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纸塑杯及其生产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纸塑杯及其生产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58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610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90540.2
申请日:2015-05-29
复审请求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冬
合议组组长:刘通广
参审员:宋加金
国际分类号:B32B1/02,B32B27/10,B32B27/30,B32B27/32,B32B7/12,B32B37/12,B41M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90540.2,名称为“一种纸塑杯及其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5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3(US3988521A,公开日为1976年10月26日)结合对比文件4(CN101708788A,公开日为2010年5月19日)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纸塑杯,其特征在于,其杯身从外到内依次包括一塑料层、一印刷油墨层、一纸张层和一内塑杯层;所述纸张层和所述内塑杯层通过若干个胶黏剂点粘合;
所述塑料层的厚度为8~12μm,所述塑料层通过挤出淋膜工艺得到;所述印刷油墨层使用的印刷方式为柔版印刷,所述印刷油墨层使用的油墨为水性油墨或UV固化油墨;所述纸张层的克重为100~150g/m2。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塑杯,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层的材质为低密度聚乙烯或聚丙烯;
和/或,所述内塑杯层的材质为聚乙烯、聚丙烯或聚苯乙烯。
3. 一种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纸塑杯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如下步骤:
(1)纸张经柔版印刷,在所述纸张的一个表面形成一印刷油墨层,其中,柔版印刷使用的油墨为水性油墨或UV固化油墨,所述纸张克重为100~150g/m2;
(2)通过挤出淋膜工艺,在所述印刷油墨层表面形成一塑料层;所述塑料层的厚度为8~12μm;
(3)将依次附着所述印刷油墨层、所述塑料层的纸张模切成型,形成纸片;
(4)采用胶黏剂将步骤(3)所述纸片的非塑料层表面与内塑杯粘合,即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在所述柔版印刷中,选择网纹辊的网纹线数≥350线/inch,印刷的加网线数≥150线/inch。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所述挤出淋膜工艺按下述步骤进行:将塑料粒子经螺杆塑化后由T型模头挤出,拉伸后附着在印刷油墨层表面,冷却定型后形成塑料层。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粒子为低密 度聚乙烯或聚丙烯;当所述塑料粒子为低密度聚乙烯时,塑料粒子塑化后形成的熔体温度为300~350℃;当所述塑料粒子为聚丙烯时,塑料粒子塑化后形成的熔体温度为270~330℃。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塑料粒子为低密度聚乙烯时,塑料粒子塑化后形成的熔体温度为320~340℃;当所述塑料粒子为聚丙烯时,塑料粒子塑化后形成的熔体温度为280~290℃。
8.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在挤出淋膜工艺中,模唇到冷却辊间的气隙距离为80~120mm。
9.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所述模切成型按下述步骤进行:将依次包覆印刷油墨层、塑料层的纸张通过模切刀切成扇形纸片,即可。
10.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所述的粘合按下述步骤进行:通过纸杯成型机,将步骤(3)所述纸片经卷曲后用超声波合掌,然后采用胶黏剂将所述纸片的非塑料层表面与内塑杯粘合,即可;
步骤(4)中,所述胶黏剂为白乳胶或热熔胶;
和/或,步骤(4)中,所述内塑杯为聚乙烯杯、聚丙烯杯或聚苯乙烯杯。
11.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在所述粘合的过程中,无需将所述非塑料层表面满版涂胶,只需点上若干个胶点即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陈述如下:(1)虽然本申请的纸塑杯与对比文件4的食品包装膜均属于食品包装领域,但是二者差异明显,不存在相互借鉴的基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主体是纸塑杯,纸塑杯相较于包装膜而言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纸塑杯对挺度有要求,而包装膜则对挺度无要求。而且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现有的纸塑杯降低杯身的整体质量的同时保证或进一步提高其杯身挺度,对比文件4完全没有涉及到如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借鉴其公开的技术方案以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4中的印刷膜层和本申请的印刷油墨层外部的塑料层在整个体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与其它材料层之间的粘合机理也不相同,本申请的产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可预料。(3)本申请实现的技术效果是由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全部的技术特征协同作用带来的,而并非是由单一的某一技术特征带来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通过挤出淋膜工艺制得塑料层,其厚度为8-12μm,纸张层的克重为100-150g/m2,所述纸张层和所述内塑杯层通过若干个胶黏剂点粘合方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36】段的记载:利用挤出淋膜工艺将融熔的塑料粒子淋膜在纸张表面形成塑料膜的过程中无须添加胶黏剂,无溶剂残留,无油墨异味,包装鲜奶几乎无异味投诉,更符合食品生产的安全卫生要求。可见淋膜的作用在于减少异味,无需添加粘合剂。