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向盘灯条-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转向盘灯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85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59286
优先权日:2012-10-23
申请(专利)号:201380055394.4
申请日:2013-10-23
复审请求人:TK控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琦
合议组组长:宋艳琪
参审员:张玉兵
国际分类号:B62D1/04(2006.01);B62D1/06(2006.01);B60Q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它对比文件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现有技术或现有技术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5394.4,名称为“转向盘灯条”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TK控股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4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5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11/0187518A1,公开日为2011年08月04日;
对比文件2:WO02/096745A1,公开日为2002年12月05日;
对比文件3:US7605693B2,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车辆的转向设备,所述转向设备包括:
转向握把,所述转向握把被配置成用于抓握以有助于控制车辆,所述转向握把是可旋转的;
与印刷电路板PCB相关联的灯元件;
沿所述转向握把所限定的周边的一部分安装的所述PCB;以及
布置在PCB上并且与所述PCB电通信的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响应于接收到车辆启动、车辆自主驾驶状态解开以及与所述转向握把相关联的人工触摸检测传感器没有检测到人工触摸的信息,指引所述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灯元件包括安装在所述PCB上的多个发光源,
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成指引所述多个发光源中的每个的所述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成指引所述灯元件的开/关照明。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成指引所述灯元件的照明图案。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成指引所述灯元件的开/关照明循环的频率。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成指引所述灯元件的强度。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灯元件包括单色LED、双色LED和三色LED中的至少一个,并且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指引所述灯元件的照明色彩。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成接收来自所述车辆的信息。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信息包括用于检测车道位置的基于车辆传感器的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
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响应于用于检测所述车辆的车道位置的所述基于车辆传感器的信息来指引所述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所述灯元件的所述操作用于指示与所述车道位置相关联的威胁级别;并且
所述灯元件的所述操作包括开/关照明、照明图案、开/关照明循环的频率、照明强度以及照明色彩中的至少一个。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响应于与标示速度限制相关联的GPS信息来指引所述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其中所述灯元件的所述操作用于指示所述标示速度限制与车辆速度之间的差值;
其中所述灯元件的所述操作包括开/关照明、照明图案、开/关照明循环的频率、照明强度以及照明色彩中的至少一个。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信息包括导航信息。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 响应于所述导航信息来指引所述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其中所述灯元件的所述操作用于指示为路线改变的准备、路线改变以及距路线改变的距离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所述灯元件的所述操作包括开/关照明、照明图案、开/关照明循环的频率、照明强度以及照明色彩中的至少一个。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信息包括外物接近信息。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响应于所述外物接近信息来指引所述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其中所述灯元件的所述操作用于指示在所述车辆的预先确定距离内的外物的存在和距所述外物的距离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所述灯元件的所述操作包括开/关照明、照明图案、开/关照明循环的频率、照明强度以及照明色彩中的至少一个。
16.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信息包括车辆性能信息、一般警告信息以及路线信息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所述车辆性能信息包括所述车辆的开/关操作、电池寿命、油位、燃油效率、引擎RPM、车辆过度转向、车辆转向不足、转向盘直前位置、车辆侧向加速度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所述一般警告信息包括乘员约束信息,
