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易感基因的单核苷酸多态性位点rs7975232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盒-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肺癌易感基因的单核苷酸多态性位点rs7975232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696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408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01408.5
申请日:2013-09-05
复审请求人:上海市胸科医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莉
合议组组长:安玉苹
参审员:张丽颖
国际分类号:C12Q1/6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01408.5,名称为“肺癌易感基因的单核苷酸多态性位点rs7975232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盒”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市胸科医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5日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即第1-64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3页,及2017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VDR基因rs7975232位点的基因型在制备检测肺癌易感基因的试剂盒中的应用,其中,rs7975232带有C基因型的个体肺癌的发病风险显著高于普通人群;所述rs7975232位点位于VDR基因启动子内。
2. 扩增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VDR基因rs7975232位点的区域的引物对,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引物序列如SEQ ID NO:2和SEQ ID NO:3所示。
3. 检测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VDR基因rs7975232位点的探针,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探针序列如SEQ ID NO:4和SEQ ID NO:5所示。
4. 一种检测肺癌易感基因的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试剂盒含有与位点rs7975232结合的探针,所述探针的序列如SEQ ID NO:4和SEQ ID NO:5所示。
5. 如权利要求4中所述的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试剂盒进一步包含能特异性扩增VDR基因启动子中包含rs7975232位点的区域的引物对,所述引物对的序列如SEQ ID NO:2和SEQ ID NO:3所示。”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维生素D受体基因多态性与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易感性及化疗敏感性关系的研究”,才丽娜,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医药卫生科技辑,第2期,E072-134,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5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为VDR基因rs7975232位点的基因型在制备检测肺癌易感基因的试剂盒中的应用且rs7975232位点位于VDR基因启动子内。为方便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用于肺癌易感性基因的检测并将VDR基因rs7975232位点的基因型用于制备检测肺癌易感基因的试剂盒,并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rs7975232位点在VDR中的位置,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rs7975232位点特异性引物,可以准确区分rs7975232位点的基因型,并且SNP位点引物设计原理、原则以及方法都是本领域已知且常用的,因此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取样品的基因组DNA通过引物设计软件设计一系列适用于PCR反应的rs7975232位点特异性引物,权利要求2的引物仅为其中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PCR产物进行RELP分型,使用RELP分型或是荧光PCR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SNP位点基因型检测时的常规选择,当使用荧光PCR进行分型时,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获得探针序列,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检测肺癌易感基因的试剂盒,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检测肺癌易感基因的试剂盒且含有探针并限定了探针的序列。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PCR产物进行RELP分型,使用RELP分型或是荧光PCR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SNP位点基因型检测时的常规选择,当使用荧光PCR进行分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使用探针进行检测并可通过有限的实验获得探针序列。为达到方便使用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用试剂制备成检测肺癌易感基因的试剂盒,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rs7975232位点特异性引物,可以准确区分rs7975232位点的基因型,并且SNP位点引物设计原理、原则以及方法都是本领域已知且常用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设计适用于PCR反应的rs7975232位点特异性引物,权利要求的引物仅为其中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rs7975232位点在VDR中的位置,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上海市胸科医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4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修改在于:将原权利要求4的特征部分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5修改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复审请求人认为:(1)迄今没有证实rs7975232与肺癌发病风险具有相关性的报道。本申请首次证明了VDR基因单核苷酸多态性位点rs7975232(位于VDR 启动子中,片段重叠群contig:NT_029419.12位置10382143 C/A)与肺癌密切相关,而且发现了它的新功能:VDR基因单核苷酸多态性位点rs7975232位于VDR,启动子中(片段重叠群contig:NT_029419.12位置10382143 C/A)基因型的改变将导致肺癌的发病风险升高,其中关联研究结果显示,在VDR基因rs7975232 A→C在病例和对照组中的分布存在显著性差异(p<>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VDR基因rs7975232位点的基因型在制备检测肺癌易感基因的试剂盒中的应用,其中,rs7975232带有C基因型的个体肺癌的发病风险显著高于普通人群;所述rs7975232位点位于VDR基因启动子内;
所述试剂盒含有与位点rs7975232结合的探针,所述探针的序列如SEQ ID NO:4和SEQ ID NO:5所示。
2. 扩增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VDR基因rs7975232位点的区域的引物对,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引物序列如SEQ ID NO:2和SEQ ID NO:3所示。
