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感觉功能性集成到社交网络服务和应用程序中-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将感觉功能性集成到社交网络服务和应用程序中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26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66618
优先权日:2011-12-07,2012-08-24
申请(专利)号:201280059614.6
申请日:2012-12-03
复审请求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琼
合议组组长:朱晓莉
参审员:姜楠
国际分类号:G06Q10/10,G06F3/01,H04L29/08,H01L41/0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59614.6,名称为“将感觉功能性集成到社交网络服务和应用程序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03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1年12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4年06月04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指出权利要求1-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依据的文本为:
2018年0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27项;
2014年06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0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4。
具体的驳回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GB 2416962A,公开日:2006年02月08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中的多种触觉反馈发送至多个用户终端,权利要求1将多种触觉反馈发送至社交网络中的多个用户账户组,用户账户是用户的社交网络账号,状态更新与社交网络服务相关联,且基于社交网络服务定义的发送者的联系人的分组提供所述触觉感触,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第一用户组内,那么提供第一种触觉反馈,且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不同于所述第一用户组的第二用户组内,那么提供不同于所述第一触觉反馈的第二触觉反馈,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CN 1434947A,公开日:2003年08月06日)中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CN101939745,公开日:2011年01月05日)中公开,其他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存储计算机可读指令的存储器;对比文件1中的多种触觉反馈发送至多个用户终端,权利要求1将多种触觉反馈发送至社交网络中的多个用户账户组,用户账户是用户的社交网络账号,状态更新与社交网络服务相关联,且基于社交网络服务定义的发送者的联系人的分组提供所述触觉感触,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第一用户组内,那么提供第一种触觉反馈,且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不同于所述第一用户组的第二用户组内,那么提供不同于所述第一触觉反馈的第二触觉反馈,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其他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8、13、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7、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9、1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9-25、27请求保护一种设备,所述权利要求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9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7、9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9-25、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其包括:
由一计算装置接收与社交网络服务相关联的一状态更新,所述状态更新包含触觉数据,其中所述触觉数据包括至少两种触觉反馈;以及
致使一种触觉反馈被提供,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触觉数据和经由所述计算装置提供的所述社交网络服务的至少一个用户账户与所述社交网络服务内的所述状态更新的发送者之间的关系而提供这种触觉反馈,其中:
所述关系是基于由所述社交网络服务定义的所述发送者的联系人的分组的;
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第一用户组内,那么提供第一种触觉反馈,且
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不同于所述第一用户组的第二用户组内,那么提供不同于所述第一种触觉反馈的第二种触觉反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触觉数据识别将提供给所述状态更新的接收者的至少一个触觉感觉。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触觉数据是由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发送者指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用户组和所述第二用户组是由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发送者定义。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触觉数据嵌入于包含所述状态更新的网页的标头中。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这种触觉反馈对应于暗示性消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暗示性消息对应于由所述社交网络服务提供的特征。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这种触觉反馈对应于由所述社交网络服务提供的戳特征。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中接收与所述社交网络服务相关联的所述状态更新包含:
接收指定将提供给所述状态更新的第一组接收者的第一种触觉反馈的第一信息;以及
接收指定将提供给所述状态更新的第二组接收者的第二种触觉反馈的第二信息,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第二组接收者不同于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第一组接收者,且
