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尿素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车用尿素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77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561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71113.X
申请日:2016-02-0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辉
合议组组长:武立民
参审员:王卫刚
国际分类号:B01F9/10,F01N3/20,F01N3/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则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71113.X,发明名称为“车用尿素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2月1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CN204841441U,公开日为2015年12月9日)与证据1(《食品加工机械与设备》,张国治编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第59-60页)以及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CN201729738U,公开日为2011年2月2日)、证据1以及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2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0001]-[0039]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用尿素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搅拌装置,所述搅拌装置包括搅拌罐(1)和驱动机构(2),所述搅拌罐(1)为封闭结构,用于盛放生产尿素溶液的溶质和溶剂,所述驱动机构(2)用于驱动所述搅拌罐(1)做旋转运动,以搅拌所述搅拌罐(1)内由所述溶质和所述溶剂组成的混合溶液。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尿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罐(1)设有输料口,所述输料口连接有输料管路(3),所述输料管路(3)分别与用于将所述溶质和所述溶剂输送至所述搅拌罐(1)内的进料管路和用于将所述搅拌罐(1)内搅拌后的混合溶液输出的出料管路(6)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用尿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料管路(3)设有第一截止阀(9),所述出料管路(6)设有第四截止阀(12)。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用尿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料管路(3)设置在所述搅拌罐(1)的中心线上,所述搅拌罐(1)以所述输料管路(3)为旋转轴进行旋转。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车用尿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料口设有轴承,所述输料管路(3)与所述轴承的内圈连接,所述搅拌罐(1)与所述轴承的外圈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用尿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料管路包括并联连接的用于输送所述溶质的溶质输送管路(4)和用于输送所述溶剂的溶剂输送管路(5),所述溶质输送管路(4)设有第二截止阀(10),所述溶剂输送管路(5)设有第三截止阀(11)。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车用尿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料管路(6)与所述溶剂输送管路(5)具有共用的重叠管路段(7)。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车用尿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重叠管路段(7)设有正反泵(8),以使液体在所述重叠管路段(7)能够 双向流动。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车用尿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溶质输送管路(4)设有吸料电机,用于为所述溶质进入所述搅拌罐(1)提供动力。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尿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构(2)为电机,所述电机设置于所述搅拌罐(1)的底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该车用尿素机包括驱动搅拌罐作旋转运动的驱动机构,搅拌罐为封闭结构。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抛光液的配制,而车用尿素的配制同样是本领域常见的液体配制类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装置用于车用尿素配制;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采用配制罐5完成溶质和溶剂的配制,而旋转容器式混合机是本领域常见的混合器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使用旋转容器式混合机作为对比文件3中的搅拌方式,而设置驱动搅拌罐做旋转运动的驱动机构以及将搅拌罐设置为封闭机构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4公开了具有超声射流在线清洗装置的膜生物反应器,包括厌氧池6、缺氧池31、好氧池10、清水池30、膜组件、在线清洗装置以及自控系统;射流管13通过管道与一个电磁阀17相连后,通过一个双向泵21与清水池30相接通;平板膜14组件与另一个电磁阀18相连后,也通过双向泵21与清水池30相接,即给出了节省管路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以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公开,或是属于本领域内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5的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依序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车用尿素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搅拌装置,所述搅拌装置包括搅拌罐(1)和驱动机构(2),所述搅拌罐(1)为封闭结构,用于盛放生产尿素溶液的溶质和溶剂,所述驱动机构(2)用于驱动所述搅拌罐(1)做旋转运动,以搅拌所述搅拌罐(1)内由所述溶质和所述溶剂组成的混合溶液;所述搅拌罐(1)设有输料口,所述输料口连接有输料管路(3),所述输料管路(3)分别与用于将所述溶质和所述溶剂输送至所述搅拌罐(1)内的进料管路和用于将所述搅拌罐(1)内搅拌后的混合溶液输出的出料管路(6)连接;所述输料口设有轴承,所述输料管路(3)与所述轴承的内圈连接,所述搅拌罐(1)与所述轴承的外圈连接。”
