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打磨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打磨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63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580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6352.7
申请日:2015-04-28
复审请求人:深圳青羽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胡雨滨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琦
合议组组长:卓启威
参审员:杨雪玲
国际分类号:B24B19/00(2006.01);B24B47/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6352.7,名称为“一种打磨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深圳青羽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7年06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1-38段(即第1-8页);申请日2015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CN103612186A, 公开日为2014年03月05日(下称“对比文件1”);
CN2912913Y,公告日为2007年06月20日(下称“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打磨厨具的打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打磨设备包括一组或者多组:工作台、支架、转动盘、驱动装置、控制单元、指示灯、显示器、操作界面以及打磨装置,所述控制单元分别与所述转动盘、所述驱动装置、所述操作界面、所述指示灯、所述显示器以及所述打磨装置电连接;其中,所述支架设于所述工作台顶面的边沿,所述转动盘设于所述工作台顶面中部,所述驱动装置设于所述支架上,所述打磨装置在所述驱动装置的带动下可沿所述支架移动;所述支架包括固定部以及连接部;所述固定部为多个且分别与所述工作台的顶面边沿位置连接,所述连接部也为多条,每一条都通过所述固定部与所述工作台连接,且多条连接部之间相互连接在一起;所述转动盘设置在所述工作台顶面的中间位置,所述转动盘内设有磁铁,用于磁吸待打磨器件,所述转动盘通过电机带动旋转,电机设于所述工作台底部的箱体内;所述驱动装置包括驱动传动机构以及设于所述支架连接部上的驱动连接机构,所述驱动传动机构进一步包括驱动连接板、设于所述驱动连接板上的驱动电机以及传导轮;所述打磨装置固设于所述驱动连接板,所述传导轮在所述驱动电机的带动下转动,并与所述驱动连接机构配合,以带动所述驱动传动机构及所述打磨装置沿所述驱动连接机构移动;所述驱动连接机构包括设于所述支架上的滑轨、与所述滑轨配合并固定于所述驱动连接板上的滑块以及设于所述支架上并与所述传导轮配合的传导条;所述滑轨与所述传导条并行设置于所述支架的连接部上,所述支架连接部的形状与所述滑轨和所述传导条的形状相适配,所述传导条为齿条,所述传导轮为齿轮;所述传导条与所述滑轨均为两侧的边呈直线,中间采用圆弧状的结构;所述滑块设于所述驱动连接板上并与所述滑轨配合,用于滑动连接所述支架和所述驱动传动机构,所述打磨装置包括打磨气缸以及打磨头,所述打磨气缸与所述驱动连接板固定连接,所述打磨头包括一体连接的打磨接触板以及连接凸耳,所述连接凸耳通过销钉与所述打磨气缸的气缸连杆一端铰接;所述控制单元与所述转动盘、所述驱动装 置以及所述打磨装置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转动盘、所述驱动装置以及所述打磨装置的运转状态;所述驱动电机设于所述驱动连接板的一端,所述打磨装置固设于驱动连接板的另一端,所述传导轮与所述驱动电机的输出轴连接,并在所述驱动电机的带动下转动,同时,所述传导轮与所述驱动连接机构中的传导条配合,以带动所述驱动传动机构及所述打磨装置沿所述传导条往复移动;所述驱动电机为伺服电机;所述指示灯和显示器用于指示及显示打磨设备的工作状态。”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①所述支架包括固定部以及连接部,所述固定部为多个且分别与所述工作台的顶面边沿位置连接,所述连接部也为多条,每一条都通过所述固定部与所述工作台连接,且多条连接部之间相互连接在一起,所述驱动连接机构设于所述支架连接部上,所述滑轨与所述传导条设置于所述支架的连接部上,所述支架连接部的形状与所述滑轨和所述传导条的形状相适配,传导条与滑轨两侧的边均呈直线。②所述转动盘内设有磁铁,用于磁吸待打磨器件。③所述打磨装置的打磨气缸与所述驱动连接板固定连接,所述打磨头包括一体连接的打磨接触板以及连接凸耳,所述连接凸耳通过销钉与所述打磨气缸的气缸连杆一端铰接。④该打磨设备用于打磨厨具;该打磨设备还包括指示灯、显示器,用于指示及显示打磨设备的工作状态;还包括操作界面,用于管理打磨设备的操作过程,所述控制单元还分别与所述操作界面、所述指示灯、所述显示器电连接。驱动转动盘的电机设于所述工作台底部的箱体内;所述打磨装置固设于驱动连接板的另一端;所述驱动电机为伺服电机。其中区别特征②、④均为常规选择,区别特征①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是很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③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分别于2018年08月03日、2018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工件夹具不同于转动盘;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2没有结合动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工件夹具由工作台电机驱动实现工件夹具绕X轴的转动自由度,而对比文件1研磨加工叶片根部的过程中,必然是需要通过绕X轴转动实现叶片根部曲面的连续磨削加工,而并非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仅仅是为了固定工件位置。