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共享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43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731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11545.3
申请日:2015-08-19
复审请求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艳
合议组组长:王春艳
参审员:陈皓
国际分类号:H04W76/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可以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11545.3,名称为“一种数据共享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01月13日变更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两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3596160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9日;对比文件2:CN104185250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该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4段(即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有多媒体数据,所述方法包括:
从网络设备上通过扫描方式获取第一连接信息,并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其中,第一连接信息是第一电子设备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所需的信息;
在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后,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多媒体数据;
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其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中携带有所述多媒体数据,并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所述多媒体数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为网络设备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提供的连接信息,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网络设备之间的数据通道,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和所述网络设备之间的数据通道为第二无线数据通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包括:以所述网络设备对应的局域网内的网络互连协议地址为目的地址,广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
或者,
所述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包括:通过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和所述第二无线数据通道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数据获取请求;
在接收到所述数据获取请求后,通过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和所述第二无线数据通道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连接信息,并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所述第一连接信息,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无线连接上的标识信息或者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无线连接上的标识信息和所述标识信息的认证信息;
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无线通信模块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作为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主设备;
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认证请求,其中所述连接认证请求中携带有第二连接信息;
当所述第二连接信息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匹配时,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连接信息,并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包括: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地址信息;
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第一连接请求,其中所述第一连接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地址信息;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连接请求,其中所述第二连接请求中携带有第二地址信息;
在所述第二连接请求中携带的第二地址信息与获取的第一地址信息一致时,得到第一认证通过响应;
在得到所述第一认证通过响应,且接收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认证通过响应后,基于所述第一地址信息和所述第二地址信息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包括:向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广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
或者
所述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包括:通过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数据获取请求;
在接收到所述数据获取请求后,通过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
7. 根据权利要求2至5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为至少增设有无线通信模块的电子设备。
8. 一种数据共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有多媒体数据,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从网络设备上通过扫描方式获取第一连接信息;其中,第一连接信息是第一电子设备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所需的信息;
建立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在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后,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多媒体数据;
发送单元,用于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其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中携带有所述多媒体数据,并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所述多媒体数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为网络设备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提供的连接信息,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网络设备之间的数据通道,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和所述网络设备之间的数据通道为第二无线数据通道。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单元用于:以所述网络设备对应的局域网内的网络互连协议地址为目的地址,广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
或者
所述发送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和所述第二无线数据通道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数据获取请求,并在接收到所述数据获取请求后,通过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和所述第二无线数据通道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无线连接上的标识信息或者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无线连接上的标识信息和所述标识信息的认证信息;
所述建立单元包括:主设备选取子单元,第一接收子单元和第一建立子单元;其中所述主设备选取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无线通信模块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作为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主设备;
所述第一接收子单元,用于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认证请求,其中所述连接认证请求中携带有第二连接信息;
所述第一建立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二连接信息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匹配时,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地址信息;
所述建立单元包括:发送子单元,第二接收子单元,获取子单元和第二建立子单元;其中所述发送子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第一连接请求,其中所述第一连接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地址信息;
所述第二接收子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连接请求,其中所述第二连接请求中携带有第二地址信息;
所述获取子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连接请求中携带的第二地址信息与获取的第一地址信息一致时,得到第一认证通过响应;
所述第二建立子单元,用于在得到所述第一认证通过响应,且接收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认证通过响应后,基于所述第一地址信息和所述第二地址信息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单元用于:向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广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