其中所述路线信息包括剩余路线量值和完成路线量值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响应于所述性能信息和所述一般警告信息来指引所述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成为了车辆启动时的装饰效果来指引所述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1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
其中所述灯元件的所述操作包括开/关照明、照明图案、开/关照明循环的频率、照明强度以及照明色彩中的至少一个。
1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灯元件、所述PCB以及所述处理器通过至多两根缆线来与所述车辆通信连接。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两根缆线包括第一缆线和第二缆线,所述第一缆线提供电源并且所述第二缆线提供用于数据传输。
2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灯元件、所述PCB以及所述处理器在电源处与所述车辆通信连接。
2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转向握把包括经由多个辐条耦合到轮毂的辋。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灯元件是第一灯元件,所述PCB是第一PCB,并且所述第一PCB被安装到所述辋的第一部分,所述设备还包括:
与第二PCB相关联的第二灯元件,所述第二PCB被安装到所述辋的第二部分;以及
其中所述辋的第一和第二部分沿着所述辋的周缘彼此间隔开,
所述处理器进一步与所述第二PCB电通信,并且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成指引所述第二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第一部分是所述辋的右侧部分,而所述第二部分是所述辋的左侧部分。
25.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转向设备,还包括其上安装有第三PCB的所述辋的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三PCB相关联的第三灯元件,其中所述辋的第一、第二和第三部分沿着所述辋的周缘彼此间隔开,所述处理器进一步与所述第三PCB电通信,并且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成指引所述第三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该转向设备包括沿转向握把所限定的周边的一部分安装的印刷电路板PCB,灯元件与PCB相关联,处理器布置在PCB上并且与PCB电通信,处理器被配置成指引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具体是响应于接收到车辆启动、车辆自主驾驶状态解开以及与转向握把相关联的人工触摸检测传感器没有检测到人工触摸的信息。对比文件2已公开转向握把、灯元件、印刷电路板,因此,在其教导下,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2-15、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19、20、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11、16、22-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灯元件包括IR LED照明器,所述IR LED照明器的照明向转向握把的外表面提供热效应”。复审请求人认为:IR LED照明器提供热效应的技术特征没有在对比文件1、2公开,也不可能想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红外发热灯用于实现加热在生活用品中属于常规设置,在转向握把上设置加热器网以实现加热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使用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改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转向设备包括沿转向握把所限定的周边的一部分安装的印刷电路板PCB,灯元件与PCB相关联,其中所述灯元件邻近所述转向握把的内径定位,使得所述转向握把的主体为所述灯元件遮蔽环境光,处理器布置在PCB上并且与PCB电通信,处理器被配置成指引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具体是响应于接收到车辆启动、车辆自主驾驶状态解开以及与转向握把相关联的人工触摸检测传感器没有检测到人工触摸的信息;其中灯元件包括IR LED照明器,所述IR LED照明器的照明向转向握把的外表面提供热效应。对比文件2已公开转向握把、灯元件、印刷电路板。在其教导下,处理器布置在PCB上并且与PCB电通信显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上,处理器被配置成指引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具体是响应于接收到车辆启动、车辆自主驾驶状态解开以及与转向握把相关联的人工触摸检测传感器没有检测到人工触摸的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车辆驾驶需要很容易想到的常规提示设置。而IR LED作为红外二极管,发热是其固有的属性,因此,IR LED照明器的照明向转向握把的外表面提供热效应显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2-15、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19、20、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11、16、22-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复审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其中所述灯元件邻近所述转向握把的内径定位,使得所述转向握把的主体为所述灯元件遮蔽环境光”。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未公开或暗示如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因而也不能实现本发明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2-15、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19、20、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11、16、22-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指出:灯元件在转向握把上的定位位置仅存在三种方案,外径、中间、内径,因此定位在内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复审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其中来自灯元件的热量以足以确保转向握把的表面温度不超过约45℃的速率耗散”。复审请求人认为:尽管发热是红外的固有属性,但没有证据证明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车辆的转向握把,并且,虽然灯元件在转向握把上的定位位置仅存在三种方案,外径、中间、内径,但对比文件给出的教导是将灯元件定位在中间部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车辆的转向设备,所述转向设备包括:
转向握把,所述转向握把被配置成用于抓握以有助于控制车辆,所述转向握把是可旋转的;
与印刷电路板PCB相关联的灯元件,其中所述灯元件邻近所述转向握把的内径定位,使得所述转向握把的主体为所述灯元件遮蔽环境光,其中来自灯元件的热量以足以确保转向握把的表面温度不超过约45℃的速率耗散;
沿所述转向握把所限定的周边的一部分安装的所述PCB;以及
布置在PCB上并且与所述PCB电通信的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响应于接收到车辆启动、车辆自主驾驶状态解开以及与所述转向握把相关联的人工触摸检测传感器没有检测到人工触摸的信息,指引所述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其中灯元件包括IR LED照明器,所述IR LED照明器的照明向转向握把的外表面提供热效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灯元件包括安装在所述PCB上的多个发光源,
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成指引所述多个发光源中的每个的所述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成指引所述灯元件的开/关照明。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 置成指引所述灯元件的照明图案。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成指引所述灯元件的开/关照明循环的频率。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成指引所述灯元件的强度。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灯元件包括单色LED、双色LED和三色LED中的至少一个,并且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指引所述灯元件的照明色彩。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成接收来自所述车辆的信息。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信息包括用于检测车道位置的基于车辆传感器的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
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响应于用于检测所述车辆的车道位置的所述基于车辆传感器的信息来指引所述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所述灯元件的所述操作用于指示与所述车道位置相关联的威胁级别;并且
所述灯元件的所述操作包括开/关照明、照明图案、开/关照明循环的频率、照明强度以及照明色彩中的至少一个。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响应于与标示速度限制相关联的GPS信息来指引所述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二
其中所述灯元件的所述操作用于指示所述标示速度限制与车辆 速度之间的差值;
其中所述灯元件的所述操作包括开/关照明、照明图案、开/关照明循环的频率、照明强度以及照明色彩中的至少一个。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信息包括导航信息。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响应于所述导航信息来指引所述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其中所述灯元件的所述操作用于指示为路线改变的准备、路线改变以及距路线改变的距离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所述灯元件的所述操作包括开/关照明、照明图案、开/关照明循环的频率、照明强度以及照明色彩中的至少一个。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信息包括外物接近信息。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响应于所述外物接近信息来指引所述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其中所述灯元件的所述操作用于指示在所述车辆的预先确定距离内的外物的存在和距所述外物的距离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所述灯元件的所述操作包括开/关照明、照明图案、开/关照明循环的频率、照明强度以及照明色彩中的至少一个。
16.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信息包括车辆性能信息、一般警告信息以及路线信息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所述车辆性能信息包括所述车辆的开/关操作、电池寿命、油位、燃油效率、引擎RPM、车辆过度转向、车辆转向不足、转向盘直前位置、车辆侧向加速度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所述一般警告信息包括乘员约束信息,
其中所述路线信息包括剩余路线量值和完成路线量值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响应于所述性能信息和所述一般警告信息来指引所述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成为了车辆启动时的装饰效果来指引所述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1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
其中所述灯元件的所述操作包括开/关照明、照明图案、开/关照明循环的频率、照明强度以及照明色彩中的至少一个。
1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灯元件、所述PCB以及所述处理器通过至多两根缆线来与所述车辆通信连接。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两根缆线包括第一缆线和第二缆线,所述第一缆线提供电源并且所述第二缆线提供用于数据传输。
2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灯元件、所述PCB以及所述处理器在电源处与所述车辆通信连接。
