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胰腺癌相关癌基因突变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及分析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935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708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52799.4
申请日:2015-11-06
复审请求人:吴志宏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安安
合议组组长:王阜东
参审员:韩鲜萍
国际分类号:G06F19/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52799.4,名称为“胰腺癌相关癌基因突变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及分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吴志宏。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认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 103279665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04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是对胰腺癌相关癌基因突变的信息收集,该系统包含的是基因风险分析模块;(2)信息收集模块还包括数据检索子模块、数据分析子模块和数据更新子模块;所述数据库端口子模块(11)与各数据库相连,所述的数据库包括英文数据库和中文数据库,数据检索子模块(12)中设定关键词,自动检索各数据库的相关信息,数据分析子模块(13)与数据检索子模块(12)相连,将所需信息进行格式的统一,数据更新子模块(15)与数据检索子模块(12)相连,用于发出指令,开启新一轮的信息收集任务;标准数据库子模块用来存储已经确诊的胰腺癌的基因突变数据及来自各数据库的胰腺癌的基因突变数据;待检测数据库子模块用来存储未确诊患者的基因检验数据;基因风险分析模块还包括诊断规则子模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胰腺癌风险评估的准确率,从而实现早发现早治疗。针对区别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系统包含分析模块,当针对胰腺癌基因进行分析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想到在系统中设置一个基因风险分析模块进行相关癌基因的分析;针对区别特征(2),在进行病人信息收集时,该各类子模块的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另外,在驳回的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了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胰腺癌相关癌基因突变的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信息收集系统包括信息收集模块(1)、用户模块(2)、数据库模块(3)、基因风险分析模块(4)、报告输出模块(5);
所述的信息收集模块包括(1):数据库端口子模块(11)、数据检索子模块(12)、数据分析子模块(13)、数据传输子模块(14)、数据更新子模块(15),所述数据库端口子模块(11)与各数据库相连,所述的数据库包括英文数据库和中文数据库,数据检索子模块(12)中设定关键词,自动检索各数据库的相关信息,数据分析子模块(13)与数据检索子模块(12)相连,将所需信息进行格式的统一,数据更新子模块(15)与数据检索子模块(12)相连,用于发出指令,开启新一轮的信息收集任务;
所述的用户模块(2)为用户所使用的界面,该界面实现用户与系统的交互,并接受来自报告输出模块的结果;
所述的数据库模块(3)包括标准数据库子模块(31)和待检测数据库子模块(32),标准数据库子模块(31)用来存储已经确诊的胰腺癌的基因突变数据及来自各数据库的胰腺癌的基因突变数据;待检测数据库子模块(32)用来存储未确诊患者的基因检验数据;
所述的基因风险分析模块(4)包括诊断规则子模块(41)、患病概率子模块(42)、报告生成子模块(43);
所述的报告输出模块(5)是用来存储来自基因风险分析模块(4)的数据并输出到用户模块(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报告输出模块(5)包括健康综合评估报告单元(51)和医学建议报告单元(5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收集模块(1)收集信息,包括已经确诊的胰腺癌的基因突变数据及来自各数据库的胰腺癌的基因突变数据;收集信息的步骤包括:
1)所述数据库端口子模块(11)连接各数据库;
2)所述数据检索子模块(12)中设定关键词,自动检索各数据库的相关信 息;
3)所述数据分析子模块(13)对步骤2)中的信息进一步提取,去除冗余的信息,将所需信息进行格式的统一;
4)所述数据传输子模块(14)连接所述数据库模块(3),将来自步骤3)的信息上传到所述数据库模块(3);
