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背光模组及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背光模组及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39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560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33208.2
申请日:2015-05-08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礅
合议组组长:周永恒
参审员:丁芃
国际分类号:G02F1/29,G02F1/1335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33208.2,名称为“一种背光模组及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3月29日驳回了本申请,并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2012154270A1,公开日:2012年06月21日;
对比文件2:CN 102645814A,公开日:2012年08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5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背光模组包括:
可调控型液晶透镜,所述可调控型液晶透镜的数量为一个;
位于所述可调控型液晶透镜入光侧的第一偏光片;
确定单元,其包括:光强度采集模块,用于采集环境的光强度信息,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光强度采集模块采集的光强度信息来确定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
控制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确定单元确定的出射方向调控所述液晶透镜的液晶倾斜角度,从而控制光的行进达到所确定的出射方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确定的出射方向,调控驱动所述液晶透镜每个区域中的一个或多个子区域对应的电压,使需要驱动电压的子区域中的液晶的倾斜角度发生变化。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单元还包括:
用户位置采集模块,用于采集用户的当前位置信息;
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用户位置采集模块采集的当前用户位置信息来确定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背光模组还包括:
位于所述液晶透镜和所述偏光片之间的增光膜(BEF)。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透镜中的彩膜基板和阵列基板为,聚酰亚胺(PI)柔性基板或超薄玻璃基板。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透镜中的液晶为高分子网状液晶(Polymer Network LC)。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偏光片为反射式偏光片。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式偏光片为反射式增亮膜片(DBEF)。
9.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背光模组,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位于所述背光模组出光侧的显示面板。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面 板包括位于显示面板入光侧的第二偏光片,所述第二偏光片的偏光方向与所述第一偏光片的偏光方向平行。”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背光模组,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可调控型液晶透镜的数量为一个;(2)确定单元包括光强度采集模块,用于采集环境的光强度信息,确定单元具体用于根据光强度采集模块采集的光强度信息来确定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在其他说明中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一个可调控型液晶透镜,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两个液晶透镜5和6,液晶透镜5控制水平方向上光线的方向,液晶透镜6控制竖直方向上光线的方向,如图2所示,液晶透镜5中包含人形电极11,而液晶透镜6不包含人形电极。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个液晶透镜且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但是对比文件1的两个液晶透镜的功能不同且包含的结构不同,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克服一些技术困难将对比文件2的一个液晶透镜替代对比文件1的两个液晶透镜。2、对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确定单元包括光强度采集模块,该确定单元根据该光强度采集模块的光强度信息来确定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本申请中根据光强度信息确定背光模组的光线的出射方向,具体的,光强度由大变小时,确定单元使得光透过背光模组后的出射方向更为发散,从而降低视觉亮度,光强度由小变大时,确定单元使得透过背光模组后的出射方向更为聚拢,从而提高视觉亮度。而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观看者的可视角度来控制光的方向性。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改变光线方向的依据条件不同。