)之间浸渍所述面料(C)。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料(C)设置有位于与待涂覆的表面相反的表面上的凸起的环和/或线,所述环和/或线源自所述面料(C)本身的线,其中
施加并固化所述涂层(102),使得所述凸起的环和/或线上基本上没有涂层。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涂层(102)包括聚合物。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平滑部件 (10)为平滑的鼓状物。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研磨剂(103)是一种浆料,其在所述面料的平整部分(100)上沉积成打磨构造。
1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研磨产品与泡沫一起层压到研磨工具的相应表面上。
1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研磨产品与丝绒一起层压到研磨工具的相应表面上。
14. 具有开口面料(C)的柔性研磨产品,其中,所述面料(C)的表面上设置有涂层(102),使得被涂覆的表面具有至少部分地施加有研磨剂(103)的一个或多个平整区域,所述一个或多个平整区域通过至少部分地平整化所述被涂覆的表面来获得。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柔性研磨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料(C)的被涂覆的表面具有凹槽或刻纹结构的图案,包括凸出的平顶凸起(100)。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柔性研磨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涂层(102)以分离的小岛的形状不连续地施加。
17. 根据权利要求14至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柔性研磨产品,其特征在于,对所述被涂覆的表面进行打磨,以产生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100)。
18. 根据权利要求14至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柔性研磨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料(C)是经过浸渍的。
19. 根据权利要求14至1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柔性研磨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料(C)设置有位于与待涂覆的表面相反的表面上的凸起的环和/或线,所述凸起的环和/或线源自所述面料(C)本身的线,
其中所述凸起的环和/或线上基本上没有涂层。
20. 根据权利要求14至19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柔性研磨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研磨剂(103)是一种浆料,其在所述面料的平整表面(100)上沉积为打磨构造。
21. 根据权利要求14至2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柔性研磨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研磨产品与泡沫一起层压到研磨工具的相应表面上。
22. 根据权利要求14至2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柔性研磨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研磨产品与丝绒一起层压到研磨工具的相应表面上。”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在面料的一个表面上施加涂层后,平整化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6-7、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一个或多个平整区域通过至少部分地平整化被涂覆的表面来获得。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16、19、21-2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7-18、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5-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并未对涂层的具体结构进行限定,也未对研磨剂的成分和性质进行限定,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在基板462上施加树脂涂层464,将磨料颗粒468、480等压到树脂涂层464中,使各磨料颗粒468、480等位于同一水平面上”,即对涂覆层进行表面平整化,因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b1)在面料(C)的一个表面上施加涂层(102);b2)平整化所述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 权利要求1、1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平整部分”修改为“平顶凸起”,并添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步骤b)包括打磨所述被涂覆的表面,以产生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100)”,将权利要求14的技术特征“平整区域”修改为“平顶凸起”,添加了技术特征“其中,对所述被涂覆的表面进行打磨,以产生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100)”,删除了权利要求6、17,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步骤b)包括:打磨所述被涂覆的表面,以产生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100)”。对比文件3仅公开将研磨颗粒的上表面确保位于同一平面上,而没有公开平整化及打磨树脂层464,也没有给出打磨树脂层的技术启示,而且,本申请平整化涂层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3及从属权利要求2-12、14-20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的研磨颗粒平整化与本申请的涂层平整化均是为了使抛光面平整以提高抛光质量,因而对于不平整的柔性基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涂覆于该不平整柔性基底的涂层进行平整化。