2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转向握把包括经由多个辐条耦合到轮毂的辋。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灯元件是第一灯元件,所述PCB是第一PCB,并且所述第一PCB被安装到所述辋的第一部分,所述设备还包括:
与第二PCB相关联的第二灯元件,所述第二PCB被安装到所述辋的第二部分;以及
其中所述辋的第一和第二部分沿着所述辋的周缘彼此间隔开,
所述处理器进一步与所述第二PCB电通信,并且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成指引所述第二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转向设备,其中所述第一部分是所述辋的右侧部分,而所述第二部分是所述辋的左侧部分。
25.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转向设备,还包括其上安装有第三PCB的所述辋的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三PCB相关联的第三灯元件,其中所述辋的第一、第二和第三部分沿着所述辋的周缘彼此间隔开,所述处理器进一步与所述第三PCB电通信,并且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成指引所述第三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申请日2015年0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的转向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向机动车辆驾驶员传达转动方向盘(相当于转向握把,所述转向握把被配置成用于抓握以有助于控制车辆,所述转向握把是可旋转的)的期望方向的系统和方法。包括具有指示光源阵列12的方向盘10。指示光源阵列12由多个光源元件13构成,其布置为围绕方向盘10的周界在周向延伸排列。发光控制器14与指示光源阵列12电连接,发光控制器14(相当于处理器)产生输出信号,有选择地且单独地点亮阵列中的光源元件13(指引所述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发光控制器14从导航系统16、车道保持系统18、以及前方碰撞警告系统20中的一个或多个接收信号,并按照一定模式或顺序激活一个或多个光源元件13,光源元件13(相当于灯元件)可以是发光二极管(LED)。各光源元件13可以为单色LED、多色LED,或者每种期望的颜色可以包括几个单色LED。(参见说明书0001-0031段,附图1-7)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转向设备包括沿转向握把所限定的周边的一部分安装的印刷电路板PCB,灯元件与PCB相关联,其中来自灯元件的热量以足以确保转向握把的表面温度不超过约45℃的速率耗散,其中所述灯元件邻近所述转向握把的内径定位,使得所述转向握把的主体为所述灯元件遮蔽环境光,处理器布置在PCB上并且与PCB电通信,处理器被配置成指引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具体是响应于接收到车辆启动、车辆自主驾驶状态解开以及与转向握把相关联的人工触摸检测传感器没有检测到人工触摸的信息;其中灯元件包括IR LED照明器,所述IR LED照明器的照明向转向握把的外表面提供热效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灯元件指示的方式以及多用途。
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上,处理器被配置成指引灯元件的操作的至少一部分具体是响应于接收到车辆启动、车辆自主驾驶状态解开以及与转向握把相关联的人工触摸检测传感器没有检测到人工触摸的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车辆驾驶需要很容易想到的常规提示设置,根据具体的时机向驾驶员提供应当手控转向握把的警示指令信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去实现。而IR LED作为红外二极管,发热是其固有的属性,而表面温度不超过45℃的耗散速率仅为常规热量值,因此,IR LED照明器的照明向转向握把的外表面提供热效应显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的转向设备及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1行至第8页第6行、附图1-2):该转向设备包括沿转向握把(包括转向构件10)所限定的周边的一部分安装的印刷电路板PCB31,灯元件32与PCB31相关联,用于控制电流和电压的电子单元34布置在PCB31上并且与PCB31电通信(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5-27行、附图2)。上述设置在该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便于灯元件的操作控制作出的布置,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其公开的上述设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其教导下,处理器布置在PCB上并且与PCB电通信显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的转向设备及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5行至第9栏第4行、权利要求2、附图1-7):转向盘102设置有指示器104f,处理器304被配置成响应于与车速相关的信息、GPS信息来指引所述指示器104f的操作,指示器包括灯元件。
由对比文件1、2、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2、3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灯元件邻近所述转向握把的内径定位,使得所述转向握把的主体为所述灯元件遮蔽环境光”。另外,对比文件1中灯元件的目的在于不使驾驶员的眼睛离开驾驶方向的情况下,使驾驶员方便介绍指引,因此灯元件设于中间部位是最佳位置;对比文件2的目的在于使用发光二极管替代荧光光源,获得更高的光强度同时降低功耗;对比文件3的目的同样在于使驾驶员轻松查看指示而不必移动头或采取其他行动可能导致疏忽。可见,对比文件1、2、3也均未给出将灯元件邻近所述转向握把的内径定位,以便解决使得所述转向握把的主体为所述灯元件遮蔽环境光的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灯元件邻近所述转向握把的内径定位,使得所述转向握把的主体为所述灯元件遮蔽环境光”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2、3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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