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启动内燃机的启动系统以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启动内燃机的启动系统以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426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32421
优先权日:2011-08-17
申请(专利)号:201210291407.5
申请日:2012-08-16
复审请求人:索恩格汽车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秀霞
合议组组长:田丽莉
参审员:柳玲
国际分类号:F02N11/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相关技术手段被现有技术中另一份对比文件所披露,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就能够获得,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291407.5,名称为“用于启动内燃机的启动系统以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索恩格汽车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8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8月17日,公开日为2013年03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5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2017年03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段(第1-8页)、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5345901A,公开日为1994年09月13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07-120474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内燃机(2)的启动系统(1),具有启动装置(3)和启动器控制装置(4),其中,启动装置(3)包括电机,其中,所述电机能够通过电机开关装置进行控制,并且该电机通过至少用于启动所述内燃机(2)的机械装置与该内燃机(2)的曲轴永恒作用连接,其中,设置安全装置(12),能够利用所述安全装置来检查所述电机的控制功能。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该启动系统(1)用于机动车的内燃机(2)。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是启动马达(5)。
4.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在有故障的情况中所述安全装置(12)能够承担控制的功能。
5. 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装置(12)具有单独的车载电网。
6.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安全装置(12)包括与机器开关装置串联连接的开关装置(13),所述开关装置由安全控制装置(14)进行控制。
7.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将开关装置(13)构成为接触闭锁装置。
8.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将开关装置(13)构成为继电器。
9.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安全装置(12)包括监控装置(15)和分析装置,所述装置监控和分析所述内燃机(2)的控制信号和/或曲轴转速(n)和/或电机上的电参数。
10. 按照权利要求9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参数是电压和/或电流。
11.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启动装置(3)是如此地构成的,即启动小齿轮(7)能够啮合到内燃机(2)的齿环(8)中。
12.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将前置开关继电器(23、26)串联在开关装置(13)的前面,所述前置开关继电器由启动器控制装置(4)能够用安全装置(12)进行控制。
13.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将前置开关继电器(23、26)串联在启动继电器(6)的前面,所述前置开关继电器由启动器控制装置(4)能够用安全装置(12)进行控制。
14. 按照权利要求1至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启动系统(1)的方法,所述启动系统具有用于启动内燃机(2)的启动装置(3)和启动器控制装置(4),其中,启动装置(3)包括电机以及机器开关装置,以便给电机提供电压,所述启动系统由启动器控制装置(4)进行控制,为的是给用于启动所述内燃机(2)的电机(5)提供电压,其中,由安全装置(12)监控所述机器开关装置的功能,并且在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12)断开所述机器开关装置的作用。
15. 按照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机器开关装置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12)通过作为安全装置(12)的一部分的开关装置(13)对电机冗余地进行控制。
16. 按照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燃机(2)在车辆中。
17. 按照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是启动马达(5)。
18. 按照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启动系统在启动—停止—运行时进行控制。”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电机通过至少用于启动所述内燃机的机械装置与该内燃机的曲轴永恒作用连接。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8-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9-10、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5-17来说,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13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2中出现的旋转脱离的情况与技术特征“该电机通过至少用于启动所述内燃机的机械装置与该内燃机的曲轴永恒作用连接”并不矛盾,进一步的,即使离合器9,34形成旋转脱离状态,该传动机构中的离合器9,34仍然承担机械连接的作用(类似于轴承连接方式),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技术特征“该电机通过至少用于启动所述内燃机的机械装置与该内燃机的曲轴永恒作用连接”。