现有技术中,采用磁吸或真空吸附实现工件夹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关于打磨头,在对比文件1、2的启示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够做出的适应性设置,至于其打磨过程是对于回转体类零件进行磨削加工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工件夹具由工作台电机驱动实现工件夹具绕X轴的转动自由度,而并非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仅仅是为了固定工件位置,并且本申请转动盘也必然包括工件的夹持装置。因此可以认为工件夹具相当于转动盘;其次,本申请并未记载打磨设备的结构与旋转速度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的夹持方式;最后,对比文件2公开了磨头相关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通过设置气动装置实现砂带与工件在磨削过程中的浮动接触,进而使得砂带能够始终保持在工件表面,在此基础上,为了适应外表面为圆弧面工件的磨削加工,将连接凸耳通过销钉与打磨气缸的气缸连杆一端铰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够做出的适应性设置。对比文件1中的收卷轮、导向轮等设置是在传统气缸连接打磨头基础上的进一步改进,其并不影响对比文件2与传统气缸连接打磨头的结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对照页,但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手段均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的结构更复杂;2.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没有结合动机,本申请打磨头在与产品接触后还可以实现微调;3.本申请的支架结构稳定不易晃动;4.对比文件1的夹具与本申请转动盘作用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首先,继续指出2018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05月16日提交的修改对照页中拟修改的权利要求1-6,指出其仍然不具备创造性;最后,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指出:1.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如说明书所述,针对现有技术智能人工打磨曲线、一次只能打磨一个侧面的问题,提供一种可以打磨产品外表面圆弧过度位置的打磨设备,对比文件1同样提供一种打磨产品外表面圆弧过度位置的打磨设备,同样可以实现多自由度的打磨动作;2.在对比文件1、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接触轮替换为对比文件2的磨头,在结合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打磨需要以及机架的连接构造适当调整磨头尺寸,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3.针对打磨工况需要,磨头支架必须具备稳定不易晃动的结构;4.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在工作台组件4的侧部安装有工作台电机16,该工作台电机16的输出端通过传动装置与工件夹具17连接,驱动工件夹具17转动,实现工件夹具17绕X轴的转动自由度。”显然,该夹具用于驱动工件连续旋转,而非仅为旋转一定角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联动及支撑结构十分复杂,本申请无需像对比文件1一样进行三个轴向的位置调整;直接的连接部能够使运行更平稳,对比文件1、2没有结合动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打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打磨装置包括:工作台、支架、转动盘、驱动装置以及打磨装置,所述支架设于工作台顶面的边沿,所述支架包括固定部以及连接部,所述固定部为多个且分别与所述工作台的顶面边沿位置连接,所述连接部可以为多条,每一条都通过所述固定部与所述工作台连接,且多条所述连接部之间相互连接在一起,所述转动盘设于所述工作台顶面中部,所述驱动装置设于所述支架上,所述打磨装置在所述驱动装置的带动下可沿所述支架移动;所述驱动装置包括驱动传动机构以及设于所述支架上的驱动链接机构,其中,所述驱动传动机构进一步包括驱动连接板、设于所述驱动链接板上的驱动电机以及传导轮;所述打磨装置固设于所述驱动链接板,所述传导轮在所述驱动电机的带动下转动,并与所述驱动链接机构配合,以带动所述驱动传动机构及所述打磨装置沿所述驱动连接机构移动;
所述驱动连接机构包括设于所述支架上的滑轨、与所述滑轨配合并固定于所述驱动连接板上的滑块以及设于所述支架上并与所述传导轮配合的传导条,所述滑轨与所述传导条并行设置,支架的连接部形状与滑轨和传导条的形状相适配;所述转动盘内设有磁铁或者真空吸盘,用于吸持住待打磨器件;所述打磨装置进一步包括打磨气缸以及打磨头,其中,所述打磨气缸与所述驱动连接板固定连接,所述打磨头设于所述打磨气缸的气缸连杆的一端;所述打磨头设于所述打磨气缸的气缸连杆的一端,所述打磨头包括打磨接触板以及连接凸耳, 连接凸耳通过销钉与打磨气缸连杆的一段铰接;