或者
所述发送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发送的数据获取请求,并在接收到所述数据获取请求后,通过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
14. 根据权利要求8至12任意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为至少增设有无线通信模块的电子设备。”
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通过扫描方式获取第一连接信息,并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2)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用于指示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多媒体数据。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设备之间建立无线数据通道以及如何降低数据在第二电子设备泄露的可能性,其中区别特征(1)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当数据输出指令为禁止下载或允许观看视频时,该数据输出指令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降低数据在第二电子设备泄露的可能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14是与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方法步骤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来实现相应的步骤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8中增加技术特征“而不存储所述多媒体数据”。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或教导在允许访问/传输多媒体数据的同时禁止接收设备存储多媒体数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现有技术中允许访问文件必然意味着允许接收设备缓存/存储所接收的数据;(2)本申请针对的是多媒体数据这一特定的数据类型。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针对所有类型数据。只有多媒体这一特定类型的数据存在本申请所针对的技术问题(在允许输出的同时确保安全性),而对于其它类型的文件,允许输出必然意味着允许存储/缓存。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接收设备管理界面中可以设置禁止下载、允许下载、允许观看视频等选项;可见,当用户设置了禁止下载选项时,接收设备是不能下载数据的,即不能存储数据;当用户设置允许观看视频选项时,接收设备可以观看多媒体数据;其次,在现有技术中,设备允许访问文件并不是一定要在设备中缓存/存储所接收的数据,接收设备直接输出数据而不存储数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7段)多媒体数据。因而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复审通知书指出:
(1)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增加技术特征“从网络设备上通过扫描方式”,该修改使得从属权利要求4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时整体限定的技术方案以及从属权利要求5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时整体限定的技术方案均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导致从属权利要求4、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的修改导致从属权利要求11、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从网络设备上通过扫描方式获取第一连接信息,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是基于该第一连接信息建立的;其中,第一连接信息是第一电子设备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所需的信息;(2)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其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中携带有所述多媒体数据,并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多媒体数据而不存储所述多媒体数据。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快捷的建立数据通道以及如何在提高数据安全性。区别特征(1)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10、14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共享装置,该装置包括若干功能单元,各个单元实现的功能与方法权利要求1-3、7分别对应一致,采用单元模块实现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0以及引用权利要求8-10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1、8中增加第一、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的相关技术特征,删除权利要求2、3、5、9、10、12,删除权利要求4、11中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并调整权利要求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现有技术中均是通过WIFI或蓝牙通信协议中的认证过程进行认证,且常规扫描二维码的技术不涉及获取电子设备MAC地址,本申请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交换设备的MAC地址, MAC地址为电子设备的物理地址,无法伪造,保证批次获得对方可信的物理地址,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认证,具有更高的通信安全性。(2)对比文件2是为了避免网络数据量的大量使用或者是为了提高用户体验,发送数据的电子设备的用户可以选择使用或不使用“禁止下载、允许下载、允许观看视频”等选项,而本申请中直接输出多媒体数据而不存储的指令是强制性指令,较对比文件2具有更高的数据安全性。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有多媒体数据,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获取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连接信息,其中,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包括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MAC地址信息;
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连接信息,其中,所述第二连接信息包括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MAC地址信息;
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第一连接请求,其中所述第一连接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MAC地址信息;
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连接请求,其中所述第二连接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MAC地址信息;
在所述第二连接请求中携带的MAC地址信息与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获取的第二MAC地址信息一致时,得到第一认证通过响应;
在得到所述第一认证通过响应并且接收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认证通过响应后,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和所述第二连接信息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其中,所述第二认证通过响应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连接请求之后判断出该第一连接请求中携带的MAC地址信息与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所获取的第一MAC地址信息匹配的情况下发送的,其中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无线通信模块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相应的无线通信模块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包括WIFI通信模块或蓝牙模块;
在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后,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多媒体数据;
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其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中携带有所述多媒体数据,并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所述多媒体数据而不存储所述多媒体数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所述第一连接信息,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无线连接上的标识信息或者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无线连接上的标识信息和所述标识信息的认证信息;
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无线通信模块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作为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主设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包括:向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广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
或者
所述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包括:通过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数据获取请求;
在接收到所述数据获取请求后,通过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为至少增设有无线通信模块的电子设备。