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电机与该内燃机的曲轴之间的永恒作用连接”,而是恰恰给出了与此相反的技术教导,因此,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8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机械领域,“永恒作用连接”并不能限定某具体形式的机械连接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起动机小齿轮3与齿圈4永恒啮合的机械连接,因而公开了该技术特征,且技术作用与本申请说明书中声称的技术作用相同,即减少了齿轮啮合噪音。至于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离合器9会旋转形成脱离,审查意见认为,首先,该离合器结构不应理解为对应于本申请声称的“永恒作用”连接(基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的该永恒作用连接用于解决“降低齿轮啮合噪音”,对应本申请的小齿轮和齿圈永恒啮合形式);其次,即便将该离合器理解为上述对应结构,由于离合器9在“旋转方向”形成脱离,但离合器两端仍然处于机械连接状态,“并没完全脱离机械连接状态”,在此情况下该离合器结构仍然在“永恒作用连接”这一范围内。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电机通过至少用于启动所述内燃机的机械装置与该内燃机的曲轴永恒作用连接。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8、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5-17来说,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13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中所概括的“电机与该内燃机的曲轴之间的永恒作用连接”其具体手段正如复审请求书中所陈述的“启动小齿轮与用于启动内燃机2的齿环8持续啮合”。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起动器2具有电机5,电机5的小齿轮3与环形齿轮4常啮合(参见说明书第18、33段),环形齿轮4通过单向离合器34与曲轴30动力驱动连接,(参见说明书第18段,附图1),其与本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也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该电机通过至少用于启动所述内燃机的机械装置与该内燃机的曲轴永恒作用连接”。最后,根据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记载,二者均存在齿环与曲轴之间由于离合器的作用产生缓慢运行或停止,虽然此时齿环与曲轴之间不能以能量传递的方式连接,然而这并不影响机械结构上的电机与曲轴齿环之间的永恒作用连接。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其中将原权利要求14的部分技术特征和原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15并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4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4。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能获得本申请。对比文件1中小齿轮28与环形齿轮38的嵌合不是永久的,若将其与对比文件2结合,则对比文件1中的杠杆30也需要修改,需要诸多的技术障碍。2)对比文件1的保护开关80不是一种冗余开关,其仅仅与控制器82串联,而不像本申请中开关装置13与安全装置12并联。3)对比文件1中起动继电器68发生故障时(典型的故障是开关装置的焊接)不能被监视及去除激活,开关80不可能进行冗余的操作,开关元件仅仅会使得供应切断或断开。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该电机通过至少用于启动所述内燃机的机械装置与该内燃机的曲轴永恒作用连接,2)由所述安全装置监控所述机器开关装置的功能,并且在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断开所述机器开关装置的作用,其中在机器开关装置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通过作为安全装置的一部分的开关装置对电机冗余地进行控制。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8、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由所述安全装置监控所述机器开关装置的功能,并且在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断开所述机器开关装置的作用,其中在机器开关装置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通过作为安全装置的一部分的开关装置对电机冗余地进行控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权利要求1-13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5-16来说,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5-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小齿轮28与环形齿轮38的永久嵌合,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二者永久嵌合的形式。对比文件1除了公开了部分装置外,相比对比文件2而言,进一步公开了控制装置的相应部分。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结合对比文件2的连接形式,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次,1)对比文件1中的保护开关80用于冗余切断起动继电器的电力传导,是冗余开关。2)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未限定开关装置与安全装置的连接形式。