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色光一致纯棉漂白光亮粘合衬及其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652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221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16828.7
申请日:2015-08-21
复审请求人:南通海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驰
合议组组长:赵晓娣
参审员:李玲
国际分类号:D06M13/432,D06M11/155,D06B21/00,A41D27/02,D06M10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效果时,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16828.7,名称为“色光一致纯棉漂白光亮粘合衬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南通海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3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104544646A ,公开日2015年04月29日)和对比文件2(“纯棉割绒毛巾的特白整理工艺”,潘祥明等,印染,第8期,第15-16页,公开日2003年08月31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色光一致纯棉漂白光亮粘合衬的生产方法,其特征是:依次包括翻缝、烧毛、漂白、复漂、后处理、上蓝增白防缩同浴整理、光亮粉点涂层、机械预缩步骤;粘合衬色光的前、中、后均匀一致,涂层表面光亮;游离和水解甲醛≤35mg/kg;粘合衬剥离强力≥20N;经纬向水洗尺寸变化率为-0.8%~ 0.5%;
上蓝增白防缩同浴整理是最关键的技术,其上蓝增白防缩整理补充液的组成为:
抗皱整理剂 RESIN KH-1 90-100 g/L
Arkofix NDF liqc 40-50 g/L
MgCl2?6H2O 13-15 g/L
乙烯脲 1.8 g/L
非离子柔软剂FTT 3.5 g/L
酸性红10B 0.00620-0.00750 g/L
酸性蓝A2R 0.01410-0.01650 g/L
增白剂MST 0-0.8 g/L
增白剂MST-B 4.04-4.68 g/L
其余为水,并用柠檬酸调pH至4.5;
新开车时,浸轧槽中上蓝增白防缩整理工作液的组成为:
抗皱整理剂 RESIN KH-1 90-100g/L
Arkofix NDF liqc 40-50 g/L
MgCl2?6H2O 13-15 g/L
乙烯脲 1.8 g/L
非离子柔软剂FTT 3.5 g/L
酸性红10B (0.00620-0.00750)×1.25×80% g/L
酸性蓝A2R (0.01410-0.01650)×80% g/L
增白剂MST (0-0.8)×80% g/L
增白剂MST-B (4.04-4.68)×80% g/L
其余为水,并用柠檬酸调pH至4.5;
上蓝增白防缩整理时,通过平幅进布,二浸二轧防缩整理液,90~130℃松式烘燥,超喂1.5%~3.0%上针板,八格热风焙烘,其中第一格温度160℃,第二格温度165℃,第三~八格温度175℃,焙烘时车速为28m/min,两个锡林冷却落布步骤;
光亮粉点涂层处理依次包括平幅进布、1号油热辊220~255℃预热、2号油热辊210~260℃预热、雕刻辊PE热熔胶粉点涂层、3号油热辊220~260℃加热、采用功率为3000~4500W的红外管进行红外烘融、镜面辊轧光、拉幅定形、温度≤25℃水冷却、卷装步骤;雕刻辊目数:28、30、33目/英寸;织物粉点涂层量29±1g/m2,防止反面渗透;粉点涂层过程中,不能出现跳粉、漏点、半粒头;粉点涂层时,雕刻辊内部100℃热水循环;雕刻辊辊内循环65~85℃热水;进布速度为18~22m/min;
衬布的坯布为厚织物,规格为下列二种中的一种:第一种的门幅为48.5英寸、纱支数为12s×12s、密度为52×52根/英寸,第二种的门幅为48.5英寸、纱支数为16s×16s、密度为60×58根/英寸。”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粘合衬色光(前、中、后)均匀一致,并限定产品参数;此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上蓝增白防缩整理补充液、工作液的组成、衬布的坯布规格,与对比文件1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色光一致粘合衬。
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增白剂VBL在溢流染色机上“皂浴增白”法,并结合上蓝增白,能达到较高的白度,且毛巾的强力、手感均优于复漂增白法的技术,并公开到在增白液中加入适量的蓝染料,能更有效地吸收光线中的黄色光谱,使织物反射的光线更纯。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增白剂中结合上蓝增白改善织物色光的技术,上蓝增白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增白剂中结合上蓝增白技术以达到粘合衬色光(前、中、后)均匀一致的技术效果。