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清洗剂用组合物和清洗剂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18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327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91201.9
申请日:2014-08-08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爱康泉水处理服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瑶
合议组组长:黄磊
参审员:李煦颖
国际分类号:C11D3/60,C11D3/50,C11D3/16,C11D3/20,C11D1/72,C11D1/6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样的启示,且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91201.9,名称为“一种清洗剂用组合物和清洗剂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爱康泉水处理服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08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13日以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页(即第1-57段),以及2016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清洗剂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含有柠檬烯、二醇单烷基醚和表面活性剂,各组分的重量比为1:0.10~2.0:0.01~1.0,优选为1:0.5~1.5:0.1~0.5;
还含有溶剂,溶剂选自乙醇,异丙醇的至少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剂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二醇单烷基醚中的二醇为选自乙二醇,二乙二醇,丙二醇和二丙二醇中的至少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剂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二醇单烷基醚中的烷基为选自甲基,乙基,正丙基,正丁基和正己基中的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剂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活性剂选自丁二酸二异辛酯磺酸钠,C8-C18烷基糖苷、C8-C18烷醇酰胺、亲水亲油平衡值(HLB)为8-15的直链或支链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中的至少一种。
5. 一种清洗剂,所述清洗剂含有清洗剂用组合物和水,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剂用组合物为权利要求1-4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清洗剂用组合物。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清洗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剂用组合物的含量为5~80重量%,优选为20~50重量%。
7. 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清洗剂在清洗石材上各种油污斑中的应用。”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清洗剂用组合物,对比文件2(CN101255381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03日)公开了一种清洁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中还含有溶剂,且溶剂选自乙醇、异丙醇的至少一种;(2)权利要求1中组合物各组分的用量与对比文件2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清洗剂组合物的替代方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洗涤助剂包括但不限于醚类、醇类等洗涤助剂。而乙醇、异丙醇均为本领域常见的醇类助剂,为了获得更好的清洁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乙醇、异丙醇中的一种或两种加入到组合物中,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各组成用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结合产品预期达到的性能、成本等因素,借助有限的试验对所述组合物的各组分含量进行合理调整,并且本申请没有证据证明这种调整给发明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所以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清洗剂,含有权利要求1-4任一项清洗剂用组合物。参见对权利要求1-4的相关审查意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清洗剂用组合物的用量,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借助有限的试验对所述清洗剂用组合物的含量进行合理调整,并且本申请没有证据证明这种调整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清洗剂在清洗石材上各种油污斑中的应用,参见权利要求5-6的相关审查意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市爱康泉水处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4项)和附件1,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比,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处在于:将引用原权利要求4的原权利要求5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涉及组合物成分的“含有”开放式限定,修改为“由…组成”的封闭式限定,并结合原权利要求7对清洁剂产品进行用途限定,将原权利要求2、3、6作为新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中“C8-18烷基糖苷”的技术特征以及原权利要求1、6中“优选”限定的并列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相比,两者表面活性组分物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表面活性剂种类繁多,常见的就可以分成阴离子、阳离子、两性离子以及非离子等四大类;每一类表面活性剂的应用领域,使用限制,差异很大;即使是同一类,碳链的长短,官能团所处的位置均能对表面活性剂的性能造成巨大的影响;表面活性剂的用量也是影响性能的重要因素,有时会造成完全相反的结果;对于清洗剂(洗涤剂)组合物复配,每个组分间不是机械的组合,而是存在着复杂的物理化学作用,复配得当,则产生协同作用,将有利于提高洗涤力和抗硬水力,或是在大大降低成本的前提下具有同样的洗涤力,搭配不当,则各个组分的作用可能相互抵消,达不到复配目的,或是造成浪费。(2)对比文件2中,表面活性剂占比最大,D-柠檬烯含量非常低,而本申请中柠檬烯占比最大,表面活性剂含量非常低,二者成分含量呈现相反的配比,即便两者具有相似成分,效果上也是不同的。组分用量的选择是基于技术问题做出,本申请中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问题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如何选择合适组分用量的技术指引,也不可能存在技术上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调整对比文件2中的成分比例,更不可能调成完全相反的配比。(3)权利要求1限定了清洗剂使用的应用领域。