3)进一步地,对起动继电器68的切断控制,即可以如图2中保护开关80的设置位置,还可以设置在起动继电器68与线圈连接点66之间冗余设置保护开关,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最后,为了系统安全运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通过检测触点50、52之间的电压以监控电源电压,并在电压异常时通过保护开关80断开电力的传导)的基础上,并结合冗余技术,设置保护开关80和冗余保护开关,利用安全装置(如控制器82等)监控起动继电器68的功能,并且在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如冗余保护开关)断开所述机器开关装置的作用,其中在起动继电器68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通过作为安全装置的一部分的冗余保护开关(即开关装置)对电机冗余地进行控制,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其中将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此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内燃机(2)的启动系统(1),具有启动装置(3)和启动器控制装置(4),其中,启动装置(3)包括电机,其中,所述电机能够通过电的机器开关装置进行控制,并且该电机通过至少用于启动所述内燃机(2)的机械装置与该内燃机(2)的曲轴永恒作用连接,其中所述机器开关装置构造为启动继电器,其中,设置安全装置(12),能够利用所述安全装置来检查所述电机的控制功能,其中,由所述安全装置(12)监控所述机器开关装置的功能,并且在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12)断开所述机器开关装置的作用,其中在机器开关装置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12)通过作为安全装置(12)的一部分的开关装置(13)对电机冗余地进行控制,其中所述开关装置(13)能够打开和关闭所述电机的电流回路。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该启动系统(1)用于机动车的内燃机(2)。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是启动马达(5)。
4.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在有故障的情况中所述安全装置(12)能够承担控制的功能。
5. 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装置(12)具有单独的车载电网。
6.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安全装置(12)包括与机器开关装置串联连接的开关装置(13),所述开关装置由安全控制装置(14)进行控制。
7.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将开关装置(13)构成为接触闭锁装置。
8.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将开关装置(13)构成为继电器。
9.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安全装置(12)包括监控装置(15)和分析装置,所述装置监控和分析所述内燃机(2)的控制信号和/或曲轴转速(n)和/或电机上的电参数。
10. 按照权利要求9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参数是电压和/或电流。
11.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启动装置(3)是如此地构成的,即启动小齿轮(7)能够啮合到内燃机(2)的齿环(8)中。
12.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将前置开关继电器(23、26)串联在开关装置(13)的前面,所述前置开关继电器由启动器控制装置(4)能够用安全装置(12)进行控制。
13.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启动系统(1),其特征在于,将前置开关继电器(23、26)串联在启动继电器(6)的前面,所述前置开关继电器由启动器控制装置(4)能够用安全装置(12)进行控制。
14. 按照权利要求1至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启动系统(1)的方法,所述启动系统具有用于启动内燃机(2)的启动装置(3)和启动器控制装置(4),其中,启动装置(3)包括电机以及机器开关装置,以便给电机提供电压,所述启动系统由启动器控制装置(4)进行控制,为的是给用于启动所述内燃机(2)的电机(5)提供电压,其中,由安全装置(12)监控所述机器开关装置的功能,并且在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12)断开所述机器开关装置的作用,其中,在机器开关装置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12)通过作为安全装置(12)的一部分的开关装置(13)对电机冗余地进行控制。
15. 按照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燃机(2)在车辆中。
16. 按照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是启动马达(5)。
17. 按照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启动系统在启动—停止—运行时进行控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可旋转地安装在轴16上的小齿轮28与配属的内燃机的环形齿轮38的嵌合不是永久的”的情况不能被对比文件2中的特征“电机与内燃机的曲轴永久地作用连接”所替代,所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能通过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起来而得以实现,否则对比文件1中的部件“可移动的触点48”和“固定触点50和52”就也会永久地接合起来,由此就会导致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能实施。2)对比文件1中的部件“保护开关80”通过控制器82来进行控制,以便在需要时中断所述电路,与本申请中的“冗余的开关装置13”不能等同。3)对比文件1中的部件“启动器螺线管35”可以被等同于本申请中的“机器开关装置”,然而,在对比文件1中,启动器螺线管35的任何失误都不能允许任何关于功能的结论或者关于开关76或继电器68的任何故障的结论。4)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继电器68和线圈连接点66之间设置一附加的保护开关。这样的附加的保护开关实际上会中断所述启动器螺线管35的功能,其不能像在本申请经过上述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那样关闭所述电机的电流电路;开关装置是一种能执行像所述机器开关装置那样功能的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17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2017年03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段(第1-8页);和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机动车的内燃机的启动系统,对比文件1(US5345901A)公开了一种保护车辆内燃机起动机的系统(公开了本申请的用于机动车的内燃机的启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栏第4行至第6栏第10行、附图1-3):具有发动机起动机10(公开了本申请的启动装置)和用于使起动机10起动发动机的包括控制器82、起动继电器68、起动机螺线管35等的启动器控制装置(参见附图2),其中,起动机10包括起动马达12(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机),该起动马达12能通过起动继电器68(即电的机器开关装置,因此公开了本申请的所述机器开关装置构造为启动继电器)进行控制,该起动马达12通过小齿轮28(公开了本申请的用于启动所述内燃机的机械装置)与发动机的环形齿轮38啮合并驱动发动机的转动,设置有控制器82以及保护开关80(相当于本申请的安全装置),并且控制器82通过连接线84和86监控静触点50和52之间的电压值,因而监控了流入电机电流,并用于控制继续起动或终止起动(公开了本申请的设置安全装置,能够利用安全装置来检查所述电机的控制功能),由控制器82监控电池电压的功能,并且在电池电压不足时(即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中的保护开关80断开所述机器开关装置68的作用,其中在电池电压不足时,由安全装置中的保护开关80通过作为安全装置的一部分的保护开关80(相当于开关装置)对电机冗余地进行控制,其中所述保护开关80能够打开和关闭所述电机的电流回路。