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878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392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18076.9
申请日:2015-03-18
复审请求人: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 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鹏
合议组组长:尚颖
参审员:马晓燕
国际分类号:A24B3/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该公知常识的应用并未给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18076.9,名称为“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即第1-80段)、说明书附图第1-7页(即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617855A, 公开日为2010年01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包括步骤:
(1)浸渍:将烟丝在介质中浸渍形成浸渍烟丝;
(2)介质回收:回收浸渍设备内的液态和气态介质;
(3)输送:将浸渍烟丝输松散处理后,通过震动定量送至烟丝膨胀设备,同时对浸渍烟丝进行表面加热,使浸渍烟丝表面液态介质蒸发汽化;
(4)膨胀:将浸渍烟丝在烟丝膨胀设备内进行加热,使浸渍烟丝内部的液态介质蒸发汽化,制得膨胀烟丝;其特征在于:
(5)介质二次回收:回收步骤(3)和(4)中蒸发的气态介质,将气态介质压缩冷凝为液态后贮存。
2. 根据权利要求1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3)在压力为20kPa—50kPa的真空环境内进行气态介质回收。
3. 根据权利要求1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4)在压力为20kPa—50kPa的真空环境内进行气态介质回收。
4. 根据权利要求1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5)回收气态介质采用压缩机负压回收,压缩机压力为700kPa-1500kPa。
5. 根据权利要求1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5)所述压缩包括气态介质在压缩机内部分压缩为液态介质,压缩机压力为700kPa-1500kPa。
6. 根据权利要求1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5)所述冷凝包括将压缩后的气态和液态介质在水冷冷凝器内降温,使气态介质凝结为液态介质,的冷凝水温度为10°—15°。
7. 根据权利要求1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5)所述提纯包括将冷凝后的液态介质静置分层,提取液态介质并排出不凝气体。
8. 根据权利要求1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5)贮存包括将提纯后的液态介质送入介质贮存罐内贮存。
9. 根据权利要求3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4)膨胀过程采用微波加热,微波源采用20Kw,频率915MHz的微波管。
10. 根据权利要求1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其特征在于,将步骤(2)和步骤(5)回收的介质供步骤(1)浸渍烟丝循环使用。”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限定了浸渍后烟丝松散处理以及采用“震动定量”以及对输送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加热后回收介质。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是如何提高膨胀介质的回收利用率,对比文件中并没有给出解决该问题的技术启示,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2)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在烟丝浸渍和膨胀过程中对膨胀介质进行回收,并未公开在烟丝输送过程中对气态介质进行回收,因此并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3)本申请通过对烟丝输送过程中的浸渍烟丝进行表面加热,使得烟丝表面的膨胀介质充分挥发并回收利用,有效降低了膨胀介质的损耗率,减少了膨胀介质对环境的损害,降低了企业的运行成本,同时有利于在膨胀过程中迅速提高烟丝温度,达到较好的膨胀效果,缩短膨胀时间。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从目的和效果上来说是相同的,且完全达到了本申请所强调的“实现了浸渍后烟丝汽化介质的回收循环使用,大大降低了膨胀介质的使用损耗,成功解决了介质损耗大的问题”。对比文件1对膨胀介质的回收是一个循环过程,其公开了对气态介质的回收,而气态本身也是流动的,在其输送前后步骤的回收,在所难免也是对其输送过程产生的介质进行了回收。而对比文件1中浸渍和微波的温度都是高于室温的,也就是说,其烟丝是处于加热状态的,而加热能够使得气体介质挥发是公知常识,为了回收气态介质,选择在输送过程中浸渍表面进行加热从而促进回收是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得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具体限定了在输送步骤中,将浸渍烟丝松散处理后通过震动定量送至烟丝膨胀设备;(2)本申请限定了在烟丝输送过程中,对浸渍烟丝进行表面加热,使浸渍烟丝表面液态介质蒸发汽化,并对该蒸发的气态介质进行回收。