对于这一点,对比文件4中的包装膜给出了启示。其次,对于挺度,由于淋膜工艺避免胶黏剂的使用,相比于常规做法杯子的厚度会薄,挺度是否提高难以确定。但通过设置塑料层而增加纸杯的挺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符合厚度与挺度关系的通常认识,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4中的淋膜层均是为了阻隔油墨,并且避免胶黏剂的使用,对比文件4中设置淋膜层就是为了阻隔油墨渗出和保护印刷层,利于食品安全,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纸塑杯存在印刷层外露,油墨渗出和异味的可能,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增加外层。因此,在此基础上可以结合对比文件4评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材质的不同不足以阻碍淋膜工艺的使用,淋膜工艺可施于各种材质的基材,如塑料薄膜、纸、金属铝箔等,具体到日常生活中,利乐包装是常用的奶制品包装,淋膜工艺用于纸层与铝箔层之间聚乙烯粘附层的黏附。(3)对于淋膜层,根据普通技术知识,淋膜工艺是将熔融膜片与基材经过热压辊碾压后热合成制品,相对于黏结剂粘贴方式,少了一层黏结剂层,由此淋膜工艺制得的层状材料的整体厚度必然小于黏结剂粘贴制得的层状材料的整体厚度。对于淋膜工艺在使得杯身较薄的同时保证了杯身的挺度,一方面,层状材料的整体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生产中必然需考虑的工艺参数,在满足产品设计强度要求的基础上,为了节约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尽可能降低层状材料的整体厚度;另一方面,本申请的说明书第68-69段记载的表1中数据明确表明随着杯身厚度的降低,杯身挺度降低。因此,根据本申请的申请文件现有记载内容,没有证据体现淋膜工艺的选用导致杯身厚度降低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对于克重,一般规律而言克重越高,其纸也越厚。而挺度与厚度有关,在此基础上根据克重的选择得到一定挺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点黏结,实际生产中,层状材料都有其设计强度,在达到设计强度的基础上,为了降低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点粘接的方式黏结。即使其使用的具体领域可能不同,但是该领域的转用并不需要付出额外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陈述如下:(1)本申请选择通过挤出淋膜工艺得到厚度为8-12μm塑料层作为纸塑杯最外层,主要是基于纸塑杯降低杯身整体质量的同时,保证或进一步提升其杯身挺度、防渗漏性,不是出于“减少异味,无需添加粘合剂”的效果所进行的改进;采用淋膜工艺避免了胶黏剂的使用,可以使得杯子厚度更薄,但是具体采用何种厚度的塑料层,可以兼顾到纸塑杯的挺度以及防漏性的性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料到的,现有技术也未给出技术启示和教导。(2)本申请实现的技术效果是由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全部的技术特征协同作用带来的,而并非是由单一的某一技术特征带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通过挤出淋膜工艺制得塑料层,其厚度为8-12μm,纸张层的克重为100-150g/m2,可解决纸塑杯降低杯身整体质量的同时,保证或进一步提升其杯身挺度、防渗漏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提交修改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
文本是2015年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以及2018年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纸塑杯。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层状结构以及制造该层状结构的方法和组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8行-第9栏第9行以及附图1-2):该层状结构是一种杯子,其杯身中外层基材20通过胶黏剂层粘合到高分子基材21上,基材20可以是纸,在基材20上印刷着标志。即,对比文件3实质上公开了一种纸塑杯,杯身从外到内依次包括印刷层、纸层、粘结剂层、内塑杯层。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纸塑杯还包括最外层塑料层,并且塑料层通过挤出淋膜工艺得到,厚度为8~12μm,印刷层的印刷方式为柔版印刷,所采用油墨为水性油墨;2)内塑杯层与纸张层之间粘合方式为点涂;(3)限定了纸张的克重。基于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油墨侵害环境和污染食品;降低成本。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包装材料,当用于包装食品时,因食品的运输、保存方式,油墨容易吸水,另外接触到食品因油墨本身的气味而影响食品口味。目前,已开发出水性柔印油墨,可防水又可保证印记清晰,并具备足够的耐湿摩擦性(参见“柔性版印刷原理与实践第1卷”,美国柔性版技术协会基金会组织编写、王子美等译,第44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01月);而为了防止油墨与食品接触,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生态型BOPP/PP彩色印刷食品包装膜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20]段):将聚丙烯树脂挤出淋膜在印刷膜层上,这样避免了有机粘合剂的使用,有利于食品卫生安全,提高产品的复合牢固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挤出淋膜的方式在印刷层上覆一层塑料层防止油墨与食品接触,保证食品安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的启示;而包装材料的塑料层的具体厚度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应用中易于想到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调整范畴,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点涂是包装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为了降低成本,在满足强度的条件下,采用点涂的方式使用粘结剂粘合包装材料中的不同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一般规律而言,纸张的克重越高,纸也越厚。