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电机通过至少用于启动所述内燃机的机械装置与该内燃机的曲轴永恒作用连接,2)由所述安全装置监控所述机器开关装置的功能,故障为机器开关装置的故障。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电机的启动内燃机的机械装置与内燃机的曲轴连接时产生的噪声以及如何保证电机的冗余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来说,对比文件2(JP特开2007-120474A)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8]-[0039]、附图1-7):起动器2具有电机5,电机5的小齿轮3与环形齿轮4常啮合(参见说明书第18、33段),环形齿轮4通过单向离合器34与曲轴30动力驱动连接,单向离合器34由与飞轮31整体设置的外件37、与环形齿轮4整体设置的内件38、以及设置在外件37和内件38之间的楔块部件39构成,外件37和内件38通过楔块部件39锁止,从而一起旋转,在发动机起动中当外件37的转速超过内件38的转速,楔块39将从内件38的外表面产生离心作用,从而使外件37和内件38分离,二者之间的动力传输中断(参见说明书第26段,虽然单向离合器的动力传输会断开,但单向离合器34作为中间连接件与曲轴30上的飞轮31和与小齿轮常啮合的环形齿轮4之间的连接关系仍然存在,其与本申请说明书中定义的电机与曲轴永恒作用连接的连接关系相同,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该电机通过至少用于启动所述内燃机的机械装置与该内燃机的曲轴永恒作用连接),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避免小齿轮与环形齿轮在启动时啮合所带来的噪音,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来说,首先,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在继电器线圈74与地之间设置保护开关80以中断向起动机螺线管35施加电力)的基础上,当电池电压不足时,为了中断向起动机螺线管35施加电力,还可在起动继电器68与线圈连接点66之间冗余设置保护开关,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其次,继电器在动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触点断开时腐蚀或粘结现象以及闭合时传动压降超过规定水平的失效现象,这是本领域的常规现象,因此,为了系统安全运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通过检测触点50、52之间的电压以监控电源电压,并在电压异常时通过保护开关80断开电力的传导)的基础上,并结合上述第1)点中所述的冗余技术,设置保护开关80和冗余保护开关,利用安全装置(如控制器82等)监控起动继电器68的功能,并且在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如冗余保护开关)断开所述机器开关装置的作用,其中在起动继电器68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通过作为安全装置的一部分的冗余保护开关(即开关装置)对电机冗余地进行控制,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4来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栏第4行至第6栏第10行、附图1-3):该起动机10用于机动车的内燃机;电机是启动马达12;控制器82以及保护开关80具有控制功能,在A,B两点的电压超过参考值时,控制器82控制保护开关80中断起动机的电流(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在有故障的情况中所述安全装置能够承担控制的功能)。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来说,所述安全装置具有单独的车载电网以减小用电干扰,提高安全性,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9-11来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栏第4行至第6栏第10行、附图1-3):1)安全装置包括与起动继电器在68(公开了本申请的机器开关装置)串联连接的保护开关80(公开了本申请的开关装置),所述保护开关80由控制器82(也相当于本申请的安全控制装置)进行控制;2)控制器82监控和分析流入电机12的电流(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安全装置包括监控装置和分析装置,所述装置监控和分析电机上的电参数);3)控制器82监控的电参数是电压;4)起动机10是如此地构成的,启动小齿轮28能够啮合到内燃机的齿环38中。
此外,对于权利要求9-10的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器82监控和分析电机上的电参数且电参数为电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控制器对内燃机的控制信号和/或曲轴转速进行监控和/或电机上的电流参数,从而在启动过程异常时中断起动机的运行。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8、12-13来说,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技术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即,1)将开关装置构成为接触闭锁装置或继电器,用于在安全故障发生时断开电路电流;2)设置前置开关继电器串联在开关装置或启动继电器的前面,所述前置开关继电器由启动器控制装置能够用安全装置进行控制,也就是提供一种串联的,具有冗余结构开关装置,提高开关的安全性能。