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本草组合物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654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564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33521.7
申请日:2015-12-15
复审请求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伟
合议组组长:姚张欢
参审员:张伟
国际分类号:A61K8/98,A61K8/97,A61Q19/00,A61Q1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33521.7,名称为“一种本草组合物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4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15段(即第1-15页)和说明书附图,以及2018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够提高超氧化物歧化酶和透明质酸合成酶的水平的本草组合物的应用,其特征在于,组成为:天门冬、地黄和人参,所述本草组合物中,各本草组分重量配比为:
天门冬1-5份,地黄2-5份,人参1-8份;
所述本草组合物应用于制备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能显著提高皮肤成纤维细胞中SOD水平,并具有良好的皮肤保湿效果。
2. 一种能够提高超氧化物歧化酶和透明质酸合成酶的水平的本草组合物的应用,其特征在于,组成为:天门冬、地黄和人参,各本草组分重量配比为:天门冬1-5份,地黄2-5份,人参1-8份,以及如下本草组分中的一种或几种:三七、乳香、桔梗、艾叶、黄芪、菊花、黄精、枸杞、茯苓、仙人掌、芒果、橄榄、蒲公英、芍药、川芎、牡丹、石斛、当归、红花、木瓜、石榴皮、姜、芦荟、椰子雪莲花、金盏花、茶、灵芝、甘草、玉米、连翘、葛根、胡桃、柠檬、黄瓜、甜瓜、丹参、樱桃、山药、天麻、丝瓜、赤豆、番木瓜、晚香玉、皂荚、冬虫夏草、佛手、茉莉、薄荷、薰衣草、月季、两面针、麝香草、羊胎盘水解液、紫河车、沙棘、鹿茸、紫胶、绞股蓝、紫草、月见草、海藻、斑蝥酊;
所述本草组合物应用于制备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能显著提高皮肤成纤维细胞中SOD水平,并具有良好的皮肤保湿效果。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本草组合物中,各本草组分选自水提物、醇提物、油提物、超临界CO2提取物、物理粉碎粉末、浸膏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为化妆品和/或护肤品。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本草组合物作为添加剂分散于基质原料中,所述基质选自油质原料、粉质原料、胶质原料、溶剂原料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还包括:表面活性剂、香精与香料、色素、保湿剂、防腐剂、抗氧剂、紫外线吸收剂、螯合剂、收敛剂、助渗剂、营养性添加剂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
7. 一种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本草组合物。”
驳回的具体理由为:
对比文件2(“三才汤不同极性提取组份对D-半乳糖衰老模型小鼠抗氧化系统影响的实验研究”,曲凤玉等,《中国中医药科技》,第7卷第2期,第95-96页,公开日期为2000年04月30日)公开了三才汤,并通过实验证明,三才汤延缓衰老的机制可能是由于提高自由基代谢相关酶的活性,降低自由基代谢产物的含量。三才汤的不同极性提取组分对小鼠脑SOD(超氧化物歧化酶)活性水平均具有提高作用(参见第95页左栏第1、3段,表2,第96页左栏第1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还限定了本草组合物应用于制备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本草组合物的新用途。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虽然对比文件2从内服及动物实验的角度来评估由人参、熟地黄和天门冬配伍而成的本草提取物组合物的功效,但是,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相反的教导证明将其直接涂覆于皮肤外表面时不具有抗衰老效果,复审请求人仅仅是发现了将内服具有抗衰老效果的本草提取物组合物涂覆于皮肤表面也能够获得相同的功效,然而这种发现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无需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本草组分如三七、乳香、桔梗等均是本领域常用的中药原料,本申请的说明书并未记载为什么选择三七、乳香、桔梗等原料,以及选择了上述原料会产生何种协同增效或者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仅能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功效需求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其产品所具有的功效也仅为各原料功效的简单叠加,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同理,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6项),所作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3的内容并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三种中药的提取物在小鼠的肝细胞Na-K ATP酶和脑SOD具有一定活性,这与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皮肤外应用的技术方案相去甚远。同时,对比文件2使用的是D-半乳糖衰老模型,这种模型得出的效果是否能应用于皮肤,值得商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在小鼠的肝细胞Na-K ATP酶和脑SOD具有一定活性的组合施用到皮肤上仍然成功,且具有提高成纤维细胞SOD以及保湿的效果。其次,本发明是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本发明中实验部分是复审请求人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所联合开发项目中所做的测试数据,采用的仪器和测试方法不同于对比文件2。