其中致使这种触觉反馈被提供包含:
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是在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第一组接收者中还是在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第二组接收者中;
响应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第一组接收者中,致使所述第一种触觉反馈被提供;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第二组接收者中,致使所述第二种触觉反馈被提供,所述第二种触觉反馈不同于所述第一种触觉反馈。
10. 一种装置,其包括:
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
存储计算机可读指令的存储器,所述计算机可读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致使所述装置:
接收与社交网络服务相关联的一状态更新,所述状态更新包含触觉数据,其中所述触觉数据包括至少两种触觉反馈;以及
致使一种触觉反馈被提供,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触觉数据和经由所述装置提供的所述社交网络服务的至少一个用户账户与所述社交网络服务内的所述状态更新的发送者之间的关系而提供这种触觉反馈,其中:
所述关系是基于由所述社交网络服务定义的所述发送者的联系人的分组的;
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第一用户组内,那么提供第一种触觉反馈,且
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不同于所述第一用户组的第二用户组内,那么 提供不同于所述第一种触觉反馈的第二种触觉反馈。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触觉数据识别将提供给所述状态更新的接收者的至少一个触觉感觉。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触觉数据是由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发送者指定。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用户组和所述第二用户组是由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发送者定义。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触觉数据嵌入于包含所述状态更新的网页的标头中。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这种触觉反馈对应于暗示性消息。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暗示性消息对应于由所述社交网络服务提供的特征。
17.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这种触觉数据经配置以至少致使将突起效应提供为所述触觉反馈。
18.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
其中接收与所述社交网络服务相关联的所述状态更新包含:
接收指定将提供给所述状态更新的第一组接收者的第一种触觉反馈的第一信息;以及
接收指定将提供给所述状态更新的第二组接收者的第二种触觉反馈的第二信息,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第二组接收者不同于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第一组接收者,且
其中致使这种触觉反馈被提供包含:
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是在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第一组接收者中还是在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第二组接收者中;
响应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第一组接收者中,致使所述第一种触觉反馈被提供;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第二组接收者中,致使所述第二种触觉反馈被提供,所述第二种触觉反馈不同于所述第一种触觉反馈。
19. 一种设备,其包括:
用于接收与社交网络服务相关联的一状态更新的装置,所述状态更新包含触觉数据,其中所述触觉数据包括至少两种触觉反馈;以及
用于致使一种触觉反馈被提供的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触觉数据和经由所述设备提供的所述社交网络服务的至少一个用户账户与所述社交网络服务内的所述状态更新的发送者之间的关系而提供这种触觉反馈,其中
所述关系是基于由所述社交网络服务定义的所述发送者的联系人的分组的;
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第一用户组内,那么提供第一种触觉反馈,且
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不同于所述第一用户组的第二用户组内,那么提供不同于所述第一种触觉反馈的第二种触觉反馈。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触觉数据识别将提供给所述状态更新的接收者的至少一个触觉感觉。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触觉数据是由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发送者指定。
22.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用户组和所述第二用户组是由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发送者定义。
23.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触觉数据嵌入于包含所述状态更新的网页的标头中。
24.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中这种触觉反馈对应于暗示性消息。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暗示性消息对应于由所述社交网络服务提供的特征。
26.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触觉数据经配置以至少致使将非振动触觉感觉提供为这种触觉反馈。
27.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
其中接收与所述社交网络服务相关联的所述状态更新包含:
接收指定将提供给所述状态更新的第一组接收者的第一种触觉反馈的第一信息;以及
接收指定将提供给所述状态更新的第二组接收者的第二种触觉反馈的第二信息,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第二组接收者不同于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第一组接收者,且
其中致使这种触觉反馈被提供包含:
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是在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第一组接收者中还是在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第二组接收者中;