针对不同清洗的表面,需要不同的技术和清洗剂,特别是石材表面的清洗。而对比文件2公布了“所述组合物在20℃ 时原液的pH范围为8.5-10.5”,是偏强碱,一般不能用于石材上。石材清洗的溶液pH一般在6.5~8.0的中性条件,使用强酸或强碱性的清洗液,会导致一些石材丧失光泽,导致病变,还会造成环境污染,清洗石材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硬表面清洗,一般的清洗剂也不能随便使用在清洗石材上,需要技术人员在付出大量技术劳动才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涉及的化学清洗技术领域虽然相同,但该清洗领域的各分支却有显著差异,具体针对的材质介质具有显著的不同,对比文件2中没有数据支持可以用于石材的清洗,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仅通过对比文件2中技术背景中的概括性的语言,不通过任何大量技术试验,就得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清洗石材上各种油污斑清洗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剂含有清洗剂用组合物和水,该清洗剂用组合物由柠檬烯、二醇单烷基醚和表面活性剂组成,各组分的重量比为1:0.10~2.0:0.01~1.0;
所述表面活性剂选自丁二酸二异辛酯磺酸钠、C8-C18烷醇酰胺、亲水亲油平衡值(HLB)为8-15的直链或支链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中的至少一种;
还含有溶剂,溶剂选自乙醇,异丙醇的至少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剂,其特征在于,所述二醇单烷基醚中的二醇为选自乙二醇,二乙二醇,丙二醇和二丙二醇中的至少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剂,其特征在于,所述二醇单烷基醚中的烷基为选自甲基,乙基,正丙基,正丁基和正己基中的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剂用组合物的含量为5~80重量%。”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共320页,包括如下内容:
证据1:《实用清洗技术手册(第二版)》,梁治齐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复印件,包括第七章 第三节至第五节(第74-100页),共27页,公开日为2005年06月;
证据2:《实用清洗技术手册(第二版)》,梁治齐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复印件,包括第十七章第二节(第259-264页),共6页,公开日为2005年06月;
证据3:《洗涤剂—原理?原料?工艺?配方(第二版)》,刘云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复印件,包括著录项目页8页,公开文本279页(第1-279页),共287页,公开日为2013年01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具有pH适中、非腐蚀性等特点的清洁组合物,所述清洁组合物可用于大理石上油污的清洗,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涉及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均能达到清洗石材上油污的技术效果,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表面活性剂的具体种类不同,但是,两者使用的表面活性剂类型相同,均为本领域常见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性能并有能力进行选择,且本申请并未证明该选择给本发明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可知,所述表面活性剂与所述柑橘精油的用量可在较大范围内进行选择,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各组成用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结合产品预期达到的性能、成本等因素,借助有限的试验对所述组合物的各组分含量进行合理调整,并且本申请没有证据证明这种调整给发明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清洁组合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组合物用于清洗石材上各种油污斑;(2)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表面活性剂为丁二酸二异辛酯磺酸钠、C8-C18烷醇酰胺、亲水亲油平衡值(HLB)为8-15的直链或支链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中的至少一种,而对比文件2为AES270N 、Glucopon650EC(一种烷基糖苷),且限定了组合物还含有选自乙醇、异丙醇的至少一种溶剂;(3)权利要求1中组合物各组分的用量与对比文件2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清洗石材上油污的清洗剂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所述清洁剂组合物适用于餐厅、厨房、食品加工、游泳池、学校、幼儿园、健身房等硬表面污垢的去除,同时对于硬表面的材质也公开了玻璃、陶瓷、聚乙烯、大理石、木材、瓷器等,由于陶瓷、大理石都属于石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2的清洁剂组合物同样能够适用于石材表面油污斑的清洗。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表面活性剂种类不同,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丁二酸二异辛酯磺酸钠为本领域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常规选择,所限定的C8-C18烷醇酰胺、亲水亲油平衡值(HLB)为8-15的直链或支链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为本领域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2教导了使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其他常规选择进行替代及重新组合。且根据本申请的实施例1-6及表1可知,实施例2中表面活性剂选择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丁二酸二异辛酯磺酸钠、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TX-7(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和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C8-C18烷基糖苷的组合,其他实施例的表面活性剂选择C8-C18烷醇酰胺、亲水亲油平衡值(HLB)为8-15的直链或支链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的不同组合,但最终获得的去污效果均为“优”,可见,对于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无论是选择对比文件2中所使用的烷基糖苷(如本申请实施例2)还是选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C8-C18烷醇酰胺、亲水亲油平衡值(HLB)为8-15的直链或支链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烷基酚聚氧乙烯醚(本申请实施例1、3-6),其去污效果并未产生差异,是否选择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丁二酸二异辛酯磺酸钠,所获得的去污效果也并未产生差异,即,根据本申请的实验数据,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丁二酸二异辛酯磺酸钠、C8-C18烷醇酰胺、亲水亲油平衡值(HLB)为8-15的直链或支链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烷基酚聚氧乙烯”相对于其他常规选择的表面活性剂,并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组合物适用的洗涤助剂包括但不限于醚类、醇类等洗涤助剂(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而乙醇、异丙醇均为本领域常见的醇类助剂,因此,为了获得更好的清洁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乙醇、异丙醇中的一种或两种加入到组合物中,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组合物包含:a)占所述组合物的0.1重量%-30重量%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b)占所述组合物的0.1重量%-30重量%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c)占所述组合物的0.01重量%-3重量%的柑桔精油;和d)平衡量的水。