该打磨装置的工作过程包括:将待打磨件安装于转动盘,启动转动盘,使之转动,通过操作界面调整驱动装置的位置及打磨气缸的伸缩长度,并使打磨头不断靠近待打磨件,以对待打磨件进行打磨,打磨过程可通过调整驱动装置来改变打磨位置,直至打磨完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导条为齿条,所述传到轮为齿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导条与所述滑轨均为圆弧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打磨装置还包括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与所述转动盘、所述驱动装置以及所述打磨装置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转动盘、所述驱动装置以及所述打磨装置的运转状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包括驱动气缸、直线滑轨组件以及固定板,其中,所述直线滑轨组件包括固定于所述支架上的直线滑轨以及与所述直线滑轨配合,并设于所述固定板上的直线滑块;设于所述固定板上的所述打磨装置在所述驱动气缸的带动下沿所述直线滑轨移动。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打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打磨装置包括一组或一组以上的所述转动盘、所述驱动装置以及所述打磨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06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申请日2015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打磨装置。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研磨装置,包括在X轴床身1(相当于工作台)上表面的一端沿X轴方向平行设有两根X轴导轨13,在X轴导轨13上滑动安装有X轴滑动底座12,该X轴滑动底座12与X轴导轨13单自由度配合,X轴滑动底座12可由X轴电机14带动滚珠丝杠驱动,在X轴导轨13上滑动。Z轴床身10的底部安装在X轴滑动底座12上,Z轴床身10能在X轴导轨13上滑动。Y轴床身3设置在X轴床身1上表面的另一端,在Y轴床身3上表面沿Y轴方向平行设有两根Y轴导轨23,Y轴导轨23上滑动安装有Y轴滑动底座15,该Y轴滑动底座15与Y轴导轨23单自由度配合,在Y轴床身3后端装有Y轴电机2,Y轴电机2带动丝杠使Y轴滑动底座15沿Y轴导轨23滑动。工作台组件4安装在Y轴滑动底座15上,工作台组件4能在Y轴导轨23上滑动。工作台组件4包括支撑台和工件夹具17,支撑台的下端安装在Y轴滑动底座15上,工件夹具17的一端安装在支撑台的上端,另一端为可夹持工件的夹持部。在工作台组件4的侧部安装有工作台电机16,该工作台电机16的输出端通过传动装置与工件夹具17连接,驱动工件夹具17转动(相当于转动盘设于工作台顶面中部),实现工件夹具17绕X轴的转动自由度。在Z轴床身10上(相当于支架,设于工作台顶面边沿)、且面向Y轴床身3的一侧平行设有两根Z轴导轨22,Z轴滑动底座11以单自由度配合的方式滑动安装在Z轴导轨22上。Z轴电机9安装在Z轴床身10的顶端,Z轴电机9(相当于驱动装置,设于支架上)通过驱动丝杠使Z轴滑动底座11沿Z轴方向滑动。在Z轴滑动底座11上设有弧形导轨18,弧形导轨18为单轨,在弧形导轨18(相当于滑轨)上安装有弧形齿条19(相当于传导条,与弧形齿条相配合必然存在传导轮以及滑块,滑轨与传导条并行设置)。磨头座7的下端通过铰链a20铰接在Z轴滑动底座11上,磨头座7(相当于驱动连接板)的上端滑动安装在弧形导轨18上。在磨头座7上安装有磨头组件电机8(相当于驱动电机,设于支架上,传导轮在驱动电机的带动下转动,并于驱动连接机构配合带动驱动传动机构及打磨装置沿驱动连接机构移动),该磨头组件电机8通过驱动传动装置带动磨头组件5(相当于打磨装置在驱动装置的带动下可沿支架移动,打磨装置固设于驱动连接板)以铰链a20为中心,沿弧形导轨18转动,从而实现磨头组件5绕Y轴方向的转动自由度。磨头组件5包括磨头架33、收卷轮29、放卷轮31、摆杆32、浮动轴35和接触杆38。收卷轮29和放卷轮31对称设置在磨头架33上。接触杆38的下端设有接触轮24,接触杆38的上端与浮动轴35连接,浮动轴35的上端固定在磨头架33上,浮动轴35与气动装置中气缸(相当于打磨气缸与驱动连接板固定连接,打磨头设于打磨气缸的气缸连杆的一端)的杆相连。加工时,工件由工件夹具夹持,位于接触轮的下方,接触轮由机床的六轴联动方式驱动,在工件的上表面运动,对工件进行磨削(将待打磨件安装于转动盘,启动转动盘,使之转动,通过操作界面调整驱动装置的位置及打磨气缸的伸缩长度,并使打磨头不断靠近待打磨件,以对待打磨件进行打磨,打磨过程可通过调整驱动装置来改变打磨位置,直至打磨完成)。
另外,虽然对比文件1未明确说明打磨头不断靠近待打磨件,打磨过程可通过调整驱动装置来改变打磨位置。但对比文件1已说明加工时的顺序,先由工件夹具夹持工件,接触轮再进行驱动。磨削领域均为打磨头接近打磨件而非移动打磨件接近打磨头。因此,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工作过程:通过操作界面调整驱动装置的位置及打磨气缸的伸缩长度,并使打磨头不断靠近待打磨件,以对待打磨件进行打磨,打磨过程可通过调整驱动装置来改变打磨位置,直至打磨完成。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转动盘内设有磁铁或者真空吸盘,用于吸持住待打磨器件;2.打磨头包括打磨接触板以及连接凸耳,连接凸耳通过销钉与打磨气缸连杆的一段铰接;3.所述支架包括固定部以及连接部,所述固定部为多个且分别与所述工作台的顶面边沿位置连接,所述连接部可以为多条,每一条都通过所述固定部与所述工作台连接,且多条所述连接部之间相互连接在一起,支架的连接部形状与滑轨和传导条的形状相适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采用磁铁吸持待打磨的金属器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1、2段,附图2):一大直径抛光磨头的加长磨块脚20和磨块21(相当于打磨头)通过浮动支座22(相当于打磨接触板,参见附图2其上设有一体连接的连接凸耳)形成一种可调整磨块21姿态的柔性或准柔性连接,加长磨块脚 20和浮动支座22间通过设置在中部的销轴23铰接(对应于连接凸耳通过销钉与所述打磨气缸的气缸连杆一端铰接)。