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6、8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1),对比文件1的连续微波膨胀烟丝工艺通过对膨胀剂的充分回收利用,降低了膨胀介质的损耗,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与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对于意见(2),对比文件1的整个烟丝膨胀工艺是在密闭环境中进行的,因此浸渍烟丝在输送过程中汽化挥发的膨胀剂至少部分地与膨胀过程中的汽化膨胀剂一起被回收,因此对比文件1的方法并不存在膨胀介质的损失;此外,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采用诸如有机溶剂等价格较高的烟丝膨胀剂,而现有技术(“于建军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出版日期为2009年10月的《卷烟工艺学》第二版”)已给出了通过对成本较高的膨胀介质进行充分回收利用来降低生产成本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对浸渍过程和膨胀过程中的膨胀剂进行回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对其作进一步地改进,对输送过程中的汽化膨胀剂进行回收,以达到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对于意见(3),采用对浸渍烟丝进行表面加热来回收膨胀剂,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提及的“通过对烟丝表面进行加热有利于在膨胀过程中迅速提高烟丝温度,达到较好的膨胀效果,缩短膨胀时间”并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而且通过加热促进膨胀介质汽化挥发,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在烟丝输送过程中回收膨胀剂,更没有公开在输送过程中的对烟丝进行表面加热,整个系统中膨胀剂与烟丝结合的时间长,膨胀剂参与循环的速度比较低,膨胀剂的利用效率也就比较低;(2)对比文件1也没有进一步公开气态介质的回收是在压力为20kPa-50kPa的真空环境内进行,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限定了在输送步骤中,将浸渍烟丝松散处理后通过震动定量送至烟丝膨胀设备;(2)本申请限定了在烟丝输送过程中,对浸渍烟丝进行表面加热,使浸渍烟丝表面液态介质蒸发汽化,并对该蒸发的气态介质进行回收;(3)本申请限定了步骤(3)和(4)是在压力为20-50 kPa的真空环境内进行气态介质的回收。区别技术特征(1)和(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4、6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1),对比文件1的整个烟丝膨胀工艺是在密闭环境中进行的,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浸渍过程和膨胀过程中的膨胀剂进行回收,而《卷烟工艺学》第二版给出了通过对成本较高的膨胀介质进行充分回收利用来降低生产成本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气态膨胀剂的损耗与回收的成本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而选择对输送过程中的汽化膨胀剂进行回收,这仅涉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采用对浸渍烟丝进行表面加热来回收膨胀剂,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通过表面加热促进膨胀介质汽化挥发,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对于意见(2),在压力为20kPa-50kPa的真空环境内对气态膨胀剂进行回收,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以下内容“所述烟丝浸渍膨胀系统,包括输送设备,所述输送设备上部设置有浸渍罐,所述输送设备下端与烟丝膨胀设备连接,所述浸渍罐下部通过介质回收管与介质贮罐连接,所述浸渍罐顶部与介质贮罐通过介质喷淋管连接,所述输送设备和所述烟丝膨胀设备通过排气管与一负压设备连接,所述负压设备出口通过二次介质回收管与介质贮罐连接;所述输送设备包括上部腔室和下部腔室,所述上部腔室和下部腔室之间通过一松散器无缝密封连接;所述下部腔室内设置有烟丝贮柜,烟丝贮柜下方设置有振槽,所述振槽内安装有输送皮带,所述下部腔室内还设置加热器”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并对语言描述进行了调整,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公开了在提取液态介质时排出不凝气体,避免了不能液化的气体反复参与到循环中,由于不凝气体无法参与对烟丝的浸渍,因此也就不能发挥膨胀作用,只会增加系统负担和能耗,本申请将不凝气体排出,可以有效提高对膨胀介质的做功效率,使膨胀介质的利用率提高,而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将不凝气体排出,也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2)本申请还进一步公开了烟丝浸渍膨胀系统的结构用于实现对膨胀介质的回收利用,目的是为了解决如何回收输送设备中的气态膨胀介质, 以提高气态介质的回收利用率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而且也没有公开如何实现对输送设备中的膨胀介质进行回收。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通过烟丝浸渍膨胀系统进行以下步骤:
(1)浸渍:将烟丝在介质中浸渍形成浸渍烟丝;
(2)介质回收:回收浸渍设备内的液态和气态介质;
(3)输送:将浸渍烟丝输松散处理后,通过震动定量送至烟丝膨胀设备,同时对浸渍烟丝进行表面加热,使浸渍烟丝表面液态介质蒸发汽化;
(4)膨胀:将浸渍烟丝在烟丝膨胀设备内进行加热,使浸渍烟丝内部的液态介质蒸发汽化,制得膨胀烟丝;其特征在于:
(5)介质二次回收:回收步骤(3)和(4)中蒸发的气态介质,将气态介质压缩冷凝为液态后贮存;所述步骤(3)和(4)在压力为20kPa—50kPa的真空环境内进行气态介质回收;