5)所述数据更新子模块(15)定期发出指令,重复步骤1)-4),以更新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数据库端口子模块(11)与各数据库相连,所述数据库包括英文数据库和中文数据库,所述英文数据库包括NCBI, nature, science等,所述中文数据库包括万方、知网等,用于获取胰腺癌信息的前沿进展,对患者的检查数据进行更全面的分析,提高诊断率。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任何检测终端包括数据库端口的信息,同时并未提到任何通过科研数据库更新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的字眼。(2)在计算机系统设置领域,现有技术中对疾病信息采集系统的构思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似,仍局限在临床疾病信息及影像学信息的采集,没有引入遗传基因信息。现有技术中还未见在基因突变水平上对胰腺癌进行临床诊断。根据现有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想到将遗传信息纳入到信息采集系统中。尽管随着分子生物学的发展,基因作为临床上的分子诊断标志物的研究也越发受到重视,但是并不能因此就想当然的认为在信息采集系统中设置基因风险模块就具有显而易见性。(3)本申请中解决的是“实现胰腺癌特异性信息的全面收集,以及各医院、研究学者、患者对于胰腺癌信息的资源共享”的技术问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在数据库中录入全面的信息,以实现胰腺癌特异性信息的全面收集,而不是定期从科研论文中收集相关信息,本申请为了实现胰腺癌信息的收集,建立科研与临床之间的桥梁,首次想到了设置数据更新子模块,与数据端口子模块一起,定期更新数据库,提供胰腺癌的前沿进展信息以及临床信息,实现医院胰腺癌患者的诊断和治疗信息的整合;研究者对胰腺癌、药物、遗传信息的整合分析,为个性化医疗提供基础;胰腺癌患者对病历的查询以及对胰腺癌的了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0]段)可知,检测终端中的第二传输模块将接收到的病人生理数据传送给了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由于第二传输模块是和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进行数据传输的,则在检测终端中应包含一相应的数据库端口模块用来在第二传输模块和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进行数据传输时配合使用。此外,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数据库为科研数据库,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包括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的基础上,至于该数据库既可以包括中文数据库也可以包括英文数据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由于胰腺癌也是常见的疾病,将对比文件1中的框架应用于胰腺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此外,根据驳回通知书中引入的公知举证的内容(参见《刘彤华院士集》,刘彤华著,第300-301页,2014年10月31日),可知使用胰腺癌突变基因在基因水平上进行诊断已经是本领域的公知了。为了更好的对胰腺癌进行诊疗,本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想到在诊疗的过程中加入对胰腺癌相关基因的采集的。(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含有信息收集模块,故在对胰腺癌进行诊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尽可能全面的收集胰腺癌特异性信息,而为了能够提高胰腺癌早期诊断和治疗的准确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及时进行数据的更新以完善数据库以便提高早期诊断和治疗的准确率,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实现数据的定期更新也是容易实现的技术,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该系统中设置数据更新子模块,与数据端口子模块配合使用定期更新数据库。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进行回复,具体为:(1)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一家医疗机构的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可以和设置在别家医疗机构的其他医疗机构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通过网络共享部分或全部数据,从而实现医疗资源的共享”已经隐含公开了信息收集模块包括数据库端口子模块和数据传输子模块这一特征。而对于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数据库包括英文数据库和中文数据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同医疗机构的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既可能是中文数据库也可能是英文数据库,这两种数据库均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数据库类型。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NCBI等具体数据库名称,由于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所以不能作为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且即使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具体的数据库名称,当这些数据库为常见的数据库时,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数据源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使用胰腺癌突变基因在基因水平上进行诊断已经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例如驳回决定中给出的公知常识举证:《刘彤华院士集》,刘彤华著,第300-301页,2014年10月31日,本研究结果证实PCR-RFLP检测胰腺c-Ki-ras第12密码子突变是诊断胰腺癌的一种快速、准确、敏感、实用的基因诊断方法),因而对于胰腺癌这种基因突变性疾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与胰腺癌相关的基因突变信息也作为现有的胰腺癌医疗信息系统的采集和分析的对象,以对胰腺癌进行更加全面的分析和诊断,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要与设置在别家医疗机构的其他医疗机构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通过网络共享部分或全部数据的情况下,对于共享的资源信息,为了保证共享资源的实时性和全面性,通常可以对数据库进行定期更新,即定期发出开启新一轮信息收集的指令,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数据更新子模块用于发出指令,开启新一轮的信息收集任务。