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端设备隐私保护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终端设备隐私保护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21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706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15857.7
申请日:2015-06-10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文勍
合议组组长:庄湧
参审员:胡丽丽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G06F21/60,G06F21/31,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15857.7,名称为“终端设备隐私保护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1944914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2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记录的为时间段,而对比文件1中记录的为时间;记录所述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所述终端设备在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CN 102075627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CN 1622667A,公开日为:2005年06月01日)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权利要求5-7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终端设备隐私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终端设备记录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所述终端设备在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所述方法还包括:
记录所述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
所述终端设备在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记录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包括:
所述终端设备记录上一次激活屏幕的时间和上一次关闭屏幕的时间;
根据所述上一次激活屏幕的时间和上一次关闭屏幕的时间,确定所述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终端设备设有锁屏密码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终端设备在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接收到错误的解锁密码,则在本次使用所述终端设备时,向用户提示上一次解锁密码输入错误的记录。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解锁密码输入错误的记录包括以下至少一种:
输入解锁密码的次数、输入的解锁密码的内容。
5. 一种终端设备隐私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时间段获取模块,用于记录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时间段提示模块,用于在所述终端设备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所述装置还包括:
程序使用记录模块,用于记录在所述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在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时间段获取模块,包括:
时间记录子模块,用于记录所述终端设备上一次激活屏幕的时间和上一次关闭屏幕的时间;
时间段确定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上一次激活屏幕的时间和上一次关闭屏幕的时间,确定所述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终端设备设有锁屏密码时,所述装置还包括:
解锁密码输入提示模块,用于若所述终端设备在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接收到错误的解锁密码,则在本次使用所述终端设备时,向用户提示上一次解锁密码输入错误的记录。
8. 一种终端设备隐私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记录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在所述终端设备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记录所述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
所述终端设备在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5,并对独立权利要求8做了相应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删除权利要求3、7,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提示用户存在盗用密码风险的时间点是在其他用户在短时间内多次输入错误密码时或者用户进入密码盗用历史确认菜单之后,可见对比文件2中提示用户存在盗用密码风险的时间点和本申请并不相同。其次,由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只会记录密码的输入时间,并不会记录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也就根本无法记录在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是否接收到错误的密码。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仅仅是按数据输入时间顺序将输入有误的密码及该密码的输入时间等信息保存于内存中,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仅仅是将上次的登录时间(包括失败登录和成功登录)进行记录并在用户成功登录后对用户进行提示,即使将二者进行结合,能够得到的技术方案应该是在用户成功登陆后将上一次的登录时间以及登录时输入的密码向用户进行提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4、6内容如下:
“1. 一种终端设备隐私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终端设备记录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所述终端设备在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记录所述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
所述终端设备在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
当所述终端设备设有锁屏密码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终端设备在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接收到错误的解锁密码,则在本次使用所述终端设备时,向用户提示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解锁密码输入错误的记录。”
“4. 一种终端设备隐私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时间段获取模块,用于记录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时间段提示模块,用于在所述终端设备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程序使用记录模块,用于记录在所述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在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
当所述终端设备设有锁屏密码时,所述装置还包括:
解锁密码输入提示模块,用于若所述终端设备在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接收到错误的解锁密码,则在本次使用所述终端设备时,向用户提示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解锁密码输入错误的记录。”
