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定位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932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688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87287.X
申请日:2015-08-1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余莹洁
合议组组长:韩黎敏
参审员:张静
国际分类号:G01S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要么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要么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7287.X、名称为“一种定位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1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基于模糊逻辑的无缝导航切换算法研究”,吴萌,《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科技辑》,公开日期为2014年04月15日;
对比文件3:CN102645666 A,公开日期为2012年08月2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于申请日2015年0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4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15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定位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利用第一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在位置的所属区域的区域标识信息;
对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进行解析,判断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表征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内是否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设备,得到判断结果;
在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内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第二定位设备时,利用所述第二定位设备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在其当前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得到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位置信息;
其中,所述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高于所述第一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为室内定位方式,其所属的第二定位设备为室内定位设备,所述室内定位设备包括:多个不同设备,每个所述通信设备在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不同;
相应的,所述利用所述第二定位设备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包括:
获取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
基于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信息;
其中,所述室内定位设备为:WiFi设备、蓝牙设备或NFC设备中的一种或多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中预设有区域定位列表,所述区域定位列表中包括至少一个区域标签,每个所述区域标签对应有其所在区域所设置的定位设备的设备标签;
相应的,所述判断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表征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目标区域内是否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设备,得到判断结果,包括:
在所述区域定位列表中查找是否存在与所述区域标识信息相一致的区域标签,以得到判断结果;
其中,在所述区域定位列表中存在与所述区域标识信息相一致的区域标签时,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内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第二定位设备,所述第二定位设备与查找到的区域标签所对应的设备标签相对应。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目标区域内未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设备时,利用所述第一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在其当前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利用所述第二定位设备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区域标识信息及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地理坐标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目标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信息,包括:
基于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生成通信信息组,所述通信信息组中包括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的信号强度值所组成的通信特征信息,所述通信特征信息能够唯一标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位置;
在预设的通信信息组与相对位置的对应关系表中,确定与所述通信信息组相对应的相对位置信息,所述相对位置信息即为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第一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位置信息,包括:
利用第一定位设备的第一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在位置的所属区域的区域标识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定位设备区别于所述第二定位设备。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下的定位功耗高于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第一定位方式下的定位功耗。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区域标识获取单元,用于利用第一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在位置的所属区域的区域标识信息;
区域标识判断单元,用于对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进行解析,判断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表征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内是否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设备,得到判断结果,在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内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第二定位设备时,触发第一相对获取单元;
第一相对获取单元,用于利用所述第二定位设备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在其当前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得到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位置信息;
其中,所述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高于所述第一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为室内定位方式,其所属的第二定位设备为室内定位设备,所述室内定位设备包括:多个不同设备,每个所述通信设备在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不同;
相应的,所述第一相对获取单元包括:
信号强度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
相对位置确定子单元,用于基于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信息;
其中,所述室内定位设备为:WiFi设备、蓝牙设备或NFC设备中的一种或多种。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中设置有区域定位列表,所述区域定位列表中包括至少一个区域标签,每个所述区域标签对应有其所在区域所设置的定位设备的设备标签;