5. 一种数据共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有多媒体数据,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获取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连接信息,其中,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包括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MAC地址信息,以及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连接信息,其中,所述第二连接信息包括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MAC地址信息;
建立单元,包括发送子单元、第二接收子单元、获取子单元和第二建立子单元,其中
所述发送子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第一连接请求,其中所述第一连接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MAC地址信息;
所述第二接收子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连接请求,其中所述第二连接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MAC地址信息;
所述获取子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连接请求中携带的MAC地址信息与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获取的第二MAC地址信息一致时,得到第一认证通过响应;
所述第二建立子单元,用于并且接收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认证通过响应后,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和所述第二连接信息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其中,所述第二认证通过响应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连接请求之后判断出该第一连接请求中携带的MAC地址信息与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所获取的第一MAC地址信息匹配的情况下发送的,其中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无线通信模块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相应的无线通信模块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包括WIFI通信模块或蓝牙模块;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在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后,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多媒体数据;
发送单元,用于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其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中携带有所述多媒体数据,并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所述多媒体数据而不存储所述多媒体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无线连接上的标识信息或者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无线连接上的标识信息和所述标识信息的认证信息;
所述建立单元包括:主设备选取子单元,其中所述主设备选取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无线通信模块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作为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主设备。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单元用于:向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广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
或者
所述发送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数据获取请求,并在接收到所述数据获取请求后,通过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
8. 根据权利要求5至7任意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为至少增设有无线通信模块的电子设备。”
随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修改独立权利要求1、5,删除权利要求1、5中的技术特征“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获取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连接信息,其中,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包括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MAC地址信息;”进一步限定“第一连接信息”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连接信息”;进一步限定“第一MAC地址”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连MAC地址”;并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包括在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中”;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2、6,并调整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4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有多媒体数据,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连接信息,其中,所述第二连接信息包括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MAC地址信息;
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第一连接请求,其中所述第一连接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MAC地址信息;
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连接请求,其中所述第二连接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MAC地址信息;
在所述第二连接请求中携带的MAC地址信息与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获取的第二MAC地址信息一致时,得到第一认证通过响应;
在得到所述第一认证通过响应并且接收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认证通过响应后,基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连接信息和所述第二连接信息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其中,所述第二认证通过响应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连接请求之后判断出该第一连接请求中携带的MAC地址信息与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所获取的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MAC地址信息匹配的情况下发送的,其中,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包括在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中,其中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无线通信模块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相应的无线通信模块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包括WIFI通信模块或蓝牙模块;
在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后,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多媒体数据;
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其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中携带有所述多媒体数据,并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所述多媒体数据而不存储所述多媒体数据。”
“4. 一种数据共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有多媒体数据,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连接信息,其中,所述第二连接信息包括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MAC地址信息;
建立单元,包括发送子单元、第二接收子单元、获取子单元和第二建立子单元,其中
所述发送子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第一连接请求,其中所述第一连接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MAC地址信息;
所述第二接收子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连接请求,其中所述第二连接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MAC地址信息;
所述获取子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连接请求中携带的MAC地址信息与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获取的第二MAC地址信息一致时,得到第一认证通过响应;
