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整块冠部的水平热回收炼焦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16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47047
优先权日:2013-03-14
申请(专利)号:201480014799.8
申请日:2014-03-14
复审请求人:太阳焦炭科技和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彩霞
合议组组长:王祖鹓
参审员:杨水晶
国际分类号:C10B21/00,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而容易想到的,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4799.8,名称为“具有整块冠部的水平热回收炼焦炉”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太阳焦炭科技和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3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3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炼焦炉室,包括:
底板;
从所述底板垂直向上延伸的前壁以及与所述前壁相对的后壁;
在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之间从所述底板垂直向上延伸的第一侧壁,以及与所述第一侧壁相对的第二侧壁;以及
包括放置在所述底板上方并从所述第一侧壁跨越至所述第二侧壁的单个段的整块冠部;所述整块冠部包括热-体积-稳定材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炼焦炉室,其中所述整块冠部包括从所述第一侧壁跨越到所述第二侧壁的多个整块段部分,其中所述多个整块段在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之间大致上彼此相邻被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炼焦炉室,其中所述室包括焦化室、炉底烟道通路,或多个相邻的炉底烟道通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炼焦炉室,其中所述室包括在所述第一侧壁和所述第二侧壁之间具有多个相邻的通路的炉底烟道,并且其中所述整块冠部在所述多个相邻的通路上方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炼焦炉室,其中所述整块冠部包括多个相邻的拱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炼焦炉室,其中所述整块冠部包括非拱门形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炼焦炉室,其中所述整块冠部包括大致上平坦的形状。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炼焦炉室,其中所述整块冠部包括熔融硅石、氧化锆,或耐火材料中的至少一个。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炼焦炉室,其中所述室包括水平热回收炼焦炉室。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炼焦炉室,其中所述整块冠部具有冠部宽度,并且其中所述冠部宽度是至少三英尺。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炼焦炉室,其中所述整块冠部接触具有重叠或互锁接合点的所述第一侧壁或所述第二侧壁中的至少一个。
12. 一种炼焦炉室,包括:
底板;
从所述底板垂直向上延伸的前壁以及与所述前壁相对的后壁;
在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之间从所述底板垂直向上延伸的第一侧壁,以及与所述第一侧壁相对的第二侧壁;以及
包括放置在所述底板上方并从所述第一侧壁跨越至所述第二侧壁的单个段的整块冠部;
所述整块冠部被配置为当加热或冷却所述炼焦炉室时在所述第一侧壁和所述第二侧壁之间收缩或膨胀一调整量,横向跨过所述炼焦炉室的宽度;
所述整块冠部包括搁置在所述第一侧壁的第一端部和相对于所述第一端部并搁置在所述第二侧壁上的第二端部;以及
所述第一侧壁和所述第二侧壁具有大于所述调整量的介面面积。
13. 一种调低水平热回收炼焦炉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形成炼焦炉结构,其具有底板、第一侧壁和与所述第一侧壁相对的第二侧壁,和包括在所述底板之上从所述第一侧壁跨越至所述第二侧壁的单个段的整块炉冠部;所述整块冠部包括热-体积-稳定材料;
加热所述炼焦炉;
将所述炼焦炉调低到低于热-体积-稳定的温度;以及
