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高精度模块装配处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255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80015
优先权日:2013-03-29
申请(专利)号:201480024029.1
申请日:2014-03-26
复审请求人:圣奥古斯丁加拿大电气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潘光虎
合议组组长:孙学锋
参审员:熊洁
国际分类号:H01L31/0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认为本申请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4029.1,名称为“高精度模块装配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圣奥古斯丁加拿大电气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5118361A,公告日为1992年06月02日;
对比文件2:CN201374342Y,公告日为2009年12月30日;
对比文件3:CN101241949A,公开日为2008年08月13日。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容易得到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82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聚光光伏模块的基板的装配方法,所述装配方法包括:
第一步骤,将散热片(1201、1202)装配在所述基板(1100)上;
所述装配方法还包括:
第二步骤,一旦所述散热片被装配在所述基板上,就基于所述聚光光伏模块的透镜的位置用位置标记(2701-2705)来标记(S20、S20D)所述散热片,所述位置标记(2701-2705)指示光伏电池组件(2002)的安装位置,其中,相对于透镜层和所述基板之间的公共基准点来确定所述透镜的位置;以及
第三步骤,在所述散热片已被装配在所述基板上之后将所述光伏电池组件装配(S22、S22D)在所述散热片的顶部上,
其中
将所述光伏电池组件装配(S22、S22D)在所述散热片的顶部上的步骤通过使用用于所述光伏电池组件的对准的所述位置标记来实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板的装配方法,其中
所述光伏电池组件包括光伏电池(1301)。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板的装配方法,其中
所述光伏电池组件还包括其上装配有所述光伏电池的半导体结构(1801)。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板的装配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利用半导体制造处理,将所述光伏电池装配(S21)在所述半导体结构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板的装配方法,其中,所述位置标记通过激光获得。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板的装配方法,其中,所述光伏电池组件在所述散热片上的装配通过胶粘(3500)和/或激光焊接(3601、3602)来实现。
7. 一种用于包括至少一个散热片(1201)的聚光光伏模块的基板,其中,所述散热片被标记有位置标记(2701、2702),所述位置标记(2701、2702)指示光伏电池组件的安装位置。
8. 一种聚光光伏模块,所述聚光光伏模块包括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基板、至少一个光伏电池组件、以及透镜(451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a)将散热片装配在基板上的步骤,(b)在散热片上进行标记的步骤,以及(c)根据透镜层和基板之间的公共基准点,将光伏电池组件装配在散热片上的步骤;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太阳能电池和散热片均是基于菲涅耳透镜的结构而定位的,并不是根据装配在基板上的散热片的位置标记来定位太阳能电池的,而对比文件1和3也没有公开先装配散热片的技术方案,均未解决聚光光伏模块和基板的未对准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构思是通过散热片上设置相对于聚光透镜的位置标记来矫正位置偏差,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散热片上设置相对于聚光透镜的位置标记,在对比文件1-3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一旦将散热片装配到基板,就通过标记位置来标记散热片,该标记位置对应于透镜层的焦点以及将光伏电池组件安装在散热片上的位置”的配置方式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申请文件,在权利要求7中增加了“所述聚光光伏模块的基板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方法进行装配的”这一技术特征,在说明书摘要中增加了“聚光光伏模块的基板的装配方法、基板和聚光光伏模块。”,并认为:修改使得权利要求7与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相应的技术特征,并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如下:
“7. 一种用于包括至少一个散热片(1201)的聚光光伏模块的基板,其中,所述散热片被标记有位置标记(2701、2702),所述位置标记(2701、2702)指示光伏电池组件的安装位置,其中,所述聚光光伏模块的基板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方法进行装配的。”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30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申请文件,将权利要求7-8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聚光光伏模块的基板的装配方法,所述装配方法包括:
第一步骤,将散热片(1201、1202)装配在所述基板(1100)上;
所述装配方法还包括:
第二步骤,一旦所述散热片被装配在所述基板上,就基于所述聚光光伏模块的透镜的位置用位置标记(2701-2705)来标记(S20、S20D)所述散热片,所述位置标记(2701-2705)指示光伏电池组件(2002)的安装位置,其中,相对于透镜层和所述基板之间的公共基准点来确定所述透镜的位置;以及
第三步骤,在所述散热片已被装配在所述基板上之后将所述光伏电池组件装配(S22、S22D)在所述散热片的顶部上,
其中
将所述光伏电池组件装配(S22、S22D)在所述散热片的顶部上的步骤通过使用用于所述光伏电池组件的对准的所述位置标记来实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板的装配方法,其中
所述光伏电池组件包括光伏电池(1301)。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板的装配方法,其中
所述光伏电池组件还包括其上装配有所述光伏电池的半导体结构(1801)。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板的装配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利用半导体制造处理,将所述光伏电池装配(S21)在所述半导体结构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板的装配方法,其中,所述位置标记通过激光获得。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板的装配方法,其中,所述光伏电池组件在所述散热片上的装配通过胶粘(3500)和/或激光焊接(3601、3602)来实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共包括8项权利要求)和摘要;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30日再次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共包括6项权利要求),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2段;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5118361A,公告日:1992年06月02日;