而挺度与厚度有关,在此基础上根据克重的选择得到一定的挺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而当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印刷油墨层使用的油墨为UV固化油墨”时,该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油墨材质,其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第4栏):高分子基材可以是聚苯乙烯。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塑料层为PP。而聚乙烯也为本领域常用的塑料层,聚乙烯和聚丙烯也为本领域常用的与聚苯乙烯类似的塑料层,具体选择这些代替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塑杯层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纸塑杯的生产工艺。之前已经评述过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纸塑杯不具备创造性。对于生产工艺,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8行-第9栏第9行及附图1-2):其杯身中外层基材20通过胶黏剂层粘合到高分子基材21上,基材20可以是纸,在基材20上印刷着标志(相当于在纸张的一个表面形成一印刷油墨层)。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0020]段):将聚丙烯树脂挤出淋膜在印刷膜层上,这样避免了有机粘合剂的使用,有利于食品卫生安全,提高产品的复合牢固度(相当于通过挤出淋膜工艺,在印刷油墨层表面形成一塑料层)。之前已经评述过采用柔版印刷、采用相应的油墨和对塑料层的厚度进行设置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3也是一种杯子,具体对其复合顺序以及模切顺序进行选择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柔版印刷,对网纹线数以及加网线数进行选择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现代印刷技术概论”,邓普君 主编,苏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31日,第176页至第178页和第185页至第198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7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20]段):将PP原料、阻隔料蒙脱土钠盐和纳米还原铁粉充分混合,送入挤出机,熔融塑化后进入T型模头,从T型模头的模唇流出,呈片状熔体,将所述片状熔体均匀淋膜到BOPP层的印刷面上,形成BOPP/PP彩色印刷食品包装膜。而冷却定型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淋膜是通过将熔融的塑料在基材上形成膜,因此根据采用的具体塑料粒子的熔点对其温度进行选择以保证其处于熔融状态进行淋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适当的气隙距离能够减少熔融片膜的损失,有效控制粘合牢度和收缩率,因此根据具体需要对气隙距离进行控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杯子杯体的展开面一般为扇形面,因此将依次包覆印刷油墨层、塑料层的纸张切成扇形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内塑杯为聚苯乙烯杯(参见同上)。通过纸杯成型机并采用超声复合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选择白乳胶或是热熔胶以及其它合适材质的内塑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点涂是包装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为了降低成本,在满足强度的条件下,采用点涂的方式使用粘结剂粘合包装材料中的不同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①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6】段和第【0036】段的记载:利用挤出淋膜工艺将融熔的塑料粒子淋膜在纸张表面形成塑料膜的过程中无须添加胶黏剂,无溶剂残留,无油墨异味,包装鲜奶几乎无异味投诉,更符合食品生产的安全卫生要求。可见本申请中淋膜的作用在于减少异味,无需添加粘合剂。对于这一点,对比文件4中的包装膜给出了启示。其次,对于挺度,由于淋膜工艺避免胶黏剂的使用,相比于常规做法杯子的厚度会薄,但通过淋膜工艺形成塑料层来增加纸杯的挺度相对于使用胶黏剂的常规纸杯的挺度是否有提高则难以确定,这更可以从本申请的说明书第68-69段记载的表1中得出,其中的数据表明随着杯身厚度的降低,杯身挺度降低。但通过在纸杯外设置塑料层,因为厚度增加从而一定程度上提升纸杯的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的,这也符合厚度与挺度关系的通常认识,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此外,将挤出淋膜工艺得到的塑料层厚度设置为8-12μm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纸杯或纸碗的实际应用中易于想到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调整范畴,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②淋膜工艺相对于黏结剂粘贴方式,少了一层黏结剂层,由此淋膜工艺制得的层状材料的整体厚度必然小于黏结剂粘贴制得的层状材料的整体厚度。对于淋膜工艺在使得杯身较薄的同时保证了杯身的挺度,一方面,层状材料的整体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生产中必然需考虑的工艺参数,在满足产品设计强度要求的基础上,为了节约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尽可能降低层状材料的整体厚度;另一方面,根据本申请的申请文件现有记载内容,没有证据表面淋膜工艺的选用导致杯身厚度降低的同时提升了杯身挺度、防渗漏性,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对于克重,一般规律而言克重越高,其纸也越厚。而挺度与厚度有关,在此基础上根据克重的选择得到一定挺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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