响应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第一组接收者中,致使所述第一种触觉反馈被提供;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第二组接收者中,致使所述第二种触觉反馈被提供,所述第二种触觉反馈不同于所述第一种触觉反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在于: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10、19中的特征“所述状态更新包含触觉数据”修改成“所述状态更新包含由所述状态更新的发送者撰写的触觉数据”。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中,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所述状态更新包含由所述状态更新的发送者撰写的触觉数据,其中所述触觉数据包括至少两种触觉反馈;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第一用户组内,那么提供第一种触觉反馈,且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不同于所述第一用户组的第二用户组内,那么提供不同于所述第一种触觉反馈的第二种触觉反馈。
(2)对比文件1在发送消息的过程中,发送者只发送一个触觉动作,不论是发送端还是接收端,均只发送或接收一个触觉反馈,而没有对包括多个触觉反馈的状态更新的处理,相应地,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根据用户账户的用户组而提供不同的触觉反馈。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方法,其包括:
由一计算装置接收与社交网络服务相关联的一状态更新,所述状态更新包含由所述状态更新的发送者撰写的触觉数据,其中所述触觉数据包括至少两种触觉反馈;
以及
致使一种触觉反馈被提供,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触觉数据和经由所述计算装置提供的所述社交网络服务的至少一个用户账户与所述社交网络服务内的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发送者之间的关系而提供这种触觉反馈,其中:
所述关系是基于由所述社交网络服务定义的所述发送者的联系人的分组的;
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第一用户组内,那么提供第一种触觉反馈,且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不同于所述第一用户组的第二用户组内,那么提供不同于所述第一种触觉反馈的第二种触觉反馈。
10. 一种装置,其包括:
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
存储计算机可读指令的存储器,所述计算机可读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致使所述装置:
接收与社交网络服务相关联的一状态更新,所述状态更新包含由所述状态更新的发送者撰写的触觉数据,其中所述触觉数据包括至少两种触觉反馈;以及
致使一种触觉反馈被提供,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触觉数据和经由所述装置提供的所述社交网络服务的至少一个用户账户与所述社交网络服务内的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发送者之间的关系而提供这种触觉反馈,其中:
所述关系是基于由所述社交网络服务定义的所述发送者的联系人的分组的;
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第一用户组内,那么提供第一种触觉反馈,且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不同于所述第一用户组的第二用户组内,那么 提供不同于所述第一种触觉反馈的第二种触觉反馈。
19. 一种设备,其包括:
用于接收与社交网络服务相关联的一状态更新的装置,所述状态更新包含由所述状态更新的发送者撰写的触觉数据,其中所述触觉数据包括至少两种触觉反馈;以及
用于致使一种触觉反馈被提供的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触觉数据和经由所述设备提供的所述社交网络服务的至少一个用户账户与所述社交网络服务内的所述状态更新的所述发送者之间的关系而提供这种触觉反馈,其中
所述关系是基于由所述社交网络服务定义的所述发送者的联系人的分组的;
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第一用户组内,那么提供第一种触觉反馈,且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不同于所述第一用户组的第二用户组内,那么提供不同于所述第一种触觉反馈的第二种触觉反馈。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修改不超范围;(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信息由发送者发送信息时撰写,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在实际应用中灵活选择对接收对象发送何种类型的触觉反馈信息,容易想到由发送者在信息编辑时即选择接收方对应可接收到的触觉反馈信息;此外,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社交网络系统中,用户的社交网络联系人可包括不同的群组,且触觉接口可以在用户设备被呼叫时产生特定的触觉效果的基础,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社交网络在线通信中,为便于群组联系人之间信息的快速交流,基于社交网络服务定义的发送者的联系人的分组提供所述触觉感触,并且在社交网络中,不同的分组方式可由用户账户的使用者自行确定,并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于同一条发送数据,不同的接收者A、B、C、D接收的触觉信息是不同的,因此,根据组类型的不同,提供不同的触觉反馈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
2018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27项;
2014年06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0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4。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GB 2416962A 公开日:2006年02月08日
对比文件2:CN 1434947A 公开日:2003年08月06日
