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计算机自动循环筛选系统的语言学习快速记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59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659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42868.1
申请日:2015-07-24
复审请求人:龙剑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晓华
合议组组长:牛晓丽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G06Q50/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这样的修改是不允许的,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42868.1,名称为“基于计算机自动循环筛选系统的语言学习快速记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龙剑辉。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9月19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2018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计算机自动循环筛选系统的语言学习快速记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实现:
S1、设置计算机自动循环筛选系统及查询纠错单元,
所述计算机自动循环筛选系统包括:
问题发布模块,用于发布检测问题,所述检测问题用于检测用户是否准确记住语言单元,
接收输入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语言信息,
核查模块,用于检查用户输入的语言信息正确与否,
删除模块,用于删除语言单元库中用户回答正确的检测问题对应的语言单元;
所述查询纠错单元,与计算机自动循环筛选系统连接,用于启动核查模块对用户输入的语言信息进行验证;
S2、建立语言单元库,所述语言单元库包括多个语言单元;所述语言单元为单词、短语、句子、拼音、音标或语音中的一种或几种;
S3、问题发布模块发布若干个检测问题,所述检测问题与所述语言单元一一对应;
S4、用户通过接收输入模块向计算机自动循环筛选系统输入检测问题的语言信息;
S5、用户通过查询纠错单元启动核查模块对用户输入的语言信息进行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发送给删除模块;
S6、删除模块对用户回答正确的验证问题对应的语言单元进行删除,否则进入下一步骤;
S7、问题发布模块基于删除后的语言单元库重复步骤S3-S6,直至语言单元全部被删除。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计算机自动循环筛选系统的语言学习快速记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标准语言信息库,所述核查模块的验证过程通过将用户输入的当前语言信息与标准语言信息库中的语言信息进行对比实现。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原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共1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克服了对比文件1(CN1474304A,公开日为2004年02月11日)中权利要求的技术偏见,所以其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计算机自动循环筛选系统的语言学习快速记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实现:
S1、设置计算机自动循环筛选系统及查询纠错单元,所述计算机自动循环筛选系统包括:问题发布模块,用于发布检测问题,所述检测问题用于检测用户是否准确记住相应的语言单位,
接收输入模块,用于接收用户以拼写方式输入的相应的语言单位
核查模块,用于检查用户以拼写方式输入的相应的语言单位正确与否,
删除模块,用于删除语言单元库中用户回答正确的检测问题对应的语言单位;所述查询纠错单元,与计算机自动循环筛选系统连接,用于启动核查模块对用户以拼写方式输入的相应的语言单位进行验证;
S2、建立语言单位库,所述语言单位库包括多个语言单位;所述语言单位为单词、短语、句子、拼音、音标或语音等语言单位。
S3、问题发布模块发布若干个检测问题,所述检测问题与所述语言单位一一对应;
S4、用户通过接收输入模块向计算机自动循环筛选系统输入以拼写方式输入的相应的语言单位;
S5、用户通过查询纠错单元启动核查模块对用户以拼写方式输入的相应的语言单位进行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发送给删除模块;
S6、删除模块对用户回答正确的验证问题对应的语言单位进行删除,否则进入下一步骤;
S7、问题发布模块基于删除后的语言单位库重复步骤S3-S6,直至语言单位全部被删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2 月1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修改了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复审请求人认为,鉴于合议组在2019年2月13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存在的缺陷,同时结合其对于以前审查通知书的回复中所作的修改,其对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说明,以便于能更清晰地表达其专利申请要求,并认为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节有关修改文本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提交的申请文本第1-14页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5日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陈述意见:“为了体现科技的严谨性,本人会对2019年3月21日的修改重新申请专利”,未做其他修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次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提交的申请文本第1-14页。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申请文本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技术领域部分、背景技术部分、发明内容的第一段、发明内容中与权利要求对应的部分、第5页倒数1-3段的内容、第6-10页,尤其是附图(第11-14页),大量内容都是新增加的,即使原有段落表述有类似的意思表示,但修改后的相应段落语言表达的信息范围也超出了原有之意,并且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修改后的内容。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 月1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