对比文件2:CN201374342Y,公告日:2009年12月30日;
对比文件3:CN101241949A,公开日:2008年08月13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聚光光伏模块的基板的装配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聚光太阳电池(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聚光光伏模块)的安装底板(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基板)的装配方法,并具体公开了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3页最后一段、附图1-3):将散热片3装配在底板(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基板)的与太阳电池(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聚光光伏模块)不同的另一侧(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步骤);在每个散热片的中心安装一个太阳电池;用螺钉或导热胶将散热片和太阳电池连接在一起。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二步骤,一旦散热片被装配在基板上,就基于聚光光伏模块的透镜的位置用位置标记来标记散热片,位置标记指示光伏电池组件的安装位置,其中,相对于透镜层和基板之间的公共基准点来确定透镜的位置;第三步骤,在所述散热片已被装配在所述基板上之后光伏电池组件装配位置为在散热片的顶部上;将光伏电池组件装配在散热片的顶部上的步骤是通过使用用于光伏电池组件的对准的位置标记来实现。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换的散热片设置方式,散热片装配的错位误差不增加到将光伏电池组件装配在散热片上的错位误差,且光伏电池组件的位置可以相对于标记被精确控制,可以提高模块的效率。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5行至第8栏第46行、附图1-3):散热片46设置在基板18上;太阳电池12、14、16组件设置在散热片的顶部表面上。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光伏电池装置在散热片的顶部上的结构,但是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第二步骤,一旦散热片被装配在基板上,就基于聚光光伏模块的透镜的位置用位置标记来标记散热片,位置标记指示光伏电池组件的安装位置,其中,相对于透镜层和基板之间的公共基准点来确定透镜的位置;第三步骤,在所述散热片已被装配在所述基板上之后光伏电池组件装配位置为在散热片的顶部上;将光伏电池组件装配在散热片的顶部上的步骤是通过使用用于光伏电池组件的对准的位置标记来实现”这一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聚光电池模组散热板与光电池板的连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4行至第2页第14行、附图1):在散热板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散热片)上通过丝网印刷出一层色标3(相当于本申请中位置标记);在色标3上印刷一层不干胶4;将光电池板1(相当于本申请聚光光伏模块)贴在色标3的不干胶4上。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利用色标定位光电池板的技术方案,但是对比文件3公开的“散热板与光电池板的连接方法”仍然是先将聚光光伏模块装配到散热片然后再将散热片组装到基板的技术方案中的连接方法,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第二步骤,一旦散热片被装配在基板上,就基于聚光光伏模块的透镜的位置用位置标记来标记散热片,位置标记指示光伏电池组件的安装位置,其中,相对于透镜层和基板之间的公共基准点来确定透镜的位置;第三步骤,在所述散热片已被装配在所述基板上之后光伏电池组件装配位置为在散热片的顶部上;将光伏电池组件装配在散热片的顶部上的步骤是通过使用用于光伏电池组件的对准的位置标记来实现”这一技术特征。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说明书第2页第17行至第3页第29行),与传统的方法相比,本申请提供一种替换的散热片设置方式,能够实现光伏电池组件的位置被精确控制和提高模块的效率等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3中并没有给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无依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并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散热片装配的错位误差不增加到将光伏电池组件装配在散热片上的错位误差,且光伏电池组件的位置可以相对于标记被精确控制,可以提高模块的效率(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7行至第3页第29行)。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3同样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前置审查意见书相关意见的评述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构思是通过在散热片上设置相对于聚光透镜的位置标记来矫正位置偏差,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在散热片上设置相对于聚光透镜的位置标记,其也能够避免位置偏差。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一旦将散热片装配到基板,就通过标记位置来标记散热片,该标记位置对应于透镜层的焦点以及将光伏电池组件安装到散热片上的位置”的配置方式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先安装散热片再安装太阳电池的技术方案,但是其结构为散热片和太阳电池位于不同侧,对比文件1公开的太阳电池位于散热片上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利用色标定位光电池板的技术方案,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散热片和太阳电池安装的先后顺序,即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第二步骤,一旦散热片被装配在基板上,就基于聚光光伏模块的透镜的位置用位置标记来标记散热片,位置标记指示光伏电池组件的安装位置,其中,相对于透镜层和基板之间的公共基准点来确定透镜的位置;第三步骤,在所述散热片已被装配在所述基板上之后光伏电池组件装配位置为在散热片的顶部上;将光伏电池组件装配在散热片的顶部上的步骤是通过使用用于光伏电池组件的对准的位置标记来实现”这一技术特征;其次,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散热片和太阳电池位于基板不同侧的技术方案,而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散热片和太阳电池同侧的技术方案,但也没有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2中的散热片和太阳电池同侧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再次,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利用色标定位光电池板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散热片的错位误差不增加到将光伏电池组件装配在散热片上的错位误差”不同,因此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因此,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意见不成立。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项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2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