相应的,所述区域标识判断单元包括:
标识查找子单元,用于在所述区域定位列表中查找是否存在与所述区域标识信息相一致的区域标签,以得到判断结果;
其中,在所述区域定位列表中存在与所述区域标识信息相一致的区域标签时,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内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第二定位设备,所述第二定位设备与查找到的区域标签所对应的设备标签相对应。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二相对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内未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第二定位设备时,利用所述第一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在其当前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地理坐标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相对获取单元获取到所述电子设备的相对位置信息之后,基于所述区域标识及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地理坐标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相对位置确定子单元包括:
通信特征生成模块,用于基于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生成通信信息组,所述通信信息组中包括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的信号强度值所组成的通信特征信息,所述通信特征信息能够唯一标识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位置;
相对位置确定模块,用于在预设的通信信息组与相对位置的对应关系表中,确定与所述通信信息组相对应的相对位置信息,所述相对位置信息即为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信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区域标识获取单元包括:
标识获取子单元,用于利用第一定位设备的第一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在位置的所属区域的区域标识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定位设备区别于所述第二定位设备。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下的定位功耗高于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第一定位方式下的定位功耗。”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室内定位设备包括:多个不同设备,每个通信设备在电子设备所处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不同;相应的,利用第二定位设备通过第二定位方式获取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包括:获取每个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基于每个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确定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信息;其中,室内定位设备为:WiFi设备、蓝牙设备或NFC设备中的一种或多种。然而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室内定位设备包括:多个不同设备,每个通信设备在电子设备所处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不同;相应的,利用第二定位设备通过第二定位方式获取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包括:获取每个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基于每个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确定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信息;其中,室内定位设备为:WiFi设备、蓝牙设备或NFC设备中的一种或多种。然而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9-14为与方法权利要求2-7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14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8中增加特征“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相对于该区域的相对位置信息”,同时删除权利要求1、8中的特征“所述室内定位设备为:WiFi设备、蓝牙设备或NFC设备中的一种或多种”,其余权利要求未作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8项内容如下:
“1. 一种定位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利用第一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在位置的所属区域的区域标识信息;
对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进行解析,判断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表征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内是否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设备,得到判断结果;
在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内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第二定位设备时,利用所述第二定位设备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在其当前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得到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位置信息,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相对于该区域的相对位置信息;
其中,所述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高于所述第一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为室内定位方式,其所属的第二定位设备为室内定位设备,所述室内定位设备包括:多个不同设备,每个所述通信设备在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不同;
相应的,所述利用所述第二定位设备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包括:
获取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
基于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信息。”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区域标识获取单元,用于利用第一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在位置的所属区域的区域标识信息;
区域标识判断单元,用于对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进行解析,判断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表征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内是否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设备,得到判断结果,在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内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第二定位设备时,触发第一相对获取单元;
第一相对获取单元,用于利用所述第二定位设备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在其当前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得到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位置信息,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相对于该区域的相对位置信息;
其中,所述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高于所述第一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为室内定位方式,其所属的第二定位设备为室内定位设备,所述室内定位设备包括:多个不同设备,每个所述通信设备在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不同;
相应的,所述第一相对获取单元包括:
信号强度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