所述第二建立子单元,用于并且接收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认证通过响应后,基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连接信息和所述第二连接信息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其中,所述第二认证通过响应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连接请求之后判断出该第一连接请求中携带的MAC地址信息与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所获取的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MAC地址信 息匹配的情况下发送的,其中,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包括在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中,其中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无线通信模块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相应的无线通信模块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包括WIFI通信模块或蓝牙模块;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在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后,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多媒体数据;
发送单元,用于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其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中携带有所述多媒体数据,并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所述多媒体数据而不存储所述多媒体数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所发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4、5、11、12,从而克服了上述缺陷。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596160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4185250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共享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传输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84]-[0164]段):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确定该第一电子设备中待传输的第一数据,该第一数据可以为图片、多媒体、文档等数据,也可以是一个文件夹等(相当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有多媒体数据);获取具有接收该第一数据的权限的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的信息,可以接收用户输入或选择的第二电子设备信息,将用户输入或选择的第二电子设备的信息作为具有接收该第一数据权限的电子设备;监测当前时刻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预设距离范围内是否存在与所述信息对应的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当在该当前时刻该第一电子设备的预设范围内可以存在一个第二电子设备时,通过该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之间直连的第一无线传输通道(隐含公开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向该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数据(相当于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后,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多媒体数据,并发送所述多媒体数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通过互相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获取对方的MAC地址信息,并向对方发送连接请求,其中携带自身MAC地址信息,收到对方连接请求后,判断连接请求中携带的MAC地址信息与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获取的MAC地址信息是否匹配,若匹配则判断认证通过,得到认证通过响应,第二电子设备将第二认证通过响应发送给第一电子设备,第一电子设备基于第一、二认证通过响应在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2)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无线通信模块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相应的无线通信模块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包括WIFI通信模块或蓝牙模块。(3)将多媒体数据包含在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中进行发送,该指令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多媒体数据而不存储所述多媒体数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建立安全的数据通道及提高数据安全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线通信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62]段,图5):在提供无线通信热点服务的第一电子设备10中,可以通过输入/输出模块103提供接入设备管理界面200,用于对接入的第二电子设备201和202进行管理;在该接入设备管理界面200中,对于每个接入的电子设备提供增加备注、禁止接入、允许下载、禁止下载、允许观看视频、查看已用流量等选项。当第一电子设备10对于第二电子设备202设置了允许观看视频请求选项时,第二电子设备202向第一电子设备10发出视频观看请求Req2,第一电子设备10则为第二电子设备201提供允许并提供视频数据响应Res2。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用户输入或选择确定具有接收权限的第二电子设备,仅向具有上述接收权限的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多媒体数据。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已经包含了对于第二电子设备的认证过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用户指定的具有接收权限的第二电子设备再次执行鉴权认证过程。其次,对比文件1中对于第二电子设备权限的认定是通过用户输入或选择的方式,由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单方面指定具有接收权限的第二电子设备。而在该权利要求中,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用户持设备互扫二维码,从而可以近距离确认对端设备用户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并且扫描二维码获取的是对端设备的MAC地址信息,众所周知,MAC地址是固化在电子设备中的物理地址,属电子设备的硬件标识,与电子设备唯一对应,无法篡改,较通讯录名称、账号、用户名等信息而言具有更高的安全性。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通过互相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获取对方的MAC地址信息,并向对端发送自身MAC地址信息,收到对端MAC地址信息后判断该MAC地址信息与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获取的MAC地址信息是否匹配,若匹配则判断认证通过,只有第一、二电子设备均认证通过后,才在两者之间建立无线数据通道,提高了无线数据通道的安全性。在通信领域中,扫描二维码方式获取信息虽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但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获取设备MAC地址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获取设备MAC地址,并通过互换MAC地址对通信对端进行认证亦非本领域公知常识。通过上述认证方式,电子设备用户在扫描二维码时可以亲自确认通信对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以MAC地址作为认证基础排除了被伪造或篡改的可能,第一、二电子设备交互认证进一步提高认证的安全性、可靠性,从而达到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无线通信设备之间通过各自的无线通信模块建立无线数据通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WIFI及蓝牙是无线通信领域公知的通信技术,使用WIFI模块或蓝牙模块在无线通信设备之间建立数据通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62]段,图5):在提供无线通信热点服务的第一电子设备10中,可以通过输入/输出模块103提供接入设备管理界面200,用于对接入的第二电子设备201和202进行管理;在该接入设备管理界面200中,对于每个接入的电子设备提供增加备注、禁止接入、允许下载、禁止下载、允许观看视频、查看已用流量等选项。当第一电子设备10对于第二电子设备202设置了允许观看视频请求选项时,第二电子设备202向第一电子设备10发出视频观看请求Req2,第一电子设备10则为第二电子设备201提供允许并提供视频数据响应Res2(相当于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其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种携带有所述多媒体数据,并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多媒体数据)。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3),且上述部分区别特征(3)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与对应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向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多媒体数据并指示使用权限,从而降低数据在第二电子设备中泄露的可能性。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子设备使用数据的权限包括允许下载、允许观看视频等,对于多媒体数据传输而言,本领域通常存在三种使用权限:允许输出多媒体数据(例如观看视频)但不允许保存、允许输出同时允许保存、即不允许输出也不允许保存,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及公知常识应用于对比文件1,使其通过多媒体输出指令发送多媒体数据并同时指示多媒体数据的使用权限。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进而,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共享装置,该装置包括若干功能单元,各个单元实现的功能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一致,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进而,引用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5-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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