对于染料品种与颜色的选择、纯棉织物上蓝增白防缩整理补充液以及新开车时浸轧槽中上蓝增白防缩整理工作液的组成以及工艺参数、衬布的坯布规格、密度的调节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本申请的新开车染料配方与染料液补充配方的物质选择和浓度选择是本申请能够达到色光一致的关键所在,本申请其他参数的选择能够达到控制产品游离和水解甲醛≤35mg/kg,粘合衬剥离强力≥20N,经纬向水洗尺寸变化率-0.8%~ 0.5%。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上述内容,也未给出启示。”驳回决定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在对比文件1的增白剂中结合上蓝增白添加蓝色染料以达到粘合衬(前、中、后)均匀一致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2给出在增白剂中结合上蓝增白添加蓝色染料以改善织物色光启示的基础上,对于染料品种与颜色的选择必然要根据染色工艺条件进行综合选择与确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色光、性能所做出的常规选择,并非申请人所述直接将增白剂VBL和活性艳蓝K-3R用于对比文件1而获得本申请。对于整理剂选择、整理剂用量、坯布规格、工艺参数、工作液应用、整理效果等方面是容易想到和实施的,且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申请人南通海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5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纯棉漂白光亮粘合衬色光前、中、后均匀一致是本申请最核心创新技术,对比文件2中的增白上蓝是常规普通工艺(参见附件1:《染整工艺原理》第二册,王菊生、孙铠主编,第226-229页;附件2:《染料应用手册(合订本)》下册,第十七篇荧光增白剂,上海市纺织工业局编写,第1014-1015、第1029-1030页),并未涉及色光一致,而上蓝增白与色光一致是不同的概念。上蓝增白是指通过增白剂和染料的使用对织物的白度、色调进行调节,达到客户的要求。色光一致指精确设计新开车时浸轧槽中上蓝增白防缩整理工作液的组成和开车后上蓝增白防缩整理补充液的组成,确保每次新开车生产时,织物色光一开始就既不偏蓝,也不偏红,也不偏白,色光符合正常要求,实现色光前后一致(参见附件3:申请日在后的专利文献CN201610126239.2)。对比文件2中用VBL增白,VBL不耐酸,不能用于防缩树脂整理工艺,而本申请属于防缩树脂整理工艺,增白剂、上蓝首先要耐酸,不会使用VBL。(2)本申请中纯棉粘合衬的游离和水解甲醛≤35mg/kg,比对比文件1游离和水解甲醛≤40mg/kg减少5mg/kg,产品甲醛含量符合FZ/T64027—2012 《低甲醛机织粘合衬》的标准,属于高端低甲醛机织粘合衬。本申请上蓝增白防缩整理液中乙烯脲1.8g/L,比对比文件1的1.5g/L大0.3g/L,乙烯脲是甲醛捕捉剂,能明显降低粘合衬的游离和水解甲醛量;本申请使用的抗皱整理剂 RESIN KH-1是抗皱整理剂 RESIN BRT改进型,树脂中游离甲醛量更小;本申请文件的松式烘燥温度、焙烘温度比对比文件1高,焙烘时车速比对比文件1慢,而焙烘温度高,焙烘时间长(即车速慢),整理剂与棉纤维交联反应程度必然大,交联反应更充分,残留在织物上未交联整理剂量比对比文件1低。(3)本申请中纯棉粘合衬的经纬向水洗尺寸变化率为-0.8%~ 0.5%,粘合衬剥离强力≥20N比对比文件1剥离强力≥16大4N,理化性能质量指标优于《低甲醛机织粘合衬》标准的优等品指标。本申请使用抗皱整理剂 RESIN KH-1和Arkofix NDF liqc整理剂总量130~150 g/L,比对比文件1抗皱整理剂 RESIN BRT和Arkofix NDF liqc整理剂的总量100 g/L大30g/L。树脂用量大,焙烘温度高,焙烘时间长,整理剂与棉纤维交联反应程度必然大,交联反应更充分,会在纤维大分子链段间建立稳定化学交联,增大了链段扩散运动位垒,原来因内应力造成的缩水率得到明显降低。且由于纤维内形成充分交联,更多羟基被封闭,降低了棉纤维吸水性,必然使织物缩水率变小。另外,本申请还通过增加坯布密度和提高防缩整理液pH值来增大剥离强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并未增加新的理由,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驳回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效果时,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色光一致纯棉漂白光亮粘合衬的生产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纯棉漂白光亮粘合衬及其生产方法,依次包括翻缝、烧毛、漂白、复漂、后处理、混合树脂防缩整理、光亮粉点涂层、机械预缩步骤;在混合树脂防缩整理与机械预缩步骤之间进行光亮粉点涂层处理;对于厚织物,光亮粉点涂层包括平幅进布、1号油热辊220-255℃预热、2号油热辊210~260℃预热、雕刻辊PE热熔胶粉点涂层、3号油热辊220~260℃加热、红外烘融(红外管功率为3000-4500W)、镜面辊轧光(辊内循环65-85℃热水)、拉幅定形、温度≤25℃水冷却、卷装步骤;雕刻辊目数:采用28、30、33目/英寸。雕刻辊的雕刻花纹规则排列或计算机随机排列;织物粉点涂层量29±1g/m2,防止反面渗透;粉点涂层过程中,张力尽可能低,不能出现跳粉、漏点、半粒头。粉点涂层时,雕刻辊内部100℃左右热水循环。进布速度20-22m/min。厚织物混合树脂防缩整理时,防缩整理液的组成为:
抗皱整理剂RESINBRT 75g/L