可见,对比文件2教导了各组分的含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产品所针对的去污需求等因素,借助有限的试验对所述组合物的各组分含量进行合理调整,并且本申请没有证据证明这种调整给发明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所以,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 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4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而言,修改如下:删除权利要求1中表面活性剂选自丁二酸二异辛酯磺酸钠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组分柠檬烯、二醇单烷基醚、表面活性剂的配比与对比文件2中的组分比例完全不同。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提供一种清洗效果更好的用于清洗石材表面油斑的清洗剂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表面活性剂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类的表面活性,碳链的长短,官能团所处的位置均能对表面活性剂的性能造成巨大的影响(参见证据3第三章洗涤剂原料第49页第3-6行),表面活性剂的用量是影响性能的一个重要因素,多加或少加有时会造成完全相反的结果(参见证据1第74-100页)。对于清洗剂(洗涤剂)组合物的复配,专业性很强,复配得当,则产生协同作用,有利于提高洗涤力和抗硬水力,或是在大大降低成本的前提下具有同样的洗涤力。但是如果搭配不当,各个组分的作用可能相互抵消,达不到复配目的,或是造成浪费(参见证据3第130页)。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中的实验数据表2,将实施例2与实施例3对比,实施例2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AES270N为20份,而实施例3中的AES270N为0.1份,而D-limonene和DowanolDB的含量是相同的,实施例2和实施例3的去污力级别分别为优、一般,相差较大。比较例1和比较例3中,AES27ON均为0份,去污力级别分别为较差、差,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AES270N是清洗剂组合物中重要的组分,并且,其占比越高,去污能力越强。此外,实施例1至实施例8中,表面活性剂所占比例是D-limonene和Dowanol DB的1-10倍左右,为清洗剂用组合物的主要成分,其占比极高。而本申请恰恰相反,本申请实施例1至实施例6可知:柠檬烯是上述组分中占比最大的成分,表面活性剂的含量非常低,由于对比文件2的配比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配比相反,不可能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的比例向相反的配比调整。通过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预料大幅增加D-limonene和Dowanol DB的比例,并大幅降低表面活性剂的比例,会造成去污能力的明显下降。而本申请却通过完全相反的配比,保持去污能力基本不变,出乎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之外。(2)本申请采用的表面活性剂与对比文件2中采用的表面活性剂不同。本申请中选择的表面活性剂均为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没有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根据对比文件2的表2,阴离子表面活性剂AES27ON是清洗剂组合物中重要的组分,其占比极高,而其他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占比较低,去污能力的影响要远低于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而本申请实施例均采用了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仅实施例2中含有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丁二酸二异辛酯磺酸钠,实施例1至6均具有优良的去污能力。在对比文件2以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分及主要表面活性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完全去除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选择仅采用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预料去掉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会造成去污能力的明显下降,而本申请中,采用C8-C18烷醇酰胺、亲水亲油平衡值(HLB)为8-15的直链或支链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等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却保持去污能力基本不变,出乎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之外。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清洗石材上各种油污斑清洗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剂含有清洗剂用组合物和水,该清洗剂用组合物由柠檬烯、二醇单烷基醚和表面活性剂组成,各组分的重量比为1:0.10~2.0:0.01~1.0;
所述表面活性剂选自C8-C18烷醇酰胺、亲水亲油平衡值(HLB)为8-15的直链或支链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中的至少一种;