对比文件3:CN101939745 公开日:2011年01月05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于移动电话通信网络中的触觉通信方法,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6-25行、第6页第12-25行、第11页第16-18行、第12页第1-12行、第15页第4-23行、第16页第2-4行,表1):在由大量终端用户注册组成的通信网络中,当第一用户终端的用户通过其终端发送一条信息后,该信息以信号的形式传送到通信网络中,第二用户终端的用户可接收该信息,该信息可能是压力信息、动作信息、或用户终端的加热等信息;所述用户终端之间的通信建立在首先为需进行通信的用户之间建立连接的基础上,所述被传送过的以信号形式表示的信息在通信网络中传输,移动终端通过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解码以获得所述信息,并提供压力等其他触觉感触部件以触觉形式反馈该信息内容,特定输入刺激到输出刺激的映射可以是预定的或预设的,移动终端的用户和/或移动终端3的用户可以选择哪个输入刺激被映射到哪个输出刺激,例如,移动终端1和3的用户可以同意它们之间的特定形式的通信,例如,用户可以人为通过压力传感器23感测到的对移动终端1的挤压将导致移动终端3中的加热元件27产生热量,这允许移动终端1和3的用户以不会干扰其周围的其他人的方式进行通信,如表1所示,根据接收方终端A、B、C、D的不同,指定的从终端1发出的信号将在接收端以不同的形式进行呈现,例如从终端1发出的一个挤压输入信号,在终端B接收到的是音频“aaah”,在终端C接收到的是加热信号。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状态更新包含由所述状态更新的发送者撰写的触觉数据,其中所述触觉数据包括至少两种触觉反馈;(2)所述关系是基于由所述社交网络服务定义的所述发送者的联系人的分组的;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第一用户组内,那么提供第一种触觉反馈,且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不同于所述第一用户组的第二用户组内,那么提供不同于所述第一种触觉反馈的第二种触觉反馈。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产生触觉数据以及如何对不同用户组提供不同的触觉反馈。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含触觉反馈功能的聊天界面,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5-20行,摘要):允许用户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其他用户交流触觉聊天信息,用户能够提供消息使得向一个或多个有触觉界面设备的远距离用户发送触觉感觉。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能使用网络上的通信设备执行针对社交网络内的目标联系人的搜索,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5]-[0099]段):“社交网络”是指个人的朋友、家庭、同事、合作人的网络以及那些网络内潜在的随后的关系,社交网络例如可以被用来寻找对于各种活动更相关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约会、工作连网、服务推荐、内容共享、志同道合的个人、活动伙伴等;在线社交网络是指个人的直接和/或间接人际关系的集合,包括用户可以将其与那些人相关联的真实的和虚拟的特权和许可,直接的人际关系是指与用户直接与之联系的那些人(例如包括,家庭成员、朋友、同事、合作人)以及用于与之有某种形式的直接联系(例如通过电话、通过电子邮件、通过短消息、通过信件等亲自联系)的其它人的关系;用户的社交网络可以由不同的群组组成,例如,初始社交网络可以是个人的电子邮件地址薄内的任意联系人,一个人的社交网络也可以包括各种群组,例如,个人的联系人可以被分组成工作相关的联系人、学校相关的联系人、社交联系人等等;移动设备还包括用于与外部设备或其它输入或输出设备进行通信的输入/输出接口,输入/输出接口可以利用一个或多个通信技术,例如,USB、红外、BluetoothTM、Wi-Fi、Zigbee等,触觉接口被布置为向客户端设备的用户提供触觉反馈,例如,触觉接口可以被用来在计算设备的另一用户呼叫时以特定方式振动移动设备。
在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上述区别特征(1)至(2)的作用在于通过发送者撰写的触觉数据,并且触觉数据包括至少两种触觉反馈,从而为不同用户组提供不同的触觉反馈,而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双方提供触觉反馈功能,从而允许在一个聊天环境中发送更多不同并且引人注目的信息,本申请并不涉及为双方提供触觉反馈,在权利要求书中也并未涉及为双方提供触觉反馈的方案,因此,对比文件2不存在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仅仅记载了在社交网络中如何对社交联系人进行分组,尽管对比文件3记载了通信设备具有触觉接口,但这仅仅是通信设备所提供的功能的描述,而且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社交搜索请求提供更及时和更相关的响应,并没有动机将该触觉接口与不同用户分组联系,从而实现为不同用户分组提供不同触觉反馈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1正是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才能够实现对不同用户组提供不同的触觉反馈,从而提高用户体验度的有益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从属权利要求2-9
从属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独立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于移动电话通信网络中的触觉通信装置,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6-25行、第11页第16-18行、第12页第1-12行、第15页第4-23行、第16页第2-4行,表1):在由大量终端用户注册组成的通信网络中,当第一用户终端的用户通过其终端发送一条信息后,该信息以信号的形式传送到通信网络中,第二用户终端的用户可接收该信息,该信息可能是压力信息、动作信息、或用户终端的加热等信息;所述用户终端之间的通信建立在首先为需进行通信的用户之间建立连接的基础上,所述被传送过的以信号形式表示的信息在通信网络中传输,移动终端通过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解码以获得所述信息,并提供压力等其他触觉感触部件以触觉形式反馈该信息内容,特定输入刺激到输出刺激的映射可以是预定的或预设的,移动终端的用户和/或移动终端3的用户可以选择哪个输入刺激被映射到哪个输出刺激,例如,移动终端1和3的用户可以同意它们之间的特定形式的通信,例如,用户可以人为通过压力传感器23感测到的对移动终端1的挤压将导致移动终端3中的加热元件27产生热量,这允许移动终端1和3的用户以不会干扰其周围的其他人的方式进行通信,如表1所示,根据接收方终端A、B、C、D的不同,指定的从终端1发出的信号将在接收端以不同的形式进行呈现,例如从终端1发出的一个挤压输入信号,在终端B接收到的是音频“aaah”,在终端C接收到的是加热信号,同时由于移动终端可以对输出刺激进行选择等处理,则该通信设备必然具有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存储计算机可读指令的存储器,并且所述计算机可读指令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以实现相关功能。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状态更新包含由所述状态更新的发送者撰写的触觉数据,其中所述触觉数据包括至少两种触觉反馈;(2)所述关系是基于由所述社交网络服务定义的所述发送者的联系人的分组的;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第一用户组内,那么提供第一种触觉反馈,且如果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在不同于所述第一用户组的第二用户组内,那么提供不同于所述第一种触觉反馈的第二种触觉反馈。