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够提高超氧化物歧化酶和透明质酸合成酶的水平的本草组合物的应用,其特征在于,组成为:天门冬、地黄和人参,所述本草组合物中,各本草组分重量配比为:天门冬1-5份,地黄2-5份,人参1-8份;其中,所述本草组合物是三种本草组分提取物的组合物,各本草组分选自水提物、醇提物、油提物、超临界CO2提取物、物理粉碎粉末、浸膏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所述本草组合物应用于制备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能显著提高皮肤成纤维细胞中SOD水平,并具有良好的皮肤保湿效果。
2. 一种能够提高超氧化物歧化酶和透明质酸合成酶的水平的本草组合物的应用,其特征在于,组成为:天门冬、地黄和人参,各本草组分重量配比为:天门冬1-5份,地黄2-5份,人参1-8份,以及如下本草组分中的一种或几种:三七、乳香、桔梗、艾叶、黄芪、菊花、黄精、枸杞、茯苓、仙人掌、芒果、橄榄、蒲公英、芍药、川芎、牡丹、石斛、当归、红花、木瓜、石榴皮、姜、芦荟、椰子雪莲花、金盏花、茶、灵芝、甘草、玉米、连翘、葛根、胡桃、柠檬、黄瓜、甜瓜、丹参、樱桃、山药、天麻、丝瓜、赤豆、番木瓜、晚香玉、皂荚、冬虫夏草、佛手、茉莉、薄荷、薰衣草、月季、两面针、麝香草、羊胎盘水解液、紫河车、沙棘、鹿茸、紫胶、绞股蓝、紫草、月见草、海藻、斑蝥酊;所述本草组合物应用于制备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能显著提高皮肤成纤维细胞中SOD水平,并具有良好的皮肤保湿效果。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为化妆品和/或护肤品。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本草组合物作为添加剂分散于基质原料中,所述基质选自油质原料、粉 质原料、胶质原料、溶剂原料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还包括:表面活性剂、香精与香料、色素、保湿剂、防腐剂、抗氧剂、紫外线吸收剂、螯合剂、收敛剂、助渗剂、营养性添加剂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
6. 一种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本草组合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领域已知,人类衰老特征通常会表现在皮肤上,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不难想到将对比文件2所述组合物应用于制备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虽然对比文件2是通过测定小鼠的肝细胞Na-K ATP酶和脑SOD的指标来评估由人参、熟地黄和天门冬配伍而成的本草提取物组合物的抗氧化、调节自由基代谢、延缓衰老等功效的,但是化妆品的作用机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与指标测定和统计学方法无关。复审请求人仅仅是发现了将内服具有抗衰老效果本草提取物组合物涂覆于皮肤表面也能够获得相同的功效,无需创造性劳动。其次,立项情况以及其测试仪器和方法的不同并不能作为评判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标准,而组合物的性能、功效是由组合物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的,与测试仪器和方法无关。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对比文件2教导了由人参、熟地黄和天门冬等份配伍而成的本草提取物组合物具有抗氧化、调节自由基代谢、延缓衰老等功效。此外,本领域公知常识《化妆品植物原料手册》(王建新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06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中,第131-132页公开了天冬(又叫天门冬)提取物在化妆品中的应用为对皮肤有调理和保湿作用,SOD样作用较强,对防止皮肤老化有促进作用;第155-156页公开了人参提取物在化妆品中的应用为对过氧化氢酶的激活作用、对自由基的消除作用和对金属蛋白酶MMP-1的抑制都说明人参提取物在抗衰老方面有积极作用,可用于抗衰老化妆品;第283-284页公开了地黄提取物在化妆品中的应用为促进纤维蛋白增长,增强皮肤新陈代谢,低湿度环境下具有很好的吸湿性能;根据上述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天门冬提取物具有较强SOD作用并可应用于化妆品,从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难想到将对比文件2所述组合物应用于制备涂覆皮肤外表面的制品,并合理预期其具有很好的保湿效果;
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是通过测定小鼠的肝细胞Na-K ATP酶和脑SOD的指标来评估本草组合物的功效,但是化妆品施用至人体,通过渗透进入皮肤,从而进入体内循环系统,发挥疗效。此外,如前述《化妆品植物原料手册》所公开的内容,并且组合物的性能、功效是由组合物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的,与指标测定和统计学方法无关,因此,将所述组合物应用于制备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也能获得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何况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相反的教导证明由人参、熟地黄和天门冬配伍而成的本草提取物组合物直接涂覆于皮肤外表面时不具有抗衰老效果,复审请求人仅仅是发现了将内服具有抗衰老效果的由人参、熟地黄和天门冬配伍而成的本草提取物组合物涂覆于皮肤表面也能够获得相同的抗衰老功效,然而这种发现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无需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第三,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草组分选自水提物、醇提物、物理粉碎粉末的技术方案,尽管也使用了氯仿进行提取,并显示氯仿提取明显优于乙醇提取物,但是对比文件2以及现有技术并没有相反教导不能使用水、醇对上述本草组分进行提取,以及这样的提取物不具有其所具有的抗氧化、调节自由基代谢、延缓衰老等功效;