步骤(5)所述提纯包括将冷凝后的液态介质静置分层,提取液态介质并排出不凝气体;
步骤(5)贮存包括将提纯后的液态介质送入介质贮存罐内贮存;
所述烟丝浸渍膨胀系统,包括输送设备,所述输送设备上部设置有浸渍罐,所述输送设备下端与烟丝膨胀设备连接,所述浸渍罐下部通过介质回收管与介质贮罐连接,所述浸渍罐顶部与介质贮罐通过介质喷淋管连接,所述输送设备和所述烟丝膨胀设备通过排气管与一负压设备连接,所述负压设备出口通过二次介质回收管与介质贮罐连接;所述输送设备包括上部腔室和下部腔室,所述上部腔室和下部腔室之间通过一松散器无缝密封连接;所述下部腔室内设置有烟丝贮柜,烟丝贮柜下方设置有振槽,所述振槽内安装有输送皮带,所述下部腔室内还设置加热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5)回收气态介质采用压缩机负压回收,压缩机压力为700kPa-1500kPa。
3. 根据权利要求1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5)所述压缩包括气态介质在压缩机内部分压缩为液态介质,压缩机压力为700kPa-1500kPa。
4. 根据权利要求1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5)所述冷凝包括将压缩后的气态和液态介质在水冷冷凝器内降温,使气态介质凝结为 液态介质,的冷凝水温度为10°—15°。
5. 根据权利要求1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4)膨胀过程采用微波加热,微波源采用20Kw,频率915MHz的微波管。
6. 根据权利要求1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其特征在于,将步骤(2)和步骤(5)回收的介质供步骤(1)浸渍烟丝循环使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0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降低介质损耗的烟丝膨胀工艺。
经查,对比文件1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连续微波膨胀烟丝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8页第2段,图1):该方法通过对膨胀剂(即本申请中的介质)进行回收利用,实现了膨胀剂的循环使用,从而降低了膨胀剂的损耗,该方法通过烟丝浸渍膨胀设备执行,具体包括如下步骤:(1)浸渍:将含水量为15-30%的烟丝在液态膨胀剂和气态膨胀剂中浸渍;(2)介质回收:浸渍后将浸渍罐内的膨胀剂回收,浸渍罐内膨胀剂的回收包括液态膨胀剂的回收和气态膨胀剂的回收;(3)输送:浸渍后的烟丝输送到微波干燥机(即本申请中的烟丝膨胀设备)中;(4)膨胀:浸渍后的烟丝在微波干燥机中进行膨胀,功率密度为7-10KW/m2,即得到膨胀烟丝。其中在微波膨胀过程中挥发出的气体膨胀剂经初步冷却后再进一步冷凝为液态回收利用,其中经冷凝后的液态膨胀剂静置后液体分层,上层为水,下层为液态膨胀剂,下层的液态膨胀剂送入介质计量罐中贮存;气态膨胀剂的回收包括高压回收、加速回收和/或引射回收。对比文件1还相应公开了与该方法配套使用的烟丝浸渍膨胀设备,包括浸渍罐、微波膨胀装置和回收装置,回收装置包括介质贮罐、冷凝器及回收管路,浸渍罐、微波膨胀设备与介质贮罐之间设置有回收管路,冷凝器设置在浸渍罐与介质贮罐之间,冷凝器内设置介质喷淋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将浸渍后的烟丝送入微波膨胀设备内(即在浸渍罐与微波膨胀设备之间设置有输送设备)。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限定了在输送步骤中,将浸渍烟丝松散处理后通过震动定量送至烟丝膨胀设备;(2)本申请限定了在烟丝输送过程中,对浸渍烟丝进行表面加热,使浸渍烟丝表面液态介质蒸发汽化,并对该蒸发的气态介质进行回收;(3)本申请限定了步骤(3)和(4)是在压力为20-50 kPa的真空环境内进行气态介质的回收;(4)烟丝浸渍膨胀系统的具体结构,例如,微波膨胀设备通过排气管与一负压设备连接,负压设备出口通过二次介质回收管与介质贮罐连接;输送设备包括上部腔室和下部腔室,上部腔室和下部腔室之间通过一松散器无缝密封连接;下部腔室内设置有烟丝贮柜,烟丝贮柜下方设置有振槽,振槽内安装有输送皮带,下部腔室内还设置加热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气态介质的回收利用率,降低环境污染,并提高烟丝的膨胀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烟丝膨胀前对浸渍烟丝进行松散处理,并定量输送至烟丝膨胀干燥设备,以提高烟丝的膨胀效果,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于建军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出版日期为2009年10月的《卷烟工艺学》第二版”,该书的第232页记载了二氧化碳烟丝膨胀的工艺流程,在叶丝输送过程中对叶丝进行松散处理并流量均匀地输送到膨胀系统中;而通过震动定量输送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烟丝浸渍和膨胀过程中对膨胀剂进行回收,并且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8页第2段还给出了通过充分回收利用膨胀剂,降低膨胀介质损耗和烟丝膨胀成本,减少环境污染,实现连续化大规模生产的技术启示,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而对烟丝膨胀工艺中包括输送过程在内的所有可能汽化挥发的膨胀剂进行回收再利用,在此基础上,为促进烟丝表面的液态膨胀剂的汽化挥发,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容易想到对浸渍烟丝进行表面加热来回收气态膨胀剂;其次,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8页第2段和说明书摘要中均明确记载了其为连续性微波烟丝膨胀方法,从烟丝的上料、浸渍以及膨胀过程是连续封闭式进行的,可见对比文件1的整个烟丝膨胀工艺是在密闭环境中进行的,因此浸渍烟丝在输送过程中汽化挥发的膨胀剂至少部分地与膨胀过程中的汽化膨胀剂一起被回收,而不会扩散到空气中导致环境污染,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也能够解决本申请的提高气态介质回收利用率,降低环境污染的上述技术问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于建军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出版日期为2003年07月的《卷烟工艺学》第一版”,该书的第254-255页公开了烟丝浸泡后,将浸渍器内的CO2液体排回工艺罐,罐内CO2气体被排放到回收气球,当浸渍器压内压力达0.034MPa(即34kPa,落在本申请限定的20kPa-50kPa的数值范围内)时排空。