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洗涤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26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45170
优先权日:2005-02-22
申请(专利)号:201410408733.9
申请日:2006-02-22
复审请求人:宝洁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龙飞
合议组组长:潘珂
参审员:陈晏晏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08733.9,名称为“洗涤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宝洁公司。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0680005682.9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6年02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02月22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409760A,公告日为2003年04月09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8月19日即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5段、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洗涤剂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 1% 至 5% 重量的硅铝酸盐(无水基)和/或磷酸盐助洗剂,所述组合物具有大于 4 的储备碱度,并且所述组合物包含脂肪酶,该脂肪酶为具有突变T231R和N233R的Humicola lanuginosa脂肪酶的变体。
2. 如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 1% 至 4% 重量的硅铝酸盐和/或磷酸盐助洗剂。
3. 如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 1% 至小于 5% 重量的硅铝酸盐(无水基)和/或磷酸盐。
4. 如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具有大于 7.5 的储备碱度。
5. 如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所述组合物还包含 0.1% 至 40% 重量的烷氧基化烷基硫酸盐表面活性剂和/或 0.1% 至 40% 重量的 C1-4 烷基酯磺酸盐。
6. 如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 0.1% 至 40% 重量的甲酯磺酸盐。
7. 如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所述组合物还包含含量为 0.05% 至 2% 重量的促泡剂。
8. 如权利要求 7 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其中所述促泡剂选自由下列物质组成的组:脂肪酸酰胺、脂肪酸链烷醇酰胺、甜菜碱、磺基甜菜碱、氧化胺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9. 如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所述组合物还包含 0.05% 至 5% 重量的去污聚合物。
10. 如权利要求 9 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其中所述去污聚合物选自改性纤维素醚或基于聚酯的去污聚合物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改性纤维素醚是甲基羟乙基纤维素。
12. 如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所述组合物为固体洗涤剂组合物。
13. 如权利要求 12 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所述组合物为颗粒形式。
14. 一种洗涤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在包含如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的水溶液中洗涤纺织品。
15. 如权利要求 14 所述的洗涤方法,其中所述水溶液的温度低于30℃。”
申请人宝洁公司(下称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旨在提供具有改进清洗特性的新脂肪酶,并且发现立扑莱斯的某些变体在洗涤剂溶液中会表现出极佳的一次洗净效果,关于洗涤剂组合物所包含的其他组分,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洗涤剂组合物可以任选地包含助洗剂,且明确公开了助洗剂优选用量为40-70%,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会认为高含量的助洗剂是优选的,当寻求提高洗涤剂组合物的去污力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降低助洗剂如铝硅酸盐和/或磷酸盐助洗剂的含量;附件1表明,对于本发明的特定脂肪酶,洗涤助洗剂水平越低,去污力越好,本申请要求保护的范围为1-5%,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合理预期本发明洗涤剂比对比文件1的洗涤剂显著获得更好的去污力,本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2)对比文件1与防止洗涤剂组合物中通常因存在脂肪酶而伴随的恶臭无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增加洗涤剂组合物中的储备碱度以防止恶臭,尽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能有动机在洗涤剂组合物中添加缓冲体系(从而获得更高的储备碱度),但其不能预期缓冲体系能防止洗涤剂组合物中脂肪酶伴随的恶臭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2的“和/或磷酸盐助洗剂”及权利要求3中“和/或磷酸盐”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将涉及“磷酸盐”的技术方案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以与实验报告1中的内容一致。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预期,与高水平的助洗剂相比,本发明的脂肪酶和低水平的助洗剂的组合可以产生更好的去污效果;并且与低水平的储备碱度相比,洗涤剂组合物中的本发明储备碱度将导致更好的恶臭预防。