相对位置确定子单元,用于基于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信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判断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表征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内是否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设备,得到判断结果”这一技术特征,具体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3中是已知具有室内定位模式的,因此在判断过程中只需要判断当前是否处于该室内定位模式的覆盖范围之内即可,无需判断当前位置是否具有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设备,而本申请是通过判断当前位置是否有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设备,只要存在第二定位设备则通过该设备进行定位,并不会判断当前位置是否在定位设备的覆盖范围之内,因此二者的判断方式不同,是从两个完全不同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2)对比文件3中要进行模式的切换,是需要连续判断才可实现,即连续判断、、,只有当>>成立时才判定游客当前正在距离内逐步靠近室内定位区域,并在继续判断当前位置已处在定位切换区之后,才会进行定位模式的切换,而本申请只需要一步判断,即判断当前位置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设备就通过该第二设备进行定位。(2)对比文件1是通过电子设备与三个AP之间的间隔距离直接确定其实际位置,这中间并不涉及对相对位置的确定,即并不会根据电子设备与每个AP之间的距离确定其与每个AP之间的相对位置,其是直接确定实际位置的,而这是不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确定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相对于该区域的相对位置信息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0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确定是否利用第二定位设备进行定位是通过对区域标识信息进行解析,判断其表征的电子设备当前所处区域内是否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设备来实现的,而对比文件3则是当区域标识信息显示电子设备当前处于室内定位区域时即利用第二定位设备进行定位;(2)本申请对采用第二定位设备进行第二定位的具体方式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具体为:室内定位设备包括多个不同设备,每个所述通信设备在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不同,利用第二定位设备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在其当前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得到电子设备当前的位置信息,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相对于该区域的相对位置信息,利用第二定位设备通过第二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包括获取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基于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信息。其中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易于想到的判断方式,区别(2)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亦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中各模块单元所实现的功能或所起的作用分别与权利要求1-7的定位方法所限定的方法步骤相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7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2018年12月17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8中增加特征“具体的,利用所述第一定位方式首先定位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位置信息,再获取所述位置信息所在的区域标识信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8项内容如下:
“1. 一种定位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利用第一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在位置的所属区域的区域标识信息,具体的,利用所述第一定位方式首先定位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位置信息,再获取所述位置信息所在的区域标识信息;
对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进行解析,判断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表征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内是否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设备,得到判断结果;
在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内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第二定位设备时,利用所述第二定位设备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在其当前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得到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位置信息,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相对于该区域的相对位置信息;
其中,所述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高于所述第一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为室内定位方式,其所属的第二定位设备为室内定位设备,所述室内定位设备包括:多个不同设备,每个所述通信设备在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不同;
相应的,所述利用所述第二定位设备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包括:
获取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
基于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信息。”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区域标识获取单元,用于利用第一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在位置的所属区域的区域标识信息,具体的,利用所述第一定位方式首先定位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位置信息,再获取所述位置信息所在的区域标识信息;
区域标识判断单元,用于对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进行解析,判断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表征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内是否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设备,得到判断结果,在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内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第二定位设备时,触发第一相对获取单元;
第一相对获取单元,用于利用所述第二定位设备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在其当前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得到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位置信息,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相对于该区域的相对位置信息;
其中,所述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高于所述第一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所述第二定位方式为室内定位方式,其所属的第二定位设备为室内定位设备,所述室内定位设备包括:多个不同设备,每个所述通信设备在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不同;
相应的,所述第一相对获取单元包括:
信号强度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