“6. 一种终端设备隐私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记录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在所述终端设备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记录所述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
所述终端设备在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
当所述终端设备设有锁屏密码时,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为:
若所述终端设备在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接收到错误的解锁密码,则在本次使用所述终端设备时,向用户提示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解锁密码输入错误的记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用户成功登录后提示上次成功登录或者登录失败的时间,即,在“所述终端设备在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进行提示。因此,对比文件1中提示用户存在盗用风险的时间点和本申请相同。其次,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按从最新保存的密码盗用历史到最先保存的密码盗用历史顺序显示(参见图3),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的在本次使用时提示用户存在盗用风险的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在“所述终端设备在本次被使用时”,将所记录的密码盗用历史提示给用户,并进而提供最近一时间段内(例如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的密码盗用历史,以供用户及时了解密码被盗用的风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记录所述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修改为“当所述终端设备未设有锁屏密码时,记录所述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并对权利要求4、6做了相应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中,终端设备记录的是某一个时间点用户的操作,并没有记录和提示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而在本领域现有技术中,一般只会记录在亮屏过程中进行的各种操作所对应的时刻,不会对终端的亮屏时刻和熄屏时刻进行记录,即本领域现有技术中并没有记录终端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想到对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信息进行记录并提示给用户,以供用户了解该相关信息,这是复审请求人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其次,在本领域现有技术中,一般只会在终端设置有密码时,才认为终端中的隐私信息需要得到保护,并记录用户对于终端的所有操作行为,并不会在终端没有设置密码时记录使用过程中的操作行为,这并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第三,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只会记录此前密码的输入时间点,但并没有记录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也就根本无法记录在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是否接收到错误的密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无法想到对最近所发生的,例如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输入错误历史进行显示。而当用户只能获取到上一次的登录时间以及登录时输入的密码时,根据单次登录信息很难判断是否出现了其他用户盗用的情况,想要盗用本终端的其他用户一定是在上一次终端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进行了至少一次尝试,因此根据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解锁密码输入错误的记录,能够更加合理地判断出在用户离开的时间段内是否有其他用户企图动用本终端,这是复审请求人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6内容如下:
“1. 一种终端设备隐私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终端设备记录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所述终端设备在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当所述终端设备未设有锁屏密码时,记录所述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
所述终端设备在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
当所述终端设备设有锁屏密码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终端设备在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接收到错误的解锁密码,则在本次使用所述终端设备时,向用户提示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解锁密码输入错误的记录。”
“4. 一种终端设备隐私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时间段获取模块,用于记录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时间段提示模块,用于在所述终端设备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程序使用记录模块,用于当所述终端设备未设有锁屏密码时,记录在所述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在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
当所述终端设备设有锁屏密码时,所述装置还包括:
解锁密码输入提示模块,用于若所述终端设备在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接收到错误的解锁密码,则在本次使用所述终端设备时,向用户提示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解锁密码输入错误的记录。”
“6. 一种终端设备隐私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记录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在所述终端设备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
当所述终端设备未设有锁屏密码时,记录所述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
所述终端设备在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
当所述终端设备设有锁屏密码时,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为:
若所述终端设备在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接收到错误的解锁密码,则在本次使用所述终端设备时,向用户提示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解锁密码输入错误的记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1944914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2日;
对比文件2:CN 1622667A,公开日为:2005年06月01日;