复审请求人在请求复审的理由中认为:(1)对比文件3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相差较大,尿素溶液和抛光液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液体;(2)本申请中搅拌罐为封闭结构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3)本申请中,用于输送溶质和溶剂的进料管路均与输料管路连接,搅拌完成后,出料管路也与该输料管路连接,减少了搅拌罐与外界的接触机会,而对比文件3中通过多个进出口连接了多条管路,对比文件4中的清水池内不会出现溶质和溶剂的搅拌过程,与本申请的搅拌罐作用不同;(4)本申请中在在搅拌罐上设置轴承并通过轴承与输料管路连接,从而使得可以通过驱动搅拌罐旋转的方式来实现搅拌混合,达到避免杂质混入的目的,这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通过驱动搅拌罐旋转来实现搅拌混合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采用轴承连接输料管道和搅拌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25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车用尿素配制以及对比文件3的抛光液配制都是常见的需要溶质溶剂混合进行配制的物质,而避免溶质进入搅拌罐是溶液配制方面的常规问题,将搅拌罐设置为封闭式以防止杂质进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设置的。而证据1说明采用罐体旋转搅拌的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当选择罐体旋转的技术方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轴承以实现输料管路和罐体之间的转动连接,其效果可期。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主要在于输送管路的布置方式,而对比文件4则公开了类似的技术方案,其中尽管对比文件4中并非属于搅拌混合领域,但对比文件4中清水池同样只设置一个输料口,通过双向泵的设置实现物料的进料和出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上述技术特征可以实现“节省材料,降低成本,同时减小占用空间”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中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7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6年2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9]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则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用尿素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抛光液配制系统(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图1),并具体公开了:纯水桶1通过主管路21与抛光液配制罐5连通,在主管路21(其与配制罐5的结合处相当于输料口,而该管路与支管路22的结合处到伸入至配制罐5中的部门相当于输料管路,而主管路21的其余部分相当于溶质输送至搅拌罐内的进料管路)上依次设置有气动阀Ⅰ8、供应泵Ⅰ3、气动阀Ⅱ10、储液罐4和气动阀Ⅲ11,供应泵Ⅰ3抽取纯水桶1中的纯水(相当于溶剂)依次经气动阀Ⅰ8、供应泵Ⅰ3、气动阀Ⅱ10、储液罐4和气动阀Ⅲ11进入到抛光液配制罐5内,抛光原液桶2通过支管路22(相当于溶剂输送至搅拌罐内的进料管路)与主管路21连通,该支管路22上设置有气动阀Ⅳ9,其末端连接在主管路21上气动阀Ⅰ8和供应泵Ⅰ3之间的位置。纯水流入抛光液配制罐5中,当液位升到液位传感器Ⅱ19时,气动阀Ⅴ12关闭,气动阀Ⅵ13、气动阀Ⅸ14及供应泵Ⅱ6打开,进行抛光液循环搅拌。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膜生物反应器(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图1、2),并具体公开了:具有超声射流在线清洗装置的膜生物反应器,包括厌氧池6、缺氧池31、好氧池10、清水池30、膜组件、在线清洗装置以及自控系统;射流管13通过管道与一个电磁阀17相连后,通过一个双向泵21与清水池30相接通;平板膜14组件与另一个电磁阀18相连后,也通过双向泵21与清水池30相接。
证据1公开了旋转容器式混合机是以扩散混合为主的混合机械设备,最适合于混合具有相近物理性质的粉粒体物料,通过混合容器的旋转运动,使被混物料在其内部上下翻滚,从而达到混合的目的。
经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至少在于:驱动机构用于驱动所述搅拌罐做旋转运动,以搅拌所述搅拌罐内由所述溶质和所述溶剂组成的混合溶液;输料口设有轴承,输料管路与轴承的内圈连接,搅拌罐与轴承的外圈连接。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搅拌并防止混入杂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书认为: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采用配制罐5完成溶质和溶剂的配制,而证据1说明旋转容器式混合机是本领域常见的混合器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使用旋转容器式混合机作为对比文件3中的搅拌方式,而设置驱动搅拌罐做旋转运动的驱动机构以及将搅拌罐设置为封闭机构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轴承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旋转支撑部件,为保证搅拌罐的旋转,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输料口设置轴承,并对具体的连接方式进行选择。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可以看出,纯水和抛光液原液抽入抛光液配制罐中,通过供应泵循环混合配制形成抛光液,从附图中可以看出其并未设置搅拌桨,即这种气动循环混合的方式足以混合形成抛光液,并不需要搅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通过驱动搅拌罐做旋转运动的方式进行搅拌。对比文件4中不涉及任何搅拌装置,也不需要对物质进行搅拌,因此不存在如何搅拌的技术问题。证据1虽然公开了旋转容器式混合机,但仅能表明旋转容器式混合机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与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结合。证据1中也未涉及该混合机的接管方式,更没有公开通过轴承连接输料管和旋转容器,现有技术证据也不能证明在旋转容器式混合机上采用轴承实现输料管路和罐体之间的转动连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特征未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公开,也没有现有技术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再成立。
在此基础上,驳回决定中关于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再成立。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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