(2)用“打磨”的方式进行平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步骤b)中,面料的被涂覆的表面具有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步骤b)的步骤b1)中在面料的一个表面上施加涂层后,还包括步骤b2)平整化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步骤b)包括打磨被涂覆的表面,以产生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6、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包括两个技术方案,即包括“多个平顶凸起”的技术方案A、包括“一个平顶凸起”的技术方案B,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平顶凸起通过至少部分地平整化被涂覆的表面来获得,其中,对被涂覆的表面进行打磨,以产生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技术方案B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除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外,还在于:平顶凸起为一个;而平顶凸起的数量,即一个,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是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5、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6、18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4-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研磨产品,其在基板上附连的平顶岛屿可以在柔性基板上印刷涂布离散岛的方式形成,离散岛形成的涂覆表面具有由岛屿顶面形成的多个平顶凸起,岛屿顶面可以被加工或研磨(即打磨)成平面,然后在岛屿顶面的平面上涂覆粘结剂涂层、再沉积研磨颗粒(参见说明书第267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将研磨颗粒施加于多个平顶凸起的技术手段,且多个平顶凸起可通过打磨的方式实现平整化,该平顶凸起为研磨颗粒提供了平整的表面,提高了研磨产品的表面质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3得到启示,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将其面料被涂覆表面平整化即打磨产生多个平顶凸起,以提高研磨产品的表面质量。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添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开口面料含有开口空间或区域以允许从研磨产品的表面去除研磨屑”、“或者通过将所述被涂覆的表面压靠在平滑部件(10)的工作表面上来平整化所述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最终的研磨产品包括开口”,在权利要求13中添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开口面料含有开口空间或区域以允许从研磨产品的表面去除研磨屑”、“或者将所述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压靠在平滑部件(10)的工作表面上”,删除了权利要求2,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制备针织或机织织物的开口面料(C),所述开口面料含有开口空间或区域以允许从研磨产品的表面去除研磨屑,最终的研磨产品包括开口;(2)步骤b)包括打磨所述被涂覆的表面,以产生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100),或者通过将所述被涂覆的表面压靠在平滑部件(10)的工作表面上来平整化所述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c)将研磨剂(103)施加到所述面料(C)的被涂覆的表面上。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未公开开口面料或开口研磨产品,且在提供开口面料的基础上,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允许改进研磨屑的去除,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开口面料或开口研磨产品,其声称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不能得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的步骤顺序与本申请不同,因而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结合不能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另外,对比文件2未公开关于平整化的技术内容。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步骤a)中,开口面料含有开口空间或区域以允许从研磨产品的表面去除研磨屑;步骤b)中,面料的被涂覆的表面具有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步骤b)的步骤b1)中在面料的一个表面上施加涂层后,还包括步骤b2)平整化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步骤b2)包括打磨被涂覆的表面,以产生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或者通过将所述被涂覆的表面压靠在平滑部件(10)的工作表面上来平整化所述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最终的研磨产品包括开口。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8、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包括两个技术方案,即包括“多个平顶凸起”的技术方案A、包括“一个平顶凸起”的技术方案B,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平顶凸起通过至少部分地平整化被涂覆的表面来获得,其中,对被涂覆的表面进行打磨,以产生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技术方案B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除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外,还在于:平顶凸起为一个;而平顶凸起的数量,即一个,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14、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3-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背材可以是“布”,其公开了一种开口面料。基于最终的开口研磨产品,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允许改进研磨屑的去除”,是一种为了提高柔性研磨产品的表面质量的技术手段(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公开文本第3段),因此,基于最终的开口研磨产品,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然是提高柔性研磨产品的表面质量,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及产生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启示,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例如是“布”的开口面料上,从而最终形成具有开口的研磨产品,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能够得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另外,退一步讲,对比文件3公开的离散岛形成了沟槽或通道,也能够起到允许改进研磨屑的去除的作用,也解决了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能够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将离散岛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布”基材上,最终获得包括开口的研磨产品;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柔性基板上印刷涂布离散岛、离散岛可以被加工或研磨(即打磨)成平面的技术内容,其中的离散岛即为涂覆于柔性基板(对应于面料)上的涂层,为后续施加的研磨剂提供了平整表面,这与本申请先进行涂覆步骤、再进行平整化的步骤顺序相同。因而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结合能够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不需要对比文件2公开关于平整化的技术内容。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12中添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开口面料设置有可控的和平整的表面部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造柔性研磨产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制备针织或机织织物的开口面料(C),所述开口面料含有开口空间或区域以允许从研磨产品的表面去除研磨屑;
