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动机驱动发电机发电的发电装置及发电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动机驱动发电机发电的发电装置及发电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58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762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22677.9
申请日:2016-04-12
复审请求人:杨喜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丽
合议组组长:李英
参审员:李娜
国际分类号:H02K5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则该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22677.9,名称为“一种电动机驱动发电机发电的发电装置及发电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杨喜有,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2日,公开日为2017年10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第1-2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4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动机驱动发电机发电的发电装置及发电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电动机、发电机、电源控制箱,其中电动机通过旋子连接发电机且电动机与发电机位于同一垂直面,发电机的电流输出端连接电源控制箱,电源控制箱内安装有两组或两组以上的电路集成板和电源切换模块。
2.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电装置的发电方法,其特征在于,先在启动电源的驱动下,由电动机带动发电机三相同步发电,当发电机输出功率正常稳定后,电源控制箱内的电源切换模块工作,将电动机启动电源切换成自身发电机发电电源,将发电机发电电源供给电动机,以驱动发电机连续正常发电,而发电机输出正常发电功率大于电动机驱动功率的负荷差部分用以社会供电。”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本系统中能量传递为:外部电源-电动机-发电机-负载,当发电机输出功率正常稳定后,能量传递为:电动机-发电机-负载,即当发电机输出功率正常稳定后,不需要外部电源驱动电机动,而发电机发的电不仅驱动电动机,再由电动机驱动发电机发电,同时发电机发的电还能带动负载,该系统中没有能量输入,而具有能量输出(发电机输出给负载),转换为两个部分,其中电动机-发电机这个过程无积极效果,发电机发电驱动电动机,电动机再驱动发电机,浪费多余的电能,并降低了能量转换效率,这属于严重浪费能源的情形,因而该申请无积极效果,且电动机-发电机系统明显违背了有关“能量守恒定律”的自然法则,电动机驱动发电机系统没有能量输入,却输出能量给负载,该系统输入能量小于输出能量,违反了能量守恒定律,在此基础上所设计制造的装置也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的自然法则,因此本申请说明书所公开的全部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2)在说明书基础上提出的权利要求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用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电动机和发电机是一种物体的表现,但它是人为地制造出的物体,一种机械设备,不是自然生成,因此不受自然界的约束,它的性能由于技术和材料的性能有所不同而不同,电动机和发电机的线圈有铝,半铜和全铜,所以用的材料不同就性能不同;(2)电动机通过机械动能来驱动发电机发电,而发电机的动能源可以是内燃机,自然界的风能,水能、热能等,但它更可以是发电机本身发电的电能,通过电机与发电机的机械能量转换产生,是一种有源相的机械动能。不是磁场的能量转换,机械能量转换的过程是一种循环利用能源,再造能量体现,机械能量再造随着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在创新中改变;(3)现阶段样机以380V11KW的电动机驱动380V24KW的发电机发电,输出功率440V15KW。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第1-2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电动机和发电机虽然是人为制造,但其存在于自然界中,其必然要符合自然界中的自然规律;而作为电机中使用的线圈,无论其材料如何,其均不能产生能量,相反因线圈发热,其会不断消耗能量。(2)利用内燃机、风能、水能、热能作为发电机的动能源,内燃机、风能、水能、热能均属于外界能量输入,而本申请利用发电机本身发电,其能量输入为启动电源,当发电机输出功率稳定后,去掉启动电源,此时整个装置没有外界能量输入,在整个装置工作时,除给负载输出一定功率外,电动机、发电机及其他连接部件均有各种消耗(例如发热所带来的消耗),因此,在装置工作过程中,能量只是在不断地转移及消耗,并不产生额外能量,即电动机与发电机间的机械能量转换的过程并不是一种能量循环利用,而是能量转化,其无法再造能量,当初始的能量被消耗完后,将不可能继续在发电机端输出电能。(3)以380V11KW的电动机驱动380V24KW的发电机发电,输出功率440V15KW,即11kw的电动机驱动24kw的发电机输出15kw,其输入能量11kw,输出能量为15kw,其实际是要求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这明显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电动机和发电机是两种不同性能的机电产品,电动机是在有源相电能下产生动能的机电产品;发电机是在电动机动能驱动下产生电能的机电产品,虽然两者都是机电产品,但都有各自的性能和用途,性能不同其作用有所不同,因此在该装置工作过程中,虽然电动机在不断地消耗电能(能量),同时发电机在电动机动能的驱动下在不断地循环发电(创造电能),试验样机380V11KW电动机的输入能量是电动机的功率,380V24KW发电机的输出能量功率,发电机目前的实际输出功率440V15KW,380V24KW发电机实际输出功率大于380V11KW电动机的输入功率,这一试验结果得出了一个结论,现实中并不存在“能量守恒定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4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则该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第1-2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2.1本申请提供一种电动机驱动发电机发电的发电装置及发电方法,其发电方法为:先在启动电源的驱动下,电动机带动发电机三相同步发电,当发电机输出功率正常稳定后,电源控制箱内的电源切换模块工作,将电动机启动电源切换成自身发电机发电电源,将发电机发电电源供给电动机,以驱动发电机连续正常发电,而发电机输出正常发电功率大于电动机驱动功率的负荷差部分用以社会供电,本申请能在一次由外部电源供电后,源源不断使发电机发电,供给自身用电及负载用电,周而复始,电能利用率高,用电成本非常低,效果好,广泛运用于工业、农业、国防、交通、航空航天和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照明及取暖等(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2]段)。
然而,根据上述记载,当发电机输出功率正常稳定后,就不再需要外部电源,整个工作过程为,电动机给发电机提供动力,发电机发出的电能一部分提供给负载,一部分提供给电动机作为电源,在此过程中,电动机、发电机以及连接部件等机械装置均有各种能量消耗(例如发热),可见,由启动电源提供的能量输入在不断的转移及消耗,该能量有消耗殆尽的时候,其必然无法使发电机源源不断发电;而说明书中强调的“发电机源源不断的发电”、“发电机3输出正常发电功率大于电动机2驱动功率的负荷差部分用以社会供电”,其本质是要求输出大于输入,这明显违背了有关“能量守恒定律”的自然法则,因此,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2.2说明书的全部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因此在说明书基础上提出的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用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无论是电动机和发电机在工作过程当中均存在各种能量消耗,例如线圈发热、各种机械消耗等。本申请利用发电机本身发电,其能量输入为启动电源,当发电机输出功率稳定后,去掉启动电源,此时整个装置没有外界能量输入,在整个装置工作时,除给负载输出一定功率外,电动机、发电机及其他连接部件均有各种消耗(例如发热所带来的消耗),因此,在装置工作过程中,能量只是在不断的转移及消耗,并不产生额外能量,发电机并不能创造新的能量,在去掉启动电源后,发电机并不能输出大于电动机输入功率的输出功率。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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