在常用技术手段中,根据环境光对背光亮度调节的方法是对背光的出光量的大小进行调节,即出光量越小亮度越低,而本申请中,根据环境光对背光亮度调节的方法是对背光出光方向与观察者方向的一致性进行调节,即出射光线越发散亮度越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实现光线的汇聚以提高光的利用率,而本申请中可以实现光线发散使亮度变暗,本申请的这一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的教导方向相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背光模组,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可调控型液晶透镜的数量为一个;(2)确定单元包括光强度采集模块,用于采集环境的光强度信息,确定单元具体用于根据光强度采集模块采集的光强度信息来确定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权利要求1中,将“确定单元,其包括:光强度采集模块,用于采集环境的光强度信息”修改为:“确定单元,所述确定单元包括光强度采集模块;所述光强度采集模块用于采集环境的光强度信息”,将“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光强度采集模块采集的光强度信息来确定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修改为“所述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光强度采集模块采集的光强度信息来确定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具体包括:所述确定单元根据所述光强度采集模块采集的光变暗信息,确定光线透过所述可调控型液晶透镜后的路径的方向,使所述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更为发散;或者,所述确定单元根据所述光强度采集模块采集的光变亮信息,确定光线透过所述可调控型液晶透镜后的路径的方向,使所述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更为聚拢”。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背光模组包括:
可调控型液晶透镜,所述可调控型液晶透镜的数量为一个;
位于所述可调控型液晶透镜入光侧的第一偏光片;
确定单元,所述确定单元包括光强度采集模块;
所述光强度采集模块用于采集环境的光强度信息;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光强度采集模块采集的光强度信息来确定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具体包括:
所述确定单元根据所述光强度采集模块采集的光变暗信息,确定光线透过所述可调控型液晶透镜后的路径的方向,使所述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更为发散;或者,
所述确定单元根据所述光强度采集模块采集的光变亮信息,确定光线透过所述可调控型液晶透镜后的路径的方向,使所述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更为聚拢;
控制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确定单元确定的出射方向调控所述液晶透镜的液晶倾斜角度,从而控制光的行进达到所确定的出射方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确定的出射方向,调控驱动所述液晶透镜每个区域中的一个或多个子区域对应的电压,使需要驱动电压的子区域中的液晶的倾斜角度发生变化。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单元还包括:
用户位置采集模块,用于采集用户的当前位置信息;
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用户位置采集模块采集的当前用户位置信息来确定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背光模组还包括:
位于所述液晶透镜和所述偏光片之间的增光膜(BEF)。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透镜中的彩膜基板和阵列基板为,聚酰亚胺(PI)柔性基板或超薄玻璃基板。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透 镜中的液晶为高分子网状液晶(Polymer Network LC)。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偏光片为反射式偏光片。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式偏光片为反射式增亮膜片(DBEF)。
9.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背光模组,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位于所述背光模组出光侧的显示面板。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面板包括位于显示面板入光侧的第二偏光片,所述第二偏光片的偏光方向与所述第一偏光片的偏光方向平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5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背光模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1,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67]-[0103]段、附图1-3):显示装置包括:控制面板2和背光4(两者相当于背光模组),其中可调控液晶透镜5、6作为控制面板2;位于液晶透镜入光侧的选偏反射片27(相当于第一偏光片);视角探测器(对应于确定单元),用于探测显示设备的表面形成的视角和观察者的视线;控制面板根据视角探测器探测的视角控制光线在水平和竖直方向的出射方向,其中水平方向上光线的方向由液晶透镜5控制,竖直方向上光线的方向由液晶透镜6控制,其必然包括调控液晶透镜的液晶倾斜角度的控制单元。当选择较窄的指向性时,由于控制面板将从背光发出的光避免向不需要的方向引导而向必要的方向行进,因此光的利用效率和屏幕的亮度都得到了改进。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可调控型液晶透镜的数量为一个;(2)确定单元包括光强度采集模块,用于采集环境的光强度信息,确定单元用于根据光强度采集模块采集的光强度信息来确定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具体包括:所述确定单元根据所述光强度采集模块采集的光变暗信息,确定光线透过所述可调控型液晶透镜后的路径的方向,使所述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更为发散;或者,所述确定单元根据所述光强度采集模块采集的光变亮信息,确定光线透过所述可调控型液晶透镜后的路径的方向,使所述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更为聚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使显示装置较薄;(2)根据光强实时调整光透过背光模组的行进方向,使用户清楚且舒服地看到显示画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透镜,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2]-[0004],[0040]-[0056]段、附图1-9):其数量为一个,通过调节子电极上的电压大小使聚焦点发生上下或左右方向的偏移,其作用也是使显示装置较薄,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作用相同,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背光模块的出光方向较窄可以使显示设备更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控制背光模块的出光方向来控制显示设备的亮度。