因此,权利要求1-15应被视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2019年06月05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1-15项,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08月19日即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5段,2019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洗涤剂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 1% 至 5% 重量的硅铝酸盐(无水基),所述组合物具有大于 4 的储备碱度,并且所述组合物包含脂肪酶,该脂肪酶为具有突变T231R和N233R的Humicola lanuginosa脂肪酶的变体。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阴离子洗涤剂,其包含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具有T231R和N233R氨基酸取代的立扑莱斯(野生型Humicola lanuginosa脂肪酶)脂肪酶变体(为本申请说明书中具有突变T231R和N233R的Humicola lanuginosa脂肪酶的变体的下位概念)(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页实施例)。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所述洗涤剂组合物中还包含1% 至 5% 重量的硅铝酸盐(无水基),并且所述组合物具有大于 4 的储备碱度。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声称虽然降低助洗剂的含量,但洗涤剂组合物出乎意料地显示出良好的性能,同时通过控制储备碱度可防止洗涤剂组合物中通常因存在脂肪酶而伴随的恶臭(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0010、0070、0083段);实施例中记载了包括上述酶的A至G共7种配方(参见说明书第0173段至第0175段),配方中列举了多达33种具体组分及其含量,但是并未记载任何效果实验,即本申请原始文件中并没有任何实验数据用于证明所述洗涤剂组合物能够取得何种去污效果、具有何种气味特性,也未证明组合物的去污力和气味特性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有何关联。
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补交了实验数据,但该实验数据仍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所述包含1-5%硅铝酸盐的洗涤剂组合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理由如下:首先,如前所述,这些实验数据并未明确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不属于原申请文件记载并证实的技术效果。其次,配方A、B、V的对比图不清晰。再者,附件1的实验数据也仅能说明5%沸石含量较7%、13%、16%沸石含量的污垢去除效果更好,无法预期当沸石含量为1-5wt%时(例如为1%时),所述组合物具有何种污垢去除效果,因此,附件1并不足以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述不包含助剂或包含更高含量助剂的技术方案有预料不到的去污效果;附件2和附件3同样不能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述不包含助剂或包含更高含量助剂的技术方案有预料不到的去污效果。综上,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为有效去污并降低脂肪酶伴随恶臭,由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去污且可降低脂肪酶伴随恶臭的洗涤剂组合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该洗涤剂组合物可选择含有助洗剂,另一种酶,抑泡剂,柔软剂,抗脱色剂,和洗涤剂中常用的其它成分,例如污渍悬浮剂,污渍释放剂,增量剂,研磨剂,杀菌剂除亮剂,着色剂,和/或胶囊或非胶囊型香味剂(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6-9行)。而硅铝酸盐(无水基)为本领域常见的助洗剂(参见“功能性洗涤剂生产与应用”,李东光主编,第45-47、50-51页,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01月)。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结合公知常识,为了更好去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有动机添加硅铝酸盐(无水基)作为助洗剂并通过常规试验确定用量,并且从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也看不出其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公开了洗涤剂组合物的pH通常是中性或碱性,例如范围7-11,尤其9-11(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0-13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含有脂肪酶的洗涤剂组合物优选为碱性体系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碱性洗涤剂的去污力强,为了维持洗涤剂组合物在一定的碱性pH范围内以实现较好去污性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洗涤剂组合物中加入缓冲体系以避免洗涤剂组合物在溶解、洗涤过程中pH值发生大的变化从而影响洗涤效果,而所加入的缓冲体系能够提高洗涤剂组合物的储备碱度,因此高储备碱度的洗涤剂组合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洗涤剂中的脂肪酶会将衣物上的脂肪污垢分解为脂肪酸,而脂肪酸具有刺激性异味,与碱可反应生成脂肪酸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异味,因此具有较高储备碱度的洗涤剂组合物因能中和更多脂肪酸从而降低脂肪酶伴随恶臭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和3进一步限定了硅铝酸盐的含量。硅铝酸盐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用量的基础上借助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的,并且本申请也未证明上述用量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的储备碱度。