3. 检测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VDR基因rs7975232位点的探针,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探针序列如SEQ ID NO:4和SEQ ID NO:5所示。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试剂盒进一步包含能特异性扩增VDR基因启动子中包含rs7975232位点的区域的引物对,所述引物对的序列如SEQ ID NO:2和SEQ ID NO:3所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VDR基因rs7975232位点的基因型在制备检测肺癌易感基因的试剂盒中的应用,且限定了rs7975232位点位于VDR基因启动子内以及试剂盒含有与位点rs7975232结合的探针,并限定了探针的序列。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VDR基因rs7975232(A/C)对应ApaⅠ酶切位点与吸烟人群晚期NSCLC的发病风险相关的情况下,为方便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VDR基因rs7975232位点的基因型用于制备检测肺癌易感基因的试剂盒并能够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rs7975232位点在VDR中的位置,在目的基因已知的情况下,根据常规的设计探针的原理、原则以及方法结合有限的试验即可获得与rs7975232结合的探针序列,且权利要求1并未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根据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原理、原则、方法和常规选择,权利要求2-4也相应地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4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4。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与提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相同。
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VDR基因rs7975232位点的基因型在制备检测肺癌易感基因的试剂盒中的应用,其中,rs7975232带有C基因型的个体肺癌的发病风险显著高于普通人群;所述rs7975232位点位于VDR基因启动子内;
所述试剂盒含有与位点rs7975232结合的探针,所述探针的序列如SEQ ID NO:4和SEQ ID NO:5所示;
所述试剂盒进一步包含能特异性扩增VDR基因启动子中包含rs7975232位点的区域的引物对,所述引物对的序列如SEQ ID NO:2和SEQ ID NO:3所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2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即第1-64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3页,以及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VDR基因rs7975232位点的基因型在制备检测肺癌易感基因的试剂盒中的应用,其中,rs7975232带有C基因型的个体肺癌的发病风险显著高于普通人群;所述rs7975232位点位于VDR基因启动子内;所述试剂盒含有与位点rs7975232结合的探针,所述探针的序列如SEQ ID NO:4和SEQ ID NO:5所示;所述试剂盒进一步包含能特异性扩增VDR基因启动子中包含rs7975232位点的区域的引物对,所述引物对的序列如SEQ ID NO:2和SEQ ID NO:3所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烟人群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发病风险检测方法,检测维生素D受体(VDR)基因ApaⅠ位点的基因型,rs7975232对应ApaⅠ酶切位点,带有aa基因型的吸烟人群晚期NSCLC的发病风险增加,携带等位基因a的吸烟人群晚期NSCLC的发病风险相比携带等位基因A的人群增加,并具体公开了检测VDR基因的第8内含子位点多态性对应ApaⅠ限制性酶切位点,为碱基A→C的突变,A等位基因纯合子命名为AA基因型,C等位基因纯合子命名为aa基因型,杂合子为Aa,抽提样品的基因组DNA,设计位点特异性引物,扩增含有ApaⅠ位点片段,对PCR产物进行RELP分型,对酶切产物进行分析,进行测序分析,确定基因型(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第11页第3、4节,第12页第5节,表5-1,第14页第5.3、5.4节,第15页第5.5、5.6节,第17页第2.2节,第18页倒数第1段,第19页第1段,第39页第1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已经公开了VDR基因的第8内含子对应ApaⅠ限制性酶切位点,rs7975232的多态性与肺癌,特别是与吸烟人群晚期NSCLC的发病风险密切相关,其中,携带C等位基因型的吸烟人群晚期NSCLC的发病风险相比携带等位基因A(即普通)的人群增加。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VDR基因rs7975232位点的基因型在制备检测肺癌易感基因的试剂盒中的应用,且限定了rs7975232位点位于VDR基因启动子内以及试剂盒含有与位点rs7975232结合的探针和能特异性扩增VDR基因启动子中包含rs7975232位点的区域的引物对,并限定了探针和引物的序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一种检测肺癌易感基因单核苷酸多态性位点的试剂盒。
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VDR基因rs7975232(A/C)对应ApaⅠ酶切位点与吸烟人群晚期NSCLC的发病风险相关的情况下,为达到方便使用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VDR基因rs7975232位点的基因型用于制备检测肺癌易感基因的试剂盒并能够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rs7975232位点在VDR中的位置,在目的基因已知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规的设计探针的原理、原则以及方法结合有限的试验即可获得与rs7975232结合的探针序列。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rs7975232位点特异性引物,可以准确区分rs7975232位点的基因型,并且SNP位点引物设计原理、原则以及方法都是本领域已知且常用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取样品的基因组DNA通过引物设计软件设计一系列适用于PCR反应的rs7975232位点特异性引物,权利要求1的引物对仅为其中的常规选择。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有限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1并未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检测VDR基因的第8内含子位点多态性对应ApaⅠ限制性酶切位点,为碱基A→C的突变,A等位基因纯合子命名为AA基因型,C等位基因纯合子命名为aa基因型,杂合子为Aa,抽提样品的基因组DNA,设计位点特异性引物,扩增含有ApaⅠ位点片段,对PCR产物进行RELP分型,对酶切产物进行分析,进行测序分析,确定基因型(参见对比文件1第17页第2.2节),带有aa基因型的吸烟人群晚期NSCLC的发病风险增加,携带等位基因a的吸烟人群晚期NSCLC的发病风险相比携带等位基因A的人群增加(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第18页倒数第1段,第19页第1段),rs7975232对应ApaⅠ酶切位点(参见对比文件1第39页第1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已经公开了VDR基因的第8内含子对应ApaⅠ限制性酶切位点,rs7975232的多态性与肺癌,特别是与吸烟人群晚期NSCLC的发病风险密切相关。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rs7975232位于VDR启动子内,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检测VDR基因的第8内含子位点多态性对应ApaⅠ限制性酶切位点,为碱基A→C的突变(参见对比文件1第17页第2.2节),并且正如本申请复审请求书中所述,“所述的rs7975232位点是VDR基因常见的酶切位点”(参见复审请求书第3页第1行),因此在目的基因已知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能够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rs7975232位点在VDR中的位置,并且效果也是可预期的。(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实际已经公开了VDR基因的第8内含子对应ApaⅠ限制性酶切位点,rs7975232的多态性与肺癌发病风险密切相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如SNP位点引物对、探针的设计原理、原则以及方法,基础上结合通过有限的实验就能获得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见是符合《审查指南》指出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引物和探针具有很好的特异性和灵敏性以及检测结果准确度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范围,并不能表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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