维持所述炼焦炉的结构。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形成所述炼焦炉结构包括形成至少部分具有硅砖的炼焦炉结构,并且其中将所述炼焦炉调低到低于热-体积-稳定的温度包括将所述炼焦炉调低到低于1200°F的温度。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调低所述炼焦炉包括调低炉操作到操作能力的50%或更低。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调低所述炼焦炉包括关闭所述炉。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调低所述炼焦炉包括冷却所述冠部而不造成冠部收缩。”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527872A,公开日为2004年9月8日)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冠部为单个段的整块冠部。然而对比文件2(CN2064363U,公告日为1990年10月24日)给出了设置单个段的整块冠部来维持冠部完整性和稳定性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基本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2和1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1、14-17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常规实验可以合理确定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所作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独立权利要求1、12和13进行了修改;增加权利要求1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13和18为:
“1. 一种炼焦炉室,包括:
底板;
从所述底板垂直向上延伸的前壁以及与所述前壁相对的后壁;
在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之间从所述底板垂直向上延伸的第一侧壁,以及与所述第一侧壁相对的第二侧壁;以及
包括放置在所述底板上方并从所述第一侧壁跨越至所述第二侧壁的单个段的整块冠部,所述单个段包括直接搁置在所述第一侧壁的第一端部和相对于所述第一端部并直接搁置在所述第二侧壁上的第二端部,其中加热所述炼焦炉室使得(a)所述第一端部沿着所述第一侧壁的宽度以第一方向横向移动以及(b)所述第二端部沿着所述第二侧壁的宽度以与所述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横向移动。
12. 一种炼焦炉室,包括:
底板;
从所述底板垂直向上延伸的前壁以及与所述前壁相对的后壁;
在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之间从所述底板垂直向上延伸的第一侧壁,以及与所述第一侧壁相对的第二侧壁;以及
包括放置在所述底板上方并从所述第一侧壁跨越至所述第二侧壁的单个段的整块冠部,其中所述单个段包括直接搁置在所述第一侧壁的第一端部和相对于所述第一端部并直接搁置在所述第二侧壁上的第二端部;
所述整块冠部被配置为当所述炼焦炉室冷却或加热时收缩或膨胀,从而使得所述第一端部和所述第二端部沿着所述第一侧壁和所述第二侧壁的宽度横向移动一调整量,并且所述第一侧壁和所述 第二侧壁的所述宽度的每一个大于所述调整量。
13. 一种调低水平热回收炼焦炉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形成炼焦炉结构,其具有底板、第一侧壁和与所述第一侧壁相对的第二侧壁,和包括在所述底板之上从所述第一侧壁跨越至所述第二侧壁的单个段的整块炉冠部,所述单个段包括直接在所述第一侧壁上的第一端部和相对于所述第一端部并直接在所述第二侧壁上的第二端部;
加热所述炼焦炉,从而使得(a)所述第一端部沿着所述第一侧壁的宽度以第一方向横向移动以及(b)所述第二端部沿着所述第二侧壁的宽度以与所述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横向移动;
将所述炼焦炉调低到低于热-体积-稳定的温度;以及
维持所述炼焦炉的结构。
18.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调低所述炼焦炉使得(a)所述第一端部沿着所述第一侧壁的宽度以所述第二方向横向移动,以及(b)所述第二端部沿着所述第二侧壁的宽度以所述第一方向横 向移动。”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整块冠部包括单个段的,所述单个段包括直接搁置在所述第一侧壁的第一端部和相对于所述第一端部并直接搁置在所述第二侧壁上的第二端部”,对比文件2的小盖无法被表示为“直接”搁置在炉子的侧壁上,而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其中加热所述炼焦炉室使得(a)所述第一端部沿着所述第一侧壁的宽度以第一方向横向移动以及(b)所述第二端部沿着所述第二侧壁的宽度以与所述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横向移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并沿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和2,指出权利要求1-17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所作修改为: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12和13中增加技术特征“顶部表面”;删除权利要求1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和13为:
“1. 一种炼焦炉室,包括:
底板;
从所述底板垂直向上延伸的前壁以及与所述前壁相对的后壁;
在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之间从所述底板垂直向上延伸的第一侧壁,以及与所述第一侧壁相对的第二侧壁;以及
包括放置在所述底板上方并从所述第一侧壁跨越至所述第二侧壁的单个段的整块冠部,所述单个段包括直接搁置在所述第一侧壁顶部表面的第一端部和相对于所述第一端部并直接搁置在所述第二侧壁上顶部表面的第二端部,其中加热所述炼焦炉室使得(a)所述第一端部沿着所述第一侧壁顶部表面的宽度以第一方向横向移动以及(b)所述第二端部沿着所述第二侧壁顶部表面的宽度以与所述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横向移动。
12. 一种炼焦炉室,包括:
底板;
从所述底板垂直向上延伸的前壁以及与所述前壁相对的后壁;
在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之间从所述底板垂直向上延伸的第一侧壁,以及与所述第一侧壁相对的第二侧壁;以及
包括放置在所述底板上方并从所述第一侧壁跨越至所述第二侧壁的单个段的整块冠部,其中所述单个段包括直接搁置在所述第一侧壁顶部表面的第一端部和相对于所述第一端部并直接搁置在所述第二侧壁上顶部表面的第二端部;
所述整块冠部被配置为当所述炼焦炉室冷却或加热时收缩或膨胀,从而使得所述第一端部和所述第二端部沿着所述第一侧壁和所 述第二侧壁的顶部表面的宽度横向移动一调整量;以及
所述第一侧壁和所述第二侧壁的所述宽度的每一个大于所述调整量。
13. 一种调低水平热回收炼焦炉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形成炼焦炉结构,其具有底板、第一侧壁和与所述第一侧壁相对的第二侧壁,和包括在所述底板之上从所述第一侧壁跨越至所述第二侧壁的单个段的整块炉冠部,所述单个段包括直接在所述第一侧壁上顶部表面的第一端部和相对于所述第一端部并直接在所述第二侧壁上顶部表面的第二端部;
加热所述炼焦炉,从而使得(a)所述第一端部沿着所述第一侧壁顶部表面的宽度以第一方向横向移动以及(b)所述第二端部沿着所述第二侧壁顶部表面的宽度以与所述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横向移动;
将所述炼焦炉调低到低于热-体积-稳定的温度;以及
维持所述炼焦炉的结构。”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对比文件1的图3和本申请图2B可知,对比文件1的图3公开了顶部20的端部牢牢地容纳在部件A的切口部分内容,这样当焦炉20的炼焦炉室被加热时该顶部20的端部并没有“横向移动”的空间。相反,部件A还限制了端部并防止它们移动。而本申请的整块冠部280的端部搁置在侧壁的顶部表面上,其不存在上述限制,从而可以较大范围地膨胀或运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而容易想到的,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炼焦炉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烟气共用炼焦炉,包括许多炼焦炉12,在组14中优选地构造为并排关系,该组中相邻的炉12优选具有共同的侧壁16;组14中单独的炼焦炉12每个均有一由垂直相对伸展的侧壁 16限定的细长炼焦室18,一支承在侧壁16上的大致弓形顶20(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冠部),和一支承将要结焦的煤料的水平底板22;炉子构成为室18的相对两端敞开,且在炼焦过程中通过可移除的门24和26(图2) (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从底板垂直向上延伸的前壁以及与前壁相对的后壁)可关闭端部;其中门24关闭装料端而门26关闭炉子12的出焦端;侧壁16,顶20,及底板22由合适的耐热材料形成,例如耐火砖或能抵抗炼焦过程中所遇到的高温和热冲击的可铸耐火材料,热冲击由在加热炉室18中未加工煤料的沉积而产生(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1行至第4页第8行,图1和图3)。
从图1和图2可以看出,所述侧壁16为在门24和2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前壁和后壁)之间从所述水平底板22垂直向上延伸的相对两侧壁(即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侧壁以及与所述第一侧壁相对的第二侧壁);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顶20可由能抵抗炼焦过程中所遇到的高温和热冲击的可铸耐火材料形成,而本领域公知,可铸耐火材料是指用熔融法将配合料高温熔化后浇铸成一定形状的制品,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由能抵抗炼焦过程中所遇到的高温和热冲击的可铸耐火材料形成的顶20也是一种整块冠部,而且从图1、图4A和图4B可以看出顶20放置在水平底板22上方并跨越相对的两侧壁16,而且该顶20为单个段,而且所述单个段的两端是直接搁置在两侧侧壁的顶部表面上(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述特征“包括放置在所述底板上方并从所述第一侧壁跨越至所述第二侧壁的单个段的整块冠部,所述单个段包括直接搁置在所述第一侧壁顶部表面的第一端部和相对于所述第一端部并直接搁置在所述第二侧壁上顶部表面的第二端部”)。