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维持洗涤剂组合物的pH值范围采用常规的缓冲体系以保持洗涤剂组合物在一定的储备碱度是容易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11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的成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洗涤剂组合物中包含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优选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包括烷基硫酸盐、烷基乙氧基硫酸盐(为权利要求5中烷氧基化烷基硫酸盐表面活性剂的下位概念)、线性烷基苯磺酸盐以及它们的混合物;其它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包括皂盐、C8-C22伯或仲烷基磺酸盐等(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8-27行);以及表面活性剂通常占总重量的0.1-60%,例如1%-40%,尤其10-40%,优选从约3%-约20%(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4-5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合适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可选用烷基乙氧基硫酸盐的技术启示,甲酯磺酸盐属于烷基酯磺酸盐,是本领域常用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烷基乙氧基硫酸盐和/或烷基酯磺酸盐作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表面活性剂的添加量以及烷基酯磺酸盐的碳原子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洗涤剂组合物中可包含助洗剂和洗涤剂中常用的其它成分等(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6-9行),而从属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组分都是洗涤剂中的常用辅助成分,确定适宜剂量的辅助成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13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为固体和颗粒形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洗涤剂组合物可以是液态、糊状、胶状、条状或粒状形式(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0-13行),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洗涤剂组合物制成固体和颗粒形式。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洗涤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水溶液中洗涤纺织品:使用所述阴离子洗涤剂对染污的布条进行洗涤的方法:市售US洗涤剂有高含量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将其加热使其中的酶失活,以1.4g/l的用量在Tergot-o-meterTM实验型清洗机上使用;用水硬度6°dH(Ca∶Mg 2∶1),清洗条件为:30℃下12分钟一轮,随后在滤纸上干燥过夜;脂肪酶变体添加剂量为6400和12800LU/l(参见说明书第9页实施例)。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所述洗涤剂组合物的使用方法即洗涤方法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水溶液的温度低于30℃。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清洗条件为30℃下12分钟一轮,室温(常温)洗涤也是最常见的洗涤温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并没有教导使用常规助洗剂水平或者甚至大量(40-70%)的助洗剂,相反,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不包含助洗剂,说明书第7页第6-10行公开了可以添加助洗剂,即对比文件1给出在洗涤剂组合物中可以加入或不加入助洗剂的技术启示,附件1所示实验结果仅能表明5%沸石含量比7%、13%、16%沸石含量的污垢去除效果更好,不能得出沸石水平与去污性能成比例的结论,不能得出1-5%硅铝酸盐的洗涤剂组合物相对于高含量沸石的洗涤剂组合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结论,也不能得出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包含助洗剂的技术方案具有更好的去污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沸石为不溶性助剂,在洗液中有沉积趋向,一般需要加入分散剂复配使用(参见“表面活性剂在洗涤工业中的应用”,白金泉等,第51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06月),可见沸石在溶液中的分散性不好则容易沉积从而降低去污性能,即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沸石的助洗效果并不一定随其含量增加而提高,因此附件1的实验数据并不能证明本申请技术方案克服了技术偏见。2)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储备碱度的概念,但是为了维持洗涤剂组合物在一定的碱性PH范围内,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洗涤剂组合物中加入一些合适的缓冲体系以避免洗涤剂组合物在溶解、洗涤过程中PH值发生大的变化影响洗涤效果,而所加入的缓冲体系能够提高洗涤剂组合物的储备碱度,因此高储备碱度的洗涤剂组合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于高储备碱度可防止因存在脂肪酶而伴随的恶臭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洗涤液中的碱度中和了因脂肪污垢被脂肪酶分解而产生的具有恶臭的脂肪酸,接着在中和后,形成了具有显著较低蒸汽压的脂肪酸钙盐(说明书第0083段)。可见,减少恶臭的技术效果是通过稳定的碱性环境来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具有缓冲能力的稳定碱性环境相比于不具缓冲能力的碱性环境能够中和更多的脂肪酸(臭味来源),因此高储备碱度能够减少脂肪酶带来的恶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综上,添加1-5%硅铝酸盐(无水基)、组合物具有大于4的储备碱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基于本申请原始文件的记载、补交实验数据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能认同本申请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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