b)在所述面料(C)的一个表面上施加涂层(102),其中所述面料(C)的被涂覆的表面具有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100);所述开口面料设置有可控的和平整的表面部分;
c)将研磨剂(103)施加到所述面料(C)的被涂覆的表面上,
步骤b)包括:
b1)在面料(C)的一个表面上施加涂层(102);
b2)平整化所述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
其中,步骤b2)包括打磨所述被涂覆的表面,以产生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100),或者通过将所述被涂覆的表面压靠在平滑部件(10)的工作表面上来平整化所述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
最终的研磨产品包括开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平滑部件(10)的工作表面上设置有结构性图案,以便在被涂覆的表面上制成凸起的图案。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涂层(102)以分离的小岛的形状不连续地施加。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之后优选通过紫外线辐射或加热来固化所述涂层(102)。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和步骤b)之间浸渍所述面料(C)。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料(C)设置有位于与待涂覆的表面相反的表面上的凸起的环和/或线,所述环和/或线源自所述面料(C)本身的线,其中
施加并固化所述涂层(102),使得所述凸起的环和/或线上基本上没有涂层。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涂层(102)包括聚合物。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平滑部件(10)为平滑的鼓状物。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研磨剂(103)是一种浆料,其在所述面料的平整部分(100)上沉积成打磨构造。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研磨产品与泡沫一起层压到研磨工具的相应表面上。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研磨产品与丝绒一起层压到研磨工具的相应表面上。
12. 具有开口面料(C)的柔性研磨产品,所述开口面料含有开口空间或区域以允许从研磨产品的表面去除研磨屑,其中,所述面料(C)的表面上设置有涂层(102),使得被涂覆的表面具有至少部分地施加有研磨剂(103)的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所述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通过至少部分地平整化所述被涂覆的表面来获得,开口面料设置有可控的和平整的表面部分,其中,对所述被涂覆的表面进行打磨,以产生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100),或者将所述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压靠在平滑部件(10)的工作表面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柔性研磨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料(C)的被涂覆的表面具有凹槽或刻纹结构的图案,包括凸出的平顶凸起(100)。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柔性研磨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涂层(102)以分离的小岛的形状不连续地施加。
15.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柔性研磨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料(C)是经过浸渍的。
16.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柔性研磨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料(C)设置有位于与待涂覆的表面相反的表面上的凸起的环和/或线,所述凸起的环和/或线源自所述面料(C)本身的线,
其中所述凸起的环和/或线上基本上没有涂层。
17.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柔性研磨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研磨剂(103)是一种浆料,其在所述面料的平整表面(100)上沉积为打磨构造。
18.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柔性研磨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研磨产品与泡沫一起层压到研磨工具的相应表面上。
19.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柔性研磨产品,其特征在于, 所述柔性研磨产品与丝绒一起层压到研磨工具的相应表面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开口面料设置有可控的和平整的表面部分,(2)步骤b)包括打磨被涂覆的表面,以产生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或者通过将所述被涂覆的表面压靠在平滑部件的工作表面上来平整化所述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c)将研磨剂施加到所述面料的被涂覆的表面上。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未公开开口面料设置有可控的和平整的表面部分,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未包括开口面料,从附图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基板包括可控的和平整的表面部分的特征,因而未给出将对比文件1中的背材设置可控的和平整的表面部分的技术启示。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中的平整化是在施加涂层和研磨颗粒之前进行的,与本申请先进行涂覆、再进行平整化的步骤顺序不同。对比文件2也不涉及平整化。