最后,立项情况以及其测试仪器和方法的不同并不能作为评判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标准,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组成的本草组合物,且都具有相同的抗氧化、调节自由基代谢、延缓衰老等功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6项)。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为:
“1. 一种能够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的水平的本草组合物的应用,其特征在于,组成为:天门冬、地黄和人参,所述本草组合物中,各本草组分重量配比为:天门冬2-3份,地黄3-4份,人参4-5份;其中,所述本草组合物是三种本草组分提取物的组合物,各本草组分选自水提物、醇提物、油提物、超临界CO2提取物、物理粉碎粉末、浸膏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的组合,所述本草组合物应用于制备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具有良好的皮肤保湿效果。
2. 一种能够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的水平的本草组合物的应用,其特征在于,组成为:天门冬、地黄和人参,各本草组分重量配比为:天门冬2-3份,地黄3-4份,人参4-5份,以及如下本草组分中的一种或几种:三七、乳香、桔梗、艾叶、黄芪、菊花、黄精、枸杞、茯苓、仙人掌、芒果、橄榄、蒲公英、芍药、川芎、牡丹、石斛、当归、红花、木瓜、石榴皮、姜、芦荟、椰子雪莲花、金盏花、茶、灵芝、甘草、玉米、连翘、葛根、胡桃、柠檬、黄瓜、甜瓜、丹参、樱桃、山药、天麻、丝瓜、赤豆、番木瓜、晚香玉、皂荚、冬虫夏草、佛手、茉莉、薄荷、薰衣草、月季、两面针、麝香草、羊胎盘水解液、紫河车、沙棘、鹿茸、紫胶、绞股蓝、紫草、月见草、海藻、斑蝥酊;
所述本草组合物应用于制备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具有良好的皮肤保湿效果。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为化妆品和/或护肤品。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本草组合物作为添加剂分散于基质原料中,所述基质选自油质原料、粉质原料、胶质原料、溶剂原料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还包括:表面活性剂、香精与香料、色素、保湿剂、防腐剂、抗氧剂、紫外线吸收剂、螯合剂、收敛剂、助渗剂、营养性添加剂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
6. 一种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本草组合物。”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能够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的水平的本草组合物的应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各25克的天门冬、地黄和人参提取物在小鼠的干细胞肝细胞Na-K ATP酶和脑SOD具有一定活性,并未公开或暗示具有特定重量配比的天门冬、地黄和人参在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的水平中的应用,从而在涂覆于皮肤时具有良好的保湿效果,同时,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均未公开或暗示地黄和人参能够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水平,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难以预期,与单独的天门冬提取物相比,含有相对于单独天门冬提取物五分之一浓度的天门冬的本发明的本草组合物在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水平方面达到类似效果,具有协同作用;其次,虽然公知常识证据中提及“天门冬提取物在化妆品中的应用为对皮肤有调理和保湿作用”,但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含有所述特定三种组成的本草组合物的特定应用;第三,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按照对比文件2的教导,将知晓氯仿提取物效果更优,而本申请并不含有氯仿提取物,而根据《化妆品植物原料手册》所记载,其所给出的作用是基于具体提取溶剂而获得的,没有证据表明,溶剂或其浓度改变仍然还具有所述作用,同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在小鼠的肝细胞Na-K ATP酶和脑SOD具有一定活性的组合物施用到皮肤上仍然成功,且具有提高成纤维细胞SOD以及保湿的功效;最后,复审请求人再次重申,本发明是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本发明中实验部分是复审请求人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所联合开发项目中所做的测试数据。综上所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随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5项)。复审请求人认为:出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目的,将原权利要求6删除,但保留对所删除内容提交分案申请的权利。复审请求人再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够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的水平的本草组合物的应用,其特征在于,组成为:天门冬、地黄和人参,所述本草组合物中,各本草组分重量配比为:天门冬2-3份,地黄3-4份,人参4-5份;其中,所述本草组合物是三种本草组分提取物的组合物,各本草组分选自水提物、醇提物、油提物、超临界CO2提取物、物理粉碎粉末、浸膏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的组合,所述本草组合物应用于制备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具有良好的皮肤保湿效果。