还含有溶剂,溶剂选自乙醇,异丙醇的至少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剂,其特征在于,所述二醇单烷基醚中的二醇为选自乙二醇,二乙二醇,丙二醇和二丙二醇中的至少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剂,其特征在于,所述二醇单烷基醚中的烷基为选自甲基,乙基,正丙基,正丁基和正己基中的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清洗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剂用组合物的含量为5~80重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4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所作修改为:将引用原权利要求4的原权利要求5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涉及组合物成分的“含有”开放式限定,修改为“由…组成”的封闭式限定,并结合原权利要求7对清洁剂产品进行用途限定,将原权利要求2、3、6作为新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中“丁二酸二异辛酯磺酸钠”、“C8-18烷基糖苷”的技术特征以及原权利要求1、6中“优选”限定的并列技术方案。经核实,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4年08月08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页(即第1-57段);以及2019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样的启示,且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具有pH适中、非腐蚀性等特点的清洁组合物,所述清洁组合物适合用来对使用安全要求高的区域如餐厅、厨房、食品加工、游泳池、学校、幼儿园、健身房等硬表面污垢的去除,相对于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清洗剂组合物的替代方式。对比文件2还对硬表面的材质公开了玻璃、陶瓷、聚乙烯、大理石、木材、瓷器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2的清洁组合物同样能够适用于石材表面油污斑的清洗;对比文件2说明书部分公开了组合物组分及配比,表明表面活性剂与柑橘精油的用量可在较大范围内进行选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结合产品预期达到的性能、成本等因素,借助有限的试验对所述组合物的各组分含量进行合理调整;对比文件2教导了使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其他常规选择进行替代及重新组合。
对此,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清洗石材上各种油污斑清洗剂,并对其中清洗剂用组合物的组成进行封闭式限定,其中表面活性剂均为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关于技术启示,首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清洗石材上油污的清洗剂组合物。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清洁剂组合物适用于餐厅、厨房、食品加工、游泳池、学校、幼儿园、健身房等硬表面污垢的去除,同时对于硬表面的材质也公开了玻璃、陶瓷、聚乙烯、大理石、木材、瓷器等,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材料的共性在于硬表面,去污力测试验证的材料是载玻片(见说明书第12页),而本申请关注的是石材的油污斑清洗,石材往往带有微孔隙,要清除微孔隙中的油污具有相当的难度(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0003段)。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清洗剂组合物的简单替代。由于清洗石材的特殊性,对比文件2虽然提供了表面活性剂与柑橘精油的用量可在较大范围内进行选择,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表面活性剂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类的表面活性,碳链的长短,官能团所处的位置均能对表面活性剂的性能造成巨大的影响(参见证据3第三章洗涤剂原料第49页第3-6行),表面活性剂的用量是影响性能的一个重要因素,多加或少加有时会造成完全相反的结果(参见证据1第74-100页)。对于清洗剂(洗涤剂)组合物的复配,专业性很强,复配得当,则产生协同作用,有利于提高洗涤力和抗硬水力,或是在大大降低成本的前提下具有同样的洗涤力,但是如果搭配不当,各个组分的作用可能相互抵消,达不到复配目的,或是造成浪费(参见证据3第130页)。而对比文件2没有提供何种方向的调整有利于石材微孔清理的技术启示。其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表面活性剂只有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对比文件2中组合物包括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且参见实施例1-8可知,其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占主要成分,其中将实施例2与实施例3对比,二者D-limonene和DowanolDB的含量是相同的,实施例2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AES270N)为20份,非离子表面活性剂(Glucopon 650 EC)为0.1份,去污级别为“优”,而实施例3中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0.1份,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为30份,去污力级别为“一般”,可见降低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AES270N)含量,提高了非离子表面活性剂(Glucopon650EC)含量后,组合物的去污效果显著下降。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2中的比较例3,其不含有任何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仅含有非离子表面活性剂Glucopon 650 EC、D-limonene和DowanolDB,去污力级别为“差”,可见,当对比文件2中的组合物不含有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时则不能有效去除油污。因此,基于对比文件2实验数据给出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对比文件2组合物的基础上去掉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而仅采用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第三,对比文件2中实施例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组合物中柠檬烯、二醇单烷基醚和表面活性剂的配比为3:4:11,其中表面活性剂占主要比重,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柠檬烯、二醇单烷基醚和表面活性剂的重量比为1:0.10~2.0:0.01~1.0,柠檬烯占主要比重或各成分比重接近,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教导了所述清洗组合物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重要组分,降低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AES270N含量,或去除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成分,组合物的去污效果显著下降,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含量降低至与“柠檬烯、二醇单烷基醚”接近的比重,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启示将对比文件2组合物中的表面活性剂比例降低,调整为柠檬烯占主要比重或各成分比重接近。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提供所含表面活性剂仅为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且与柠檬烯含量相当或更低的用于清洗石材的清洗剂组合物的技术启示。
同时,本申请对比例1、2采用本领域常规的石材清洗剂,其去除油斑的效果为“良”,而实施例1、3-6采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组合物,则获得了“优”的效果,表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组合物相对于常规石材清洗剂显著提高了石材上油斑的清除率,获得了有益的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的,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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