这些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按照权利要求1至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启动系统的方法,对比文件1(US5345901A)公开了一种保护车辆内燃机起动机的系统(公开了本申请的机动车的内燃机的启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栏第4行至第6栏第10行、附图1-3):启动系统具有用于启动内燃机的发动机起动机10(公开了本申请的启动装置)和包括控制器82、起动继电器68、起动机螺线管35等的启动器控制装置(参见附图2),起动机10包括起动马达12(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机)和起动继电器68(即机器开关装置),以便给起动马达12提供电压,所述启动系统由控制器82进行控制,为的是给用于启动所述内燃机的起动马达12提供电压,其中,设置有控制器82以及保护开关80(相当于本申请的安全装置),并且控制器82通过连接线84和86监控静触点50和52之间的电压值,因而监控了流入电机电流,并用于控制继续起动或终止起动,由控制器82监控电池电压的功能,并且在电池电压不足时(即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中的保护开关80断开所述机器开关装置68的作用,其中在电池电压不足时(即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中的保护开关80通过作为安全装置的一部分的保护开关80(相当于开关装置)对电机冗余地进行控制。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由所述安全装置监控所述机器开关装置的功能,故障为机器开关装置的故障。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电机的冗余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说,1)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在继电器线圈74与地之间设置保护开关80以中断向起动机螺线管35施加电力)的基础上,当电池电压不足时,为了中断向起动机螺线管35施加电力,还可在起动继电器68与线圈连接点66之间冗余设置保护开关,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2)继电器在动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触点断开时腐蚀或粘结现象以及闭合时传动压降超过规定水平的失效现象,这是本领域的常规现象,因此,为了系统安全运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通过检测触点50、52之间的电压以监控电源电压,并在电压异常时通过保护开关80断开电力的传导)的基础上,并结合上述第1)点中所述的冗余技术,设置保护开关80和冗余保护开关,利用安全装置(如控制器82等)监控起动继电器68的功能,并且在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如冗余保护开关)断开所述机器开关装置的作用,其中在起动继电器68有故障时,由安全装置通过作为安全装置的一部分的冗余保护开关(即开关装置)对电机冗余地进行控制,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当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启动系统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7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5-16来说,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栏第4行至第6栏第10行、附图1-3):1)内燃机在车辆中;2)电机是启动马达12。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7来说,将该启动系统在启动—停止—运行时进行控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小齿轮28与环形齿轮38的永久嵌合,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二者永久嵌合的形式。对比文件1除了公开了部分装置外,相比对比文件2而言,进一步公开了控制装置的相应部分。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结合对比文件2的永久嵌合的连接形式,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的柱塞36与杠杆30之间不再有机械连接关系,柱塞36仅作为起动机螺线管35中的可动衔铁部件,“可移动的触点48”和“固定触点50和52”并不会永久地接合起来,其在供电时闭合,在断电时分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2),当控制器82控制通过断开起动马达保护开关80,使起动继电器中的线圈74失电,断开触点70和72之间的连接,从而断开电源到螺线管35之间的电连接,而当控制所述保护开关80闭合时,在其它电路正常时能够提供电机的电流回路,即其能够打开和关闭所述电机的电流回路,其相当于本申请的冗余开关装置13对电机14冗余地进行控制。
3),权利要求1中对于机器开关装置的限定为“所述电机能够通过电的机器开关装置进行控制,其中所述机器开关装置构造为启动继电器”,对比文件1中启动器螺线管35和起动继电器68二者均表现为继电器形式,在控制功能上均可实现对电机的接通和关断控制,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也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元件68需要与本申请中的“电机开关装置”等同起来,启动器螺线管35和起动继电器68二者均可能存在继电器在动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触点断开时腐蚀或粘结现象以及闭合时传动压降超过规定水平的失效现象,这是本领域的常规现象。因此根据权利要求1的限定,权利要求1中的“机器开关装置”并不仅能对应对比文件1中的启动器螺线管35。
4)首先,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在继电器线圈74与地之间设置保护开关80以中断向起动机螺线管35施加电力,从而防止吸引线圈62由于高电流而过热失效)的基础上,当电池电压不足时,为了中断向起动机螺线管35施加电力,还可选择在起动继电器68与线圈连接点66之间冗余设置保护开关80的冗余技术,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其次,继电器在动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触点断开时腐蚀或粘结现象以及闭合时传动压降超过规定水平的失效现象,这是本领域的常规现象,因此,为了系统安全运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通过检测触点50、52之间的电压以监控电源电压,并在电压异常时通过保护开关80断开电力的传导)的基础上,并结合首先部分表述的冗余技术,设置保护开关80和冗余保护开关,利用安全装置(如控制器82等)监控起动继电器68或起动机螺线管35的功能,并且在起动继电器68或起动机螺线管35有故障时,需要由安全装置中的冗余保护开关断开所述机器开关装置(如起动继电器68或起动机螺线管35)的作用,实现对电机的冗余控制,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最后,权利要求1仅限定开关装置能够打开和关闭电机的电流回路,而未限定开关装置构造为启动继电器形式的机器开关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保护开关80能够打开和关闭电机的电流回路,因此相当于本申请的开关装置13。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5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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