ArkofixNDFliqc 25g/L
MgCl2?6H2O 15g/L
乙烯脲 1.5g/L
非离子柔软剂V-12 3.5g/L
增白剂MST 0-2.15g/L
增白剂MST-B 0-4.22g/L,
其余为水,并用柠檬酸调pH至4.2;
厚织物防缩整理时,超喂1.5%~3%,焙烘时车速为30m/分钟。
防缩整理时通过平幅进布,二浸二轧防缩整理液,80~120℃松式烘燥,超喂上针板,八格热风焙烘,其中第一格温度155℃,第二格温度165℃,第三~八格温度170℃,两个锡林冷却落布步骤。该纯棉漂白光亮粘合衬,涂层表面光亮;热熔胶点剥离强力≥16N;经纬向水洗尺寸变化率为-1.0%~0.5%;游离和水解甲醛≤40mg/kg。衬布厚织物为下列二种规格中的一种:第一种的门幅为48.5英寸、纱支数为12s×12s、密度为52×50根/英寸,第二种的门幅为48.5英寸、纱支数为16s×16s、密度为58×58根/英寸(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5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粘合衬色光的前、中、后均匀一致,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为上蓝增白防缩同浴整理,包括成分相同,但染料浓度不同的新开车时浸轧槽中的工作液组成和补充液组成,对比文件1为混合树脂防缩整理,包括防缩整理液组成;权利要求1工作液和补充液中还包括一定用量的酸性红10B和酸性蓝A2R;(2)权利要求1工作液和补充液中使用的抗皱整理剂型号和用量、Arkofix NDF liqc用量、乙烯脲用量、非离子柔软剂型号、以及工作液中的增白剂MST-B的用量和对比文件1中的相应成分不同;权利要求1的游离和水解甲醛浓度、粘合衬剥离强力、热风烘焙时的第一格和第三至八格温度、焙烘车速、整理液的pH值、两种规格的织物密度与对比文件1不同。
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现有的粘合衬在上蓝增白防缩同浴整理时,如果补充液等同于正常上色配方时,由于酸性蓝对棉纤维的亲和力大于酸性红,刚开车时酸性蓝的上染比例大于酸性红,导致刚开车织物色光偏蓝,随着红色染料含量增加直至恒定不变,然后偏蓝程度逐渐下降,直至色光正常不变;如果补充液酸性红比例略高于正常上色配方,在刚开车时,织物色光正常,但随着浸轧槽中酸性红含量高于补充液中酸性红比例,织物色光会越来越红。另外,由于染料对纤维亲和力比水大,刚开车时吸附到织物上的染料超过正常量,使织物偏白,随时间推移,织物白度下降,逐渐恒定一致。上述情况会造成织物色光前后不一致,影响高档粘合衬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效果。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色光均匀一致,涂层表面光亮,游离和水解甲醛低,剥离强力高,外观检验时能很容易地检出漏点、漏涂等疵点,确保服装压烫时不出现因漏点、漏涂产生不合格品的色光一致纯棉漂白光亮粘合衬及其生产方法,其中粘合衬中游离和水解甲醛≤35mg/kg;粘合衬剥离强力≥20N;经纬向水洗尺寸变化率为-0.8%~ 0.5%(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4段)。而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记载现有的粘合衬问题有:表面暗淡,外观检验时,漏点、漏涂等疵点有时不容易全部检验出,检验准确度有时出现误差,部分热熔胶点粘合牢固不高,发生掉粉,降低剥离强力,影响高档粘合衬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效果,其目的是供一种剥离强力高,涂层表面光亮,外观检验时能很容易地检出漏点、漏涂等疵点,确保服装压烫时不出现因漏点、漏涂产生不合格品的纯棉漂白光亮粘合衬及其生产方法,得到的粘合衬热熔胶点剥离强力≥16N,游离和水解甲醛≤40mg/kg,经纬向水洗尺寸变化率为-1.0%~ 0.5%(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4段)。虽然对比文件1的生产方法包括选择一定门幅、纱支和密度的织物、光亮粉点涂层处理、树脂防缩整理等步骤,均能够获得具有一定剥离强力,涂层表面光亮、外观检验时能很容易地检出漏点、漏涂等疵点,确保服装压烫时不出现因漏点、漏涂产生不合格品的纯棉漂白光亮粘合衬,但本申请权利要求1使用的是上蓝增白防缩同浴整理液,除增白剂外还包括酸性红10B和酸性蓝A2R,且补充整理液和浸轧槽整理液中的增白剂、酸性红10B和酸性蓝A2R的浓度比例不同,需要达到的是上蓝增白效果,以及根据染料的上染情况不同调整其在补充整理液和浸轧槽整理液中的使用比例达到织物的色光一致效果。对比文件1树脂整理液中未使用酸性红和酸性蓝染料,未涉及树脂整理补充液及开车工作液浓度问题,也未提及解决织物色光一致的问题。另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抗皱整理剂种类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使用量增加,最终获得的产品游离和水解甲醛含量≤35mg/kg较对比文件1≤40mg/kg减小。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织物密度较对比文件1增大,树脂整理时pH值增大,热风烘焙温度增高,产品的热熔胶点剥离强力≥20N较对比文件1≥16N增大,经纬向水洗尺寸变化率与对比文件1范围有交叉。