相对位置确定子单元,用于基于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信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对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进行解析,判断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表征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内是否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设备,得到判断结果”这一技术特征,具体理由如下: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无论采用第一定位方式还是第二定位方式进行定位,在这一完整过程中,电子设备并未发生移动,也就是说,在电子设备未发生移动的情况下,首先利用第一定位方式定位,再利用第二定位方式精确定位,即若电子设备在室内区域,可以通过先后采用不同的方式实现对电子设备的精确定位,而对比文件3是随着电子设备的移动,将定位方式由GPS切换到UWB的,其定位方式的切换是与电子设备的移动密切相关的,这与本申请在电子设备并未发生移动的情况下切换定位换方式是完全不同的;2)对比文件3在室外时采用GPS进行定位,室内时采用UWB进行定位,即电子设备在室内时仅采用UWB这一种定位方式进行定位,这与本申请在电子设备处于室内时,先后采用两种不同的定位方式实现室内的精确定位是不同的;3)即便“在开启第二定位设备之前增加一个判断步骤,用于判断是否存在第二定位设备”,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易于想到的是通过GPS判断附近是否有UWB定位设备,而不是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当前区域内是否有UWB定位设备。(2)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利用第一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在位置的区域标识信息,具体的,利用所述第一定位方式首先定位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位置信息,再获取所述位置信息所在的区域标识信息”,具体的,本申请中区域标识信息是指具体的大厦名称或街道名称,而对比文件3中全称采用GPS位置坐标进行判断,并没有涉及区域标识信息,即便室外定位区域或室内定位区域相当于区域标识信息,其也仅限定了区域标识信息是指室内还是指室外,而非本申请所指坐标所在位置的具体名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审查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7日和2019年06与13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与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于申请日2015年0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4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15和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的。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要么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要么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在本案中: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应用于电子设备的定位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UWB与GPS室内外定位切换方法,其具体公开了移动导游系统从室外定位切换到室内定位的流程为:将当前GPS位置坐标即为,距离当前位置最近的入口门底部中点的坐标位置记为入口点,距离当前位置最近的门底部所在线段的缓冲区与即为定位切换区,到的直线距离为,将标识为从室外到室内切换时的距离判断阈值,用作判定游客是否正打算进入到室内的标志,具体的方法流程如下:(1)获取当前GPS的坐标,(2)计算与的直线距离,(3)比较与预定阈值的大小,若,则返回步骤(2),否则转到下一步,(4)连续判断、、的值,如果>>不成立,则返回步骤(3),否则判定游客当前正在距离内逐步靠近室内定位区域,系统进行下一步,(5)继续判断当前位置是否在定位切换区之中,如果不在则返回(4),否则进行下一步,(6)此时判断游客已进入室内,系统开启UWB定位模块并切换到UWB室内定位模式,同时关闭GPS以节省电源,(7)室外到室内定位的自动切换完成(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7]段)。
对比文件3中从室外导航切换到室内导航的定位方法应用于移动导游系统,因此该定位方法相当于本申请的应用于电子设备的定位方法;对比文件3在实现定位方法切换的过程中,将定位区域划分为室外定位区域和室内定位区域,其中室外定位区域采用GPS定位,其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定位方式,室内定位区域采用UWB定位模块进行室内定位,其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定位方式,为室内定位方式,其所属的UWB定位模块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定位设备,为室内定位设备,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UWB室内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高于GPS的定位精度,即对比文件3中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精度高于第一定位方式的的定位精度;对比文件3步骤(1)-(4)通过GPS定位方式判断移动导游系统当前处于室外定位区域还是室内定位区域,其中“室外定位区域”或“室内定位区域”相当于区域标识信息,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第一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在位置的所述区域的区域标识信息”,且对比文件3判断当前位置处于“室外定位区域”还是“室内定位区域”的具体方式是通过比较当前GPS位置坐标与入口点的直线距离来实现的,因此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利用第一定位方式首先定位电子设备当前的位置信息,再获取位置信息所在的区域标识信息”;对比文件3步骤(5)-(7)判断游客进入室内则开启UWB定位模块并切换到UWB室内定位模式,相当于对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进行解析,判断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表征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是否为室内定位区域,如果是,则利用所述第二定位设备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利用第一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在位置的区域标识信息,具体的,利用所述第一定位方式首先定位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位置信息,再获取所述位置信息所在的区域标识信息”,具体的,本申请中区域标识信息是指具体的大厦名称或街道名称,而对比文件3中全称采用GPS位置坐标进行判断,并没有涉及区域标识信息,即便室外定位区域或室内定位区域相当于区域标识信息,其也仅限定了区域标识信息是指室内还是指室外,而非本申请所指坐标所在位置的具体名称。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目前权利要求1的记载,区域标识信息是一个宽泛的表述,不论是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大厦名称或街道名称”,还是对比文件3中的“室外定位区域或室内定位区域”,都属于定位技术领域中的区域标识信息,且对比文件3中判断该电子设备当前所在位置是属于室外定位区域还是室内定位区域时,首先需要获取当前位置的GPS坐标,通过该坐标与入口点的直线距离作出进一步判断,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特征“利用第一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在位置的区域标识信息,具体的,利用所述第一定位方式首先定位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的位置信息,再获取所述位置信息所在的区域标识信息”。即便复审请求人进一步将区域标识信息具体限定为“大厦名称或街道名称”,合议组认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定位需求易于作出的常规选择,在定位技术领域,当实际定位需求需要判断出当前位置所处的具体地址信息(如大厦名称、街道名称等)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事先将当前位置的坐标与该具体地址信息进行关联建立映射关系,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确定是否利用第二定位设备进行定位是通过对区域标识信息进行解析,判断其表征的电子设备当前所处区域内是否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设备来实现的,而对比文件3则是当区域标识信息显示电子设备当前处于室内定位区域时即利用第二定位设备进行定位;(2)本申请对采用第二定位设备进行第二定位的具体方式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具体为:室内定位设备包括多个不同设备,每个所述通信设备在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不同,利用第二定位设备通过所述第二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在其当前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得到电子设备当前的位置信息,所述相对位置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相对于该区域的相对位置信息,利用第二定位设备通过第二定位方式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包括获取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基于每个所述通信设备的设备编码及其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室内定位。