可见,在压力为20kPa-50kPa的真空环境内对气态膨胀剂进行回收,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如上所述,由于在烟丝膨胀前对浸渍烟丝进行松散处理并定量输送至烟丝膨胀干燥设备以提高烟丝的膨胀效果,以及对气态膨胀剂进行负压回收,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为执行上述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应地设置松散器、振槽和输送皮带,以及设置诸如负压设备及其回收管路等负压回收设备;此外,将输送设备分为彼此密封连接的上下两个腔室,并在下部腔室内设置烟丝贮柜以容纳浸渍后的烟丝,这属于本领域根据具体需求而做出的常规结构设置,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 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对权利要求1的步骤(5)中的气态介质回收作了具体限定。如上所述,采用真空负压回收气态介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生产和设备情况而采用压缩压力为700-1500 kPa的压缩机将气态介质部分压缩为液态介质,这仅涉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的步骤(5)中的冷凝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冷凝包括将压缩后的气态和液态介质在水冷冷凝器内降温,使气态介质凝结为液态介质,冷凝水温度为12°-15°(公开了本申请的数值范围的端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步骤(4)膨胀过程采用微波加热,微波源采用20Kw,频率915MHz的微波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膨胀过程采用微波膨胀加热,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结合实际生产和设备情况,例如微波谐振腔的体积、物料流量等工艺参数合理调整和设定微波的功率和频率,这仅仅涉及微波技术领域的常规参数选择,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将回收的介质供浸渍烟丝循环使用,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段,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公开了在提取液态介质时排出不凝气体,避免了不能液化的气体反复参与到循环中,由于不凝气体无法参与对烟丝的浸渍,因此也就不能发挥膨胀作用,只会增加系统负担和能耗,本申请将不凝气体排出,可以有效提高对膨胀介质的做功效率,使膨胀介质的利用率提高,而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将不凝气体排出,也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2)本申请还进一步公开了烟丝浸渍膨胀系统的结构用于实现对膨胀介质的回收利用,目的是为了解决如何回收输送设备中的气态膨胀介质, 以提高气态介质的回收利用率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而且也没有公开如何实现对输送设备中的膨胀介质进行回收。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意见(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提取液态介质时采用相同的提纯方法,即将冷凝后的液态膨胀剂静置后分层,将下层的液态膨胀剂回收到介质贮罐,不同之处在于:本申请中将上层和中层的凝结水和不凝气体排出,而对比文件1中将上层的凝结水经冷却回收后再循环利用,并且对比文件1未提及不凝气体,一方面说明气态膨胀剂经冷凝后基本全部凝结为液态,不凝气体量很小,另一方面,即使存在少量的不凝气体,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采用了静置分层的提纯方法,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专门针对冷凝水进行处理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对不凝气体进行处理,例如,为了降低介质损耗可对不凝气体进一步冷凝,或者为了简化操作,降低系统负担和能耗,可直接将不凝气体排出,这仅涉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意见(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烟丝浸渍和膨胀过程中对膨胀剂进行回收,并且其说明书第8页第2段还给出了通过充分回收利用膨胀剂,降低膨胀介质损耗和烟丝膨胀成本,减少环境污染,实现连续化大规模生产的技术启示,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而对烟丝膨胀工艺中包括输送过程在内的所有可能汽化挥发的膨胀剂进行回收再利用;其次,对比文件1的整个烟丝膨胀工艺是在密闭环境中进行的,因此浸渍烟丝在输送过程中汽化挥发的膨胀剂将至少部分地与膨胀过程中的汽化膨胀剂一起被回收。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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