对比文件3:CN 102075627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隐私保护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账号和密码的动态组合方法,其中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6]段):用户登录账号时只需要根据系统随机提示输入相应位数和数量的注册密码即登录密码便可成功登录该账号;成功登录系统后显示上次登录(无论成功和失败)的时间,以便用户判断账号是否受到威胁。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内容可知,为了显示上次登录的时间,该设备必然会记录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终端设备记录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所述终端设备在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记录和提示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以及,当所述终端设备未设有锁屏密码时,记录所述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所述终端设备在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2)当所述终端设备设有锁屏密码时,所述方法还包括:若所述终端设备在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接收到错误的解锁密码,则在本次使用所述终端设备时,向用户提示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解锁密码输入错误的记录。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地提示用户在上一时间段内终端的被使用情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信息提示方法,其中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22]-[0052]段):当确定移动终端的当前操作用户的身份非法时,在该当前操作用户对移动终端进行操作的过程中,由移动终端的后台记录该当前操作用户的各种操作作为操作记录存储在日志中(相当于记录所述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例如,所述日志可以为:本移动终端的非法用户“1”(之前获取到的该用户的照片或短片)在2010年10月11日星期一15:35分查看了电子邮件应用中标题为“项目紧急预案”的邮件(相当于记录所述终端设备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之后,当移动终端在确定当前操作用户为移动终端的合法用户后,再将该日志以彩信的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发送给移动终端的合法用户(相当于所述终端设备在本次被使用时,向用户提示所述被触发过的应用程序),由此移动终端的合法用户能够准确地获知移动终端中的哪些信息被何人非法获取过,从而使得该合法用户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补救措施。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记录和提示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但是,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记录终端设备在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即被非法使用的时间段)内被使用的程序、具体操作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信息进行记录并提示给用户,以供用户了解该相关信息。此外,根据用户的安全需求设置锁屏密码或者不设置锁屏密码,这属于常规的安全防护手段,进而根据不同的安全防护手段采用不同的安全防护策略,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没有设置锁屏密码、使用者可直接使用设备中的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对应用程序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以供用户了解设备被使用的情况,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侦测移动通信终端机密码盗用信息的方法,其中包括(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3行至第5页第13行):用户为了使用终端机或者为了进入终端机管理器系统,需要在显示屏中的密码输入窗口之内输入相应的密码(相当于当所述终端设备设有锁屏密码时),如果该密码与已保存在系统中的用户密码不一致,且满足预先设置的密码盗用侦测条件时,系统会立即输出密码盗用侦测信息;同时,有关输入有误的密码及该密码的输入时间等数据,将以表格形式保存于内存中,用户可以确认保存在系统内的密码输入错误历史(相当于若所述终端设备在本次使用所述终端设备之前接收到错误的解锁密码,则在本次使用所述终端设备时,向用户提供之前解锁密码输入错误的记录);为了对密码盗用历史进行确认,需要首先输入密码,只有当所输入密码与已保存在系统中的用户密码相一致时,才有权进行密码输入错误历史确认过程。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向用户提供之前发生的解锁密码输入错误记录、以使用户可以知晓其设备被盗用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最近所发生的,例如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内,输入错误历史进行显示,以供用户及时了解该相关信息。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使用终端设备时通常需要激活屏幕,并在停止使用时关闭屏幕,因此,选择屏幕被激活和被关闭的时间段作为被使用的时间段,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8-20行,图3):所保存的密码盗用历史中记录了输入有误的密码以及该密码的输入时间。进而,对输入解锁密码的次数进行记录以提供更为详细的相关信息,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为对应于权利要求1-2的产品权利要求,其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因此,根据评述权利要求1-2的理由,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隐私保护装置,该装置包括处理器、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并且该处理器被配置为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由处理器和存储计算机指令的存储器构成装置、并由处理器实现特定的方法,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记录终端设备在上一次被使用的时间段(即被非法使用的时间段)内被使用的程序、具体操作等内容,从而移动终端的合法用户能够准确地或者移动终端中的哪些信息被何人非法获取过,使得该合法用户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补救措施,可见,对比文件3并不是仅仅记录一个时间点的用户操作,而是在一个时间段内所发生的多个操作行为。虽然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方案不记录和提示该时间段信息,但是,在记录了移动终端被非法使用期间的具体时间以及操作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时间段信息进行记录并提示给用户,以供用户了解该相关信息。
其次,在本领域现有技术中,用户通常可以根据隐私需求来选择是否设置锁屏密码,而在没有设置锁屏密码的情况下,由于使用者可直接使用设备,往往更需要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以供合法用户查看终端是否被其他人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没有设置锁屏密码的情况下,对应用程序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以供用户了解设备被使用的情况。
第三,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按从最新保存的密码盗用历史到最先保存的密码盗用历史顺序显示(参见图3),其中记录了在“08-23-13:00”到“08-23-13:01”时间段内共输入了三次有误的密码,可见,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并非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用户只能获取到上一次的登录时间以及登录时输入的密码”;相反,根据对比文件2的图3所示的内容,可以合理地判断出有用户多次尝试解锁设备,由此可以判断出发生了其他用户盗用的情况。因此,对比文件2己经公开了向用户提供之前发生的解锁密码输入错误记录、以使用户可以知晓其设备被盗用的情况。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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