对于区别(1),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由于默认室内定位区域必然具有UWB定位模块,因此判断出移动导游系统处于室内定位区域时就开启第二定位设备,启用第二定位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如果考虑室内定位区域没有UWB定位模块而存在无法启用第二定位方式的情形,在开启第二定位设备之前增加一个判断步骤,用于判断当前所处区域内是否有第二定位设备,只有当判断结果表明当前区域具有第二设备时才启用第二定位方式。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对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进行解析,判断所述区域标识信息表征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区域内是否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设备,得到判断结果”这一技术特征,具体理由如下: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无论采用第一定位方式还是第二定位方式进行定位,在这一完整过程中,电子设备并未发生移动,也就是说,在电子设备未发生移动的情况下,首先利用第一定位方式定位,再利用第二定位方式精确定位,即若电子设备在室内区域,可以通过先后采用不同的方式实现对电子设备的精确定位,而对比文件3是随着电子设备的移动,将定位方式由GPS切换到UWB的,其定位方式的切换是与电子设备的移动密切相关的,这与本申请在电子设备并未发生移动的情况下切换定位换方式是完全不同的;2)对比文件3在室外时采用GPS进行定位,室内时采用UWB进行定位,即电子设备在室内时仅采用UWB这一种定位方式进行定位,这与本申请在电子设备处于室内时,先后采用两种不同的定位方式实现室内的精确定位是不同的;3)即便“在开启第二定位设备之前增加一个判断步骤,用于判断是否存在第二定位设备”,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易于想到的是通过GPS判断附近是否有UWB定位设备,而不是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判断当前区域内是否有UWB定位设备。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虽然对比文件3描述的是电子设备在移动过程中如何切换定位方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步骤(1)-(7)对每个单独的定位点而言是重复执行的判断过程,即对于单独的一个定位点(即,电子设备不发生移动的定位点)来说,都是通过执行步骤(1)-(7)来确定当前采用何种定位方式。具体地,当电子设备处于定位切换区时,根据对比文件3的记载,此时第一定位方式(GPS定位)和第二定位方式(UWB定位)均可用,为了实现更精确定位将定位方式从GPS切换至UWB。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电子设备不发生移动的情况下,先利用第一定位方式进行定位,再利用第二定位方式进行定位”
其次,根据对比文件3中步骤(6)的记载,当判断出当前位置处于定位切换区时,判定游客进入室内,即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定位切换区的区域标识信息为室内定位区域,而在该区域中,首先需要采集当前位置的GPS坐标以获取当前区域标识信息,之后再切换至UWB定位模式,可见,对比文件3同样是在室内定位区域先后采用两种不同的定位方式。此外,对比文件3还记载了开启UWB定位模式同时关闭GPS以节省电源,可以理解,对比文件3中关闭GPS的目的是为了节省电源,即如果不进一步考虑节省电源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不关闭GPS模块,使其处于可用的工作状态。
再次,由于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定位切换区的区域标识信息为室内定位区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开启第二定位设备之前增加一个判断步骤,用于判断是否存在第二定位设备”易于想到判断当前所处的室内定位区域是否有UWB定位设备。
综上分析,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对于区别(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室内环境下WLAN的定位方法,基于接收信号强度的三角定位法:需要已知坐标的三个以上接入点AP,用信号传播模型将接收信号强度RSS转化成接入点AP和移动终端相隔的距离,分别以为半径画圆,则圆的交点就是移动终端的位置(参见第2.2.1节、图2-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室内定位设备包括多个接入点AP,每个AP在移动终端所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不同,通过接收信号强度RSS计算出各AP与移动终端间的距离,多个不同的距离即表征了移动终端在其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室内相对电子设备的不同相对位置设置多个室内定位设备,获取每个定位设备所产生信号的信号强度值,确定电子设备相对多个室内定位设备的不同距离,以此确定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中的相对位置信息,进而得到电子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上述室内定位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实现室内定位。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WLAN或UWB均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室内定位方式,可适用相同的基于RSS的三角定位方法,因此将对比文件1中的基于RSS的三角定位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并不存在技术障碍。此外在定位过程中为了识别各定位设备产生的信号,在接收信号的同时还获取相应设备的设备编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存在多个室内定位区域的情况时,通过建立列表的方式存储定位区域与定位设备之间的对应关系,以便在室内定位时快速查询当前定位区域对应的定位设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3中当判断移动导游系统处于室外定位区域时,即当前目标区域内未设置有具备第二定位方式的定位设备,其利用GPS进行定位,即利用第一定位方式(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而利用GPS获取电子设备在其当前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位置确定的常规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然而基于区域标识信息及电子设备在其所处区域内的相对位置信息,获取电子设备的地理坐标信息是定位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位置信息可包括相对位置信息和绝对位置信息,当电子设备在所处区域的相对位置信息已知,且该区域的地理坐标信息已知时,即可计算该电子设备的地理坐标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基于信号接收强度RSS定位的常规方式,具体而言,为了识别各定位设备产生的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在接收信号的同时还获取相应设备的设备编码,而为了基于RSS确定相对距离,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事先预设RSS与相对距离的对应关系表,以便快速基于RSS确定距离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利用GPS定位方式获取移动导游系统的坐标位置,判断其当前处于室外定位区域还是室内定位区域,因此其对应于第一定位设备GPS卫星,该第一定位设备不同于第二定位设备UWB(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UWB室内定位方式下的定位功耗高于GPS室外定位方式下的定位功耗,即该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的具体内容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8-14的电子设备中的各模块单元所实现的功能或所起的作用分别与权利要求1-7的定位方法所限定的方法步骤相对应,基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7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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