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车载单元和路侧单元的道路交通信息采集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11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629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83720.4
申请日:2015-11-16
复审请求人:北京握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洋
合议组组长:刘慧敏
参审员:邓薇
国际分类号:G08G1/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但该区别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选择,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83720.4,名称为“基于车载单元和路侧单元的道路交通信息采集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握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7月03日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424800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4299415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
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2018年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车载单元和路侧单元的道路交通信息采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有车载单元(10)的待采集车辆、设置在待采集路段入口的第一路侧单元(20)和设置在待采集路段出口的第二路侧单元(30),还包括分别与第一路侧单元(20)和第二路侧单30元通信连接的后台服务器(40);
所述第一路侧单元(20),用于在待采集车辆的车载单元(10)进入其专用短程通信覆盖范围时,与待采集车辆的车载单元进行微波通信,获取待采集车辆的车辆信息以及其与车载单元的通信时间点T1,并将获取到的信息上传到后台服务器;
所述第二路侧单元(30),用于在待采集车辆车载单元(10)进入其专用短程通信覆盖范围时,与待采集车辆的车载单元进行微波通信,获取待采集车辆的车辆信息以及其与车载单元的通信时间点T2,并将获取到的信息上传到后台服务器;
后台服务器(40),用于接收第一路侧单元(20)和第二路侧单元(30)上传的信息,并根据接收到的信息统计计算待采集路段的交通信息数据;
第一路侧单元(20)和第二路侧单元(30)的专用短程通信覆盖范围无重叠;
所述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牌颜色和车载单元的ID号;
所述交通信息数据包括设定单位时间内待采集路段上每辆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所有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通过待采集路段的所有车辆数目以及各类型车辆的车辆数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车载单元和路侧单元的道路交通信息采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台服务器(40)包括:
车辆识别模块,用于比对第一路侧单元上传的车辆信息和第二路侧单元上传的车辆信息,识别出属于同一车辆的信息;
平均速度计算模块,用于计算待采集路段上每辆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P和所有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Pa,计算公式为:
P=待测试路段长度/(T2-T1)
其中,n为设定单位时间内通过待采集路段的所有车辆数目,pi为第i辆车的平均速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之一所述的一种基于车载单元和路侧单元的道路交通信息采集系统,其特征在于:第一路侧单元(20)和第二路侧单元(30)的专用短程通信覆盖范围大于待采集路段的宽度。
4. 基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道路交通信息采集系统的一种基于车载单元和路侧单元的道路交通信息采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待采集车辆的车载单元进入第一路侧单元的专用短程通信覆盖范围时,第一路侧单元与车载单元进行微波通信,获取待采集车辆的车辆信息以及其与车载单元的通信时间点T1,并将获取到的信息上传到后台服务器;
(2)在待采集车辆的车载单元进入第二路侧单元的专用短程通信覆盖范围时,第二路侧单元与车载单元进行微波通信,获取待采集车辆的车辆信息以及其与车载单元的通信时间点T2,并将获取到的信息上传到后台服务器;
(3)后台服务器接收第一路侧单元和第二路侧单元上传的信息,并根据接收到的信息统计计算待采集路段的交通信息数据;
所述第一路侧单元和第二路侧单元的专用短程通信覆盖范围无重叠;
步骤(1)和步骤(2)中,所述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牌颜色和车载单元的ID号;
所述交通信息数据包括设定单位时间内待采集路段上每辆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所有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通过待采集路段的所有车辆数目以及各类型车辆的车辆数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基于车载单元和路侧单元的道路交通信息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后台服务器计算待采集路段上每辆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和所有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的方式为:
1)比对第一路侧单元上传的车辆信息和第二路侧单元上传的车辆信息,识别出属于同一车辆的信息;
2)计算待采集路段上每辆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P和所有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Pa,计算公式为:
P=待测试路段长度/(T2-T1)
其中,n为设定单位时间内通过待采集路段的所有车辆数目,pi为第i辆车的平均速度。”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路侧单元和第二路侧单元的专用短程通信覆盖范围无重叠;(2)车辆信息还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牌颜色;(3)所述交通信息数据包括设定单位时间内待采集路段上每辆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所有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通过待采集路段的所有车辆数目以及各类型车辆的车辆数目;上述区别(1)、(2)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区别(3)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路侧单元和第二路侧单元的专用短程通信覆盖范围无重叠;(2)车辆信息还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牌颜色;(3)所述交通信息数据包括设定单位时间内待采集路段上每辆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所有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通过待采集路段的所有车辆数目以及各类型车辆的车辆数目,上述区别(1)、(2)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区别(3)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北京握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要将路侧单元设定在待检测路段的入口或出口处;(2)对比文件2仅涉及车辆速度信息,并没有涉及到待检测车辆的数目信息以及每一类型车辆的数目统计信息,而本申请则要对对待检测车辆的类型、颜色、车载单元ID号等信息进行采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牌颜色和车载单元的ID号,而对比文件1中仅包括车载单元的ID号;本申请还限定了所述交通信息数据包括设定单位时间内待采集路段上每辆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所有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通过待采集路段的所有车辆数目以及各类型车辆的车辆数目,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待采集车辆在两个交通流采集断面的平均车速;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同,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交通流采集断面1的道路处设置一个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路侧单元1,在交通流采集断面2的道路处设置另一个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路侧单元2,这两个路侧单元1和2都借助专用网络与所述交通信息服务器100通信”,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上述公开信息中得到启示要将路侧单元设定在待检测路段的入口或出口处,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其并不知晓该采用多少个路侧单元以及如何对路侧单元进行设置;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确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与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 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但该区别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选择,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车载单元和路侧单元的道路交通信息采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电子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的浮动车交通信息采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4-22段,附图1-3):包括在信息中心设置交通信息服务器(100)、多个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路侧单元(200)和多个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电子标签OBU(300);将需要交通信息采集的每一个交通流采集断面的道路处至少设置一个路侧单元(200),每一个路侧单元(200)借助专用网络与所述交通信息服务器(100)通信;在每一辆车辆上部署一个电子标签OBU(300),各电子标签OBU与对应的车辆唯一绑定,在每一辆车辆经过每一个所述路侧单元(200)时,每一辆车辆上的所述电子标签OBU(300)与该路侧单元(200)通过5.8G