综上,对比文件1-3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涂层精确、使面料具有一个或多个平整区域,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2-19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16(第1-1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柔性研磨产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涂磨料制品的制法,其同时公开了一种制造柔性研磨产品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8行至第11页第15行,图1):包括如下步骤,a)背材10离开卷绕台,背材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无纺基材、纸、布、硫化纤维,上述各物处理过的变形(其隐含公开了制备针织或机织织物的开口面料),其中“布”为织物,其含有开口空间或区域;b)在背材的一个表面上施加制作涂层用前体18(即涂层),背材的被涂覆的表面具有平整部分;c)将磨料粒子22(即研磨剂)施加到背材的被涂覆的表面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步骤a)中,开口面料含有开口空间或区域以允许从研磨产品的表面去除研磨屑;步骤b)中,面料的被涂覆的表面具有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开口面料设置有可控的和平整的表面部分,步骤b)的步骤b1)中在面料的一个表面上施加涂层后,还包括步骤b2)平整化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步骤b2)包括打磨被涂覆的表面,以产生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或者通过将所述被涂覆的表面压靠在平滑部件的工作表面上来平整化所述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最终的研磨产品包括开口。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柔性研磨产品的表面质量。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研磨产品,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4-267段,图40-41):在基板484上附连平顶岛屿462(相当于平顶凸起),平顶岛屿462顶面施加有树脂涂层464,用于承载磨料颗粒468、480(参见说明书第254-255段,图40-41);其中,平顶岛屿、树脂涂层及研磨颗粒可以按如下方式形成(参见说明书第265-267段):在柔性基板上印刷涂布离散岛(相当于涂层),这些离散岛形成的涂覆表面具有由岛屿顶面形成的多个平顶凸起,平顶凸起由通过岛成型工艺形成为相互平坦且平行的平面形成,或是岛屿顶面可以被加工或研磨(即打磨)成平面,然后在岛屿顶面的平面上涂覆粘结剂涂层、再沉积研磨颗粒,也就是说,上述关于岛屿的步骤包括在柔性基板上的一个表面施加涂层,其中柔性基板的被涂覆的表面具有多个平顶凸起,然后平整化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即可打磨被涂覆的表面,以产生多个平顶凸起,这些平顶凸起被设置成可控的和平整的表面部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将研磨颗粒施加于多个平顶凸起的技术手段,该平顶凸起为研磨颗粒提供了平整的表面,提高了研磨产品的表面质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3得到启示,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在其例如“布”的面料即开口面料上施加由多个被涂覆表面形成的涂层并被平整化即可打磨产生多个平顶凸起,使开口面料设置有可控的和平整的表面部分,以提高研磨产品的表面质量,且由于多个平顶凸起并未全面覆盖面料,因而形成的最终研磨产品包括开口,从而使得面料含有的开口空间或区域以允许从研磨产品的表面去除研磨屑。而平顶凸起的数量,即一个,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只要满足研磨需求即可;另外,通过将被涂覆的表面压靠在平滑部件的工作表面上来平整化被涂覆的表面是本领域的常规平整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平滑部件的工作表面上设置有结构性图案以便在被涂覆的表面上制成凸起的图案,是本领域形成凸起岛屿的常规方法,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中,离散岛形成的涂层以分离的小岛的形状不连续地施加。因此,权利要求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在涂覆涂层后通过第一能源20来固化涂层,固化剂或引发剂曝露于热或辐射源,辐射源包括电子束、紫外光及可见光(即在步骤b)之后通过紫外线辐射或加热来固化涂层)。因此,权利要求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使面料更好的与涂层进行粘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面料进行涂覆之前对其进行浸渍处理,以对其进行软化,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开放结构的柔性研磨产品,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25段,图1-3):面料106设置有位于与待涂覆的表面相反的表面上的凸起的环和/或线112,环和/或线源自面料本身的线,施加并固化涂层108,使得凸起的环和/或线上基本上没有涂层。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能够起到使研磨产品与其他部件相连的作用,以便于研磨产品的使用,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制作涂层用前体最好包含一种烯属不饱和树脂(聚合物的下位概念)。因此,权利要求7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是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而采用平滑的鼓状物作为平滑部件来实施平整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是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选择浆料作为研磨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形成所需形状的柔性研磨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研磨剂在面料的平整部分上沉积成打磨构造,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11是前述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参见说明书第14段),柔性研磨产品与材料112一起层压到研磨工具的相应表面上,材料112可以是压力敏感性泡沫,也可以是线。而丝绒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0、1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开口面料的柔性研磨产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开放结构的柔性研磨产品,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25段,图1-3):面料106为织物(参见说明书第14段),是一种开口面料,含有开口空间或区域,其表面上设置有涂层108,且不连续设置(参见附图1),因而面料106含有的开口空间或区域能够允许从研磨产品的表面去除研磨屑,涂层108使得被涂覆的表面具有至少部分的施加有磨粒110(即研磨剂)的多个平顶凸起。