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产生触觉数据以及如何对不同用户组提供不同的触觉反馈。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含触觉反馈功能的聊天界面,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5-20行,摘要):允许用户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其他用户交流触觉聊天信息,用户能够提供消息使得向一个或多个有触觉界面设备的远距离用户发送触觉感觉。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能使用网络上的通信设备执行针对社交网络内的目标联系人的搜索,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5]-[0099]段):“社交网络”是指个人的朋友、家庭、同事、合作人的网络以及那些网络内潜在的随后的关系,社交网络例如可以被用来寻找对于各种活动更相关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约会、工作连网、服务推荐、内容共享、志同道合的个人、活动伙伴等;在线社交网络是指个人的直接和/或间接人际关系的集合,包括用户可以将其与那些人相关联的真实的和虚拟的特权和许可,直接的人际关系是指与用户直接与之联系的那些人(例如包括,家庭成员、朋友、同事、合作人)以及用于与之有某种形式的直接联系(例如通过电话、通过电子邮件、通过短消息、通过信件等亲自联系)的其它人的关系;用户的社交网络可以由不同的群组组成,例如,初始社交网络可以是个人的电子邮件地址薄内的任意联系人,一个人的社交网络也可以包括各种群组,例如,个人的联系人可以被分组成工作相关的联系人、学校相关的联系人、社交联系人等等;移动设备还包括用于与外部设备或其它输入或输出设备进行通信的输入/输出接口,输入/输出接口可以利用一个或多个通信技术,例如,USB、红外、BluetoothTM、Wi-Fi、Zigbee等,触觉接口被布置为向客户端设备的用户提供触觉反馈,例如,触觉接口可以被用来在计算设备的另一用户呼叫时以特定方式振动移动设备。
在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上述区别特征(1)至(2)的作用在于通过发送者撰写的触觉数据,并且触觉数据包括至少两种触觉反馈,从而为不同用户组提供不同的触觉反馈,而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双方提供触觉反馈功能,从而允许在一个聊天环境中发送更多不同并且引人注目的信息,本申请并不涉及为双方提供触觉反馈,在权利要求书中也并未涉及为双方提供触觉反馈的方案,因此,对比文件2不存在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仅仅记载了在社交网络中如何对社交联系人进行分组,尽管对比文件3记载了通信设备具有触觉接口,但这仅仅是通信设备所提供的功能的描述,而且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社交搜索请求提供更及时和更相关的响应,并没有动机将该触觉接口与不同用户分组联系,从而实现为不同用户分组提供不同触觉反馈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1正是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才能够实现对不同用户组提供不同的触觉反馈,从而提高用户体验度的有益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从属权利要求11-18
从属权利要求11-18直接或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0,在独立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独立权利要求19
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设备,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完全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从属权利要求20-27
从属权利要求20-27直接或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9,在独立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0-2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驳回决定的相关意见和前置审查意见
原审查部门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信息由发送者发送信息时撰写,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在实际应用中灵活选择对接收对象发送何种类型的触觉反馈信息,容易想到由发送者在信息编辑时即选择接收方对应可接收到的触觉反馈信息;此外,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社交网络系统中,用户的社交网络联系人可包括不同的群组,且触觉接口可以在用户设备被呼叫时产生特定的触觉效果的基础,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社交网络在线通信中,为便于群组联系人之间信息的快速交流,基于社交网络服务定义的发送者的联系人的分组提供所述触觉感触,并且在社交网络中,不同的分组方式可由用户账户的使用者自行确定,并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于同一条发送数据,不同的接收者A、B、C、D接收的触觉信息是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组类型的不同,提供不同的触觉反馈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撰写触觉数据,仅公开了定义触觉动作并且通过映射表来确定接收者的触觉反馈,因此,并不存在由发送者撰写触觉数据的任何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3尽管公开了触觉接口,从而可以为用户提供触觉反馈,但基于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完全不同,且仅仅是对通信终端具有提供触觉反馈的功能的描述,而且完全未提及触觉反馈与用户组之间的关系,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存在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合议组对于原审查部门的驳回理由及前置审查意见不予支持。
至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有待于后续程序进一步审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2018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27项;
2014年06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0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4。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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