Hz的DSRC通信;浮动车信息包括路侧单元(200)采集到的电子标签OBU(300)的信息、路侧单元(200)的编号和时间信息;所述路侧单元(200)和电子标签OBU(300)之间通过5.8G Hz的DSRC通信,所述路侧单元(200)通过5.8GHz的无线接口可以收集到经过该路侧单元(200)覆盖范围的电子标签OBU(300)标识ID,并结合该路侧单元(200)本身的位置信息,形成一条包含电子标签OBU(300)标识ID、位置信息与时间信息的浮动车信息采集记录并上报给所述交通信息服务器(100);当任一辆部署有电子标签OBU(300)的车辆经过任一个交通流采集断面的路侧单元(200)时,该路侧单元(200)通过5.8G Hz的DSRC协议获取所述车辆的电子标签OBU(300)的标识ID,所述路侧单元(200)将此次获取的所述电子标签OBU(300)标识ID与此交通流采集断面的路侧单元(200)的编号、时间信息结合为一组浮动车信息采集记录上报给所述交通信息服务器(100);所述车辆继续行驶,经过下一个交通流采集断面的路侧单元(200)时,该路侧单元(200)通过5.8G Hz的DSRC协议再次获取所述车辆的电子标签OBU(300)的标识ID,所述路侧单元(200)将再次获取的所述电子标签OBU(300)标识ID与这次的交通流采集断面的路侧单元(200)的编号、时间信息结合为另一组浮动车信息采集记录上报给所述交通信息服务器(100);所述交通信息服务器(100)以所述电子标签OBU(300)标识ID匹配数据,找到最近时间的该电子标签OBU(300)标识ID的浮动车信息采集记录,所述交通信息服务器(100)通过计算所述车辆的这两组浮动车信息采集记录,就可得出所述车辆在两个交通流采集断面的交通信息,该交通信息包括旅行时间和平均车速;所述交通信息服务器(100)通过对多辆部署有电子标签OBU(300)的车辆进行浮动车信息的处理,就可得到整个道路或整个道路之任一路段的交通流状况;参见图1和图3,下面以在某一道路上设置有两个交通流采集断面来详细描述本发明浮动车交通信息采集方法,将需要交通信息采集的道路部署两个交通流采集断面1和2,在交通流采集断面1的道路处设置一个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路侧单元1,在交通流采集断面2的道路处设置另一个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路侧单元2,这两个路侧单元1和2都借助专用网络与所述交通信息服务器100通信;
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电子标签OBU、路侧单元、交通信息服务器分别对应本申请的车载单元、后台服务器,且对比文件1中也是在需要交通信息采集的道路部署两个交通流采集断面1和2分别设置路侧单元1和2,以及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两个路侧单元1和2都借助专用网络与所述交通信息服务器100通信;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所述路侧单元(200)和电子标签OBU(300)之间通过5.8G Hz的DSRC通信,所述路侧单元(200)通过5.8GHz的无线接口可以收集到经过该路侧单元(200)覆盖范围的电子标签OBU(300)标识ID,并结合该路侧单元(200)本身的位置信息,形成一条包含电子标签OBU(300)标识ID、位置信息与时间信息的浮动车信息采集记录并上报给所述交通信息服务器(100),其中DRSC即为专用短程通信,而5.8G Hz则为微波通信,可见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所述第一/第二路侧单元(20),用于在待采集车辆的车载单元(10)进入其专用短程通信覆盖范围时,与待采集车辆的车载单元进行微波通信,获取待采集车辆的车辆信息以及其与车载单元的通信时间点,并将获取到的信息上传到后台服务器;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2、3,尤其是附图3及相应说明书内容可知交通流采集断面之间无重叠,即第一路侧单元(20)和第二路侧单元(30)的专用短程通信覆盖范围无重叠;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牌颜色和车载单元的ID号,而对比文件1中仅包括车载单元的ID号;本申请还限定了所述交通信息数据包括设定单位时间内待采集路段上每辆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所有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通过待采集路段的所有车辆数目以及各类型车辆的车辆数目,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待采集车辆在两个交通流采集断面的平均车速;可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计算某路段具体的交通信息数据;
针对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蓝牙技术的分布式交通状态检测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6-36段,附图1-3):该系统包括注册车载蓝牙设备、路侧蓝牙检测设备、远程控制中心,其中注册车载蓝牙设备具有表征身份特征的MAC地址,可以被系统唯一检测到;路侧蓝牙检测设备选择不同路段、交叉口附近安装并设置路侧蓝牙检测设备编号,记录地理位置信息,系统能确定任意不同路侧蓝牙检测设备编号之间的行车距离,并作为静态信息存储在车辆轨迹数据库,在路侧蓝牙检测设备通讯半径范围内按照设定时间间隔检测经过的蓝牙设备的MAC地址,并将蓝牙设备MAC地址、检测时间信息和路侧蓝牙检测设备位置信息打包成一个信息包发送至远程控制中心;远程控制中心可以自动过滤非注册蓝牙设备特征信息,根据注册车载蓝牙设备的运行轨迹和检测时间信息计算对应路段的路段平均行程时间、路段平均速度和表征交通拥堵情况的评价指标;检测路段设有2个路侧蓝牙检测设备i和j,车流运动方向从路侧蓝牙检测设备i流向j,比对全部经过两个路侧蓝牙检测设备的注册车载蓝牙设备,提取该蓝牙设备的时间序列信息,包括检测时间信息、路侧蓝牙检测设备编号,按照时间顺序最先进入路侧蓝牙检测设备i检测范围的时间检测信息做为起始时间,最晚离开路侧蓝牙检测设备j检测范围的时间检测信息做为结束时间,结束时间和起始时间的时间差值t作为该注册车载蓝牙设备k的在路侧蓝牙检测设备i和j位置的行程时间,相应地路侧蓝牙检测设备i和j位置距离s与该行程时间的比值s/ t为注册车载蓝牙设备k所在车辆的平均速度v,所有经过路侧蓝牙检测设备i和j位置的n辆车辆的行程时间做算术平均为该路段的平均行程时间,所有经过路侧蓝牙检测设备i和j位置的车辆平均速度的算术平均为该路段的路段平均车速;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待采集路段上每辆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所有待采集车辆的平均速度、通过待采集路段的所有车辆数目(路段平均车速中的n即为车辆数目),至于车辆信息具体包括其它内容如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牌颜色则属于车辆信息中的基本信息内容,首先,对比文件1属于电子不停车车收费电子标签的浮动车交通信息采集,其必然会对不同的车型如小客车、大客车、货车等根据不同费用标准收费,因而车辆信息中包括车辆类型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信息内容,至于车牌号码、车牌颜色也是车辆的基本信息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具体车辆信息时的常规选择,将车辆的类型、车牌号码、车牌颜色存储于电子标签中,获取上述信息后,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对所有车辆的数目进行统计,在此基础上,根据车辆类型在服务器端对车辆的各类型车辆数目进行统计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至于设定单位实践获取交通信息数据则为了定时获取并分析交通状态而做出的常规选择;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针对上述观点,首先,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2段及图1和图3,下面以在某一道路上设置有两个交通流采集断面来详细描述本发明浮动车交通信息采集方法,将需要交通信息采集的道路部署两个交通流采集断面1和2,在交通流采集断面1的道路处设置一个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路侧单元1,在交通流采集断面2的道路处设置另一个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路侧单元2,这两个路侧单元1和2都借助专用网络与所述交通信息服务器100通信,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路侧单元1、2设定的位置即为需要交通信息采集的道路上部署的两个交通流采集断面1和2,根据附图3的车辆行驶路径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路侧单元1、2分别设置在待检测路段的入口与出口处,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特征“要将路侧单元设定在待检测路段的入口或出口处”;其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为了检测道路交通信息,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为获取平均速度、车辆数等数据,路侧单元的个数为两个(即对比文件1中处于两个交通流断面的路侧单元1、2),即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将路侧单元设置于待检测路段的入口与出口处,即设置于两个交通流采集断面1和2处;综上,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了车辆识别模块及平均速度计算模块,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2段):当部署有电子标签OBU300的车辆1分别经过交通流采集断面1和2的路侧单元1和2时,该路侧单元1和2通过5.8G Hz的DSRC协议获取所述车辆1的电子标签OBU300的标识ID,所述路侧单元1和2将此次获取的所述电子标签OBU300标识ID与此交通流采集断面1和2的路侧单元1和2的编号、时间信息结合为一组浮动车信息采集记录上报给所述交通信息服务器100;所述交通信息服务器100以所述电子标签OBU300标识ID匹配数据,找到最近时间的该电子标签OBU300标识ID的浮动车信息采集记录(可见对比文件1中具备车辆识别模块,用于比对第一路侧单元上传的车辆信息和第二路侧单元上传的车辆信息,识别出属于同一车辆的信息);所述交通信息服务器100通过计算所述车辆1的这两组浮动车信息采集记录(必然实现了同一车辆的识别),就可得出所述车辆1在两个交通流采集断面1和2之间的交通信息,该交通信息包括旅行时间和平均车速;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8段):路侧蓝牙检测设备i和j位置距离s与该行程时间的比值s/ t为注册车载蓝牙设备k所在车辆的平均速度v,所有经过路侧蓝牙检测设备i和j位置的车辆平均速度的算术平均为该路段的路段平均车速,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有待待机车辆的平均速度计算模块,且其计算方法同本申请相同,本领域也知晓在计算所有车辆的平均速度之前首先要识别出同一车辆,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限定了路侧单元的通信覆盖范围,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需要交通信息采集的道路部署两个交通流采集断面1和2,在这两个断面处分别设置路侧单元,分别对进入相应路侧单元通信范围内的车辆进行信息采集,从附图2/3可知其通信覆盖范围大于待采集路段的宽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道路交通信息采集系统的一种基于车载单元和路侧单元的道路交通信息采集方法,其方法步骤与权利要求1的系统特征一一对应,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且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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