据此,基于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由上蓝增白防缩同浴整理的补充液和浸轧槽整理液中不同染料上染速度和上染比例不同带来的色光不一致性、提高粘合衬的白度、强度和降低织物游离和水解甲醛含量。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尽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生产纯棉光亮粘合衬的生产方法,但是本申请背景技术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上蓝增白防缩同浴整理的补充液和浸轧槽整理液中不同染料上染速度和上染比例不同带来的色光不一致性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技术手段以及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其次,虽然区别特征(2)中的工艺步骤和参数均为本领域常规手段,但是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纯棉割绒毛巾的特白整理工艺,采用“皂浴增白”法有效解决了白度和强力问题,皂浴增白工艺配方:增白剂VBL,活性艳蓝K-3R,工业肥皂,螯合分散剂SK,并公开了在增白液中加入适量的蓝染料,能更有效的吸收光线中的黄色光谱,使织物反射的光线更纯(参见第15页左栏第1段,第16页左栏第3、6段)。且本领域公知, 上蓝增白是指用少量蓝紫色染料处理漂白后的织物,以吸收可见光中的黄橙光,减弱织物上的黄色或褐色色光的反射率,提高织物白度(参见《纺织企业管理手册》,《纺织企业管理手册》编审委员会,中国纺织出版社,1997年04月第二版第三次印刷,第242页,下称证据1;《家用织物生产手册》,第三分册,天津市纺织装饰品工业公司、上海市巾被工业公司主编,纺织工业出版社,1992年08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第480-481页,下称证据2)。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解决的是织物的白度和强力问题,仅给出通过蓝色染料和增白剂配合能够提高织物白度的启示,但未涉及如何改善织物色光一致性的问题,也未给出如何改善织物色光一致性的启示。另外,虽然本领域公知染色过程中,为了避免开车时得色过深,应向轧槽内加水冲淡,一般加水量为染液的5-20%(参见《纺织品设计与工艺基础》,刘元风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2012年0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38页,下称证据3),但是证据3并未给出解决选择酸性红10B和酸性蓝A2R时,因其二者对纤维亲和力不同,上染速率不同,导致织物色光不一致的问题的启示,更未提及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分别调节酸性红10B和酸性蓝A2R在防缩整理补充液和浸轧槽整理液中的浓度。因此,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3中均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手段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最后,针对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增白剂中结合上蓝增白添加蓝色染料改善织物色光的技术,添加蓝色染料进行上蓝增白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增白剂中结合上蓝增白技术并添加蓝色染料以达到粘合衬色光(前、中、后)均匀一致的技术效果”的理由,合议组认为:首先,色光一致是指织物从染色开车到染色结束,织物的各部分的色调、白度是均匀一致的,其与对比文件2和证据1-2中的上蓝增白可以减弱织物上的黄色或褐色色光的反射率、提高织物白度的概念和效果是不同的,添加蓝色染料并不能改善织物的色光一致性。其次,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并未涉及如何改善织物色光一致性的问题,也未给出如何改善织物色光一致性的启示。同时,具体调整上蓝增白防缩整理液补充液与原液中酸性红10B和酸性蓝A2R浓度能够改善由上蓝增白防缩同浴整理的补充液和浸轧槽整理液中不同染料上染速度和上染比例不同带来的织物色光不一致性问题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是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本申请技术方案取得了“粘合衬色光均匀一致,涂层表面光亮;游离和水解甲醛≤35mg/kg,粘合衬剥离强力≥20N,经纬向水洗尺寸变化率为-0.8%~ 0.5%”的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仅依据驳回决定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1-2作为证据尚不足得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3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下述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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