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连接凸耳与销钉铰接的方式实现磨头与动力部件之间的柔性或准柔性连接,且都属于磨削领域。在面对相同的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结合启示。至于打磨气缸与驱动连接板的具体连接方式可做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其仅涉及支撑打磨装置的支架。为使打磨动作更稳定,采用相互连接的多个连接框架安装打磨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并且支架为与工作台表面稳定连接,通常需要增加连接面积设置相应的固定部,这同样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并且支撑框架的结构必然需要与滑轨和传导条的形状相适应配合。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已明确指出传导条为齿条,与其配合的传导轮必为齿轮。导轨18与齿条19为弧形(即圆弧状)。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打磨装置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20-0033段,附图1-4):该研磨装置还包括数控系统(相当于控制单元),各个自由度的联动控制是由数控系统实现的。在此基础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控制单元,并将控制单元与所述转动盘、所述驱动装置以及所述打磨装置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转动盘、所述驱动装置以及所述打磨装置的运转状态,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驱动装置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20-0033段,附图1-4):在Z轴床身10的一侧平行设有两根Z轴导轨22(即直线滑轨),Z轴滑动底座11(相当于固定板以及设于其上的直线滑块)以单自由度配合的方式滑动安装在Z轴导轨22上。Z轴电机9(对应于驱动气缸)安装在Z轴床身10的顶端,Z轴电机9通过驱动丝杠使Z轴滑动底座11沿Z轴方向滑动。磨头组件5通过磨头座7连接于Z轴滑动底座11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电机丝杆与气缸滑块均为常规的直线驱动方式,可做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对打磨装置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增加加工工位可提高效率属于公知常识,可依据需求做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不认同复审通知书中对区别特征的认定;2.对比文件1结构复杂,本申请结构简单;本申请支架及连接部使打磨运行更平稳;3.对比文件1、2没有结合动机。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如前所述,特征“转动盘设于工作台顶面中部,所述支架设于工作台顶面的边沿”,“驱动装置设于所述支架上,所述打磨装置在所述驱动装置的带动下可沿所述支架移动”,“打磨装置进一步包括打磨气缸和打磨头,通过操作界面调整驱动装置的位置及打磨气缸的伸缩长度,并使打磨头不断靠近待打磨件”,“打磨气缸与所述驱动连接板固定连接,所述打磨头设于所述打磨气缸的气缸连杆的一端”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复审请求人并未对此提出异议。
其次,对比文件1的传动结构虽然较本申请复杂,是因为对比文件1能够实现更多的功能,但是其同样能够实现对比文件1的功能,即,提供一种可以打磨产品外表面圆弧过度位置的打磨设备。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并非是通过更简单的结构达到同样的曲面加工效果。同样,在打磨设备中,均匀的传导应力和震动,保证打磨过程平稳运行是对打磨装置的基本要求,因此,无论是对比文件1设置体积较大的底座连接磨头或本申请框架式包围结构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采用本申请支架式结构连接打磨头时,减少了基座的体积,损失了稳定性,因此为保证稳定,必然采取多角度多个相互连接的连接部形状围罩的框架结构。
最后,对比文件2打磨头中定位销、弹性块的使用显然是在凸耳、铰接基础上的进一步改进,该设计并不影响凸耳、铰接设计的单独使用。显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凸耳、铰接式的打磨头同样可实现本申请的柔性连接,而非复审请求人所述相反的启示。而在对比文件1、2结合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打磨需要以及机架的连接构造适当调整磨头尺寸,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比文件1、2并不存在结合的困难。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缺少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显然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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