在此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加热所述炼焦炉室使得(a)所述第一端部沿着所述第一侧壁顶部表面的宽度以第一方向横向移动以及(b)所述第二端部沿着所述第二侧壁顶部表面的宽度以与所述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横向移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由上述内容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由能抵抗炼焦过程中所遇到的高温和热冲击的可铸耐火材料形成的顶20即为一种整块冠部,因而根据热胀冷缩的原理该整块冠部的顶20在加热或冷却时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膨胀或收缩;其次,所述顶20可根据其材料性能在受热膨胀时产生向上拱起(即上下膨胀)或其搁置在侧壁上的两端向外膨胀(即水平膨胀)。因此本申请所述加热所述炼焦炉室使得(a)所述第一端部沿着所述第一侧壁顶部表面的宽度以第一方向横向移动以及(b)所述第二端部沿着所述第二侧壁顶部表面的宽度以与所述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横向移动的膨胀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11
对于权利要求2、5,相同领域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完全避免由于热胀冷缩造成的炉顶塌陷的炼焦炉炉盖,所述炼焦炉炉盖由跨越在炉体两侧侧壁上的若干节拱形小盖组成(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段,图10);由此可见,该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采用跨越在炉体两侧侧壁上的多节拱形小盖彼此相邻放置来形成可避免炉顶塌陷的炼焦炉炉盖的技术启示。因此为了便于建造,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有动机采用多节拱形小盖彼此相邻放置来建造对比文件1的顶20。
对于权利要求3-4,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3段)公开了所述炼焦炉包括炼焦室18(即权利要求3所述焦化室)和多个相邻的炉底烟道34。从对比文件1的图3和图4可以看出,在所述炼焦炉的两侧侧壁之间具有多个相邻的炉底烟道34,并且其中所述顶20在所述多个相邻的炉底烟道上方延伸。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于权利要求6-7,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需求例如简化建造工艺、降低成本等来对冠部的形状进行合理设计,例如为了便于建造选择大致上平坦的冠部形状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公开了顶20,及底板22由合适的耐热材料形成,例如耐火砖或能抵抗炼焦过程中所遇到的高温和热冲击的可铸耐火材料(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8行)。另外,熔融硅石、氧化锆等由于具有好的热稳定性也是本领域的常规炉体材料,因而选择熔融硅石或氧化锆来建造整块冠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权利要求9,从对比文件1图1所示的炼焦炉的结构以及所述炼焦炉在负压下被操作可知,对比文件1所述炼焦炉包括水平热回收炼焦炉室(参见图1,说明书第6页最后1段)。
对于权利要求10-11,从对比文件1的图3可以看出所述顶20具有顶宽度,而且所述顶20通过重叠接合点与两侧侧壁接触;另外,通过互锁结合点方式进行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此外,合适的顶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就可优化选择获得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调低水平热回收炼焦炉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烟气共用炼焦炉(从图1所示结构以及其在负压下被操作可知,该炼焦炉为水平热回收炼焦炉),包括许多炼焦炉12,在组14中优选地构造为并排关系,该组中相邻的炉12优选具有共同的侧壁16(即权利要求13所述的第一侧壁以及与所述第一侧壁相对的第二侧壁);组14中单独的炼焦炉12每个均有一由垂直相对伸展的侧壁 16限定的细长炼焦室18,一支承在侧壁16上的大致弓形顶20(相当于权利要求13所述炉冠部),和一支承将要结焦的煤料的水平底板22;炉子构成为室18的相对两端敞开,且在炼焦过程中通过可移除的门24和26(图2)可关闭端部;其中门24关闭装料端而门26关闭炉子12的出焦端;侧壁16,顶20,及底板22由合适的耐热材料形成,例如耐火砖或能抵抗炼焦过程中所遇到的高温和热冲击的可铸耐火材料,热冲击由在加热炉室18中未加工煤料的沉积而产生(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1行至第4页第8行,图1和图3)。