对于更新的数据库为科研数据库,目前未在权利要求中进行限定,但即使在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具体的数据库类型,由于科研数据库为常见的参考数据库,为了收集更全面的信息,选择科研数据库来收集和更新信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科研数据库中收集数据与从其他医疗机构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中收集数据相比,只是数据来源的选择,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权利要求中多处涉及的“数据库”修改为“科研数据库”。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设置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的目的是为了使病人得到更好的服务,充分利用不同医疗机构医生的诊断能治疗方法,解决的是医疗机构间交流少,资源浪费的问题,而本申请中信息收集模块的设置是为了时刻掌握前沿进展,实现胰腺癌的早期诊断及精准治疗,解决的是单独的基因诊断或者少量的基因组合的诊断准确率不高的问题。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任何检测终端包括数据库端口的信息,同时并未提到任何通过科研数据库更新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的字眼,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并不能想到利用科研数据库采集疾病前沿信息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中指出了各医疗机构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可以通过网络共享部分或者全部数据,其只是网络共享的过程,只涉及查询访问,而不需要对检索结果进行去重、格式化等数据处理手段,更不需要对共享资源进行定期更新,因为每次病例信息的录入都是实时存储的过程,并不需要设置专门的计算机程序对其进行更新,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任何进行定期更新数据的启示。(3)尽管随着分子生物学的发展,作为临床上的分子诊断标志物的研究也越发受到重视,但不能因此就想当然的认为在信息采集系统中设置基因风险模块就是具有显而易见性。
复审请求人中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胰腺癌相关癌基因突变的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信息收集系统包括信息收集模块(1)、用户模块(2)、数据库模块(3)、基因风险分析模块(4)、报告输出模块(5);
所述的信息收集模块包括(1):数据库端口子模块(11)、数据检索子模块(12)、数据分析子模块(13)、数据传输子模块(14)、数据更新子模块(15),所述数据库端口子模块(11)与各科研数据库相连,所述的科研数据库包括英文数据库和中文数据库,数据检索子模块(12)中设定关键词,自动检索各科研数据库的相关信息,数据分析子模块(13)与数据检索子模块(12)相连,将所需信息进行格式的统一,数据更新子模块(15)与数据检索子模块(12)相连,用于发出指令,开启新一轮的信息收集任务;
所述的用户模块(2)为用户所使用的界面,该界面实现用户与系统的交互,并接受来自报告输出模块的结果;
所述的数据库模块(3)包括标准数据库子模块(31)和待检测数据库子模块(32),标准数据库子模块(31)用来存储已经确诊的胰腺癌的基因突变数据及来自各科研数据库的胰腺癌的基因突变数据;待检测数据库子模块(32)用来存储未确诊患者的基因检验数据;
所述的基因风险分析模块(4)包括诊断规则子模块(41)、患病概率子模块(42)、报告生成子模块(43);
所述的报告输出模块(5)是用来存储来自基因风险分析模块(4)的数据并输出到用户模块(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报告输出模块(5)包括健康综合评估报告单元(51)和医学建议报告单元(5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收集模块(1)收集信息,包括已经确诊的胰腺癌的基因突变数据及来自各科研数据库的胰腺癌的基因突变数据;收集信息的步骤包括:
1)所述数据库端口子模块(11)连接各科研数据库;
2)所述数据检索子模块(12)中设定关键词,自动检索各科研数据库的相 关信息;
3)所述数据分析子模块(13)对步骤2)中的信息进一步提取,去除冗余的信息,将所需信息进行格式的统一;
4)所述数据传输子模块(14)连接所述数据库模块(3),将来自步骤3)的信息上传到所述数据库模块(3);
5)所述数据更新子模块(15)定期发出指令,重复步骤1)-4),以更新数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具体为:
对比文件1:CN 103279665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04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胰腺癌相关癌基因突变的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多用户多参数无线检测、诊断、服务、监护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5]-[0044]段、图1-3):如图1-3所示,多用户多参数无线检测、诊断、服务、监护方法,包括检测终端和与检测终端无线网络连接的医疗机构中央处理终端,检测终端的功能模块主要包括:病人信息读取模块,用于获取病人信息,病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身体基本信息和既往病史信息;测量模块,用于测量病人生理数据;第一传输模块,将测量模块测得的病人生理数据通过网络传送给医疗机构中央处理终端(由于传送的病人生理数据在医疗机构中央处理终端处理前必然需要存储在数据库中,因而隐含公开了数据库模块包括待检测数据库子模块,用来存储未确诊患者的检验数据);医疗机构中央处理终端的功能模块主要包括: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对病人生理数据进行分析和诊断,得到检测报告(相当于风险分析模块);第二传输模块,用于接收第一传输模块传送的病人生理数据并传送给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还用于接收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传送的检测报告并传送给第一传输模块(相当于报告输出模块,用来存储来自风险分析模块的数据并输出到用户模块);检测终端还包括输入模块和输出模块,输入模块用于提供人机交互界面给用户输入数据;输出模块对应的输出设备主要是显示屏,对测量模块测量中的病人生理数据可实时显示,输出模块还用于接收第一传输模块传送的检测报告并输出检测报告,因此显示屏2能对获得的检测报告进行显示(相当于用户模块(2),所述的用户模块(2)为用户所使用的界面,该界面实现用户与系统的交互,并接受来自报告输出模块的结果);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包括分析模块和诊断模块,分析模块包括:临床病例库,至少用于存储传统问诊和远程问诊得到的病例数据;领域知识库,至少用于存储专业领域中正常人体的各项生理参数;疾病信息库,用于存储典型疾病的生理数据(相当于所述的数据库模块包括标准数据库子模块);分析模块将病人生理数据与临床病例库、领域知识库、疾病信息库中的信息比较即得到分析结果(由于上述比较是基于一定的规则来进行,即隐含公开了诊断规则子模块);诊断模块包括以下功能模块之一或多种:用药分析模块,根据分析模块诊断的分析结果进行用药分析,给出用药及剂量在内的建议;诊断方案模块,根据分析模块的分析结果给出诊断方案,诊断方案包括就诊、自行调养(通过诊断方案可以得出患病情况,隐含公开了患病概率子模块),就诊的方案又包括疗程和具体治疗方法;健康提示模块,根据分析模块的分析结果给出健康提示,健康提示包括补充水分、注意休息、加强锻炼、建议输液、建议吃药;医疗机构中央处理终端还包括信息整合模块,用于整合用药分析模块,诊断方案模块,健康提示模块和医疗信息模块分别得出的分类结果,获得综合性的检测报告(相当于报告生成子模块);一家医疗机构的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可以和设置在别家医疗机构的其他医疗机构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通过网络共享部分或全部数据,从而实现医疗资源的共享(隐含公开了信息收集系统包括信息收集模块,信息收集模块包括数据库端口子模块、数据传输子模块,数据端口子模块和各个数据库相连)。
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是一种胰腺癌相关癌基因突变的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其标准数据库子模块用来存储已经确诊的胰腺癌的基因突变数据以及来自各科研数据库的胰腺癌的基因突变数据;待检测数据库子模块用来存储未确诊患者的基因检验数据,即权利要求1的方案所针对的对象是胰腺癌相关癌基因突变信息,所存储和所分析的对象均为胰腺癌相关基因突变数据;(2)所述信息收集模块还包括:数据检索子模块(12)、数据分析子模块(13)、数据更新子模块(15),所述数据库端口子模块与各科研数据库相连,所述的科研数据库包括英文数据库和中文数据库,数据检索子模块(12)中设定关键词,自动检索各科研数据库的相关信息,数据分析子模块(13)与数据检索子模块(12)相连,将所需信息进行格式的统一,数据更新子模块(15)与数据检索子模块(12)相连,用于发出指令,开启新一轮的信息收集任务。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信息分析系统应用于胰腺癌相关癌基因突变领域,并具有更加全面的信息收集功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通用的医疗信息分析系统的情况下,若面临要对某一种具体疾病进行分析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该通用的医疗信息分析系统应用该具体疾病的数据,从而获得对该疾病的分析结果,这种应用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因而将对比文件公开的医疗机构中央处理终端应用于胰腺癌相关癌基因突变信息的收集分析领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包括临床病例库、领域知识库和疾病信息库,并可以和设置在别家医疗机构的其他医疗机构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通过网络共享部分或全部数据,从而实现医疗资源的共享。