而利用光强度采集模块,采集环境光强度信息,根据采集的环境的光强度信息来控制显示面板的亮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确定单元,包括光强度采集模块,用于采集环境的光强度信息,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光强度采集模块采集的光强度信息来确定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这样的技术手段。而具体的在光变暗时使光线的出射方向更为发散,在光变亮时使光的出射方向更为聚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控制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67]-[0103]段):控制面板根据视角探测器探测的视角,调控施加到液晶透镜的平板电极10,16、人形电极11,17上的电压,使需要驱动电压的电极对应的区域中的液晶的倾斜角度发生变化;视角探测器可以检测观看者的位置,控制面板根据检测到的观看者的位置来控制出射光的方向,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增强背光,还包括位于液晶透镜和偏光片之间的增光膜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根据需要将液晶透镜中的彩膜基板和阵列基板选择为聚酰亚胺(PI)柔性基板或超薄玻璃基板,液晶选择为高分子网状液晶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6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偏光片为选偏反射片27(相当于反射式偏光片),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增加亮度,将反射式偏光片选择为反射式增亮膜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8]段):一种显示装置,包括背光模组,和位于背光模组出光侧的液晶显示面板3,可见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3]):液晶显示面板包括位于液晶显示面板入光侧的偏光片7,而将其偏光方向设置为与选偏反射片27平行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一个可调控型液晶透镜,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两个液晶透镜5和6,液晶透镜5控制水平方向上光线的方向,液晶透镜6控制竖直方向上光线的方向,即使第一液晶透镜5和第二液晶透镜6的构造相似,但在观察者位于正向时,二者在控制光水平和垂直的入射的方向上是不同的。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个液晶透镜,但对比文件2的一个液晶透镜与对比文件1的两个液晶透镜的功能不同且排布的位置也不同,对比文件2的液晶透镜的结构与对比文件1有很大差别,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使用对比文件2的一个液晶透镜替代对比文件1的两个液晶透镜。2、对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确定单元包括光强度采集模块,该确定单元根据该光强度采集模块的光强度信息来确定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具体包括:所述确定单元根据所述光强度采集模块采集的光变暗信息,确定光线透过所述可调控型液晶透镜后的路径的方向,使所述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更为发散;或者,所述确定单元根据所述光强度采集模块采集的光变亮信息,确定光线透过所述可调控型液晶透镜后的路径的方向,使所述背光模组光线的出射方向更为聚拢。本申请中,光强度采集模块获得光线强度,根据光强度信息确定背光模组的光线的出射方向。对比文件1对背光强度的调整步骤为:红外线接收单元60a、60b在垂直和竖直方向上获得可视角度,根据观看者的可视角度改变背光的指向性,进而改变背光强度。而本申请则是根据光强度采集模块采集的光强度,根据环境光改变背光的发散性进而改变出射方向。对比文件1调节背光的指向性而调节背光亮度的前提是由红外线接收单元来获得可视角度,而环境光强度本身与可视角度没有关联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根据环境光的明暗调整屏幕的亮度,不能想到环境光能够与背光的指向角度的关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区别技术特征2)。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查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透镜的作用均是控制光线的方向,对比文件2中的一个透镜也能够起到控制光线方向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克服技术困难就能将对比文件2的一个液晶透镜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液晶透镜。2、首先,根据环境光的亮度对背光的亮度进行调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00]段公开了当选择较窄的指向性时,由于控制面板将从背光发出的光避免向不需要的方向引导而向必要的方向行进,因此光的利用效率和屏幕的亮度都得到了改进。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背光具有较窄的指向性时具有较高的亮度,对应的,在具有较宽的指向性时自然具有较低的亮度,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调节背光的指向性而调节背光亮度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结合根据环境光的亮度对背光的亮度进行调节这样的公知常识,能够得到根据环境光的亮度而调节背光的指向进而调节背光的亮度的技术方案。
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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