2. 一种能够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的水平的本草组合物的应用,其特征在于,组成为:天门冬、地黄和人参,各本草组分重量配比为:天门冬2-3份,地黄3-4份,人参4-5份,以及如下本草组分中的一种或几种:三七、乳香、桔梗、艾叶、黄芪、菊花、黄精、枸杞、茯苓、仙人掌、芒果、橄榄、蒲公英、芍药、川芎、牡丹、石斛、当归、红花、木瓜、石榴皮、姜、芦荟、椰子雪莲花、金盏花、茶、灵芝、甘草、玉米、连翘、葛根、胡桃、柠檬、黄瓜、甜瓜、丹参、樱桃、山药、天麻、丝瓜、赤豆、番木瓜、晚香玉、皂荚、冬虫夏草、佛手、茉莉、薄荷、薰衣草、月季、两面针、麝香草、羊胎盘水解液、紫河车、沙棘、鹿茸、紫胶、绞股蓝、紫草、月见草、海藻、斑蝥酊;
所述本草组合物应用于制备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具有良好的皮肤保湿效果。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为化妆品和/或护肤品。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本草组合物作为添加剂分散于基质原料中,所述基质选自油质原料、粉质原料、胶质原料、溶剂原料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还包括:表面活性剂、香精与香料、色素、保湿剂、防腐剂、抗氧剂、紫外线吸收剂、螯合剂、收敛剂、助渗剂、营养性添加剂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两次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最后一次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包含2页共5项权利要求,该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15段(即第1-15页)和说明书附图,以及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够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的水平的本草组合物的应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下述内容:三才汤是祖国中医药古典补益经方,其组成是由人参、熟地黄和天门冬各等份配伍而成。实验结果表明,三才汤的不同极性提取组分对小鼠脑SOD(超氧化物歧化酶)活性水平均具有提高作用(参见第95页左栏第1、3段,表2,第96页左栏第1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能够提高超氧化物歧化酶水平的本草组合物用于延缓衰老。本草组合物由人参、熟地黄和天门冬各等份配伍而成,且人参、熟地黄、天门冬的重量配比为1:1: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 1)天门冬、地黄和人参的重量配比不同; 2)本申请限定本草组合物的用途是能够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的水平;3)本申请是将其用于涂覆于皮肤外表面,而对比文件2则是内服。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特定组成的本草组合物的新应用。
关于区别1),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特定重量配的本草组合物能够提高超氧化物歧化酶水平、用于延缓衰老,但是并没有公开或暗示对三种中药重量份数进行调整并用于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水平;
关于区别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其能够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的水平。本申请的组合物在应用后获得的效果是皮肤保湿,同时,《化妆品植物原料手册》(王建新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06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中,第131-132页公开了天冬(又叫天门冬)提取物在化妆品中的应用为对皮肤有调理和保湿作用、第155-156页公开了人参提取物可用于抗衰老化妆品和第283-284页公开了含地黄提取物的化妆品在低湿度环境下具有很好的吸湿性能,但是并没有公开或暗示可以将三者以特定配比组合用于皮肤保湿。同时,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证明,与单独的天门冬提取物相比,含有相对于单独天门冬提取物五分之一浓度的天门冬的本发明的本草组合物在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水平方面达到类似效果,从而证明三者以特定配比的组合在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的水平上具有协同作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的表2);
关于区别3),可以理解的是,化妆品施用至人体,通过渗透进入皮肤,从而进入体内循环系统而发挥疗效,因此将所述组合物应用于皮肤外表面也能获得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但是,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所述组合物可外用并能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的水平,从而获得良好的保湿效果。
综上,合议组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来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发明构思仍然在于天门冬2-3份、地黄3-4份、人参4-5份的配比组合而成的本草组合物能够提高透明质酸酶的水平,并在其中添加一种或几种可用的本草组分。因此,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以及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3-5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修改文件中删除了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本草组合物在提高皮肤成纤维细胞中SOD水平的应用的技术方案,从而不存在如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缺陷。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