而选取何种数据类型进行共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医疗系统的目的而灵活设定的,这种数据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积极地获取最新的医学研究成果来作用于当前的医疗过程,这是医学研究的初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种医疗技术提升的方式,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共享其它医疗机构诊疗数据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去参考科研数据库中与医疗技术相关的最新的医学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不同科研数据库既可能是中文数据库也可能是英文数据库,这均为本领域常见的数据库类型;并且,为了更好地收集共享资源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共享的数据库资源进行检索、分析以及更新,例如为了有针对性的进行资源的共享,可以根据某一疾病的关键信息在其他医疗机构中央分析诊断数据中进行检索,获得其他医疗机构所具有的该疾病的相关资源,并可对检索结果进行去重、格式化等数据处理手段来获得更加有效的检索结果;另外,为了保证共享资源的实时性和全面性,还可以对数据库进行定期更新,发出开启新一轮信息收集的指令,这些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说明书第[0033]-[0035]段):诊断方案模块,根据分析模块的分析结果给出诊断方案,诊断方案包括就诊、自行调养,就诊的方案又包括疗程和具体治疗方法;健康提示模块,根据分析模块的分析结果给出健康提示,健康提示包括补充水分、注意休息、加强锻炼、建议输液、建议吃药;医疗机构中央处理终端还包括信息整合模块,用于整合用药分析模块,诊断方案模块,健康提示模块和医疗信息模块分别得出的分类结果,获得综合性的检测报告(相当于所述的报告输出模块(5)包括健康综合评估报告单元(51)和医学建议报告单元(5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包括临床病例库、领域知识库和疾病信息库,并可以和设置在别家医疗机构的其他医疗机构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通过网络共享部分或全部数据,从而实现医疗资源的共享(隐含公开了数据库端口子模块连接各数据库,数据传输子模块连接所述数据库模块,将信息上传至数据库模块)。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共享其它医疗机构诊疗数据的启示下,如前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去参考科研数据库中与医疗技术相关的最新的医学研究成果。另外,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收集共享资源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共享的数据库资源进行检索、分析以及更新,例如为了有针对性的进行资源的共享,可以根据某一疾病的关键信息在其他医疗机构中央分析诊断数据中进行检索,获得其他医疗机构所具有的该疾病的相关资源,并可对检索结果进行去重、格式化等数据处理手段来获得更加有效的检索结果;另外,为了保证共享资源的实时性和全面性,还可以对数据库进行定期更新,发出开启新一轮信息收集的指令,这些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相关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一家医疗机构的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可以和设置在别家医疗机构的其他医疗机构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通过网络共享部分或全部数据,从而实现医疗资源的共享”已经隐含公开了信息收集模块包括数据库端口子模块和数据传输子模块这一特征;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医疗机构的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共享的内容没有涉及到“科研数据库”,而是一些医疗机构的诊疗数据,但选择这种具体的数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具体理由参见创造性评述部分);再次,在合议组之前发出的复审通知书的意见(2.3)中,已经明确向复审请求人说明即使在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具体的数据库类型,由于科研数据库为常见的参考数据库,为了收集更全面的信息,选择科研数据库来收集和更新信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科研数据库中收集数据与从其他医疗机构中央分析诊断数据库中收集数据相比,只是数据来源的选择,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
(2)为了提高信息收集的效率,数据去重、格式化均为信息收集领域中常见的数据处理手段,为了保证获取信息的实时性和全面性,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定期的更新,这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数据处理手段,它们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这些手段,但为了获得更好的数据处理效果,采用这些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来改进对比文件1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3)使用胰腺癌突变基因在基因水平上进行诊断已经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例如驳回决定中给出的公知常识举证:《刘彤华院士集》,刘彤华著,第300-301页,2014年10月31日,本研究结果证实PCR-RFLP检测胰腺c-Ki-ras第12密码子突变是诊断胰腺癌的一种快速、准确、敏感、实用的基因诊断方法),因而对于胰腺癌这种基因突变性疾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与胰腺癌相关的基因突变信息也作为现有的胰腺癌医疗信息系统的采集和分析的对象,即在信息系统中设置基因风险模块。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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