对于包括“多个平顶凸起”的技术方案A,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平顶凸起通过至少部分地平整化被涂覆的表面来获得,开口面料设置有可控的和平整的表面部分,其中,对被涂覆的表面进行打磨,以产生一个或多个平顶凸起,或者将所述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压靠在平滑部件的工作表面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柔性研磨产品的表面质量。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研磨产品,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4-267段,图40-41):在基板484上附连平顶岛屿462(相当于平顶凸起),平顶岛屿462顶面施加有树脂涂层464,用于承载磨料颗粒468、480(参见说明书第254-255段,图40-41);其中,平顶岛屿、树脂涂层及研磨颗粒可以按如下方式形成(参见说明书第265-267段):在柔性基板上印刷涂布离散岛(相当于涂层),离散岛形成的涂覆表面具有由岛屿顶面形成的多个平顶凸起,平顶凸起由通过岛成型工艺形成为相互平坦且平行的平面形成,或是岛屿顶面可以被加工或研磨(即打磨)成平面,然后在岛屿顶面的平面上涂覆粘结剂涂层、再沉积研磨颗粒,也就是说,所述岛屿为多个平顶凸起,其通过至少部分地平整化被涂覆表面来获得,其中,对涂覆表面进行研磨(即打磨),以产生多个平顶凸起,这些平顶凸起被设置成可控的和平整的表面部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将研磨颗粒施加于多个平顶凸起的技术手段,该平顶凸起为研磨颗粒提供了平整的表面,提高了研磨产品的表面质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3得到启示,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将其开口面料被涂覆表面平整化即打磨产生多个平顶凸起,使开口面料设置有可控的和平整的表面部分,从而提高研磨产品的表面质量。另外,通过将被涂覆的表面一部分压靠在平滑部件的工作表面上来平整化被涂覆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平整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包括“一个平顶凸起”的技术方案B,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除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外,还在于:平顶凸起为一个。而平顶凸起的数量,即一个,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只要满足研磨需求即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2或1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面料的被涂覆的表面具有凹槽或刻纹结构的图案,包括凸出的平顶凸起(参见图1);涂层108以分离的小岛的形状不连续地施加。因此,权利要求13、1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2-14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使面料更好的与涂层进行粘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面料进行涂覆之前对其进行浸渍处理,以对其进行软化,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2-15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面料106设置有位于与待涂覆的表面相反的表面上的凸起的环和/或线112,环和/或线源自面料本身的线,施加并固化涂层108,使得凸起的环和/或线上基本上没有涂层。因此,权利要求16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2-16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选择浆料作为研磨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形成所需形状的柔性研磨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研磨剂在面料的平整部分上沉积成打磨构造,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8权利要求12-17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2-18中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参见说明书第14段),柔性研磨产品与材料112一起层压到研磨工具的相应表面上,材料112可以是压力敏感性泡沫,也可以是线。而丝绒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8、19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背材可以是“布”,其是织物,含有开口空间或区域,因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开口面料。至于对比文件3,虽然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但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柔性研磨产品的表面质量,基于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在柔性基板上印刷涂布离散岛、离散岛可以被加工或研磨(即打磨)成平面的技术内容,其中的离散岛即为涂覆于柔性基板(对应于面料)上的涂层,且不连续,并被打磨成平顶凸起,或是通过岛成型工艺形成为相互平坦且平行的平面(参见说明书第267段),也就是说,这些离散岛通过打磨或是岛成型工艺形成人为可控的形式,形成为多个平顶凸起即平整的表面部分,为后续施加的研磨剂提供了平整表面,提高了研磨产品的表面质量,因而对比文件3能够得出“基板包括可控的和平整的表面部分”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相应的启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例如是“布”的开口面料上,并施加可控的和平整的表面部分即涂层,从而最终形成具有开口的研磨产品。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公开的步骤顺序是在背材表面涂覆涂层,继而平整化涂层,然后在涂层上施加研磨颗粒形成三层结构(如本申请附图8C、8D所示的结构)、或是在涂层上施加粘合剂层再在粘合剂层上施加研磨颗粒形成四层结构(如本申请附图8B所示的结构),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步骤顺序也是在背材表面涂覆离散岛462即涂层,继而平整化离散岛,然后在离散岛上施加研磨颗粒形成三层结构、或是在离散岛上施加树脂层即粘合剂层再在树脂层上施加研磨颗粒形成四层结构(参见说明书第267段),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的离散岛即为本申请的涂层,涂层并非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施加于离散岛平顶之上的树脂层,该树脂层为四层结构中的粘合剂层,即为本申请附图8B所示的结构中的粘合剂层。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的也是先进行涂覆、再进行平整化的步骤顺序,与本申请的步骤顺序相同,也能够使背材的涂覆表面具有一个或多个平整区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例如是“布”的开口面料上,便能够产生一个或多个平整区域或平面区域。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能够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2-19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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