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由能抵抗炼焦过程中所遇到的高温和热冲击的可铸耐火材料形成的顶20也是一种整块冠部,而且从图1、图4A和图4B可以看出,所述顶20为单个段的整块冠部,而且跨越相对的两侧壁16,其中所述单个段包括直接搁置在一侧侧壁上顶部表面的第一端部和相对于所述第一端部并直接搁置在另一侧侧壁上顶部表面的第二端部。
在此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3限定了加热所述炼焦炉室使得(a)所述第一端部沿着所述第一侧壁顶部表面的宽度以第一方向横向移动以及(b)所述第二端部沿着所述第二侧壁顶部表面的宽度以与所述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横向移动;(2)权利要求13限定了将所述炼焦炉调低到低于热-体积-稳定的温度;以及维持所述炼焦炉的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由能抵抗炼焦过程中所遇到的高温和热冲击的可铸耐火材料形成的顶20为一整块炉冠部,根据热胀冷缩的原理该为整块冠部的顶20在加热或冷却时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膨胀或收缩,因而这种构造可以避免由硅砖制成的传统HHR炉由于热胀冷缩造成的炉顶塌陷问题。那么在该结构的保障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综合考虑冠部在炼焦炉室升温或降温时具有热胀冷缩的预留量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在例如焦炭需求量下降时为了兼顾效率和成本,容易想到将炼焦炉调低到低于热-体积-稳定的温度并维持所述炼焦炉的结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所述炼焦炉的结构构造就可实现的,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得出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14-17
从属权利要求14-17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限定,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侧壁16,顶20(即本申请所述冠部)及底板22由合适的耐热材料形成,例如耐火砖或能抵抗炼焦过程中所遇到的高温和热冲击的可铸耐火材料(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7行)。由于硅砖具有好的热稳定性是本领域的常规炉体材料,因而选硅砖来建造至少部分炼焦炉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次,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例如焦炭需求量下降时为了兼顾效率和成本,容易想到将炼焦炉调低到低于热-体积-稳定的温度,而通过调低炉操作能力甚至关闭所述炉均是调低所述炼焦炉以降低焦炭产量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调低的合适温度以及合适的操作能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炼焦炉结构的用料通过本领域的常规实验就可确定的。此外,考虑到设备安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冷却冠部时容易想到不造成冠部过度收缩以破坏其结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1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本申请并未将权利要求1、12和13中的“顶部表面”具体限定为如本申请图2B所示的顶部表面为平面的方案,因而无法根据本申请图2B所示顶部表面与对比文件1图3中的不同来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其次,如上所述,本申请并未对权利要求1、12和13中的“顶部表面”进行具体限定,该“顶部表面”可理解为任意形状的顶部表面;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12和13的评述,从对比文件1图4A和图4B可以看出顶20的两端是直接搁置在两侧侧壁的形状为梯形的顶部表面上,这与本申请图4所示的顶部表面的形状也是相似的。因此该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外,对比文件1中由能抵抗炼焦过程中所遇到的高温和热冲击的可铸耐火材料形成的顶20作为一种整块冠部,在加热或冷却时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膨胀或收缩;即在受热膨胀时产生向上拱起(即上下膨胀)或其搁置在侧壁上的两端向外膨胀(即水平膨胀)。因此本申请所述加热所述炼焦炉室使得(a)所述第一端部沿着所述第一侧壁顶部表面的宽度以第一方向横向移动以及(b)所述第二端部沿着所述第二侧壁顶部表面的宽度以与所述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横向移动的膨胀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故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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